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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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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周刊-第7期2026
2026-02-25 12:09
本⽂由第三⽅AI基于财新⽂章 https://a.caixin.com/Qg8nsMi6 提炼总结⽽成,可能与原⽂真实意图存在偏差。不代表财新观点和⽴场。推荐点击链接阅读原⽂细致⽐对和校验。 本⽂由第三⽅AI基于财新⽂章 https://a.caixin.com/TPSnX5a6 提炼总结⽽成,可能与原⽂真实意图存在偏差。不代表财新观点和⽴场。推荐点击链接阅读原⽂细致⽐对和校验。 本⽂由第三⽅AI基于财新⽂章 https://a.caixin.com/8pse5o6s 提炼总结⽽成,可能与原⽂真实意图存在偏差。不代表财新观点和⽴场。推荐点击链接阅读原⽂细致⽐对和校验。 一、预制菜行业 * **行业与核心动态**:预制菜行业正迎来首部国家标准,国务院食安办、国家卫健委等部门就《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制菜》等三份文件公开征求意见,旨在通过科学规范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5] * **定义与范畴澄清**: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明确界定预制菜为以食用农产品为原料,经工业化预制加工制成,加热后方可食用的预包装菜肴产品,不包括主食、净菜、即食食品和中央厨房菜肴[6] * **产业规模与挑战**:预制菜产业已形成巨大规模,但消费者对其营养、口味存在担忧,产业前景取决于能否获得消费者信任[6][7] * **标准核心内容**:国标以保障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为主要目的,规定生产中不得添加防腐剂,鼓励采用先进技术保留营养和风味,并细化原料追溯、运输等安全底线[8] * **监管与准入**:相关部门强调加强监管,修订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严格许可审查和现场核查[8][9] * **消费者知情权**:《推广餐饮环节自主明示的公告》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自主明示菜品加工方式,使用预制菜需真实准确明示,但非强制[9] 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 (RWA) 行业 * **行业与核心动态**:中国针对境内资产赴境外发行RWA(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出台了清晰的监管框架,基调为“严监管”[14][15][16][35] * **监管文件出台**:2026年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42号文),首次明确RWA监管原则[14][18];中国证监会同日发布《关于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的监管指引》[15] * **市场反应**:政策发布后,RWA概念股协鑫能科(002015.SZ)股价连续两天涨停,国泰君安国际(01788.HK)累计上涨近10%[23] * **监管框架核心**:采用“境内禁止、境外严管”的框架,首次将RWA代币与虚拟货币区别对待,对RWA实行穿透式监管,依据业务实质(如股票发行、资产证券化)参照传统境外融资业务进行监管[24][26][27][32] * **RWA分类与监管分工**:42号文将RWA分为四类:外债类(归国家发改委监管)、股权类(归证监会国际司监管)、资产证券化类(归证监会债券司监管)和其他形式(由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监管),外汇管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27][28][30][31] * **资产证券化类RWA流程**:企业需先履行跨境投资、外汇管理、数据安全等相关部门程序,再向证监会备案,备案后需公示,并设置明确的负面清单[37][38] * **早期案例与现状**:蚂蚁数科曾帮助朗新科技(充电桩,融资1亿元人民币)、协鑫能科(光伏电站,融资2亿元人民币)、巡鹰集团(换电资产,融资数千万元人民币)等完成RWA融资[24][38][40];但知情人士表示这些企业后续再融资意愿不大,因境外融资成本高(资金成本普遍在两位数)且销售存在挑战[46][59] * **全球RWA市场结构**:截至2026年2月8日,RWA链上资产达238.7亿美元,其中美国国债占41.47%,以黄金为主的大宗商品占21.67%,私人信贷占11.38%,资产证券化类项目寥寥无几[41][42] * **适合RWA的资产探讨**:没有统一答案,但需符合监管要求且不在负面清单内[44]。股权类RWA(尤其是未上市公司股权代币化)被部分业界专家认为发展空间更大[47][49]。外债类RWA(如城投、地产)则被质疑因资产质量可能难以找到买家[47] * **风险防控与合规要求**:强调防止风险倒灌,严禁境内机构为违规项目提供服务[36]。企业需确保资产、资金、信息安全,并完成多部门审批[50][51]。优先选择香港、新加坡等地的持牌交易平台,避免纯币圈交易所[52][53][55]。中介机构需严格遵守规定并纳入风控体系[56] * **业界反应与展望**:部分机构在政策明确后重启或准备RWA项目,认为进入了合规通道[58]。但政策基调绝非鼓励创新,关键在于严格符合既有监管框架[61]。香港业界在2026年将更聚焦于“境外资产境外发”RWA[64] 三、地方债务化解进展 * **核心议题**:市场关注2027年6月底首轮化债任务节点前的政策走向,特别是融资平台经营性债务的化解[69] * **化债政策与规模**:2024年11月出台的“6+4+2”合计12万亿元化债政策主要针对地方政府隐性债务[70];截至2024年末,地方隐性债务余额为10.5万亿元[70][82] * **当前进展**: * **隐性债务**:化解压力不大,2024年末余额较2023年末下降3.8万亿元[82]。2025年用于化债的专项债总规模估计达3.68万亿元,后续资金预计充足[82][83] * **融资平台数量**:截至2025年9月末,较2023年3月末,71%的融资平台已退出名单,平台存量经营性金融债务规模下降62%[75][84] * **经营性债务**:截至2025年9月末,存量规模估算约为7.3万亿元,化解难度较大[86]。能置换的已基本置换,剩余部分面临合规障碍,非标债务尤其难以接续[76][86][87] * **核心挑战——付息压力**:债务本金可接续,但付息仍是难题[89]。地方政府法定债务(尤其是专项债)余额及利息支出快速上升,2025年地方政府债券付息1.48万亿元,专项债利息支出占政府性基金支出比重升至10.6%[89][90]。城投企业新增融资受限,多数无法满足新增发债的盈利覆盖利息要求[91] * **未来方向**:在化解存量债务的同时,需下决心推动融资平台市场化转型,并解决政府边界、央地事权等根本性问题[80]
【首席观察】银发42号文的红线、锚点与双轨试验
经济观察报· 2026-02-10 17:03
42号文监管框架核心 -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委于2026年2月6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同时废止2021年的237号文,在数字人民币2.0计息启动之际完成对数字资产领域的规则重构 [3][4] - 监管核心围绕三条底线:货币功能、金融活动属性和跨境可追责,其监管锚点与政策红线位置一致 [1][8] - 文件首次以部委规章形式将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纳入系统性监管框架,定义其为使用加密及分布式账本等技术将资产所有权、收益权转化为可发行交易的代币或凭证的活动,监管视野从“虚拟货币炒作”扩展至“资产代币化”全链条 [4] 境内监管原则与例外 - 在境内开展RWA活动及提供相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若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 [5] - 政策留有例外: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 [5]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RWA相关服务,并特别明确“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直指货币主权红线 [5] - 该设计旨在封堵资本流动的“数字地下通道”,同时为合规创新预留“可控试点”的制度接口 [5] 香港的差异化定位与“双轨试验” - 与内地“原则禁止”形成对照,香港正加速推进RWA,2025年6月发布《香港数字资产发展政策宣言2.0》,将“扩展代币化产品”列为核心战略 [6] - 2025年8月1日香港《稳定币条例》生效,为RWA生态提供合规的法币出入金通道与链上结算工具,补上了持牌经营、高门槛准入、可托管、可披露、可审计的关键基础设施环节 [6] - 这构成了“一盘棋的两套接口”:内地以“负面清单+责任链条”守住金融安全底线;香港以“合规结构+金融基础设施”对接全球资本与规则体系 [6] - 形成“双轨试验”:香港承担产品模式与风控标准的压力测试,内地通过“特定金融基础设施”的审批口径择机吸收成熟经验,同时以人民币挂钩稳定币的审批红线构建防火墙 [7][12] 市场对RWA生存空间的重新评估 - 资产类别选择:全球代币化浪潮中,货币基金、债券、存款等标准化金融资产的代币化已成为国际主流,例如贝莱德的BUIDL基金规模超25亿美元,富兰克林邓普顿的BENJI基金规模超8.44亿美元 [10] - 标准化资产因估值、清算、托管体系更成熟,风险可控性更高,客观上更符合“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的例外条款要求 [10] - 地理空间区隔:内地划定红线,香港以“发牌制”补齐生态闭环,如稳定币沙盒、链上财富管理平台、代币化绿色债券与货币基金持续扩容 [11] - 货币竞争逻辑:当前USDT等美元稳定币主导跨境链上支付并衍生出链上财富管理市场,42号文通过将人民币挂钩稳定币发行权收归审批,为未来官方迭代保留制度空间,同时以香港为试验场观察私人机构合规运营的可行性 [12] 合规路径与高风险行为界定 - 合规探索的核心策略是“内地资产、香港合规发行”,将资产代币化改造为一种受监管的跨境证券发行活动 [7] - “特定金融基础设施+依法依规同意”的合规空间更可能出现在由持牌金融机构作为主体、在监管沙盒或试点内开展、依托国家级或监管认可的金融基础设施的场景中,这是一个自上而下的试验过程 [16] - 判断“技术支持/导流/推广”是否违规,关键在于是否“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向境内非法提供服务而仍提供协助,专门用于接入非法交易平台的API、钱包工具以及社群拉新、邀请码等导流推广被视为高风险行为 [15] - RWA与传统资产证券化的根本边界在于是否创设了可交易的“代币”作为权益载体并进行发行与交易,一旦进入“代币发行融资/公开募集/自由交易”,性质就改变 [15] 跨境发行风险与未来竞争格局 - 境内资产境外发行RWA的雷区包括:不备案或先斩后奏、权属与披露不清、资金跨境与外汇路径不透明、忽视数据出境评估或安全审查 [17] - 对于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在境外发行”不等于“风险在境外”,中文推广触达境内、境内手机号注册、关联境内支付入金、境内团队提供运营导流等均属高危动作 [17] - 真正的破局之道是在合规结构里做资产数字化、确权与披露,在被认可的金融基础设施上做可控试点 [17] - 市场正从灰色地带的野蛮生长转向持牌机构主导的高门槛竞争,窗口期更像准入券,分水岭在于主体资格(持牌与责任链)、基础设施(被认可的金融基础设施承载)以及跨境合规(资金、外汇、数据与披露) [17]
【首席观察】银发42号文的红线、锚点与双轨试验
经济观察报· 2026-02-10 14:28
政策监管框架重构 -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委于2026年2月6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42号文),同时废止了2021年的237号文,标志着在数字人民币2.0启动计息之际,监管部门完成了对数字资产领域的规则重构 [2] - 42号文首次以部委规章形式将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纳入系统性监管框架,监管视野从“虚拟货币炒作”扩展到“资产代币化”全链条 [3] - 文件明确在境内开展RWA活动及提供相关服务,若涉嫌非法金融活动应予禁止,但留下例外: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 [4] - 文件特别明确“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直指货币主权红线 [4] - 监管锚点围绕三条底线:货币功能、金融活动属性和跨境可追责,核心是“可穿透、可清算、可追责” [7][10] 内地与香港的差异化监管路径 - 内地采取“原则禁止”与“负面清单+责任链条”模式,旨在守住金融安全底线 [5] - 香港则加速推进RWA,2025年6月发布《香港数字资产发展政策宣言2.0》,将“扩展代币化产品”列为核心战略,同年8月1日《稳定币条例》生效,提供合规的法币出入金通道与链上结算工具 [5] - 这形成了“一盘棋的两套接口”:内地守住底线,香港以“合规结构+金融基础设施”对接全球资本与规则体系 [5] - 市场策略演变为“内地资产、香港合规发行”,即境内聚焦“非币”类技术应用,同时利用香港持牌体系将资产代币化改造为受监管的跨境证券发行活动 [6]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的市场实践与资产选择 - 全球代币化浪潮中,货币基金、债券、存款等标准化金融资产的代币化已成为国际主流,而房地产、REITs等非标资产代币化市场不大 [8] - 贝莱德美元机构数字流动性基金代币化资产规模超过25亿美元,已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代币化货币市场基金;富兰克林邓普顿的链上美国国债货币基金代币化资产规模超8.44亿美元 [8] - 标准化资产因其估值、清算、托管体系更成熟,风险可控性更高,客观上为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的合规试点预留了更宽松的解释空间 [8] - 邹先生在香港参与的链上财富管理平台已低调运营,主攻代币化货币基金与基金产品 [6] 合规路径与风险边界 - 合规探索更可能出现在“监管主导+持牌机构参与+国家级基础设施承载”的自上而下试验过程中,并不面向普通初创主体 [11] - 判断“技术支持/导流/推广”是否违规,关键在于是否“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向境内非法提供服务而仍提供协助,专门设计的API、钱包工具及社群拉新等导流推广被视为高风险行为 [11] - RWA与传统资产证券化的核心边界在于是否创设了可交易的“代币”作为权益载体并进行发行与交易,仅用区块链做存证是技术应用,一旦进入代币发行融资或公开交易性质就变了 [11] - 境内资产境外发行RWA的雷区包括:不备案、权属与披露不清、资金跨境与外汇路径不透明、忽视数据出境评估或安全审查 [12] 行业竞争格局与未来展望 - 灰色地带的野蛮生长正在退潮,取而代之的是持牌机构主导的高门槛竞争,一场新的“幸存者游戏” [12] - 真正的分水岭在于三道门:主体资格(持牌与责任链)、基础设施(被认可的金融基础设施承载)、跨境合规(资金、外汇、数据与披露) [12] - 能在香港跑通模式又能在内地拿到“特定基础设施”入场券的玩家,才可能把窗口期变成长期赛道 [13] - 更深层的逻辑涉及货币竞争,USDT等美元稳定币已主导跨境链上支付并衍生出链上财富管理市场,42号文通过将人民币挂钩稳定币发行权收归审批,为未来官方迭代方案保留制度空间,同时以香港为试验场观察私人机构运营稳定币的可行性 [10]
每日投资策略-20260210
招银国际· 2026-02-10 13:46
全球及地区市场表现 - 全球主要股市普遍上涨,其中日经225指数单日大涨3.89%,年内累计涨幅达11.97%,表现突出[1] - 港股市场反弹,恒生指数单日上涨1.76%,年内累计上涨5.45%,其中恒生地产分类指数年内涨幅高达19.98%[1][2] - A股市场同样上涨,上证综指单日涨1.41%,深证创业板指数单日涨幅达2.98%[1] - 美股延续反弹,纳斯达克指数单日上涨0.90%,科技七巨头大幅跑赢大盘,资金从价值股回流至科技股[3] - 英国市场股债汇齐跌,英镑兑欧元创1月22日以来新低,英国10年期国债收益率接近去年11月以来高点[3] 行业动态与监管框架 - 中国金融行业监管首次确立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监管框架,将合规RWA业务纳入正式金融监管体系[4] - 新监管框架明确区分虚拟货币和RWA,为境内资产境外代币化发行确立备案制监管框架[5] - 监管按RWA基础资产分类实施,外债类归发改委监管,股权类和资产证券化类归证监会监管,其他类由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监管[5] - 香港作为全球数字资产中心有望率先受益于国内优质资产出海的增量需求,推动香港RWA领域迈向常态化、规模化阶段[5] - 香港持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有望成为RWA全链条服务的核心参与方[5] 潜在受益标的分析 - “一阶导”受益标的包括金融基础设施及服务提供商,如宇信科技、朗新科技、长亮科技[6] - “一阶导”受益标的还包括具备跨境证券化经验的券商境外子公司,如中信证券、华泰证券、中银香港和国泰君安国际[6] - “二阶导”受益标的包括香港持牌的VATP券商及交易所平台,如富途、向上盈科、HASHKEY和OSL[6] 公司业绩与展望 - 贝壳预计2025年第四季度收入为222亿元人民币,同比下降28.5%,受高基数影响[7] - 贝壳预计2025年第四季度经调整净利润为4.27亿元人民币,净利率为1.9%[7] - 贝壳2026年全年经调整净利润预计为70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42%,主要受核心业务成本优化及新业务盈利改善推动[8] - 贝壳目标价被上调5%至21.8美元,对应2026/2027年25.9倍/21.6倍非公认会计准则市盈率[8]
境内严禁,境外严管,设备数据可能正在"踩线"?42号文给AIoT企业3个合规警示
36氪· 2026-02-09 18:42
监管政策核心转向 -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证监会同步发布《关于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的监管指引》,标志着中国对数字资产的监管逻辑从严厉整治转向精准拆弹与合规利用并举的新阶段 [1] - 政策组合呈现“一禁一管”特点,对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采取“境内严禁、境外严管”的原则,为RWA业务提供了展业框架,而非一刀切否定 [2][3]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定义与监管范围 - 42号文首次将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纳入监管范畴,并将其定义为: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或具有代币特性的权益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5] - 监管明确禁止在境内开展未经批准的RWA活动,以及为其提供托管、清算结算、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均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2][7] - 经过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并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RWA业务活动除外,表明RWA可在监管认可的框架内运作 [7] 跨境RWA业务的监管框架 - 对于境内资产在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的场景,证监会《监管指引》制定了备案规则,实际控制基础资产的境内主体需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提交全套发行资料,整体制度为比审批制宽松的备案制 [8] - 为合规的跨境RWA业务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及信息技术服务机构,需强化风险管控,并将业务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为合规展业留出空间 [11] 对技术服务机构的影响与要求 - 42号文明确将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写入条文,要求其不得为未经同意的RWA业务提供服务,构建了覆盖全链条的责任网络 [2][10] - 技术服务机构被纳入监管责任网络,因其提供的数据采集、处理能力及平台系统是RWA业务的关键技术支撑 [11] - 政策对金融机构、技术机构及互联网平台的要求体现分层逻辑:金融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业务服务,但可为合规RWA业务提供服务;互联网平台则被绝对禁止为RWA业务提供网络场所、营销导流等服务 [9][10] 数据跨境与安全合规风险 - 监管文件强调需严格遵守网络数据安全、跨境风险传导等规定,境内资产境外发行代币需履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等程序 [12] - 当AIoT设备采集的普通运营数据被用于RWA估值模型或作为发行支撑时,其法律性质和敏感度发生根本改变,企业需对数据进行分类分级并确保跨境传输合法性 [13] - 政策提醒AIoT行业必须清楚了解数据被谁使用、用于何目的以及是否存在跨境传输,对数据流向不了解、对客户用途不过问的状态不再被接受 [14] AIoT行业的业务边界与合规重点 - AIoT企业进行的资产数字化业务,如设备联网、数据采集、运营管理等,本身不在42号文监管范围内 [4][15] - 若AIoT平台的功能输出被下游客户用于代币化活动,或设备数据可能流入金融化场景,则企业业务与监管领域直接相关,需主动厘清边界并做好合规准备 [6][15] - 技术中立不是法律免责理由,在监管将合规义务扩展至全链条参与者的背景下,企业需提前做好合规功课 [15]
八部门严防虚拟货币风险 全链条穿透式监管升级
新浪财经· 2026-02-09 04:36
监管政策核心 -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通知》,对虚拟货币及相关业务活动实施更系统、严格和穿透式的监管 [1] 虚拟货币定性 - 明确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流通 [1] - 将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虚拟货币间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提供信息中介与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及衍生交易等业务活动明确为“非法金融活动”,强调“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 [1] 对稳定币的监管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任何境内外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1] - 此举旨在应对全球稳定币发展可能对主权货币体系带来的挑战,维护人民币权威与货币发行权 [1] 境内全链条监管措施 - 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被严禁提供任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账户、支付、清算、保险等服务 [2] - 互联网企业不得提供网络场所、营销宣传等支持,市场监管部门清理相关注册名称与广告 [2] - 国家发展改革委持续推进并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2] 跨境监管强化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2] - 未经批准,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封堵通过“出海”绕道监管的路径 [2] 对新兴业务的监管 - 将全球新兴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业务纳入监管视野,未经同意的RWA业务及相关产品,境内金融机构、中介及技术服务不得提供任何支持 [3] - 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RWA业务建立严格的审批或备案监管机制,无论是外债形式还是以境内资产权益为基础的类证券化业务,均需纳入监管框架 [3] 政策出台背景与目的 - 政策出台是基于金融安全与稳定的现实需要,是对全球主要经济体监管态度趋向审慎与严格的主动响应 [3] - 目的并非抑制技术创新,而是将金融创新活动纳入规范、可控的轨道,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 [3] 政策影响展望 - 随着《通知》落实,境内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的生存空间将被极大压缩,跨境风险输入渠道得到有效管控 [3] - 监管深化将促使市场参与者更清醒地认识虚拟货币的本质与风险,引导金融资源与科技创新服务于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3]
律师: 中国加密货币新政策值得关注的三个点
新浪财经· 2026-02-08 15:10
政策框架与监管导向 -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于2026年2月6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同日中国证监会配套出台《关于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的监管指引》[1] - 政策发布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通过答记者问进一步明确政策导向和执行要求[1] - 在过往对区块链、加密货币金融活动实施高压、全面禁止的背景下,新政策公布的内容被视为利好,因为监管环境已无进一步恶化的空间[1] 境内业务活动禁令 - 政策明确禁止发行人民币稳定币,此前市场尝试的离岸人民币稳定币相关业务被终止,核心原因在于人民币作为高度受控的货币,进行不受控的稳定币尝试所面临的不确定性远高于潜在好处[2] - 政策明确禁止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即RWA业务[2] 境外业务发展指引 - 政策鼓励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在境外开展,中国证监会为此发布了详细的监管指引[2] - 境外发行的RWA产品必须基于优质境内资产,且发行主体不能存在问题,体现了对全球市场负责的态度[3] - 发行主体需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要求报送包括备案报告、境外全套发行资料等材料,完整说明境内备案主体信息、基础资产信息、代币发行方案等情况[3] 监管升级与行业影响 - 中国证监会将RWA业务纳入监管范围,标志着该业务不再是普通参与者可随意涉足的领域,其监管地位与上市公司监管相当[2] - 合规的境外资产代币化首单业务预计将由大型机构主导[3] - 如果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模式的合规成本低于传统资产证券化,且能募集更多资金,该行业有望对中国经济发展做出显著贡献[3] - 整体来看,系列政策对行业构成利好[4]
八部门发文严控虚拟货币风险,稳定币被列重点
搜狐财经· 2026-02-08 12:44
政策发布与核心观点 - 2026年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这是对2021年“237号文”的延续和完善 [1] - 通知重申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首次明确了对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的监管要求 [1] - 通知明确规定,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1] 政策背景与沿革 - 中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立场一贯,2013年明确比特币为虚拟商品而非货币,禁止金融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2] - 2021年发布的“237号文”明确比特币、以太币及泰达币等稳定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境内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2] - 2025年因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监管部门重申坚决打击立场,并于2026年发布新通知以完善监管框架应对新形势 [2] 稳定币概念与市场情况 - 稳定币是一种通过与锚定物(如法定货币)建立价值关联以维持价格稳定的加密货币,被视为“链上法币凭证” [3] - 稳定币主要类型包括法币抵押型(如USDT、USDC)、加密货币抵押型(如DAI)和算法稳定币 [4] - 目前稳定币总市值突破2500亿美元,其中美元稳定币占比超过九成,其日交易量在加密货币市场中占比高达48% [4] - 稳定币在跨境支付领域优势明显,交易通常只需几分钟,2024年其跨境支付规模已达约500亿美元/月,并以每月20-30%的速度增长 [4] 文件结构与监管重点 - 通知共分为六个部分、十九条,总体延续了2021年“237号文”的框架 [5] - 文件核心部分详细列明了风险监测、防范与处置的七个方面要求,包括中介机构监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整治“挖矿”、打击犯罪等 [5] - 相较于2021年文件,本次修订主要完善对虚拟货币的监管要求、健全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监管框架、进一步整治“挖矿”活动、持续打击相关犯罪 [6] - 通知首次明确规定,未经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6] - 通知将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视为可能影响货币主权的潜在因素,因此采取严格限制 [7] - 通知明确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及提供相关服务涉嫌非法金融活动,中国证监会已发布配套监管指引对境外相关业务进行严格监管 [7] - 通知重申禁止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要求关停存量项目,严禁新增项目及境内销售“矿机”等服务 [7] 政策解读与市场影响 - 政策传递出坚守禁止性政策底线、防范风险跨境传导、维护货币主权和金融稳定三个明确信号 [9] - 通知将进一步压缩虚拟货币在境内的生存空间,可能导致相关业务加速向境外转移 [9] - 对挂钩人民币稳定币的禁止,可能推动市场需求转向其他法定货币锚定的稳定币产品 [9] - 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正探索建立稳定币监管框架,预计2026年初发放首批合规牌照,截至2025年9月底已收到36份申请 [9] - 长远看,监管部门需在防范风险和支持创新间寻找平衡,中国可能会继续探索央行数字货币的应用,同时保持对私人数字货币的审慎监管 [9]
不止 RWA:42 号文落地,中国虚拟资产监管框架初步成型
新浪财经· 2026-02-08 12:04
文章核心观点 - 2026年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委发布的“42号文”标志着中国虚拟资产监管框架的初步成型,该文件对虚拟资产的不同类别(虚拟货币、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进行了精准区分,并确立了差异化的监管原则[1][2][3] - 监管态度呈现出从“一刀切”到“许可展业”的递进转变:对虚拟货币严格禁止,对稳定币进行动态评估留有余地,对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则在合规前提下允许展业,旨在推动虚拟资产“脱虚向实”的发展[2][23][26] 中国大陆虚拟资产监管的历史沿革 - 2017年“94公告”全面叫停代币发行融资(ICO)并清理相关交易平台[4] - 2021年“924通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交易、兑换、中介等为非法金融活动,并禁止境外交易所向境内提供服务[4] - 2025年11月十三部委协调会首次明确将稳定币纳入虚拟货币范畴并列为监管重点[5] - 2025年12月七协会风险提示警示稳定币、空气币、RWA代币相关非法风险,并严禁会员机构参与[5] - 2026年2月“42号文”出台,首次将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纳入监管,补全了监管缺失,成为当前最精准、最完整的法律规范性文件[2][5] 42号文核心条款解读:虚拟货币监管 - 重申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流通使用[6] - 明确在境内开展虚拟货币兑换、交易、信息中介、代币发行融资等所有相关业务活动均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并依法取缔[7] - 首次明确监管地域范围,严禁境外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7][8] - 尽管在司法实践中部分认可其作为“虚拟商品”的财产属性,但作为“金融资产”或“结算工具”在中国大陆已无生存土壤[8] 42号文核心条款解读:稳定币监管 - 明确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9] - 规定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9] - 监管原则为“动态评估”,延续了2025年十三部委文件的精神,为未来可能允许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留有余地[10][11] - 监管归口上,由央行负责监管虚拟货币(包含稳定币)[12] 42号文核心条款解读: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监管 - 首次对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进行了定义:指使用加密及分布式账本等技术,将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12] - 明确不得在境内开展RWA活动及相关中介、技术服务,否则属于非法金融活动[12][15] - 但规定“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确立了“许可展业”的监管原则[12][16] - 对于境内资产境外发行RWA,采取“严格监管,合规展业”原则,需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由相应监管部门监管[13][17] - 具体监管分工:外债形式的RWA归国家发展改革委监管;股权形式、资产证券化形式的RWA归中国证监会监管;涉及资金汇回由外汇局监管[13][17] - 证监会同步发布《指引》,专门针对“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明确了定义和备案监管要求[2][18] - 文件强调RWA代表基于区块链的新的资产流通方式,而非新的资产创造方式,其底层资产风险并未改变[20][21] 监管框架总结与影响 - “42号文”对虚拟资产三种形态的区分监管(虚拟货币“一刀切”、稳定币“动态评估”、RWA“许可展业”)标志着监管框架的初步建立[23] - 核心监管红线包括:严禁境内展业及面向境内展业;严禁利用虚拟货币(稳定币)履行法定货币的功能[26] - 该框架旨在充分发挥区块链及代币化的优势,为实体经济与传统金融注入创新活力,推动全球价值流转效率的提升[26]
【中金·ABS】代币化ABS合规路径明确:坚持风险防范导向,规范境内资产跨境融资新路径
搜狐财经· 2026-02-07 21:22
事件概述 - 2026年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同时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的监管指引》[1] 行业背景与政策意图 - 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是全球金融创新方向之一,其通过分布式账本技术可触达全球资本,结合智能合约实现即时清结算,降低跨境清算成本,提高资产流动性[2] - 以贝莱德推出首个代币化基金为代表,传统金融巨头加速进入该领域,截至2026年2月6日,RWA市场规模达244亿美元,覆盖美国国债、商品、私募股权等资产[2] - 针对RWA领域存在的投机炒作活动扰乱金融秩序、危害财产安全的问题,新规旨在筑牢风险防线,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并为代币化ABS划定合规边界与发展路径,助力行业在安全框架内创新升级[2] 监管定义与框架 - **首次明确定义与监管主体**:《通知》明确RWA代币化主要指使用加密及分布式账本技术,将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或具有代币特性的权益凭证并进行发行交易的活动;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相关业务由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监管[3] - **构建双层监管架构**:八部委《通知》采取“大RWA”定义,聚焦“权利通证化”,侧重防风险,将所有境内权益境外代币化纳入监管,防止市场主体利用定义模糊规避监管;证监会《指引》采取“小RWA”路径,精准锚定“现金流支持”资产,侧重立标准,专门为具有清晰底层资产、风险隔离、稳定现金流的“代币化ABS”打开合规通道[3] 代币化ABS合规路径与影响 - **确立五大合规维度**: - 属地穿透监管:只要底层资产在境内,无论境外何地发行,都必须向证监会备案[4] - 资产负面清单管理:底层资产需满足境内ABS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要求[4] - 主体合规门槛:限制资产实控主体资质,确保发行活动不危害国家安全[4] - 多维合规协同:除证券监管外,必须同时满足跨境投资、外汇管理、网络数据安全等相关监管部门的核准或审查程序[4] - 物理红线隔离:明确境内资产、境外发行的闭环,严禁境内发售,实现风险与境内的物理隔离[4] - **潜在影响**: - 资产端:为拥有稳定现金流的主体在合规框架内探索境外融资的多元化路径提供可能,借助全球流动性拓展资金渠道[4] - 技术端:金融科技服务商在跨境代币化协议、智能合约审计、跨境清算等领域的核心竞争力,或逐步向“技术能力与合规要求的适配性”倾斜[4] - 代币化ABS被纳入监管框架,意味着ABS在资产融资基础上向数字化跨境布局方向拓展[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