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调解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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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致和商事调解院入驻西山法院
新浪财经· 2026-01-08 06:25
事件概述 - 昆明市致和商事调解院正式入驻西山区人民法院并设立调解工作室 [1] 机构背景 - 昆明市致和商事调解院是由昆明市律师协会举办设立的商事调解机构 [1] 合作意义与举措 - 此次入驻是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创新举措 [1] - 此举旨在贯彻落实《商事调解条例》关于推进专业化商事调解服务、完善多元解纷机制的要求 [1] - 合作旨在破除商事纠纷“化解周期长、维权成本高”的痛点 [1] - 此次合作为打造“法院+律师行业”多元解纷新格局进行了有益探索 [1]
全文|商事调解条例
新浪财经· 2026-01-06 17:32
行业监管框架 - 国家为规范商事调解活动、解决商事争议、保护当事人权益、促进行业发展及优化营商环境而制定本条例 [1] -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规范全国商事调解工作并统筹规划行业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指导规范与监督管理 [3][4] - 商事调解行业自律组织需依法开展行业自律 并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5] 商事调解定义与范围 - 商事调解活动是指在商事调解组织主持下 当事人自愿友好协商解决贸易、投资、金融、运输、房地产、工程建设、知识产权等领域争议的活动 [2] - 婚姻家庭、继承、监护、劳动人事、消费者权益争议及依法应以其他方式解决的争议不适用本条例 [2] - 商事调解组织是指依本条例设立 不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调解活动的组织 [2] 行业发展导向与支持 - 行业发展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 坚持为民服务宗旨 服务国家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 [3] - 国家培育有国际影响力的商事调解组织 以提升其国际竞争力 [6] -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在人才、信息、技术、资金等方面对行业发展给予支持 [6] - 国家完善商事调解与诉讼、仲裁、公证等制度的衔接机制 以畅通商事争议解决途径 [7] 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与管理 - 设立商事调解组织需满足多项条件 包括发起人为非营利法人、名称含“商事调解”字样、有住所和章程、有30万元以上资产、有5名以上调解员及适当数量专职工作人员 [8][36][37] - 设立申请需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省级部门在收到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可延长10个工作日 [9][37] - 商事调解组织变更名称、住所、章程等需办理执业证书变更手续 [10] - 组织在无法保持设立条件经整改仍不符、终止业务活动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注销执业证书 [11][39] -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应编制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商事调解组织名册 [11] 商事调解员的资格与要求 - 商事调解员应公道正派并具备良好专业素质 需符合四项条件之一: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从事调解满3年、从事律师仲裁公证或曾任法官检察官满3年、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同等水平、或条例施行前已从事商事调解满3年且具本科以上学历 [12][39] - 商事调解组织可从具有专业影响力和公信力的境外人士中聘任调解员 并按规定向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12] - 公职人员兼任商事调解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 [12] 组织内部管理与信息公开 - 商事调解组织应建立业务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投诉处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13] - 组织的章程、调解员名册、调解规则及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14] 调解活动原则与程序 - 商事调解活动应遵循自愿、合法、诚信、保密的原则 [15] - 当事人可向商事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但一方明确拒绝则不得调解 [15] - 当事人可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组织推荐调解员 [15] - 调解不公开进行 但当事人约定公开且不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19] - 调解员与争议事项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中立公正时应及时披露并退出 当事人均书面同意其继续的除外 [20] - 无法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同意继续或意图利用调解达到非法目的等情形时应终止调解 [21] 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 经商事调解达成协议应制作商事调解协议 载明主要事实、争议事项、协议内容、履行方式与期限等 由调解员签名并加盖组织印章 [22] - 商事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 [22] - 当事人可就商事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 具体依照《民事诉讼法》办理 [23] - 涉及境外执行的调解协议 当事人可依国际条约向有管辖权的外国主管机关申请执行 [23] 费用与科技应用 - 商事调解组织可以收取商事调解费用 并应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制定收费标准且向社会公开 [16][17] - 鼓励商事调解组织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 以提高调解质量和效率 [18] - 经当事人协商采取在线方式进行调解 与线下调解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 国际化与区域发展 - 支持商事调解组织到境外设立业务机构开展调解活动 [24] - 允许境外商事调解组织在国务院批准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区域内依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商事调解活动 [24] - 鼓励商事调解组织及行业自律组织与境外组织、国际组织开展交流合作 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并加强国际人才培养 [25] - 全国性商事调解行业自律组织负责推动商事调解员能力水平国际互认 [25] - 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规则衔接与机制对接 以促进区域协同发展 [26]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 县级以上地方司法行政部门可采取现场检查、查阅复制资料、调查、约谈等措施对商事调解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27] - 未经批准擅自以商事调解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 可被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28] - 组织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手续或公开信息的 可被责令改正、警告 拒不改正的可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9] - 组织违反规定开展业务或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可被责令改正、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吊销执业证书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并对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9] - 调解员未履行保密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与当事人串通进行虚假调解损害利益的 可被责令改正、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责令暂停1年以上3年以下商事调解业务 [30] 过渡安排与施行 - 本条例施行前已成立的从事商事调解的组织 若继续开展活动应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规定办理执业手续 [31] - 行业协会商会等开展的公益性调解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32] - 本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33]
【省司法厅】陕西商事调解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陕西日报· 2025-12-26 08:23
文章核心观点 - 陕西省商事调解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已初步形成调解优先、分层递进、衔接配套的商事纠纷化解体系 并致力于打造商事调解品牌以优化营商环境 [1][2] 试点工作成果与规模 - 截至11月底 试点调解组织累计成功调解商事案件4200余件 标的额达25.3亿余元 [1] - 全省现有商事调解员782人 其中专职148人 兼职634人 [1] 试点工作启动与组织架构 - 2024年2月 省司法厅在西安、宝鸡、榆林指导设立了5家商事调解组织 包括陕西正和、西安天平等 启动了试点工作 [1] - 为加强统筹 联合省高院印发《关于推进商事调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并出台《商事调解工作指引》等11项制度规范 [1] - 建立了调解优先、联席会议、无争议事实记载等8项工作机制 实现了商事纠纷受理、调解、诉调对接、督促履行的全流程管理 [1] 专业能力建设与合作网络 - 依托西北政法大学培训基地进行商事调解员业务培训 并广泛动员律师、仲裁员、公证员参与调解 [1] - 联合省法学会、省工经联、秦商总会等8家单位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与20余家商会、协会建立线上线下对接平台 [2] - 与人民法院建立商事调解联席会议机制 [2] - 推动成立“长安·罗马”法律服务联盟 探索建立涉外商事案件“陕西+域外”调解员“双调解”模式及共建共享的调解员培育交流机制 [2] 未来发展目标 - 下一步将着力打造陕西商事调解品牌 为陕西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作出贡献 [2]
汇聚政校研智慧,法治蓝皮书首揭深圳商事调解答卷
搜狐财经· 2025-12-11 18:56
深圳商事调解行业发展现状与制度构建 - 深圳商事调解呈现“起步即提速、发展稳提质”的特点,制度体系持续健全,非诉讼纠纷解决平台高效便捷,在制度、机构、队伍、质效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7] -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的颁布为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与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推动行业全面进入“快车道” [7] - 截至今年9月,深圳共登记设立商事调解组织54家,在册商事调解员3885名,其中港澳台及外籍调解员365名 [7] 行业实践成果与运营数据 - 深圳成立了全国首个商事调解行业协会,发布了全国首个《商事调解工作规范》团体标准,并出台市场化收费实施办法,构建起“行业自律、标准引领、市场驱动”的发展格局 [7] - 截至今年9月,深圳商事调解组织共受理纠纷31.735万宗,涉及金额约1137.23亿元 [7] - 围绕建设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枢纽城市的目标,深圳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构建一站式国际化法律服务新体系,并对入驻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的组织给予支持 [8] 国际化发展与涉外业务 - 截至今年9月,深圳共有5家办理涉外纠纷的商事调解组织,受理涉外涉港澳台商事纠纷199宗,涉及金额约5.99亿元 [8] - 行业积极吸纳国际化人才,在册的3885名调解员中包含365名港澳台及外籍调解员 [7] 行业研究与发展方向 - 《深圳商事调解发展报告》首次发布,系统总结了深圳作为全国商事调解改革“试验田”的实践,填补了城市级综合研究的空白 [1] - 报告中提炼的“深圳经验”直指国家层面商事调解立法的核心问题,为探索中国特色商事调解法治道路贡献了理论与实践支持 [4] - 未来行业将从加快专门立法、提升调解员职业化水平、激活市场需求、提升数字化水平等方面进一步发力 [8]
为企业解纷做减法 为商业增值做加法
南方都市报· 2025-11-04 07:07
行业前景与定位 - 商事调解被视为法律行业的新赛道和一片蓝海 [3][5] - 该领域能有效避免诉讼的繁琐,是高效便捷的争议解决方式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 [5] - 伴随律师人数快速增长,行业从业者需从传统诉讼代理转向商事调解新赛道 [5] 业务模式与价值主张 - 调解过程既为企业化解商业纠纷做减法,也为企业创造商业价值做加法 [3][6] - 业务模式需从法律诉讼的对抗性思维转向商事调解的促成性思维 [6] - 调解员需了解证据事实和法律背景,更要洞悉双方的底层需求以促进和谈 [4][6][7] 运营与发展现状 - 调解中心自2023年3月正式运营至今,案件办理数量达3万件,涉及标的额累计约280亿元 [10] - 案件类型覆盖知识产权、贸易、投资、金融、运输、房地产、技术转让、工程建设及其他商事领域 [10] - 提高案件收案量是未来发展的关键,目前市场对商事调解的熟悉度仍不及法院诉讼 [9] 国际化与区域合作 - 调解中心推动引入港澳调解员76名,国际调解员10名,与40余家港澳及国际专业法律机构建立常态化合作 [10] - 中心与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际法律机构在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开展深度合作与互访 [10] - 中心服务覆盖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重大展会,协助化解国际商事纠纷累计覆盖20余个国家和地区 [10] 战略愿景与平台建设 - 战略目标是立足深港,辐射粤港澳大湾区,面向世界,构建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的综合法律服务平台 [3][11] - 愿景是将中心发展成以涉外法律服务为核心的多功能复合型平台,并向国际交流和招商引资延展 [11] - 平台在全国首创府院联动机制,并受托运营深圳市涉外涉港澳商事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 [11]
深圳罗湖:开展商事调解主题培训,以法治之力优化营商环境
搜狐财经· 2025-10-21 20:52
培训核心内容 - 培训聚焦商事调解规范化发展需求 围绕商事调解定义及发展 罗湖区商事调解现状 商事调解主流发展趋势三大模块展开 [3] - 通过剖析典型案例展现商事调解灵活高效 专业保密 降低成本 修复商业关系等独特优势 引导认识商事调解与诉讼 仲裁构成商事争议解决"三驾马车" [5] - 培训为罗湖区商事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思路 包括探索AI赋能调解 打造专业化服务品牌 应用团体标准及强化全流程监管等方向 [10] 罗湖区商事调解现状 - 罗湖区已成立19家商事调解组织 拥有调解员584名 2025年前三季度受理案件量显著增长 [5] - 涌现出多家在金融 知识产权等领域具有专业特色的调解机构 [5] - 当前面临案件来源市场化程度有待提升 行业自律机制需加强 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任重道远等问题 [5] 法规与规范标准解析 - 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等规定 阐释商事调解在法律界定 适用范围 组织设立条件及程序等核心要点 [5] - 重点解析商事调解组织在设立条件 登记程序 内部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标准 [5] - 明确未来商事调解组织在发起人资格 非营利法人属性 调解员配备等方面的准入要求 [5] 培训环节与效果 - 设置"投诉案件分析与警示教育"环节 剖析典型投诉案例 解析调解程序不规范 中立性不足等问题根源 [6] - 互动交流环节围绕规范化建设实际问题进行深入交流 讨论适应未来监管要求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提升服务质量等话题 [10] - 与会人员对商事调解规范化要求有更清晰认识 将积极推进本组织规范化建设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调解条例》实施做准备 [10]
海州区:精织商事解纷“一张网” 打造营商环境“强引擎”
新华日报· 2025-08-21 06:29
核心观点 - 海州区司法局通过商事调解机制优化营商环境 减少商事纠纷 为企业提供高效法律支持 [1][2][3] 商事调解活动成效 - 上半年开展普法宣讲和法律援助咨询14场次 惠及企业及个体工商户100余家 [1] - 发放普法手册600余册 为企业系统梳理法律风险隐患40余个 [1] - 调解成功率达95% 筑牢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 [2] 多元化调解体系建设 - 采用"自主推荐+组织审核"模式选配调解员 推动总商会人民调委会成立 [2] - 成立全市首家涉外商事调解组织 化解涉外商标知产纠纷1起 [2] - 构建"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政调解"三位一体体系 跨部门协作挽回金融机构损失40余万元 [2] 服务平台与专业力量 - 打造"一站式"非诉服务平台 实现纠纷受理分流与综合服务一体化 [2] - 配备2名专职调解员 线上线下同步发力提升矛盾化解效率 [2] - 延伸组织网络至企业商会新业态领域 成立瀛之志民商事调解中心及新业态调解工作站 [2] 未来发展规划 - 聚焦政策赋能 人才强基 普法扩面三大关键领域 [3] - 加码升级公共法律服务供给 完善配套政策与专业队伍建设 [3] - 拓宽普法半径 筑牢企业合规堤坝 注入高质量发展法治动能 [3]
服务民营企业 优化营商环境 栾川县商事调解中心挂牌运营
搜狐财经· 2025-06-30 21:26
商事调解中心成立背景与定位 - 洛阳市县区首家专业商事纠纷调解组织栾川县商事调解中心挂牌运营 旨在深化人民调解职能并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1] - 该中心由栾川县公证处发起 经司法局批复、民政局登记设立 属于独立第三方民办非企业单位 [1] - 采用"司法推动、多元并举、社会参与"理念 为企业提供低成本、弱对抗性的商事纠纷解决途径 [1] 商事调解中心运营机制 - 调解员队伍由离退休法官、检察官、执业律师及法学专家组成 覆盖贸易、投资、金融、知识产权等八大商事领域 [1] - 司法局联合法院、总工会、工商联出台《实施意见》 从组织机构、队伍建设等四方面规范中心运营 [1] 政府支持与发展目标 - 司法局将持续强化监管指导职能 通过调解组织发展促进民营企业依法经营与维权 [2] - 目标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助力栾川法治建设与营商环境优化 [2]
东方国际商事调解研讨会成功举办,“001号”商事调解组织战略发展再上台阶
搜狐财经· 2025-06-15 15:39
东方国际商事调解研讨会 - 会议主题为"东方启航 和合致远——共绘全球商事和谐新图景",聚焦推动商事调解国际合作、支持多边贸易体系可持续发展、提升中国商事调解全球吸引力 [1] 组织架构与专业发展 - 东方调解院设立战略指导委员会和专业工作委员会,分别由刘晓红和沈国明担任主席 [3] - 专业工作委员会将分领域组建知识产权、跨境投资、金融证券等专项小组,为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调解提供专业支持 [3] 战略合作协议签署 - 与上海仲裁委员会合作畅通仲调对接渠道,提高仲裁赋强调解协议效率 [4] - 与上海市律师协会合作吸引优秀律师参与调解 [4] - 与上海市公证协会合作提前引入公证员参与调解,协助固定证据 [4] - 与上海市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协会合作聚集知识产权专业人才,推广"调解优先"理念 [4] - 与上海市总商会合作促进调解过程尊重商事交易习惯 [4] - 与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合作更精准理解企业需求 [5] - 与司法鉴定协会合作提供权威、高效的证据支持渠道 [5] 国际合作与发展规划 - 与中国德国商会签订战略合作备忘录,为中德企业跨境纠纷提供调解服务,并服务中国企业出海 [5] - 东方调解院将持续优化机构运作,提升专业动能,打造立足亚太、放眼全球的优质商事调解法律服务供应者 [5]
优化杨浦营商环境,他们在商事协调领域下足功夫
搜狐财经· 2025-05-10 15:12
商事调解机制建设 - 杨浦区司法局重点推广"调解优先"理念,实施商事调解"和"计划,在五角场商圈、创谷园区等经济活跃区域覆盖136家实体企业包括美团、合生汇、万达等[1][4] - 构建"多维一体"联动机制,通过诉调对接、行调对接、裁调对接等方式处理知识产权、服务合同、消费投诉等涉企纠纷,并联合工商联建立"1+12"调解网络(区总商会调委会+12个街道调解工作室)[4] - 依托物流律企协同体嵌入专业调解力量,同时向法院输送特邀调解组织并为街道综治中心配备调解资源清单[4] 精准服务与纠纷化解 - 建立"需求-服务"匹配机制,定期排摸科创园区需求,提供"上门服务",并在五角场商圈设立法治服务中心及调解联盟,为消费者、楼宇、商户提供便捷调解[5][6] - 针对平台经济企业推出定制调解服务,2024年累计受理平台企业纠纷5719件,化解5210件,法律服务达25633件次[6][8] 规范化与长效保障 - 强化调解组织培育,公示调解规则及收费标准,安排专人指导业务、数据纳统及投诉处理,提升市场化运作水平[10] - 探索"调解+公证"赋强机制,联合法院、公证处制定司法确认及公证赋强指引手册,增强调解协议执行力[10] - 商事调解在杨浦商业领域广泛应用,成为高效、经济的主流纠纷解决方式[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