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托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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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迎来监管新规
经济日报· 2025-12-22 09:07
监管新规出台背景与目标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期制定了《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旨在加强监管、促进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1] - 近年来,商业银行为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管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等提供托管服务,业务规模稳步扩大、服务种类不断增多、创新活动日趋活跃 [1] - 随着我国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等持续推进,对商业银行托管业务专业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均提出了更高要求 [1] - 《办法》在现有监管制度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的基本规则,强化底线要求,细化重点环节的管理标准 [1] - 新规旨在推动商业银行完善内部治理体系和制度建设,提升托管服务能力和水平,增强业务透明度,有效管控风险,依法维护财产权利,推动托管业务高质量发展 [1] 托管业务定义与核心原则 - 托管是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第三方,为各类金融产品及专项资金形成的投资组合等提供财产保管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2] - 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独立审慎、风险隔离原则,保障托管财产的独立性 [2] 针对非标资产托管的特别要求 - 当托管产品约定的投资范围包括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未上市企业股权等非标准化资产时,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自身能力和服务水平,经充分评估后开展托管业务 [2] - 评估内容包括产品管理人的资本实力、公司治理、合规管理、风险控制、信息披露和市场影响力,以及产品的交易结构、投资标的、退出方式、估值方法策略等方面 [2] - 商业银行为投资于非标准化资产的产品提供托管服务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采取合理措施,履行托管职责,管控托管风险 [2] 明确禁止性职责与行为 - 《办法》列明了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的禁止性职责和禁止性行为,以解决职责边界不清导致过度承担风险的情况 [2] - 禁止性行为主要包括:禁止承担托管产品财产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禁止为托管产品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禁止承诺本金或保证收益等 [2] - 专家认为,这些规定明确了商业银行的职责边界,有助于防止风险从委托方向商业银行传染,提高金融体系稳健性 [3] 监管与合规要求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持续监管,加强跨部门监管协作,将托管业务的合规性和审慎性作为监管评级的内容 [3] -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应当建立健全托管业务治理架构,在管理体系和制度、业务独立性、授权控制、业务准入、宣传营销、数据保护等方面分别提出具体规范 [3] - 监管部门应当强化持续监管措施、监管处罚、数据报送等相关要求 [3] 商业银行内部管理强化方向 - 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健全与其托管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具备健全的托管业务管理制度,将托管业务授权纳入统一授权管理,并建立岗位制衡与流程约束机制 [4] - 商业银行应将托管业务与其他业务实施有效隔离,包括人员岗位、物理场所、账户资金、业务数据和信息管理系统等方面,以强化托管业务独立性 [4] - 商业银行必须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托管业务数据和客户信息,强化数据保护 [4] - 商业银行要加强托管产品和合作机构的尽职调查和管理,制定并实施托管业务客户资质、产品类别、资产类型的准入标准,实行名单制管理 [4] 托管业务服务范围与合同要求 - 商业银行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为托管产品提供账户开立、财产保管、清算交割、会计核算、资产估值、信息披露、投资监督等服务 [4] - 开展托管业务应当签署托管合同,并确保相关约定合规清晰、风险揭示充分,相关各方职责和权利义务明确 [4][5]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迎监管新规 明确八项禁止性职责和禁止性行为
金融时报· 2025-12-17 11:31
监管政策核心内容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旨在加强监管、促进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1] - 《办法》共五章49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业务概念与基本原则、细化托管人职责、提出业务管理基本要求、明确监管与法律责任、规定执行过渡期等事项[1] - 政策在现有制度基础上明确基本规则,强化底线要求,细化管理标准,推动银行完善内部治理,提升服务能力与透明度,管控风险,依法维护财产权利[1] 政策出台的意义与目标 - 补齐了国内商业银行托管业务基础性监管制度短板[2] - 明确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第三方的财产保管和服务角色,不应承担超出托管职责的风险[2] - 规范业务发展,通过设定清晰的管理要求与禁止红线,引导商业银行回归托管本源,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2] - 强化风险隔离,防止托管产品的风险(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向商业银行自身传递,进而影响金融稳定[2] 明确的禁止性职责与行为 - 禁止承担托管产品财产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2] - 禁止为托管产品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2] - 禁止承诺本金或保证收益[2] - 禁止为托管产品垫付资金、提供流动性支持或融资承诺[2] - 禁止参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2] - 禁止保证项目及交易信息真实性、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2] - 禁止参与管理人的投资决策[2] - 禁止混同托管产品财产与其他财产[2] 对行业误解的澄清与职责界定 - 纠正市场和投资者“银行托管等于隐性担保”的误解[3] - 禁止担保、垫资、保本等条款旨在切断托管银行与产品风险的连带关系,防止个别资产风险通过银行信用放大或传染,建立严格的风险隔离墙[3] - 禁止参与投资决策、保证信息真实性、负责投资者适当性等,将托管职责与管理人、销售机构、审计机构的职责进行隔离[3] - 银行职责回归“操作执行与合规监督”本源,即按合同约定进行资金清算、核算估值、监督指令合规性,责任边界变得清晰、可衡量[3] 对行业竞争格局的预期影响 - 《办法》实施后,商业银行将无法通过提供“隐形增信”来吸引客户[3] - 行业竞争将转向资产安全保管、运营效率、估值准确性、信息披露透明度、技术系统稳定性等专业服务能力[3] - 这将推动托管业务从“渠道依赖”转向“专业能力驱动”[3]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迎监管新规
金融时报· 2025-12-17 10:07
监管框架与核心原则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旨在加强监管并促进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1] - 《办法》共五章49条,明确了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概念、基本原则、托管人职责、业务管理要求、监管法律责任及执行过渡期规定[1] - 该办法补齐了国内商业银行托管业务基础性监管制度短板,对推动行业规范发展和加强风险管理具有重要意义[1][2] 托管职责与风险隔离 - 明确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第三方的财产保管和服务角色,不应承担超出托管职责的风险[2] - 列明了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的禁止性职责和行为,包括禁止承担托管产品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禁止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保本承诺,禁止垫付资金或提供流动性支持等[2] - 禁止参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禁止保证项目及交易信息真实性、禁止参与管理人的投资决策、禁止混同托管产品财产与其他财产[2] - 通过禁止性条款切断托管银行与产品风险的连带关系,防止个别资产风险通过银行信用放大或传染,建立严格的风险隔离墙[2][3] - 将托管职责与管理人、销售机构、审计机构的职责进行隔离,使银行回归“操作执行与合规监督”的本源[3] 行业影响与发展方向 - 《办法》推动商业银行完善内部治理体系和制度建设,提升托管服务能力和水平,增强业务透明度[1] - 规范业务发展,通过设定清晰的管理要求与禁止红线,引导商业银行回归托管本源,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2] - 实施后,商业银行将无法通过提供“隐形增信”来吸引客户,行业竞争将转向资产安全保管、运营效率、估值准确性、信息披露透明度、技术系统稳定性等专业服务能力[3] - 这将推动托管业务从“渠道依赖”转向“专业能力驱动”的发展模式[3]
强化风险防控,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迎来监管新规
新浪财经· 2025-12-17 08:16
监管新规核心内容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并为存量业务设置3年整改过渡期 [1][7] - 新规旨在填补商业银行托管业务长期缺乏基础性监管制度的空白,明确托管业务“独立监督、风险隔离”的定位,划定合规红线 [3][9] - 新规要求商业银行依照穿透原则精准识别评估风险,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强化业务独立性,做好数据保护,加强尽职调查与管理 [1][7] 托管业务服务范围与要求 - 明确商业银行可提供账户开立、财产保管、清算交割、会计核算、资产估值、信息披露、投资监督共7类基础服务 [2][8] - 要求托管业务开展必须签署托管合同,确保约定合规清晰、风险揭示充分、各方职责和权利义务明确 [2][8] - 新增对非标准化资产托管的要求,当托管产品投资范围包括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未上市企业股权时,银行需根据自身能力和服务水平经充分评估后开展业务 [2][8] 禁止性职责与行为 - 《办法》列明了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的8项禁止性职责和禁止性行为,以解决职责边界不清导致过度承担风险的问题 [4][10] - 相较征求意见稿,新增禁止“为托管产品垫付资金、提供流动性支持或融资承诺”以及“违规代替产品管理人进行信息披露或提供数据”两项核心内容 [4][11] - 禁止性条款旨在切断托管银行与产品风险的连带关系,防止风险通过银行信用放大或传染,使银行责任回归“操作执行与合规监督”的本源 [5][11] 对行业生态的影响 - 对银行而言,必须剥离隐性担保等违规操作,厘清与管理人责任边界,迫使资源聚焦于资产保管、资金清算等核心服务 [4][10] - 对行业而言,此举杜绝了“伪托管”和监管套利,推动竞争从“拼兜底”转向“拼服务”,并倒逼资产管理机构提升主动管理能力 [4][10] - 对投资者而言,打破了“托管即兜底”的错觉,有助于树立风险自担意识,推动市场走向成熟理性 [4][10] 过渡期安排与银行应对 - 针对不符合规定的存量业务,设置了3年整改过渡期,要求商业银行在2029年2月1日前完成全部整改 [6][11] - 对于已发生的垫资或流动性支持业务,需按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做好资产风险分类,并计提减值准备和资本 [6][11] - 商业银行需系统推进准备工作,包括全面排查存量业务、完善内部制度与流程、升级信息系统、加强人员培训以及主动与各方沟通确保平稳过渡 [6][12]
强化风险防控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迎来监管新规
证券日报· 2025-12-17 00:38
文章核心观点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系统性升级托管业务监管规则,旨在填补基础性监管制度空白,明确业务边界与风险隔离,推动行业回归“独立监督、风险隔离”的本源,防范系统性风险 [1][3] 监管办法核心内容与要求 - 《办法》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并为存量业务设置3年整改过渡期,要求商业银行在2029年2月1日前完成全部整改 [1][5] - 明确商业银行可提供账户开立、财产保管、清算交割、会计核算、资产估值、信息披露、投资监督共7类基础服务 [2] - 新增对非标准化资产托管的要求,当托管产品投资范围包括非标债权、未上市股权等时,银行需根据自身能力并经充分评估后方可开展业务,评估内容包括管理人实力、产品结构等多方面 [2] - 要求托管业务开展必须签署合规清晰的托管合同,并充分揭示风险 [2] - 列明了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的8项禁止性职责和行为,包括新增禁止“为托管产品垫付资金、提供流动性支持或融资承诺”以及“违规代替产品管理人进行信息披露或提供数据” [4] 对行业生态与银行经营的影响 - 禁止性条款将深刻重塑托管生态,迫使银行彻底剥离隐性担保等违规操作,厘清与管理人的责任边界,使资源聚焦于资产保管、资金清算等核心服务 [4] - 对行业而言,此举杜绝了“伪托管”和监管套利,推动竞争从“拼兜底”转向“拼服务”,并倒逼资产管理机构提升主动管理能力 [4] - 切断托管银行与产品风险的连带关系,防止个别资产风险通过银行信用放大或传染,建立严格的风险隔离墙 [5] - 银行责任边界变得清晰、可衡量,只需按合同约定进行资金清算、核算估值、监督指令合规性,回归“操作执行与合规监督”的本源 [5] 商业银行的应对与准备工作 - 商业银行需系统推进准备工作,首要任务是全面排查存量业务,对照新规建立问题台账并制定分阶段整改计划 [6] - 需完善内部制度,修订操作流程与风控规则,强化职责隔离 [6] - 应升级信息系统,提升对资产尤其是非标资产的穿透监控与风险预警能力 [6] - 需加强人员培训,确保关键岗位深入理解新规,并主动与管理人、投资者及监管部门沟通,确保业务转型平稳有序 [6] - 对于已发生的垫资或流动性支持业务,需按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做好资产风险分类,并计提减值准备和资本 [5]
加强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
中国经济网· 2025-12-16 14:37
监管政策发布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制定了《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加强监管并促进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1] - 该《办法》旨在弥补针对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基础性监管制度空白 [1] - 《办法》的发布实施对推动商业银行进一步规范发展托管业务,加强风险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1] 政策内容与要求 - 《办法》共五章49条,包括总则、托管职责、管理要求、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等部分 [1] - 《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概念和开展业务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应当符合的要求 [1] - 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健全托管业务治理架构和管理体系制度,根据自身能力和服务水平提供适当的托管服务 [1] - 《办法》进一步强化了持续监管措施、监管处罚、数据报送和自律管理等相关制度安排 [1] 行业背景与意义 -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在强化市场监督制衡、规范产品投资运作、防范道德风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1] -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是建设高标准金融市场体系的重要基础保障 [1] - 近年来随着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规模的增长和托管资产的多元化,产生了对基础性监管制度的迫切需求 [1]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新规!
金融时报· 2025-12-15 10:48
核心观点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旨在加强监管、明确规则、压实责任,以促进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1][3] 监管框架与基本原则 - 《办法》共五章49条,涵盖总则、托管职责、管理要求、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 [1] - 明确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概念,即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第三方,为各类金融产品及专项资金形成的投资组合等提供财产保管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1] - 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托管业务治理架构和管理体系制度,根据自身能力和服务水平提供适当的托管服务,履行托管职责,管控托管风险 [1] 托管职责与禁止性行为 - 细化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应承担的职责,压实托管人责任 [1] - 为有效解决职责边界不清导致过度承担风险的情况,《办法》列明了禁止性职责和禁止性行为 [2] - 禁止承担托管产品财产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 [2] - 禁止为托管产品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 [2] - 禁止承诺本金或保证收益 [2] - 禁止为托管产品垫付资金、提供流动性支持(商业银行和产品间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开展的固定收益有价证券合格担保品管理业务除外)或融资承诺 [2] - 禁止参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2] - 禁止保证项目及交易信息真实性、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 [2] - 禁止参与管理人的投资决策 [2] - 禁止混同托管产品财产与其他财产 [2] 行业发展背景与监管必要性 - 近年来,商业银行为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管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等提供托管服务,业务规模稳步扩大、服务种类不断增多、创新活动日趋活跃 [2] - 托管业务有效满足了财产保管、产品核算、资产估值等方面的多样化需求 [2] -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在强化市场监督制衡、规范产品投资运作、防范道德风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建设高标准金融市场体系的重要基础保障 [3] - 随着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规模的增长和托管资产的多元化,亟需弥补针对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基础性监管制度空白 [3] 监管目标与预期影响 - 《办法》在现有监管制度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的基本规则,强化底线要求,细化重点环节的管理标准 [3] - 推动商业银行秉持诚实守信的法律契约精神,完善内部治理体系和制度建设,提升托管服务能力和水平,增强业务透明度,有效管控风险,依法维护财产权利 [3] - 《办法》的发布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管,明晰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范围和经营规范,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更好发挥托管机制作用,为资产管理等领域发展提供更加有力有效的支持 [3] - 金融监管总局将持续督促商业银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托管业务规范、健康和高质量发展 [3]
金融监管总局发文规范商业银行托管业务
证券日报· 2025-12-13 01:09
文章核心观点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旨在加强监管、规范业务发展并提升行业风险管理与服务能力 [1] 监管政策发布与背景 - 政策发布机构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日期为12月12日 [1] - 政策制定背景是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与深化要素市场改革对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提出了更高要求 [1] - 政策目标为促进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规范、健康和高质量发展 [1][3] 《办法》主要内容与结构 - 《办法》共五章49条,结构包括总则、托管职责、管理要求、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 [2] - 核心内容明确了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概念和开展业务的基本原则 [2] - 规定了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应当符合的要求 [2] 对商业银行的具体要求 - 商业银行需建立健全托管业务治理架构和管理体系制度 [2] - 商业银行需根据自身能力和服务水平提供适当的托管服务 [2] - 商业银行需秉持诚实守信的法律契约精神,完善内部治理体系和制度建设 [1] - 商业银行需提升托管服务能力和水平,增强业务透明度,有效管控风险,依法维护财产权利 [1] 监管与制度安排 - 《办法》在现有监管制度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基本规则并强化底线要求 [1] - 细化了托管业务重点环节的管理标准 [1] - 强化了持续监管措施、监管处罚、数据报送和自律管理等相关制度安排 [2] 后续监管方向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持续督促商业银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3]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管办法落地,明确负面清单
证券时报· 2025-12-12 21:11
新规核心内容与实施安排 - 金融监管总局于12月12日正式发布《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旨在明确业务概念、基本原则及管理体系,相关规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存量业务不符合要求的设有3年过渡期 [1] - 与2022年底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有较大幅度修改,主要新增了对商业银行托管非标准化产品的能力要求,并新增禁止“为托管产品垫付资金、提供流动性支持或融资承诺”等条款 [1] 托管业务定义与监管目标 - 托管业务指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第三方,为各类金融产品及专项资金形成的投资组合等提供财产保管及相关服务的行为,服务范围涵盖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管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等 [3] - 监管目标是推动商业银行完善内部治理和制度建设,提升服务能力与水平,增强业务透明度,有效管控风险,依法维护财产权利,推动托管业务高质量发展 [3] - 商业银行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为托管产品提供账户开立、财产保管、清算交割、会计核算、资产估值、信息披露、投资监督等服务 [3] 非标准化资产托管能力要求 - 当托管产品投资范围包括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未上市企业股权等非标准化资产时,商业银行需根据自身能力和服务水平,经充分评估后开展业务 [5] - 评估内容包括产品管理人的资本实力、公司治理、合规管理、风险控制、信息披露和市场影响力,以及产品的交易结构、投资标的、退出方式、估值方法策略等方面 [5] - 商业银行为此类产品提供托管服务时,应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合理措施履行托管职责并管控风险 [5] 业务禁止性职责与行为(负面清单) - 为厘清职责边界、防止过度承担风险,《办法》明确列明了禁止性职责和行为,包括禁止承担托管产品财产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 [6] - 禁止为托管产品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禁止承诺本金或保证收益 [6] - 禁止为托管产品垫付资金、提供流动性支持或融资承诺(商业银行和产品间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开展的固定收益有价证券合格担保品管理业务除外) [6] - 禁止参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禁止保证项目及交易信息真实性、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禁止参与管理人的投资决策,禁止混同托管产品财产与其他财产 [6] - 对于已为托管产品垫付资金、提供流动性支持或融资承诺的商业银行,需按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识别评估风险,按规定进行资产风险分类,并计提减值准备和资本 [6] 内部管理与外部监管要求 - 内部管理要求涵盖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强化托管业务独立性、强化数据保护、加强托管产品和合作机构的尽职调查和管理四个方面 [8] - 在独立性方面,要求商业银行将托管业务与其他业务在人员岗位、物理场所、账户资金、业务数据和信息管理系统等方面实施有效隔离 [8] - 外部监管方面,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将加强持续监管与跨部门协作,并将托管业务的合规性和审慎性作为监管评级的内容,银行业自律组织也将依法实施自律管理 [8]
金融监管总局公布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明年2月1日起施行
智通财经网· 2025-12-12 20:53
核心观点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旨在规范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明确托管职责、管理要求和监管框架,该办法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存量业务有三年整改期 [1][24] 总则与基本原则 - 办法旨在促进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加强监督管理,依据《民法典》、《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2] - 托管业务定义为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第三方,为托管产品提供财产保管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2] - 托管产品范围包括各类金融产品(如资产管理产品)及专项资金形成的投资组合(如社保基金、养老保险、年金、保险资金等) [2] - 托管产品财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未上市股权、债权、商品、金融衍生品等 [2] - 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需坚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独立审慎、风险隔离原则,确保管理水平与业务规模、复杂度匹配,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2] - 托管产品财产与银行自有财产及其他托管产品财产相互独立,不属于银行清算财产 [3]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3] 托管职责与禁止行为 - 商业银行可为托管产品提供账户开立、财产保管、清算交割、会计核算、资产估值、信息披露、投资监督等服务 [4] - 开展托管业务必须签署托管合同,合同需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托管职责、违约责任等内容,银行需对合同条款进行评估 [4] - 托管产品投资范围包含非标资产时,银行需评估自身能力,并评估产品管理人的资本实力、公司治理、合规管理、风险控制、信息披露、市场影响力,以及产品的交易结构、投资标的、退出方式、估值方法策略等 [4][10] - 商业银行为非标资产提供托管服务时,需采取合理措施履行托管职责,管控风险 [5] - 需为不同托管产品分别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确保财产完整独立,资金账户名称需与产品名称相对应 [5] - 需建立与产品管理人的对账机制,至少每半年核对一次资金头寸、证券明细、净值等财产信息 [5] - 需在托管合同中明确结算条款和资金划拨职责,由托管人负责划拨资金,避免挪用,且未获授权不得擅自进行资金划拨或资产处置 [5][6] - 提供会计核算服务需为每只产品单独建账核算,严格按《企业会计准则》执行,并复核产品管理人提供的财务数据 [6] - 提供资产估值服务需在合同中明确估值细节,使用模型需审慎,估值结果不一致时应及时提示产品管理人进行信息披露 [6] - 需在合同中明确信息披露职责,发现重大事项应及时提示产品管理人披露,并对需复核的信息进行复核 [7] - 需制定投资监督标准与流程,监督内容可包括投资范围、比例、限制、关联交易等,不得提供无法有效履职的监督服务 [7] - 发现托管产品违规投资应拒绝执行,已成交或无法拒绝的应及时提示相关方 [8] - 需妥善保存托管业务相关资料,保存期限10年以上,托管机构变更时需配合移交 [9] - 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不得承担多项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承担产品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提供担保或承诺收益、垫付资金或提供流动性支持、参与投资决策、保证信息真实性或资金来源合规性等 [9] - 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混同管理托管财产与自有财产、混同管理不同产品财产、侵占挪用产品财产、非法利用内幕信息谋利、利用托管业务进行利益输送或交换等 [1][10] - 产品管理人出现特定情形时,银行应采取保护财产安全的措施,并有权在保障投资者权益前提下终止托管服务 [10] 业务管理要求 - 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需符合多项要求,包括良好的公司治理与内控、审慎指标达标、设有专营部门、配备充足专职人员、具备安全保管条件、固定场所与安防设施、高效信息系统等 [11][12] - 托管业务信息系统需安全高效,具备网络与数据安全防护、业务连续性管理、能与金融基础设施系统对接等 [12] - 开办托管业务需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并持续符合相关条件 [13][14] - 开展不同产品托管业务还需符合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 [15] - 需建立健全托管业务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职责 [15] - 需建立与业务规模和复杂度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实现管理制度、流程、风控、内控、信息系统、网络与数据安全的统一管理 [16] - 需建立健全托管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产品准入、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人员管理、会计核算、估值、信息披露等,并制定应急预案以防范声誉风险演变为流动性风险 [17] - 需将托管业务授权纳入统一授权管理,建立岗位制衡与流程约束机制 [16] - 需制定并实施客户、产品、资产的准入标准,实行名单制管理,并制定禁止性负面清单,不得托管违法违规设立、管理人不具备资质或无法正常展业的产品 [17] - 需确保托管业务与其他业务在人员、场所、账户、数据、系统等方面有效隔离,防范利益冲突,托管关联方产品时需强化信息披露和风险隔离 [17] - 发现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借助银行品牌进行不当营销时,应督促纠正,未纠正的可终止合作 [17] - 需按企业会计准则和监管规定对托管业务总体情况进行信息披露,包括业务规模、结构、风险状况等 [17] - 发生特定情形时,需及时向产品管理人等相关方的监管部门报告,如管理人违规投资拒不纠正、发布未经复核的估值、失联等 [18] - 需加强从业人员管理,禁止利用未公开信息谋利 [18] - 业务考核评价应体现合规导向,不得与其他业务挂钩考核 [18] - 需从托管业务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因违法违规、操作错误等造成的损失,并审慎计算操作风险加权资产和计提资本 [18][19] - 需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业务数据与客户信息,不得违规收集、使用、传输信息 [19] - 需建立托管业务内部和外部审计机制,定期审计经营和风险管理情况 [19] - 需依法核实资金账户开户意愿,规范管理预留印鉴、对账、销户、反洗钱和反恐融资 [20] - 托管业务服务价格需遵守规定,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质价相符原则,不得利用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 [20]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将加强对托管业务的持续监管和跨部门协作,将业务合规性和审慎性纳入监管评级,对不符合资质或能力要求、业务开展不审慎的银行可采取责令整改、暂停业务等措施 [21] -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监管机构可责令限期整改,未能有效整改或行为严重危及银行稳健运行的,可依法采取监督管理措施 [21] - 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违反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21] - 商业银行需依法向监管机构报送托管业务相关数据和信息,并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21][22] - 银行业自律组织可对托管业务实施自律管理,采取警示、暂停或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并将情况报送监管机构 [22] 适用范围与施行安排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机构开展托管业务,参照适用本办法 [23] - 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24] -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存量业务,需自施行起三年内整改完成 [24] - 已为托管产品垫付资金、提供流动性支持或融资承诺的,银行需按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识别评估风险,进行资产风险分类,并计提减值准备和资本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