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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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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机构获准参与中国债券回购,外资进入再提速
搜狐财经· 2025-12-22 19:08
政策发布与核心内容 - 沪深交易所与中国结算联合发布通知,明确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沪深交易所债券回购业务 [1] - 该通知是对2025年9月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的公告》的具体落实 [4] 业务范围与参与方式 - 通知界定的债券回购业务范围包括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以及在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业务中作为逆回购方融出资金 [3] - 业务范围可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动态调整 [3] - 境外机构投资者必须委托具有沪深交易所会员资格的境内证券公司作为交易参与人 [1] 业务规范与风险管理 - 参与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前,境外机构投资者需与委托的证券公司签署相应的委托协议 [3] - 参与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或三方回购前,需签署相应的回购交易主协议等文件 [3] - 参与三方回购前,还需完成投资者适当性备案 [3] - 交易参与人需勤勉尽责,加强对境外机构投资者交易行为的管理,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向交易所报告 [3] - 结算参与人需遵守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加强结算风险管理 [3] - 交易所与中国结算将对相关行为进行常态化监测,并对违规行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3] 市场背景与现状 - 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持续推进,境外机构投资者数量和持债规模持续增长 [4] - 截至2025年8月末,共有来自80个国家和地区的1170家境外机构进入中国债券市场,持债总量约4万亿元人民币 [4]
沪深交易所联合中国结算发布通知 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
证券日报· 2025-12-20 00:06
政策发布与核心目标 -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中国结算于12月19日发布《通知》,旨在进一步深化交易所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提升市场国际化水平 [1] - 《通知》相关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 业务范围与参与方式 - 明确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参与的债券回购业务范围,包括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以及在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业务中作为逆回购方融出资金 [1] - 沪深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可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动态调整业务范围,保障政策的灵活性与适配性 [1] - 境外机构投资者需委托具有沪深交易所会员资格的境内证券公司作为交易参与人 [2] - 直接参与业务的,需按照《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办理账户、交易、登记、结算等事项 [2] - 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渠道参与的,则需遵循对应渠道的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实施细则 [2] 业务规范与协议要求 - 开展通用回购前,需与委托的沪深交易所会员签署回购委托协议 [2] - 开展协议回购、三方回购前,需签署相应回购交易主协议及其他必要文件 [2] - 参与三方回购还需按规定完成投资者适当性备案 [2] 风险管理与监管要求 - 交易参与人需勤勉尽责,加强对境外机构投资者交易行为的管理,发现违规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沪深交易所报告 [2] - 结算参与人需严守中国结算业务规则,强化结算风险管理,针对风险隐患及时处置并向中国结算报告 [2] - 沪深交易所将与中国结算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委托机构的交易、登记、结算等行为开展常态化监测 [3] - 对违规行为依据业务规则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3]
深交所发布关于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券日报网· 2025-12-19 20:06
政策发布与核心目标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12月19日联合发布通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深交所债券回购业务 [1] - 政策核心目标是进一步深化交易所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提升市场国际化水平 [1] 业务范围界定 - 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参与的债券回购业务范围包括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 [1] - 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在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业务中作为逆回购方融出资金 [1] - 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可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动态调整业务范围,保障政策灵活性与适配性 [1] 参与渠道与合规要求 - 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业务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两所相关业务规则 [2] - 直接参与业务的,需按照《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办理账户、交易、登记、结算等事项 [2] - 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渠道参与的,需遵循对应渠道的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实施细则 [2] 交易委托与协议签署 - 境外机构投资者需委托具有深交所会员资格的境内证券公司作为交易参与人 [2] - 开展通用回购前,需与委托的深交所会员签署回购委托协议 [2] - 开展协议回购、三方回购前,需签署相应回购交易主协议及其他必要文件 [2] - 参与三方回购还需按规定完成投资者适当性备案 [2] 市场参与方职责与风险管理 - 交易参与人需勤勉尽责,加强对境外机构投资者交易行为的管理,发现违规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深交所报告 [2] - 结算参与人需严守中国结算业务规则,强化结算风险管理,针对风险隐患及时处置并向中国结算报告 [2] 监管与市场运行保障 - 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将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委托机构的交易、登记、结算等行为开展常态化监测 [3] - 对违规行为依据业务规则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3] - 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将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以确保市场规范有序运行 [3]
上交所发布关于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券日报网· 2025-12-19 20:06
政策发布与生效 -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12月19日发布通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上交所债券回购业务,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 政策目标与依据 - 政策旨在深化交易所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交易所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 [1] - 政策依据为《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的公告》及上交所、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 [1] 适用机构与业务范围 - 符合《公告》要求和上交所债券现券交易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开展上交所债券回购业务 [1] - 债券回购业务范围包括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以及在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业务中作为逆回购方融出资金 [1] - 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可以根据市场发展需要,调整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开展的债券回购业务范围 [1] 业务参与路径与规则 - 境外机构投资者直接参与业务的,账户、交易、登记、结算等事项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规定办理 [2] - 通过QFII和RQFII渠道开展业务的,相关事项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规定办理 [2] - 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委托具有上交所会员资格的境内证券公司参与债券回购交易 [2] - 参与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前需与委托证券公司签署委托协议,参与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三方回购前需签署相应主协议等文件 [2] - 参与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前还应当进行投资者适当性备案 [2] 中介机构职责与监管 - 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应勤勉尽责,管理境外投资者的申报、交易等行为,发现违规行为应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 [3] - 提供结算服务的结算参与人应加强结算风险管理,对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 [3] - 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对相关各方的交易、登记、结算行为进行监测,对违规行为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3]
沪深交易所宣布!
证券时报· 2025-12-19 19:28
政策发布核心信息 - 沪深交易所与中国结算于2025年12月19日联合发布通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交易所债券回购业务 [1] - 该通知旨在深化交易所债券市场对外开放,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此前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的公告》 [2] - 通知的规则类别为债券交易,层级为业务通知,自发布之日(2025年12月19日)起生效 [4] 适用对象与业务范围 - 符合《公告》要求和交易所债券现券交易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开展交易所债券回购业务 [2][4] - 允许开展的债券回购业务范围包括: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以及在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业务中作为逆回购方融出资金 [4][7] - 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可根据市场发展需要,调整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开展的债券回购业务范围 [4] 参与流程与合规要求 - 境外机构投资者直接参与业务时,账户、交易、登记、结算等事项需按《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规定办理 [5] - 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渠道参与的,相关事项也需按交易所和中国结算的相应规则办理 [8] - 参与前需签署相关协议:参与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需与委托证券公司签署委托协议;参与协议回购或三方回购需签署相应的回购交易主协议 [9] - 参与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前,还需进行投资者适当性备案 [9] 风险管理与监管 - 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结算服务的结算参与人,需遵守中国结算规则,加强结算风险管理,并对存在风险隐患的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和报告 [10] - 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将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委托的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测,并依据规则对违规行为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将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11]
上交所与中国结算发布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相关事项
新华财经· 2025-12-19 17:30
政策核心内容 -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通知,允许符合要求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交易所债券回购业务,以深化债券市场对外开放 [1] -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 业务范围与资格 - 符合《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的公告》及上交所债券现券交易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开展业务 [1] - 业务范围包括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以及在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中作为逆回购方融出资金 [1] - 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可根据市场发展需要调整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开展的债券回购业务范围 [1] 参与方式与流程 - 境外机构投资者直接参与业务的,账户、交易、登记、结算等事项需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规定办理 [1] - 通过QFII/RQFII渠道参与业务的,需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规定办理 [2] - 境外机构投资者必须委托具有上交所会员资格的境内证券公司参与债券回购交易 [2] 协议与备案要求 - 参与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前,需与委托的证券公司签署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 [2] - 参与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前,需签署相应的回购交易主协议等文件 [2] - 参与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前,还需进行投资者适当性备案 [2] 中介机构职责 - 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需遵守规则,勤勉尽责,管理境外投资者的申报和交易行为,发现违规需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 [3] - 提供结算服务的结算参与人需遵守中国结算规则,加强结算风险管理,对风险隐患需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 [3] 监管与合规 - 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业务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交所、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 [1] - 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将对相关交易、登记、结算行为进行监测,并对违规行为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将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3]
上交所: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业务
智通财经网· 2025-12-19 17:23
政策核心内容 -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5年12月19日发布通知,旨在深化交易所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支持符合规定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业务 [1][2] - 该通知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及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25年发布的第21号联合公告制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5] 适用投资者与业务范围 - 符合《公告》要求及上交所债券现券交易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开展上交所债券回购业务 [1][2] - 通知定义的债券回购业务范围包括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以及在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业务中作为逆回购方融出资金 [1][2] - 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保留根据市场发展需要调整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开展债券回购业务范围的权利 [1][2] 参与路径与操作规定 - 境外机构投资者可直接参与,或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渠道开展业务,其账户、交易、登记、结算等事项需分别遵循相应的实施细则 [3] - 境外机构投资者必须委托具有上交所会员资格的境内证券公司参与债券回购交易 [3] - 参与不同回购业务前需签署相应协议文件,参与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前还需进行投资者适当性备案 [3] 中介机构职责与监管 - 接受委托的境内证券公司需勤勉尽责,管理境外投资者的申报与交易行为,发现违规行为需采取措施并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4] - 提供结算服务的结算参与人需加强结算风险管理,对存在或可能存在风险隐患的情况需及时采取措施并向中国结算报告 [4] - 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将对相关各方的交易、登记、结算行为进行监测,并对违规行为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将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