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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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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界别智慧 护营商沃土
新浪财经· 2026-02-10 06:25
文章核心观点 江苏省扬州市通过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全方位制度保障体系,以激活市场主体活力并凝聚发展合力,多位民革界别委员从税收服务、商事纠纷调解、信用监管及人才生态等专业领域提出精准建议,旨在为扬州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能,助力其向地区生产总值“万亿之城”目标迈进 [1][6] 税收服务优化 - 扬州市税务系统构建“半小时”办税圈,实现异地事项跨区域通办,在全国纳税人满意度调查中位列全国第三、江苏省第二 [1] - 推行“一类一策”、“一行一策”、“一企一策”差异化服务,以实现“分析一户、带动一个集团、服务一个区域”的辐射效应 [2] - 为应对诉求响应“卡点”,建议制定“企业发展服务计划”,建立税企直联通道与“专员+专家”服务机制,进行台账式管理和对表式销号 [2] 商事纠纷调解体系 - 商事调解具有自愿、高效、保密、利于维系商业合作的独特优势,是破解法院“案多人少”与企业“维权不易”双重困境的最优解 [2] - 建议构建“分层过滤”解纷体系,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等设立引导窗口,对合同履行、知识产权等适宜调解的纠纷主动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 [3] - 建议依托工商联、行业协会组建商事调解中心,推广“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并设立商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绿色通道以赋予强制执行力 [3]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 当前存在电力、税务等关键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不全、“信用嵌入”机制缺失、企业“临时抱佛脚”式修复现象等问题 [4] - 建议深化分级分类监管,推动行业主管部门制定针对性评价细则,健全“评价-应用-反馈-优化”闭环 [4] - 建议强化系统协同与数据归集,深化公共信用信息“应归尽归、全面共享”,并培育诚信文化以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4] 人才生态构建 - 目前存在高端人才需求不足、产业吸纳人才能力偏弱、部分企业引才重视不够、人才服务统筹性不强的问题 [4] - 建议做强引才聚才“主阵地”,制定产业就业地图与急需紧缺职业“热力图”,深化校地合作并推进人才共育、组建产教融合联盟 [4][5] - 建议构建引才聚才“好环境”,优化人才政策兑付方式,健全“产业贡献+市场薪酬”柔性评价体系,推动“扬州人才码”与多部门数据贯通以实现高频服务“一码通享” [5]
《商事调解条例》正式公布!填补国内商事调解立法空位
搜狐财经· 2026-01-24 10:53
文章核心观点 - 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商事调解活动的行政法规《商事调解条例》正式公布,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行业全面步入规范化、法治化发展的新阶段 [1] - 《条例》旨在规范商事调解活动,解决商事争议,保护当事人权益,促进行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 [1] - 《条例》系统性地构建了我国商事调解的整体制度框架,为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1] 确立框架:明晰核心定义与原则 - 首次在法律层面清晰界定了核心概念与活动准则,为实践提供明确指引 [2] - 明确调整范围:主要适用于解决贸易、投资、金融、运输、房地产、工程建设、知识产权等领域的商事争议,体现专业化定位 [3] - 确立组织性质:商事调解组织被明确定义为依法设立、开展商事调解活动的非营利法人 [4] - 奠定活动基石:确立商事调解活动必须遵循自愿、合法、诚信、保密四大基本原则 [5] 规范主体:夯实专业发展基础 - 对核心实施主体——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设定了清晰的规范标准,旨在提升行业整体公信力与专业水平 [6] - 组织设立与管理:设立商事调解组织需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登记,并满足包括有5名以上符合条件的调解员在内的法定条件 [7] - 组织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主动公开调解规则、调解员名册等信息,确保运作透明与规范 [7] - 调解员队伍建设:要求调解员需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必须公道正派,并接受持续专业培训 [7] - 鼓励商事调解组织与境外组织、国际组织开展交流合作,加强国际商事调解人才培养,吸引中国港澳地区及其他国家的高端人才 [7] 优化程序:强化协议效力保障 - 在调解程序上充分尊重当事人自主选择权,从启动、选任到终止均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 [8] - 调解过程以不公开为原则,并辅以完善的回避制度,致力于创造安全、可信的协商环境 [8] - 在协议效力上构建了多元化的执行保障路径,有效增强了实用性 [8] - 经商事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可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请求仲裁庭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债权文书公证等方式获得强制执行效力 [8] 衔接国际:服务对外开放新格局 - 明确规定国家支持商事调解组织提升国际竞争力,开展涉外商事调解活动 [9] - 允许境外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区域依法开展业务 [9] - 专门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开展商事调解规则衔接与机制对接 [9] - 有助于为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经贸合作提供配套争议解决服务,展现中国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与国际接轨的积极姿态 [9] 再振行业:寄予深圳商事调解新希望 - 对深圳而言,《条例》是巩固先行优势、引领行业走向更高层次专业化与国际化的重要契机 [10] - 深圳已连续两年开展商事调解组织等级评定工作,并顺利完成国家商事调解标准化试点工作 [10] - 深圳创新发布涵盖调解员岗位规范、卷宗规范、诚信评价等在内的11项团体标准,为行业规范发展提供“深圳实践” [10] - 深圳市司法局未来重点开展以下工作:深入开展条例学习宣传与精准贯彻,制定商事调解组织登记管理相关制度;依托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积极探索跨境商事调解规则衔接与机制对接,打造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优选地;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以高水平调解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 [10]
上海自贸区构建国际化、专业化调解服务体系 多元解决国际商事纠纷
新浪财经· 2026-01-19 23:09
文章核心观点 - 上海自贸区涉外经贸活动频繁 推动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创新成为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1] - 商事调解以其自愿性、灵活性、经济性、高效性、保密性和友好性特点 更适应国际经贸纠纷解决需求[1] - 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通过构建国际化、专业化调解服务体系 在自贸区“一站式”平台中发挥重要作用 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法治保障[1] 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概况与作用 - 公司是中国首批专业商事争端调解社会组织之一[1] - 公司现有126名调解员 其中13名为外籍专家 团队覆盖海事海商、能源环保等专业领域[1] - 公司获评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商事调解机构[1] - 公司被司法部推荐为全国涉外法律服务示范机构[1] - 公司累计服务自贸区建设十余年 形成了一套符合国际惯例、具有中国特色的商事调解模式[2] 服务能力与国际化布局 - 公司十余年来持续投入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建设 以应对企业“走出去”面临的法律政策风险[2] - 公司已在全球20多个城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欧盟知识产权局等国际机构建立合作[2] - 公司在慕尼黑、东京、马德里设立海外法律服务站[2] - 公司通过海外设站推动中国商事调解服务全球覆盖 为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中国方案[2] 自贸区“一站式”平台机制创新 - 自贸区“一站式”平台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调解、仲裁或诉讼路径 机制设计具有鲜明创新性[1] - 法院和政府鼓励具备外语能力的调解员参与涉外纠纷化解 体现了开放包容的态度[1] - 调解的独立性日益凸显 与诉讼、仲裁形成有效衔接 体系将越来越健全[1]
明确鼓励AI+ 《商事调解条例》强调国际标准、行政法规定位
中国经营报· 2026-01-08 15:50
政策法规出台 - 国务院公布《商事调解条例》,作为中国首个专门规范商事调解活动的行政法规,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1] - 该条例旨在完善中国在调解组织设立、调解活动开展及行业监管等方面相对薄弱的制度规范 [1] 技术应用与创新 - 条例明确鼓励商事调解组织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调解质量和效率 [2] - 条例确认在线调解与线下调解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跨境、跨地域商事纠纷解决提供更坚实的制度基础 [2] - 政策导向不仅着眼于程序便捷,更旨在通过技术手段在事实梳理、法律分析、方案生成等环节发挥作用,以提升调解专业化水平 [2] 行业发展与市场影响 - 商事调解已成为全球法律服务的重要增长领域,多国相继建立或完善相关制度以提升国际影响力与竞争力 [1] - 完善后的商事调解相较传统诉讼更具灵活性与效率,是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举措 [3] - 该制度有利于商事调解行业健康发展、从源头化解矛盾,并有助于维系商业合作关系,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3] 实施挑战与关注要点 - 人工智能在商事调解中的具体地位,仍需通过细则进一步明确或在实践中深化认识 [3] - 技术应用必须建立在合法保护商业隐私、防止数据泄露、合规使用的基础之上,AI应作为辅助手段,以法律专业人员的专业判断为主 [3] - 选择调解平台时需审慎评估其数据加密、权限管理与合规水平,并在协议中明确保密条款 [3] - 需确保技术应用中的程序公正,相关技术工具的处理逻辑与依据应尽可能透明,保障当事人对使用特定技术工具的知情权与同意权 [3]
受权发布丨商事调解条例
新华社· 2026-01-07 14:44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政府正式颁布《商事调解条例》,旨在通过立法形式规范商事调解活动,建立行业标准,培育有国际竞争力的调解组织,以有效解决商事争议、优化营商环境并服务国家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 [2][6][25] 行业定义与范围 - 商事调解活动是指在商事调解组织主持下,当事人自愿友好协商解决贸易、投资、金融、运输、房地产、工程建设、知识产权等领域商事争议的活动 [2] - 婚姻家庭、继承、监护、劳动人事、消费者权益争议以及依法应当以其他方式解决的争议,不适用本条例 [2] - 商事调解组织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开展商事调解活动的组织 [2] 监管与行业自律架构 -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规范全国商事调解工作,统筹规划行业发展 [2]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商事调解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2] - 商事调解行业自律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行业自律,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 [3] 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与管理 - 设立商事调解组织需满足五项条件:发起人为非营利法人;名称中含“商事调解”字样;有自己的住所和章程;有30万元以上的资产;有5名以上商事调解员和适当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7] - 设立申请需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在收到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可延长10个工作日 [5] - 商事调解组织变更名称、住所、章程等需办理执业证书变更手续 [6] - 商事调解组织在不能保持设立条件、终止业务活动等情形下需办理执业证书注销手续 [8] -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应编制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商事调解组织名册 [11] 商事调解员的资格与要求 - 商事调解员需公道正派,具备良好专业素质,并符合四项条件之一:通过法考并从事调解工作满3年;从事律师、仲裁、公证工作或曾任法官、检察官满3年;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同等水平;条例施行前已从事商事调解工作满3年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12] - 商事调解组织可从具有专业影响力和公信力的境外人士中聘任商事调解员,并向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9] - 公职人员兼任商事调解员需遵守相关规定 [9] - 商事调解员与争议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披露并退出调解,除非当事人均书面同意其继续 [18] - 商事调解员未履行保密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进行虚假调解,可被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暂停1年以上3年以下业务 [25] 调解活动原则与程序 - 商事调解活动遵循自愿、合法、诚信、保密的原则 [14] - 当事人可向商事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但一方明确拒绝则不得调解 [15] - 当事人可共同选定调解员或委托调解组织推荐调解员 [15] - 调解不公开进行,除非当事人约定公开且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17] - 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对知悉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非当事人均书面同意披露 [18] - 无法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同意继续或意图利用调解达到非法目的等情形下应终止调解 [21] 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与执行 - 达成协议后应制作商事调解协议,载明主要事实、争议事项、协议内容、履行方式与期限等,由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 [22] - 商事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22] - 当事人可就商事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具体依照《民事诉讼法》办理 [23] - 涉及境外执行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依照有关国际条约向外国主管机关申请执行 [23] 费用、技术与创新 - 商事调解组织可以收取商事调解费用,并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制定费用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16] - 鼓励商事调解组织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高调解质量和效率 [18] - 经当事人协商采取在线方式进行调解,与线下调解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 国际化发展与区域合作 - 国家培育有国际影响力的商事调解组织,提升其国际竞争力 [6] - 支持商事调解组织到境外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活动 [24] - 允许境外商事调解组织在国务院批准的自贸试验区、海南自贸港等区域内依规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商事调解活动 [24] - 鼓励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自律组织与境外组织、国际组织开展交流合作,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加强国际人才培养 [25] - 全国性商事调解行业自律组织负责推动商事调解员能力水平国际互认 [23] - 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规则衔接、机制对接,促进协同发展 [26] 违规处罚与过渡安排 - 未经批准擅自以商事调解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可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28] - 商事调解组织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手续或公开信息的,可责令改正、警告;拒不改正的,可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9] - 商事调解组织违反规定开展业务或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可责令改正、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执业证书,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5] - 本条例施行前已成立的商事调解组织,应自2026年5月1日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规办理执业手续 [25] - 本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25]
商事调解条例
新华网· 2026-01-07 03:19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为规范商事调解活动、解决商事争议、保护当事人权益、促进行业发展及优化营商环境而制定本条例 [2] - 商事调解活动是指在商事调解组织主持下,当事人自愿友好协商解决贸易、投资、金融、运输、房地产、工程建设、知识产权等领域商事争议的活动 [2] - 婚姻家庭、继承、监护、劳动人事、消费者权益争议及依法应以其他方式解决的争议不适用本条例 [2] - 商事调解组织是指依照本条例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开展商事调解活动的组织 [2] - 行业发展应服务国家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 [2] 监管与行业自律框架 -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规范全国商事调解工作,统筹规划行业发展 [3]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工作,并加强对商事调解组织的监督管理 [3] - 商事调解行业自律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行业自律,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3] - 国家培育有国际影响力的商事调解组织,提升其国际竞争力 [3] 组织设立、变更与注销条件 - 设立商事调解组织需满足五项条件:发起人为非营利法人;名称含“商事调解”字样;有住所和章程;有30万元以上的资产;有5名以上商事调解员和适当数量专职工作人员 [8] - 设立申请需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在收到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可延长10个工作日 [6] - 组织变更名称、住所、章程等事项需依法办理执业证书变更手续 [7] - 组织在不能保持设立条件经整改仍不符、终止业务活动或法律规定应注销时,需办理执业证书注销手续 [9] -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应编制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商事调解组织名册 [9] 调解员资格与组织管理 - 商事调解员应公道正派,具备良好专业素质,并符合四项条件之一:通过法考且从事调解工作满3年;从事律师、仲裁、公证工作满3年或曾任法官、检察官满3年;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及中级以上职称或同等水平;本条例施行前已从事商事调解工作满3年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9] - 公职人员兼任商事调解员需遵守相关规定 [10] - 商事调解组织可从具有专业影响力和公信力的境外人士中聘任调解员,并按规定向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10] - 组织应建立业务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投诉处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10] - 组织的章程、调解员名册、调解规则及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10] 调解活动原则与程序 - 商事调解活动应遵循自愿、合法、诚信、保密的原则 [11] - 当事人可向商事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但一方明确拒绝则不得调解 [11] - 当事人可共同选定调解员或共同委托组织推荐调解员 [11] - 调解不公开进行,但当事人约定公开且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16] - 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对知悉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非当事人均书面同意披露或有依法应当披露情形 [16] - 调解员与争议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披露并退出调解,当事人均同意其继续的应以书面形式约定 [16] - 在相关诉讼或仲裁中,调解员存在依法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17] - 无法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同意继续或意图利用调解达到非法目的等情形下应终止调解 [17] 调解协议与法律效力 - 达成协议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制作商事调解协议,载明主要事实、争议事项、协议内容、履行方式与期限等,并由调解员签名加盖组织印章 [17] - 协议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 [17] - 商事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18] - 当事人可就协议申请司法确认,具体依照《民事诉讼法》办理 [18] - 协议涉及境外执行的,当事人可依有关国际条约向有管辖权的外国主管机关申请执行 [18] 费用、技术运用与创新发展 - 商事调解组织可以收取商事调解费用 [12] - 组织应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制定费用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13] - 鼓励商事调解组织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高调解质量和效率 [14] - 经当事人协商采取在线方式进行调解的,与线下调解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 国际化发展与区域合作 - 支持商事调解组织到境外设立业务机构开展商事调解活动 [19] - 允许境外商事调解组织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区域内依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商事调解活动 [19] - 在自贸试验区、海南自贸港等区域内,有关地方可试点建立商事调解员独立开展涉外商事调解活动的相关制度 [19] - 鼓励国内外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自律组织与国际组织开展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加强国际人才培养 [19] - 全国性商事调解行业自律组织负责推动商事调解员能力水平国际互认 [21] - 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规则衔接、机制对接,促进协同发展 [26]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 县级以上地方司法行政部门可采取现场检查、查阅复制资料、调查、约谈等措施进行监督管理 [27] - 未经批准擅自以商事调解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省级或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28] - 组织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手续或公开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2] - 组织违反规定开展业务或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责令改正、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责人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2] - 调解员未履行保密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与当事人串通进行虚假调解活动的,责令改正、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1年以上3年以下商事调解业务,没收违法所得 [22] 过渡安排与施行 - 本条例施行前已成立的从事商事调解的组织,应自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手续 [22] - 行业协会商会等开展公益性调解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23] - 本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24]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商事调解条例》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1-06 21:39
文章核心观点 《商事调解条例》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商事调解行业进入规范化、法治化发展的新阶段,旨在通过建立统一的制度框架,培育专业、非营利的调解组织,提升争议解决效率,优化营商环境,并推动行业与国际接轨,服务于国家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 [1][3][6][25]。 条例总则与行业定位 - 条例旨在规范商事调解活动,有效解决贸易、投资、金融、运输、房地产、工程建设、知识产权等领域的商事争议,但不适用于婚姻家庭、劳动人事、消费者权益等争议 [1] - 商事调解组织被定义为依照条例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开展活动的组织 [1] - 行业发展需坚持为民服务宗旨,服务国家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 [1] -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规范全国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1] 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与管理 - 设立商事调解组织需满足多项条件:发起人为非营利法人、名称含“商事调解”字样、有住所和章程、拥有30万元以上的资产、有5名以上商事调解员及适当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3] - 设立申请需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省级部门在收到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必要时可延长10个工作日 [3][4] - 商事调解组织变更名称、住所、章程等需办理执业证书变更手续 [5] - 组织若无法保持设立条件、终止业务或出现法定情形,需办理执业证书注销手续 [6] -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需编制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商事调解组织名册 [7] 商事调解员的资格与行为规范 - 商事调解员需公道正派,具备良好专业素质,并符合四项条件之一:通过法考且调解工作满3年、律师/仲裁/公证等工作满3年或曾任法官/检察官满3年、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同等水平、条例施行前已从事商事调解满3年且具本科以上学历 [8] - 允许从具有专业影响力和公信力的境外人士中聘任调解员,但需向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9] -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保持中立、勤勉尽责,不得与当事人串通进行虚假调解 [16] - 若调解员与争议事项有利害关系,应及时披露并退出,除非当事人均书面同意其继续调解 [20] - 调解员对调解过程中知悉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非当事人同意披露或依法应当披露 [19][20] 调解活动规则与程序 - 调解活动遵循自愿、合法、诚信、保密原则 [12] - 当事人可向商事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但一方明确拒绝则不得调解 [13] - 当事人可共同选定调解员或委托组织推荐调解员 [13] - 调解不公开进行,除非当事人约定公开且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19] - 鼓励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提高调解质量和效率,在线方式与线下调解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18] - 出现无法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同意继续、或意图利用调解达到非法目的等情形时,应终止调解 [21] 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与执行 - 经商事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商事调解协议,由调解员签名并加盖组织印章 [22] - 协议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 [23] - 商事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24] - 当事人可就协议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25] - 协议涉及境外执行的,当事人可依国际条约向外国主管机关申请执行 [26] 行业发展支持与国际合作 - 国家培育有国际影响力的商事调解组织,提升其国际竞争力 [2] - 支持商事调解组织到境外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活动 [24] - 允许境外商事调解组织在国务院批准的自贸试验区、海南自贸港等区域依国家规定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商事调解活动 [28] - 鼓励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自律组织与境外组织、国际组织开展交流合作,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加强国际人才培养 [25] - 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规则衔接与机制对接,促进协同发展 [26] - 全国性行业自律组织负责推动商事调解员能力水平国际互认 [29]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可采取现场检查、查阅复制资料、调查、约谈等措施进行监督管理 [27] - 未经批准擅自以商事调解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省或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28] - 组织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手续或公开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9] - 组织违反规定开展业务或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责令改正、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30] - 调解员未履行保密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串通进行虚假调解的,责令改正、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1年以上3年以下业务,并没收违法所得 [30] 过渡安排与施行 - 本条例施行前已成立的从事商事调解的组织,需自2026年5月1日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手续 [31] - 本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32]
司法部负责人就《商事调解条例》答记者问
新浪财经· 2026-01-06 21:18
出台背景与总体思路 -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国际经贸往来频繁,企业等经营主体之间的商事争议数量日渐增多,商事调解具有灵活高效、专业保密、友好经济等特点,是国际广泛认可的争议解决方式 [2] - 全球法律服务新领域,许多国家出台相关制度以提升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的影响力和竞争力,而中国商事调解行业整体尚处起步阶段,组织设立、活动开展、行业监管等方面制度规范建设薄弱,亟待制定专门行政法规 [2] - 制定条例是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举措,旨在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2] - 总体思路立足中国国情和行业发展实际,同时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和商事调解规则,构建既有中国特色又与国际接轨的制度 [3] - 立足行政法规定位,规定商事调解基本管理制度,同时为行业创新发展预留制度空间,并注意与有关法律制度衔接,形成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制度合力 [3] 对商事调解活动的规范 - 明确商事调解组织设立的条件、程序,强调其非营利性,并规定商事调解员应当符合的条件 [4] - 要求商事调解组织建立利益冲突审查、投诉处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调解员名册、调解规则等信息 [4] - 明确商事调解活动应遵循自愿、合法、诚信、保密的原则 [4] - 规定商事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保持中立,勤勉尽责,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履行保密义务和披露义务 [4] - 明确商事调解组织可以收取商事调解费用,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制定费用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4] 对行业发展的促进措施 - 明确国家培育有国际影响力的商事调解组织,提升其国际竞争力 [5] - 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宣传,推广运用调解方式解决商事争议,提升社会认知度 [5] -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在人才、信息、技术、资金等方面对行业发展给予支持 [5] - 明确国家完善商事调解与诉讼、仲裁、公证等制度的衔接机制,畅通商事争议解决途径 [5] - 明确当事人可就商事调解协议依法申请司法确认,并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规则衔接、机制对接,促进协同发展 [5] 与国际制度的融通衔接 - 明确商事调解组织可以从具有专业影响力和公信力的境外人士中聘任商事调解员 [6] - 支持商事调解组织到境外设立业务机构开展商事调解活动 [6] - 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区域内,允许境外商事调解组织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商事调解活动,有关地方可试点建立商事调解员独立开展涉外商事调解活动的相关制度 [6] - 鼓励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自律组织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商事调解规则制定,加强国际商事调解人才培养,全国性行业自律组织负责推动商事调解员能力水平国际互认 [6] 实施与后续工作 - 司法部将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宣传引导,为条例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环境 [7] - 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根据条例制定商事调解组织管理的具体办法,加强行业统筹规划,推动行业规范与标准建设 [7] - 做好过渡安排,对条例施行前成立的从事商事调解的组织做好过渡期有关工作,保障平稳有序过渡 [7]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商事调解条例》
新华网· 2026-01-06 18:41
法规核心内容 - 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商事调解条例》 该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1] - 条例旨在规范商事调解活动 有效解决商事争议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促进商事调解行业发展 优化营商环境[1] - 条例共33条 主要规定了适用范围 管理体制 组织要求 活动规则及发展保障措施五方面内容[1] 适用范围 - 条例适用于贸易 投资 金融 运输 房地产 工程建设 知识产权等领域产生的商事争议[1] - 明确不适用于婚姻家庭 继承 监护 劳动人事 消费者权益争议以及依法应当以其他方式解决的争议[1] 工作管理体制 -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 规范全国商事调解工作 统筹规划行业发展[1]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 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商事调解工作[1] - 商事调解行业自律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行业自律[1] 组织设立及管理运行要求 - 规定了商事调解组织和商事调解员应当符合的条件[1] - 要求商事调解组织建立业务管理 利益冲突审查 投诉处理等内部管理制度[1] - 要求商事调解组织及时向社会公开其章程 商事调解员名册 调解规则等信息[1] 调解活动基本规则 - 商事调解活动应遵循自愿 合法 诚信 保密的原则[2] - 商事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保持中立 勤勉尽责 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 履行保密义务和披露义务[2] - 当事人可以依法就商事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2] 行业发展保障措施 - 国家培育有国际影响力的商事调解组织 提升其国际竞争力[2] - 支持商事调解组织开展涉外商事调解活动[2] - 鼓励商事调解组织 行业自律组织开展国际交流合作 参与国际商事调解规则制定 加强国际商事调解人才培养[2]
全文|商事调解条例
新浪财经· 2026-01-06 17:32
行业监管框架 - 国家为规范商事调解活动、解决商事争议、保护当事人权益、促进行业发展及优化营商环境而制定本条例 [1] -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规范全国商事调解工作并统筹规划行业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指导规范与监督管理 [3][4] - 商事调解行业自律组织需依法开展行业自律 并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5] 商事调解定义与范围 - 商事调解活动是指在商事调解组织主持下 当事人自愿友好协商解决贸易、投资、金融、运输、房地产、工程建设、知识产权等领域争议的活动 [2] - 婚姻家庭、继承、监护、劳动人事、消费者权益争议及依法应以其他方式解决的争议不适用本条例 [2] - 商事调解组织是指依本条例设立 不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调解活动的组织 [2] 行业发展导向与支持 - 行业发展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 坚持为民服务宗旨 服务国家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 [3] - 国家培育有国际影响力的商事调解组织 以提升其国际竞争力 [6] -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在人才、信息、技术、资金等方面对行业发展给予支持 [6] - 国家完善商事调解与诉讼、仲裁、公证等制度的衔接机制 以畅通商事争议解决途径 [7] 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与管理 - 设立商事调解组织需满足多项条件 包括发起人为非营利法人、名称含“商事调解”字样、有住所和章程、有30万元以上资产、有5名以上调解员及适当数量专职工作人员 [8][36][37] - 设立申请需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省级部门在收到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可延长10个工作日 [9][37] - 商事调解组织变更名称、住所、章程等需办理执业证书变更手续 [10] - 组织在无法保持设立条件经整改仍不符、终止业务活动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注销执业证书 [11][39] -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应编制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商事调解组织名册 [11] 商事调解员的资格与要求 - 商事调解员应公道正派并具备良好专业素质 需符合四项条件之一: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从事调解满3年、从事律师仲裁公证或曾任法官检察官满3年、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同等水平、或条例施行前已从事商事调解满3年且具本科以上学历 [12][39] - 商事调解组织可从具有专业影响力和公信力的境外人士中聘任调解员 并按规定向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12] - 公职人员兼任商事调解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 [12] 组织内部管理与信息公开 - 商事调解组织应建立业务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投诉处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13] - 组织的章程、调解员名册、调解规则及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14] 调解活动原则与程序 - 商事调解活动应遵循自愿、合法、诚信、保密的原则 [15] - 当事人可向商事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但一方明确拒绝则不得调解 [15] - 当事人可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组织推荐调解员 [15] - 调解不公开进行 但当事人约定公开且不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19] - 调解员与争议事项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中立公正时应及时披露并退出 当事人均书面同意其继续的除外 [20] - 无法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同意继续或意图利用调解达到非法目的等情形时应终止调解 [21] 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 经商事调解达成协议应制作商事调解协议 载明主要事实、争议事项、协议内容、履行方式与期限等 由调解员签名并加盖组织印章 [22] - 商事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 [22] - 当事人可就商事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 具体依照《民事诉讼法》办理 [23] - 涉及境外执行的调解协议 当事人可依国际条约向有管辖权的外国主管机关申请执行 [23] 费用与科技应用 - 商事调解组织可以收取商事调解费用 并应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制定收费标准且向社会公开 [16][17] - 鼓励商事调解组织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 以提高调解质量和效率 [18] - 经当事人协商采取在线方式进行调解 与线下调解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 国际化与区域发展 - 支持商事调解组织到境外设立业务机构开展调解活动 [24] - 允许境外商事调解组织在国务院批准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区域内依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商事调解活动 [24] - 鼓励商事调解组织及行业自律组织与境外组织、国际组织开展交流合作 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并加强国际人才培养 [25] - 全国性商事调解行业自律组织负责推动商事调解员能力水平国际互认 [25] - 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规则衔接与机制对接 以促进区域协同发展 [26]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 县级以上地方司法行政部门可采取现场检查、查阅复制资料、调查、约谈等措施对商事调解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27] - 未经批准擅自以商事调解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 可被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28] - 组织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手续或公开信息的 可被责令改正、警告 拒不改正的可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9] - 组织违反规定开展业务或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可被责令改正、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吊销执业证书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并对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9] - 调解员未履行保密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与当事人串通进行虚假调解损害利益的 可被责令改正、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责令暂停1年以上3年以下商事调解业务 [30] 过渡安排与施行 - 本条例施行前已成立的从事商事调解的组织 若继续开展活动应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规定办理执业手续 [31] - 行业协会商会等开展的公益性调解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32] - 本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