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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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券商陷3.5亿“通道”迷局漩涡!谁该为“假公章”买单?
券商中国· 2026-01-26 07:25
文章核心观点 - 文章通过剖析一桩源于十年前通道业务的诉讼案件,揭示了“资管新规”出台前通道业务的乱象及其遗留的长期法律风险,核心在于探讨通道业务中各方(尤其是通道方)的法律责任边界问题 [2][3][11] 案件背景与纠纷起源 - 纠纷源于2014年的一笔通道业务,光大银行长春分行3.5亿元资金被支行员工与融资方实控人合谋伪造文件套取,资金通过招商银行无锡分行、中山证券、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等多层通道流向融资方柳河聚鑫源米业有限公司 [2][3] - 该笔委托贷款于2015年5月到期后未能收回,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因此发起诉讼,要求相关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涉诉金额包括本金3.5亿元及资金占用费,合计达4.89亿元 [2][4] 诉讼历程与司法焦点 - 此案为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发起的第二轮诉讼,其曾于2015年以“合同纠纷”起诉招商银行无锡分行但最终败诉 [2][6] - 在第一轮诉讼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相关《委托定向投资协议》及《投资指令》系伪造,不构成表见代理,同时认定《同业存款协议》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此双方既不存在委托投资合同关系,也不存在同业存款合同关系 [8] - 然而,最高法在判决中明确指出,该案并非侵权损害赔偿之诉,故未审理认定各方对资金损失是否存在过错及如何承担责任,这为新一轮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的诉讼埋下伏笔 [2][9] 通道业务的历史与监管演变 - 2018年“资管新规”出台前,通道业务在金融市场中盛行,主要用于规避监管和做大规模,券商资管曾是通道业务的“主力” [11] - 为整顿乱象,监管自2017年起频频发声,强调“通道有风险,通道不免责”,并通报相关案例,“去通道”成为明确的监管方向 [11] 通道方法律责任的司法实践 - 司法实践中,通道方并非总能完全免责,已有判例显示通道方需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2][11] - 2020年“华澳信托案”具有标杆意义,上海金融法院判决信托公司对投资者损失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认为通道业务中受托人仍应尽到必要合理的注意义务 [11] - 2024年另一案例终审判决中,作为通道方的光大兴陇信托被判承担40%的连带赔偿责任,法院指出被动管理型信托的受托人法定义务不可免除,仍需审慎履职 [11]
“尴尬”的通道业务
上海证券报· 2025-11-26 02:14
监管政策收紧 - 《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明确要求信托产品由信托公司承担主动管理责任,禁止为其他机构或个人从事违法违规活动提供便利 [2][3] - 《办法》规定单个机构投资者及其关联方投资同一信托产品的金额合计不超过信托产品实收规模的80%,且单个信托产品投资于同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实收信托规模的25%,显著提高通道业务操作难度 [3][4] - 今年以来已有近10家私募因通道业务被监管点名,深圳证监局专门通报私募基金违规通道业务典型案例 [6] 通道业务模式受冲击 - 信托公司在展业过程中为银行、融资方提供通道业务,收取0.5‰至3‰的管理费,新规将颠覆银信通道业务普遍模式 [3][4] - 司法判例倒逼信托公司压降通道业务,例如光大信托因事务管理类信托(通道业务)被判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5] - 私募通道业务形式包括出借“通道”设立私募基金、根据投资者指令开展投资交易、出借证券账户或持仓股票等 [6][7] 行业转型方向明确 - 信托公司年报中80%以上提及主动管理,60%以上提及金融科技或架构调整,招聘需求明显趋于专业化 [10] - 私募加速吸纳优秀人才提升投研能力,例如九坤投资急招AI数据专家、数据科学家等职位,一家管理规模50亿元至100亿元的私募今年新招3位投研人员 [10] - 行业共识认为未来资管行业将是专业制胜,主动管理能力的提升是一次“稳赚不赔”的努力 [9][11]
我国信托资产规模首次突破30万亿元
新华财经· 2025-10-21 14:35
行业资产管理规模 - 截至2025年6月末信托全行业资产管理规模达32.43万亿元 [1] - 规模较上年末增加2.87万亿元增幅9.7% [1] - 规模较上年同期增加5.43万亿元同比增长20.11% [1] - 行业规模首次突破30万亿元大关在资管行业中仅次于保险资管和公募基金 [1] 业务转型与结构优化 - 行业主营业务从传统非标融资向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转型 [1] - 信托业务“三分类”政策下的新业务模式已替代传统融资信托和通道业务 [1] - 新业务模式成为驱动信托资产规模增长的主导力量 [1] - 行业呈现出规模回升、结构优化的良好态势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