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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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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部门重申虚拟货币非法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6-02-07 11:12
政策核心立场 -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和坚决依法取缔 [1][9] - 政策延续并强化了近年来的禁止性立场,重申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1][2] - 政策同样明确,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以及提供相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均涉嫌非法金融活动 [4][5] 对虚拟货币的具体监管规定 - 金融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和销售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其纳入抵质押品或保险责任范围 [6] -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项目,严禁新增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销售等服务 [1]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1][9] 对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的具体监管规定 - RWA代币化被定义为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等技术,将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或类似权益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4] - 在境内开展RWA业务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 [5] - 金融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RWA业务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中介及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提供中介、技术服务 [6] 对相关服务机构与市场主体的要求 - 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RWA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并需履行报告和协助调查义务 [6] - 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加密货币”、“稳定币”、“RWA”等字样或内容 [6]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或RWA代币化相关服务,境内单位和个人明知或应知仍提供协助的将被追究责任 [2][5][10] 政策实施与法律责任 - 政策将加强跨部门协作与央地协同,完善风险监测、防范和处置的监管要求,对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保持高压态势 [5] - 违反通知规定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或为其提供服务的,将依照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 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RWA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相关民事法律行为可能无效,损失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的将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10]
八部门发文!强化虚拟货币监管
中国证券报· 2026-02-06 22:22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八部委联合印发通知 旨在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及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 重申境内禁止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 并对RWA业务及“挖矿”活动实施严格监管[1]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定性及禁令 - 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不具备法偿性 不应也不能作为货币流通使用[2] -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包括兑换、买卖、信息中介、代币发行融资等 一律严格禁止并依法取缔[2]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2] - 未经相关部门同意 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2] - 未经相关部门同意 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3] RWA代币化业务监管要求 - 明确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及分布式账本技术 将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并进行发行交易的活动[4] - 在境内开展RWA代币化活动及提供相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 涉嫌非法金融活动 应予以禁止 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的特定金融基础设施业务除外[5]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RWA代币化相关服务[5] - 严格监管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RWA代币化业务 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 由发改委、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分工监管[5] - 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RWA相关服务 应纳入境内母机构合规风控体系[6] - 为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RWA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及信息技术机构 需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并按要求报批或报备[6]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 - 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国家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7] - 各省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 需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项目 严禁新增项目[7] - 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7]
八部门明确稳定币、RWA等相关业务监管红线,重申禁止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
新浪财经· 2026-02-06 22:01
政策核心立场 -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重申并强化对虚拟货币及相关活动的全面禁止与严格监管立场 [1][8] - 政策延续并明确了境内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一贯的禁止性立场 [2][9] 虚拟货币定性及业务禁令 - 明确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2][9] - 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虚拟货币间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及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业务,一律严格禁止并依法取缔 [2][9]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2][10] - 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产品,若违背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损失自行承担 [2][10] 稳定币监管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3][11] - 政策指出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 [3][11]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监管 - 明确禁止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及提供相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业务除外 [4][12]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4][12] - 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实行严格监管,未经同意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4][12] - 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以境内权益为基础的RWA业务,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按“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严格监管 [5][13] - 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RWA服务需依法稳慎,并纳入境内机构的合规风控体系 [5][13] - 为相关境外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及信息技术机构需建立健全合规内控制度,并向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5][13] 金融机构与相关服务机构禁令 - 金融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销售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其纳入抵质押品或保险范围 [6][15] - 金融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 [6][15] - 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服务 [6][15] 互联网与科技平台责任 - 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 [7][16] - 互联网企业发现违法违规线索需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7][16] - 网信、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将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相关业务的网站、应用程序及公众账号 [7][16] 持续整治与法律责任 - 政策强调将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并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及违法犯罪活动 [6][14][15] - 违反通知规定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或提供服务的,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7][16] - 对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服务仍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