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彻底沸腾!刚刚,暴涨90%!整个板块,集体狂飙!
券商中国· 2026-02-16 14:03
港股虚拟币概念板块市场表现 - 2月16日早盘,港股虚拟币概念板块涨幅第一,一度大涨超9% [1] - 星太链集团(00399.HK)股价一度暴涨90%,国富量子(00290.HK)一度涨20%,迷策略(02440.HK)大涨超12%,连连数字一度涨超6.5% [1] - 蛇年最后一个交易日,虚拟币概念股集体拉升,稳定币概念股板块一度大涨超9%,稳居板块涨幅第一位 [2] 星太链集团战略合作项目 - 2026年2月12日,星太链集团与中国国际数智金融集团有限公司就一个黄金真实世界资产代币化项目订立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1][4] - 中国数智金融将提供代币化的基础资产并协调获取香港相关发行人牌照,星太链集团将提供区块链基础设施、系统安全及技术支持 [4] - 合作预期将通过提供技术服务、参与生态系统营运及RWA相关业务创造新收入流并实现收入来源多元化 [4] 香港数字货币与资产代币化发展 - Aptos Labs联合Boston Consulting Group和Hang Seng Bank发布白皮书,指出数字货币与代币化资产已具备支撑机构级金融应用的成熟条件,行业正从概念验证阶段迈向大规模商业化落地 [1] - BCG与Aptos Labs于2025年5月至6月的调研显示,97%的受访个人投资者对代币化基金和可编程数字货币的新特性感兴趣 [6] - 61%的受访者表示,若具备代币化基金等特性,会将基金配置比例提升一倍 [6] - 95%的受访者对功能相近的“数码港元”、代币化存款持开放态度 [6] 香港监管进展与行业展望 - 香港金融管理局总裁余伟文表示,该局正在评估稳定币发行人牌照申请,目标是在2026年3月发出香港首批稳定币发行人牌照 [5] - 2026年被视作关键拐点,未来12至18个月内围绕监管、基础设施与生态协作的决策,将决定香港在全球链上金融体系中的角色定位 [6] - 香港正朝2029年成为全球最大跨境财富管理中心的目标迈进 [6]
全维度封堵风险 虚拟货币迎严监管
期货日报网· 2026-02-13 09:30
文章核心观点 - 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对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及稳定币相关业务活动进行全面、严格的定性并划定监管“红线”,旨在防范金融风险、捍卫货币主权 [1][2][3][4] 虚拟货币监管定性 - 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1] - 在境内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1] - 相关活动被“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构成司法与行政层面的全面封堵 [1] - 虚拟货币存在被用于洗钱、集资诈骗、违规跨境转移资金等非法活动的风险 [1] 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监管 - RWA代币化活动(如将房产、债权、股权等资产上链)被纳入重点监管 [2] - 在境内开展此类活动及提供相关服务,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 [2] - 监管旨在杜绝以“区块链创新”之名,行非法公开融资、拆分资产权益之实的操作 [2] - 监管未搞“一刀切”,对依托特定基础设施的合规业务保留了豁免空间,体现出积极、务实、审慎的监管方式 [2] 稳定币监管 -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事关货币主权 [3]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3] - 监管保留了发展空间,即相关部门具有境外稳定币发行的主导权 [3] 监管影响与意义 - 《通知》为各级执法机构提供了明确的执法依据,未来将严格执法 [4] - 监管措施旨在有效守护金融安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4] - 整体政策体现了对区块链技术相关金融创新采取的审慎推进态度 [4]
重申虚拟货币非法!央行等八部门整治稳定币、“挖矿”活动
新浪财经· 2026-02-11 08:33
核心监管政策与立场 - 中国央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通知,进一步强化对虚拟货币及相关活动的防范与处置 [1] - 政策明确境内对虚拟货币坚持禁止性政策,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并依法取缔 [2] - 政策延续近年立场,重申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2] 对稳定币的监管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1][2] - 监管认为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 [1][2] - 央行行长曾于2024年10月表示,国际金融管理部门对稳定币发展普遍持审慎态度 [3] 对“挖矿”活动的整治 - 通知要求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项目 [1][4] - 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1][5] - 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 [4][5] -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已被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淘汰类 [5] - 地方通告明确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损失自行承担,并面临断贷、断电、断网及法律风险 [6] 对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的监管 - 通知对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本质属性进行了明确 [1] - 在境内开展RWA代币化活动及提供相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涉嫌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 [7] - 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 [7] - 金融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RWA代币化业务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 [7] - 有关中介及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相关业务提供中介、技术服务 [8] 对跨境及境外业务的监管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2]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7] - 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特定形式的RWA代币化业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外汇局等依法严格监管 [8] - 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RWA代币化服务,应纳入境内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 [8] - 中国证监会发布指引,要求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前,实际控制基础资产的境内主体应向证监会备案 [9] 市场准入与机构管理 - 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稳定币”、“RWA”等字样或内容 [3] - 银行、支付机构被禁止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和项目提供任何形式的金融服务、信贷支持 [5] 市场影响与展望 - 分析认为虚拟货币市场将进入持续出清阶段,境内投机炒作空间将被彻底封堵 [9] - 预计为虚拟货币提供技术、中介、资金结算的配套机构会全面完成业务清退,跨境资金链路与虚拟货币的关联会被逐步切断 [9]
央行等八部门重申
新浪财经· 2026-02-11 04:04
政策核心内容 -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于2月6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重申中国境内对虚拟货币坚持禁止性政策 [3] - 通知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3] -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包括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虚拟货币间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等,一律严格禁止并依法取缔 [3] 业务活动禁令 - 中国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3] - 中国境内开展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3] - 中国境内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等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 [3] 跨境与发行限制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3] - 虚拟货币依托区块链技术,支持点对点交易,突破物理上的“国境”概念,相关风险极易跨境传导 [4]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中国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4][5]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3]
比特币暴跌59万人爆仓,中国8部门停虚拟币,坚决不跟美国疯
搜狐财经· 2026-02-11 03:12
加密货币市场剧烈波动 - 2024年2月6日,比特币价格单日暴跌超过10%,逼近60000美元关口[1] - 与2023年10月约126000美元的历史高点相比,比特币价格在几个月内已腰斩[1] - 24小时内,全球超过59万投资者账户爆仓,总计27.05亿美元财富蒸发[1] - 比特币相关爆仓占一半以上,最大单笔损失达1202万美元[1] 中国监管政策全面收紧 - 2024年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3] - 通知明确,在中国境内,所有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均属于非法金融活动[3] - 禁令范围覆盖买卖、交易平台运营、宣传推广、技术支持及信息中介服务[3] - 金融机构严禁提供账户开立和资金划转服务,互联网企业不得提供网络经营场所或营销导流[3] - 公司注册名称中禁止使用“虚拟货币”、“数字货币”等字样[3] 监管范围扩大与风险隔离 - 通知首次将现实世界资产(RWA)的代币化相关活动明确纳入非法金融活动范畴[7] - 严禁任何境外主体发行与人民币挂钩的稳定币[7] - 此举旨在切断传统资产“上链”证券化在境内的流通路径,防止数字稳定币挑战人民币法定地位[7] 中美监管路径差异分析 - 美国采取“有条件收编”策略,批准比特币现货ETF,允许传统资本合规入场[4] - 美国深层战略意图在于构建“美元—稳定币—加密资产”新循环,以巩固美元全球金融霸权[4] - 中国政策以“防范风险”为绝对优先,认为虚拟货币无信用背书和实体资产支撑,是零和甚至负和的投机工具[5] - 中国监管机构认为虚拟货币已成为洗钱、非法跨境转移资金、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的温床[5] - 例如,山西警方破获利用虚拟货币洗钱团伙,涉案资金达3.8亿元人民币;河南有团伙利用虚拟货币转移诈骗所得[5] 市场波动的外部诱因 - 特朗普赢得美国大选后,市场预期的强力加密支持政策未落地,政策真空加剧了抛售压力[8] - 市场担忧美联储为应对通胀可能重新转向鹰派,更高利率预期抽走了风险资产的流动性[8] - 美国现货比特币ETF出现了资金净流出的现象[8] - 加密货币市场的高杠杆特性加剧了下跌,价格下跌引发连环爆仓,形成卖盘洪流[8] 中国监管政策的根本目标 - 监管严厉旨在维护金融体系稳定,该体系关乎国家经济命脉和亿万民众财产安全[10] - 政策目标是守护老百姓的“钱袋子”,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秩序,保障国家经济安全运行底线[10] - 中国的立场是防止不受监管、波动性强、与犯罪活动关联的市场在国内发展,避免在金融系统旁埋下风险炸弹[10] - 联合文件是一道清晰的界限声明,表明在中国的金融疆域内,虚拟货币没有合法生存的土壤[10]
研究 | 破与立:中国虚拟货币监管的制度重构与法律前瞻
搜狐财经· 2026-02-10 10:22
文章核心观点 - 2026年2月6日,中国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42号文),标志着中国虚拟货币监管进入系统重构的新阶段 [1][2] - 42号文首次将稳定币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纳入监管范围,并配套发布RWA监管指引,形成“禁止令+疏导口”的制度合力 [2] - 监管逻辑从“管住境内”升级为“管住境内主体的全球行为”,并新增法律责任专章,补齐执法依据 [7][11][12] 监管政策演进 - **2013年定性观察期**:五部委通知将比特币定性为“特定的虚拟商品”,禁止金融机构参与但保留个人交易自由 [4] - **2017年转向严格限制**:七部委94公告将ICO定性为非法公开融资,当时上半年ICO融资规模达30亿元人民币,并清退交易平台 [5] - **2021年全面围堵**:十部委924通知将所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打击范围扩展至全链条,并将挖矿纳入淘汰类产业 [6] - **2026年系统重构**:42号文实现三重升级,监管范围扩展至稳定币和RWA,监管维度延伸至境外,监管工具升级为系统性规范 [7] 42号文制度突破 - **稳定币监管**:首次明确定性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事关货币主权安全,未经同意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8] - **RWA监管路径**:确立“原则禁止、经批准例外”的监管路径,境内活动禁止,但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除外,证监会同日发布备案制指引 [10] - **境外展业管控**:明确规定未经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RWA业务须经多部门严格监管 [11] - **法律责任专章**:新增章节明确对违规者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并重申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损失自担 [12] 法律定性维度 - **民事财产属性**:司法实践已基本形成共识,承认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但合同效力因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存在争议,裁判路径不一 [14][15] - **行政监管防线**:42号文巩固三道防线,包括禁止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和保险范围、禁止企业注册名称含相关字样、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 [16] - **刑事罪名扩展**:涉虚拟货币犯罪以诈骗和集资诈骗为主,洗钱罪打击力度升级,2024年司法解释明确将通过“虚拟资产”交易列为洗钱方式,案件数量自2021年起增长153.3% [17] - **外汇管制关切**:利用USDT等进行跨境资金转移是监管核心关切,典型模式为“外币→泰达币→人民币”,相关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变相买卖外汇” [19] 司法实践动态 - **民事裁判分层化**:法院不再简单一刀切,出现交易不可逆、过错比例分担(如承担60%或50%责任)、认可特定USDT借贷关系有效等精细化裁判趋势 [20] - **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破冰**:2025年出现制度性突破,多地公安机关和法院通过香港合规持牌交易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涉案虚拟货币进行变现处置 [22] - **最高司法机关信号**:最高法以2021年9月3日为节点区别对待挖矿合同效力,2025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要求研究虚拟货币新问题,立法提上日程 [23] 国际比较与中国路径 - **全球监管范式**:主要分为以美欧为代表的许可型监管、以香港和新加坡为代表的发展导向型监管,以及中国大陆的全面禁止型监管 [24] - **香港与内地双轨制**:香港实施VASP强制发牌制度,截至2025年2月已发放9张牌照,2024年上市亚洲首批虚拟资产现货ETF,2025年8月实施全面稳定币监管框架,与内地形成互补生态 [25] - **中国路径的得失**:优势包括有效阻止加密市场泡沫冲击、维护外汇管制和货币主权,但代价包括中国仍占全球比特币算力约14%、人才和企业外流、在全球规则制定中缺乏话语权 [26]
果然财经|疯狂虚拟币:有人投入36万元,亏到只剩360元
搜狐财经· 2026-02-09 18:47
虚拟货币市场近期动态 - 2026年2月5日晚间,比特币价格跌破70000美元关口,为自2024年11月以来首次失守该关键支撑位 [1] - 暴跌蔓延至整个加密货币市场,以太坊跌幅超过8%,狗狗币跌超7%,BNB币跌幅近10%,XRP暴跌13%-14% [1] - 整个加密市场总市值已从2025年10月初的4.19万亿美元高点蒸发近43%,降至2.39万亿美元 [1] 中国监管政策 - 2026年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 [3] - 通知明确在境内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将持续整治挖矿、交易炒作等行为 [3][10] 投资者案例与市场特征 - 投资者李先生自2022年投入1万元后,因初期快速获利而持续加码,最终在luna币上累计投入36万元 [4] - luna币价格从6分钱涨至1毛多后,一夜之间跌至2分多,李先生资产遭遇腰斩式缩水,最终账户仅剩360元,相当于初始投入的千分之一 [4][6] - 投资者岳先生于2022年跟风入市,初期投入两三万元在币安平台赚取几千元,但后来因轻信推荐购买新币导致亏损,最终清仓离场 [7][9] - 岳先生指出,99%的虚拟币本身无实际价值,其价格易受大资本消息操控,与有实际价值支撑的股票、基金完全不同 [9] - 投资者杜先生于2018年至2020年间尝试显卡挖矿,前期投入三万多购买六台2070显卡等设备搭建矿机 [9] - 杜先生主要挖掘以太坊,当时价格约一千元一枚,但其两年挖矿仅获得零点几个币并立即卖出,最终因设备折旧与电费成本亏损近两万元,而当前以太坊价格已是当时的数倍 [9] 行业现状与风险本质 - 虚拟币市场不同于A股,没有涨跌停保护机制,一夜之间资产缩水90%以上的情况并不罕见 [4] - 多数投资者因朋友带动或高收益诱惑踏入市场,但最终以亏损离场告终,其经历是无数虚拟币散户的真实写照 [10] - 国内严监管不断提醒市场,虚拟币投机背后暗藏难以预估的风险 [10]
境内严禁,境外严管,设备数据可能正在"踩线"?42号文给AIoT企业3个合规警示
36氪· 2026-02-09 18:42
监管政策核心转向 -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证监会同步发布《关于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的监管指引》,标志着中国对数字资产的监管逻辑从严厉整治转向精准拆弹与合规利用并举的新阶段 [1] - 政策组合呈现“一禁一管”特点,对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采取“境内严禁、境外严管”的原则,为RWA业务提供了展业框架,而非一刀切否定 [2][3]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定义与监管范围 - 42号文首次将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纳入监管范畴,并将其定义为: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或具有代币特性的权益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5] - 监管明确禁止在境内开展未经批准的RWA活动,以及为其提供托管、清算结算、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均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2][7] - 经过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并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RWA业务活动除外,表明RWA可在监管认可的框架内运作 [7] 跨境RWA业务的监管框架 - 对于境内资产在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的场景,证监会《监管指引》制定了备案规则,实际控制基础资产的境内主体需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提交全套发行资料,整体制度为比审批制宽松的备案制 [8] - 为合规的跨境RWA业务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及信息技术服务机构,需强化风险管控,并将业务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为合规展业留出空间 [11] 对技术服务机构的影响与要求 - 42号文明确将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写入条文,要求其不得为未经同意的RWA业务提供服务,构建了覆盖全链条的责任网络 [2][10] - 技术服务机构被纳入监管责任网络,因其提供的数据采集、处理能力及平台系统是RWA业务的关键技术支撑 [11] - 政策对金融机构、技术机构及互联网平台的要求体现分层逻辑:金融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业务服务,但可为合规RWA业务提供服务;互联网平台则被绝对禁止为RWA业务提供网络场所、营销导流等服务 [9][10] 数据跨境与安全合规风险 - 监管文件强调需严格遵守网络数据安全、跨境风险传导等规定,境内资产境外发行代币需履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等程序 [12] - 当AIoT设备采集的普通运营数据被用于RWA估值模型或作为发行支撑时,其法律性质和敏感度发生根本改变,企业需对数据进行分类分级并确保跨境传输合法性 [13] - 政策提醒AIoT行业必须清楚了解数据被谁使用、用于何目的以及是否存在跨境传输,对数据流向不了解、对客户用途不过问的状态不再被接受 [14] AIoT行业的业务边界与合规重点 - AIoT企业进行的资产数字化业务,如设备联网、数据采集、运营管理等,本身不在42号文监管范围内 [4][15] - 若AIoT平台的功能输出被下游客户用于代币化活动,或设备数据可能流入金融化场景,则企业业务与监管领域直接相关,需主动厘清边界并做好合规准备 [6][15] - 技术中立不是法律免责理由,在监管将合规义务扩展至全链条参与者的背景下,企业需提前做好合规功课 [15]
虚拟货币再迎监管新规 从严监管态度明确
金融时报· 2026-02-09 10:00
政策核心与监管态度 -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是对2021年“237号文”的延续和完善,旨在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1] - 通知重申并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1][2] - 监管态度明确为“从严监管”,旨在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整顿因投机炒作活动而扰乱的经济金融秩序[2] 禁止的业务活动范围 - 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虚拟货币之间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业务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2] - 上述活动涉嫌非法代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2] 对稳定币的特别规定 - 通知明确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事关货币主权[3]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3] - 监管认为稳定币现阶段无法有效满足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等基本要求,放大了全球金融监管漏洞,如洗钱、违规跨境转移资金、恐怖融资等,并可能冲击欠发达经济体的货币主权[3] 跨境业务与风险传导管控 - 为防范风险跨境传导,通知明确提出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4][5] - 虚拟货币依托区块链技术,支持点对点交易,突破物理国境概念,相关风险极易跨境传导[4] 监管工作机制与执法重点 - 通知强调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多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6] - 监管将严厉打击借稳定币、空气币、RWA代币、“挖矿”等幌子开展的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非法活动,并对使用虚拟货币转移违法犯罪所得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6] - 通知重申境内对于虚拟货币“挖矿”的禁止性政策,明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严格管控,各省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域内的整治工作负总责[7]
八部门进一步防范和处置风险 重申境内对虚拟货币禁止性政策
长江商报· 2026-02-09 09:55
政策核心与历史沿革 -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重申并完善对虚拟货币的监管要求,明确境内坚持禁止性政策[1] - 政策延续了2017年、2021年以来的监管立场,重申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2] - 本次通知延续2021年文件框架,明确虚拟货币及RWA代币化的本质属性,并健全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机制与风险处置要求[3] 监管范围与定义明确 - 通知首次对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给出明确定义: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4] - 明确规定在境内开展RWA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相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应予以禁止,仅特定金融基础设施经批准的业务除外[4] - 通知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具体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1] 跨境业务与风险防控 - 通知加强防范境外风险“倒灌”,明确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5]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备案,不得赴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5] - 为严格监管以境内资产为基础的境外RWA代币化业务,中国证监会配套发布监管指引,要求境内控制基础资产的企业需向证监会备案,并遵守跨境投资、外汇管理等法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