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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知识】“以旧换新”有哪些税收小知识?快来了解一下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1-21 09:31
设备更新税收政策 -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 -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可向以后年度结转,最长不超过五年 [3] - 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7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9号) [4] 消费品以旧换新税收政策 - 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4] - 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5] - 政策依据为《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和《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3号) [6][7] 回收循环利用税收政策 - 自2024年4月29日起,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向连续不超过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开具发票 [8] -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8] - 政策依据为《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5号)和《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 [8]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要点 - 需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包括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 [16][17][18] - 2025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期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 [21][22][23] -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其中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27][28][29] - 只取得一处经营所得应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分别报送B表并选择一处办理年度汇总申报报送C表 [25][26] -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但不得与综合所得重复申报减除 [29][30][31] - 推荐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扣缴端等线上渠道办理申报 [32][34]
三部门联合发文,明确河套深圳园区货物进出口有关税收政策
证券时报· 2026-01-15 16:03
税收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通知 明确对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实施特定税收政策 自2026年2月10日起实施 [1] - 政策明确园区内海关监管区域与香港之间为“一线” 经“一线”进口的自用科研货物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1] - 海关监管区域与内地其他地区之间为“二线” 经“二线”进入内地的免税科研货物及其研发成品需按进口料件补缴进口税收 [1] 政策具体实施细则 - 免税科研货物及其研发成品在海关监管区域内流通时 需参照规定补缴进口税收 [2] - 从海关监管区域经“一线”离境的货物 若涉及出口关税应税商品则征收出口关税 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2] - 第一批货物清单涵盖“设备及零配件、器具、耗材、文献、标本、动物及其产品”等6类共509项货物 [2] 政策影响与战略意义 - 该税收政策有利于创新主体降低成本 是河套深圳园区衔接国际科研政策的重大突破和优势 [2] - 政策将推动深港双方互利合作、协同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 支持香港融入国家发展大局 [2] - 政策目标是打造国际科技创新高地 推动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 [2] 合作区定位与监管模式 - 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是粤港澳大湾区内唯一一个以科技创新为主题的重大合作平台 [3] - 《深圳经济特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条例》将于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确立“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自由”的特殊监管模式 [3] - 该监管模式简化了物理通关流程 并对科研人员跨境往来、科研物资快速通关、数据跨境安全流动以及生物样本等特殊材料的跨境调配等核心要素进行了系统性松绑 [3] 制度创新与发展目标 - 《条例》推动民商事规则对接香港、接轨国际 并引入创新容错机制 为前沿科研提供制度性包容 [3] - 河套合作区是国家“十四五”规划下粤港澳大湾区的一个重要合作平台 其发展目标是成为世界级创新平台 [3] - 合作区是国家实现地理上横跨两个社会制度、经济和司法体制优势 以科技创新为主题的重大合作区 [3]
涨知识!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应这样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1-02 09:46
政策内容 -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3] - 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仍按原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加速折旧相关政策执行 [3] - 政策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3] 政策要点 - “新购进”中的“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两种形式 [5] - “新”并非指必须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企业购进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符合条件 [5] - “单位价值”的确定方式: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及使资产达到预定用途的其他支出确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 [7] - 固定资产扣除年度为其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所属年度 [8] 热点问答 - 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确认原则:以货币形式购进(非分期/赊销)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按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9] - 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需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固定资产购进时点资料、记账凭证以及核算税会差异的台账 [9] - 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时,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会计上无需采用相同的折旧方法 [9] - 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但若未选择,以后年度不得变更 [9] 暂估成本税务处理 -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若在汇算清缴时(次年5月31日前)取得有效凭证,可在当年度税前扣除 [14] - 若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取得发票,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可追补至费用发生年度计算扣除,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15] - 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仍未取得发票的暂估成本,不能在当年度税前扣除,需进行纳税调整 [16] - 因交易对方注销等特殊原因无法取得发票,可凭包括原因证明、合同协议、非现金支付凭证等必备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允许税前扣除 [17] 新办企业税费申报 - 新办企业在经营初期需定期完成经常性申报,主要包括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以及财务报表 [19] - 如发生特定涉税行为(如签订合同、拥有房产),可能涉及印花税、房产税等 [19] - 企业具体需申报的税费种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准,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查询税费种认定信息 [19]
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及申报操作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0-29 09:27
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 政策有效期自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3] - 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购进方式包括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货币形式购进包含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5] - 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确认原则:货币形式购进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除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按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5] 享受条件与申报要求 - 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企业选择享受后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6] - 企业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但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变更 [6] - 享受政策需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固定资产购进时点资料(如发票、到货时间说明等)、固定资产记账凭证、核算税务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6] 单位价值超500万元固定资产处理 - 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执行 [7] 申报案例(A公司2025年5月购入设备) - 设备价值120万元,按10年直线法计提折旧,净残值为0,A公司选择在2025年二季度享受一次性扣除 [8] - 2025年二季度计提折旧1万元(6月份),填写《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时一次性扣除金额为120万元 [8] - 2025年三季度累计计提折旧4万元(6-9月份),汇算清缴时累计计提折旧7万元(6-12月份),资产账面净值113万元,处置损失13万元需填写《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12][13] 增值税零申报误区澄清 - 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但申报时需在免税栏次如实填列免税额,不能简单零申报 [24] - 纳税期内无应纳税款也需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长期零申报将影响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非正常原因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应纳税额为0不能评为A级 [26][28] - 非正常原因指除季节性生产经营、政策性减免税、未抵减完留抵税额等正常情况外的其他原因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