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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AM GLO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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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紫棋版权纠纷背后:创作者与资本方的长期博弈,如何破局
南方都市报· 2025-06-24 10:14
版权纠纷核心 - 邓紫棋与前公司蜂鸟音乐就103首歌曲的录音、词曲版权归属存在争议,纠纷持续超过6年[1][4] - 蜂鸟音乐主张依据合约拥有邓紫棋合约期间创作的所有音乐作品的完整著作权及邻接权[2][9] - 邓紫棋通过《著作权法》第42条"法定许可"条款及香港CASH协会授权,成功上线重录专辑《I AM GLORIA》[1][5] 法律条款应用 - 《著作权法》第42条允许录音制作者在支付报酬前提下,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已合法录制的音乐作品[5] - 该条款设计初衷为防止版权垄断,降低后续录音制作者授权交易成本,鼓励作品多元化传播[5][6] - 信息网络传播权需单独取得,邓紫棋通过14岁加入的CASH协会获得该权利管理[7][8] 行业案例对比 - 泰勒·斯威夫特以3.6亿美元回购6张专辑版权[2][10] - 苏打绿因合约纠纷被迫改名"鱼丁系"并重录旧作[10] - 全球范围内类似争议反映传统"版权终身买断"模式与数字时代创作者主权意识的冲突[2][10] 商业模式演变 - 传统唱片工业中公司承担录制、发行、营销成本,创作者常签订权益让渡条款[11] - 数字时代降低创作门槛,个人工作室可能推出热门单曲,创作者更重视词曲版权保留[11] - 人工智能技术进一步降低音乐制作门槛,改变行业权力结构[11] 合约建议 - 需明确区分词曲著作权与录音制作者权归属[11] - 应细化授权范围、地域、期限及权利转让细节[11] - 建议保留签约证据,定期审查履约情况,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12]
当歌手失去自己的歌
36氪· 2025-06-19 21:39
音乐版权体系现状 - 音乐产业版权结构将创作者剥离出自身作品 歌手常因早期签约条款丧失音乐作品著作权及录音制作者权 [6][9] - 典型案例:邓紫棋15岁签约时让渡全部版权 虽保留词曲版税分成但六年未收到 且需通过重录专辑削弱原版价值以争取议价权 [5][6][11] - 行业普遍现象:苏打绿吴青峰因合约纠纷被迫以"鱼丁糸"名义活动 耗时三年诉讼并重制专辑才部分夺回权益 [14][16][17] 歌手维权策略 - 重录成为有效手段:泰勒·斯威夫特通过重录专辑使旧版商业价值贬值 最终以3.6亿美元购回母带权 其《1989(Taylor's Version)》首周销量达165万张超越原版 [18][20][22] - 法律途径与舆论结合:吴青峰两度胜诉词曲版权案但商标权败诉 通过社交媒体呼吁粉丝抵制旧版收听 [16][17] - 长期博弈:保罗·麦卡特尼需等待美国《版权法》56年条款生效才能在2026年收回披头士录音权 [24] 合约陷阱与行业痛点 - 未成年人签约漏洞:邓紫棋签约时公司提供全英文合同致监护人无法核实 陆虎误将词曲授权合同当作冠军待遇签署 [33][27] - 资本压榨模式:大张伟14岁作品《静止》版权被公司永久占有 重编版本遭下架 陈奕迅解约后仍被英皇用精选集拦截新专辑 [29][17] - 流媒体时代变革:传统"资本换发行"逻辑失效 歌曲长尾收益显著提升 但早期合约仍使歌手丧失短视频/流媒体二次爆红收益 [35][37] 行业变革趋势 - 版权价值重估:社交媒体与流媒体使歌手可自主推广 需重新谈判收益分配结构 避免一次性卖断长尾收益 [37] - 标杆案例影响:泰勒·斯威夫特维权推动行业谈判标准 吴青峰诉讼确立创作者权益保护先例 [38][40] - 新晋歌手意识觉醒:更多艺人开始重视版权条款 避免重复前辈抗争困境 [40]
当歌手失去自己的歌
虎嗅APP· 2025-06-18 21:48
音乐版权结构问题 - 音乐制作流程中至少产生两种版权:音乐作品著作权(保障词曲创作)和录音制作者权(保障录音制品)[4] - 行业常见现象是歌手在签约时将两种版权全部让渡给公司,导致无法拥有自己创作歌曲的所有权[4][8] - 典型案例:邓紫棋15岁签约时交出所有版权,导致6年未收到版税,需通过重录专辑来争取权益[4][6][7] 歌手维权案例 - 邓紫棋通过重录12首旧曲组成《I AM GLORIA》专辑,呼吁粉丝支持新版以削弱原版商业价值[6][7] - 吴青峰与林暐哲三年诉讼后虽拿回词曲版权,但录音版权仍被控制,被迫以"鱼丁糸"名义活动并重制专辑[8][9][11] - 泰勒·斯威夫特前六张专辑录音权被转卖给敌对经纪人后,通过重录专辑《1989 (Taylor's Version)》创165万张首周销量纪录,最终以3.6亿美元回购版权[12][13] 版权历史遗留问题 - 披头士成员保罗·麦卡特尼因1963年签约失误,至今演唱《Hey Jude》仍需支付版权费,需等到2026年才能依据美国版权法回购[15] - 陆虎在2007年签约时误签词曲授权合同,导致早期创作如《拾忆》版权仍归属前公司[16] - 大张伟14岁创作《静止》版权被公司买断,成名后需支付天价授权费甚至被要求下架改编版本[16] 行业签约机制缺陷 - 普遍存在未成年签约问题:邓紫棋签约时母亲不懂英文合同内容,仅凭口头解释[18] - 公司利用歌手感恩心理:吴青峰因欣赏林暐哲参与杨乃文专辑而签约,陆虎误将授权合同视为冠军优待[18] - 公司后续操作包括抢注歌手商标(邓紫棋"G.E.M"商标)、指控"隐藏创作"(吴青峰)等压制手段[18] 版权价值体系变迁 - 传统音乐产业模式下,歌手需用版权换取公司提供的唱片发行、宣传资源[19][20] - 流媒体时代延长音乐生命周期,短视频、音综等渠道使歌曲可多次翻红,原"一次性卖断"模式使歌手丧失长尾收益[20] - 社交媒体降低对公司的宣传依赖,歌手可通过直播、短视频等自主推广,提升对版权控制权的需求[20] 行业影响与趋势 - 泰勒·斯威夫特案例证明重录策略可削弱原版商业价值,迫使版权方谈判[13] - 吴青峰律师指出其诉讼将开创判例,避免后续创作者面临相同困境[21] - 新一代歌手开始重视合约谈判,行业逐步形成"拥有自主版权"的共识[21]
邓紫棋,被要求48小时内删除侵权内容!最新回应:不会下架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06-18 18:18
蜂鸟音乐声明 - 蜂鸟音乐指控邓紫棋2025年6月12日上线的重制版歌曲(除《天空没有极限》《后会无期》《喜欢你》外)侵犯其复制权/改编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48小时内下架侵权内容 [1] - 公司强调涉事歌曲创作及原版录音制品发行均在其合约期内,且全球版权登记机构明确标注权利人为蜂鸟音乐 [1] - 声明提及著作权问题与艺人解约纠纷属不同法律关系,但未正面回应邓紫棋提出的版税拖欠问题 [5] 邓紫棋法律主张 - 重录行为依据中国法定许可制度执行,并已依法支付报酬,公播权自14岁起即由CASH协会管理,确保全球上架合法性 [4][8] - 通过CASH协会管理机制,其作品公开表演、广播及网络传播权不受前公司控制,成为重录版合法传播的关键法律依据 [8] - 法律团队确认重录法律依据充分,强调著作权(词曲创作)与录音制作者权(录音制品)的权利分离机制 [7] 合约纠纷历史 - 合作13年间存在多项争议:2019年邓紫棋单方面解约指控蜂鸟音乐违约,包括虚假陈述歌曲版权及擅自注册"G.E.M."商标 [9] - 蜂鸟音乐2024年声明主张拥有《泡沫》等103首作品的独家版权,禁止第三方商业使用 [9] - 邓紫棋披露合约签署时未成年,英文合约由不擅英语的母亲代签,导致后期发现创作歌曲著作权归属争议 [7] 财务争议焦点 - 邓紫棋指控蜂鸟音乐拖欠2018年10月起共6年8个月的版税,以及解约前6个月劳务费,累计金额未披露 [5][6] - 重录专辑《I AM GLORIA》包含12首旧歌,邓紫棋称六年未收到任何旧歌版税 [6] - 公司未在声明中回应该财务指控,仅强调法律权利归属问题 [1][5] 行业权利结构 - 音乐作品权利分为著作权(词曲创作)与录音制作者权(录音制品),对应不同版税分配机制 [7] - CASH协会管理模式使艺人可保留作品公播权,即使著作权存在争议仍能实现合法传播 [8] - 未成年艺人合约签署的合规性问题凸显行业潜在法律风险 [7]
邓紫棋的“重生”,为什么这么难?
36氪· 2025-06-13 10:47
音乐版权纠纷与重录专辑 - 邓紫棋发布重录专辑《I AM GLORIA》,收录《泡沫》、《光年之外》等代表作,命名为"G.E.M.重生版" [1] - 邓紫棋与前东家蜂鸟音乐存在六年版权纠纷,15岁签约时因母亲不熟悉英文签署买断制合同,失去著作权仅保留署名权 [7] - 蜂鸟音乐2024年1月声明拥有邓紫棋签约期间100多首歌的词曲、录音和表演者权 [6] 法律依据与版权结构 - 邓紫棋团队依据著作权法第42条,合法重录已发布作品并支付报酬 [8] - 重录使邓紫棋重新掌握作品收入分配权,绕开原有版权结构获得录音版权收益主导权 [10] - 录音版权收入远高于词曲版权,是控制作品商业命脉的关键 [10] 行业版权体系分析 - 传统唱片工业将版权作为风险对冲工具,唱片公司通常拥有录音母带产权 [12] - 欧美乐坛词曲版权多采用代理制,华语乐坛仍常见买断制合同 [12] - 极少数音乐人如凯特·布什早期即控制版权,泰勒·斯威夫特回购版权案例罕见 [13] 音乐人版权意识觉醒 - Spotify等平台出现创作者直接署名的趋势,如泰勒·斯威夫特、王嘉尔(Team Wang)、邓紫棋(G Nation) [15] - 音乐人通过重录、回购、独立发行等方式挑战传统版权系统,主张创作主权 [16] - 创作歌手因作品控制权获得更大议价权,行业需减少对创作力的制度障碍 [17]
邓紫棋重录维权:音乐行业版权乱象下,法律该如何破障
齐鲁晚报网· 2025-06-13 10:03
邓紫棋版权纠纷案例 - 邓紫棋因15岁时签订的全英文合约失去103首原创歌曲著作权、录音制作者权及"邓紫棋"艺名商业使用权 [1] - 2019年解约后蜂鸟音乐注册艺名商标限制其演唱旧作 2024年主张独家版权导致《光年之外》等作品在短视频平台百亿播放量版税尽归前公司 [1] - 纠纷暴露音乐产业著作权归属不清、版税分配失衡、艺名商标权滥用等法律漏洞 [1] 法律破局路径 - 邓紫棋14岁加入香港作曲及作词家协会(CASH) 协会管理的公开表演权、网络传播权不随经纪合约转移 保留重新录制及传播权利 [2] - 运用《著作权法》录音制品法定许可条款 蜂鸟音乐首次发行时未设置禁止声明 邓紫棋可合法重录旧作 [3] - 法律条款形成"避风港"机制 平衡著作权人利益与公众传播需求 避免版权过度垄断 [3] 行业合同重构建议 著作权管理 - 合同应强制权利清单化 明确词曲著作权、录音制品权分成比例(如7:3) 保留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核心权利 [4] - 增设集体管理条款 将公开表演、广播等权利委托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 要求公司定期提交使用数据接受审计 [4] 版税分配机制 - 按使用场景差异化分成:线下演出票房15%-20% 流媒体按播放比例结算 单曲年播放超1亿次自动提升分成 [5] - 建立季度数据报表制度 30日内提供使用数据及分成明细 争议时引入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 艺名商标保护 - 合同明确艺名商标权归创作者 公司仅获合约期内非独占使用权 设置3-5倍违约金条款防止抢注 [5] - 限制艺名商业使用范围 跨界授权需支付50%以上授权费并获得创作者书面同意 [5] 解约保障机制 - 量化解约条件:连续两季度未支付版税或累计拖欠超50万元可单方解约 [6] - 解约后30日内收回著作权 公司需协助办理艺名商标注销或转让 否则按日支付1万元违约金 [6] - 建议制定行业示范合同 建立音乐合同备案平台 重点审查权利让渡比例、版税支付等条款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