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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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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知识】30%?15%?分摊协议?“广宣费”延续政策,“四个关注点”请留意!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3-09 09:59
核心政策要点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2][3] - 政策核心关注点包括三类特定情形的扣除比例与规则,以及一个明确的政策执行期限 [2] 特定行业扣除比例 -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 -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 关联企业分摊规则 - 签订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其税前扣除限额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选择在本企业扣除,或按协议将部分或全部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2] - 接收归集费用的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扣除限额时,可不将归集来的费用计算在内 [2] 计算基数与凭证要求 - 计算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基数,应包括实施条例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4] - 企业需按规定保存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等涉税资料,保存期限为10年 [5] 扣除计算案例(化妆品企业) - **案例企业数据**:某化妆品制造企业2025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700万元,视同销售收入300万元,营业外收入150万元(不计算在内),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300万元,以前年度累计结转50万元 [7] - **计算过程**: - 扣除限额基数 = 1000万 + 700万 + 300万 = 2000万元 [7] - 本年扣除限额 = 2000万 × 30% = 600万元 [7] - 本年可扣除总额:因当年实际发生额300万元小于限额600万元,可全额扣除;以前年度结转额50万元在限额余额内也可扣除,因此本年总计可税前扣除300万 + 50万 = 350万元 [7] - **申报表填报**:企业需填写《A105060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和《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8] 关联企业分摊计算案例 - **案例企业数据**:甲、乙为关联企业(均为一般企业,扣除比例15%)[10] - 甲企业:销售收入3000万元,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600万元,按协议将40%费用归集给乙企业 [10] - 乙企业:销售收入2000万元,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400万元 [10] - **甲企业计算**: - 自身扣除限额 = 3000万 × 15% = 450万元 [11] - 可归集至乙企业的金额 = 450万 × 40% = 180万元 [12] - 甲企业总计可扣除额 = 450万 - 180万 = 270万元 [12] - 纳税调整金额 = 600万 - 450万 + 180万 = 330万元(需调增)[12] - 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 = 600万 - 450万 = 150万元 [12] - **乙企业计算**: - 自身扣除限额 = 2000万 × 15% = 300万元 [12] - 乙企业总计可扣除额 = 300万(自身限额)+ 180万(来自甲企业分摊)= 480万元 [12] - 纳税调整金额 = 400万 - 300万 - 180万 = -80万元(可调减)[12] - 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 = 400万 - 300万 = 100万元 [12]
明确了!这一税收优惠政策延续
第一财经· 2025-12-30 17:47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发布公告 明确化妆品制造或销售 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 - 该政策执行期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是既有政策到期后的延续 [3][4] - 政策重申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 政策背景与行业影响 - 化妆品 医药和饮料制造业因市场推广和品牌建设需求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占营业收入比重相对较高 [4] - 为缓解这些行业当期现金流压力并鼓励其加大广告宣传投入 自2009年起首次对这三个行业设定了30%的税前扣除比例 明显高于其他行业15%的扣除比例 [4] - 此次政策延续至2027年底 给相关企业短期吃下“定心丸” 有助于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 [4] 关联企业税务处理 -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 一方发生的不超过扣除限额的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 也可按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5] - 接收归集费用的另一方 在计算本企业扣除限额时 可不将归集而来的费用计算在内 [5]
明确了!化妆、医药、饮料业这一税收优惠政策延续
第一财经· 2025-12-30 13:48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发布公告 明确化妆品制造或销售 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2] - 该政策执行期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是既有政策的到期延续 [2] - 政策重申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 政策历史与背景 - 2009年政策首次出台 因化妆品 医药和饮料制造业市场推广和品牌建设需求较高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占营业收入比重相对较高 为缓解其当期现金流压力并鼓励加大广告宣传投入 将扣除比例设定为30% [3] - 此后政策经过略微调整并多次延续 上一次延续至2025年底 本次公告将政策延续至2027年底 [3] -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一般企业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 [2] 行业影响与市场反应 - 该政策为化妆品制造或销售 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提供了短期确定性 有助于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 [3] - 有化妆品直销企业税务总监表示 由于公司广告宣传费较少 该政策延续对公司没有影响 [2] -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葛玉御指出 上述政策与此前规定相比并无新变化 [2] 关联企业特殊规定 -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 一方发生的在规定限额内的支出可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接收方在计算本企业扣除限额时可不将归集来的费用计算在内 [4]
财政部、税务总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
每日经济新闻· 2025-12-29 17:04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特定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税前扣除政策 [1] - 政策适用于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 [1] - 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 - 超过当年销售收入30%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 对相关行业的影响 - 政策直接降低了化妆品、医药及饮料(非酒类)制造或销售企业的税收负担 [1] - 提高了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税前扣除上限,有利于企业加大市场推广投入 [1] - 支出超额部分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扣除,增强了企业税务筹划的灵活性与可持续性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