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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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拟要求资产管理产品的定期报告应披露产品主要投资风险等
北京商报· 2025-05-23 19:41
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新规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1] - 定期报告需披露产品存续规模、杠杆水平、期末份额净值、累计净值、资产净值 [1] - 需列示报告期收益表现、收益分配情况及投资账户信息(含托管账户) [1] - 投资资产情况需分别披露穿透前和穿透后的资产种类及投资比例(公募基金可豁免穿透) [1] 固定收益类产品披露要求 - 需披露债券投资的利率、汇率风险及价格波动情况 [2] - 非标债权类资产需逐笔披露融资客户、项目名称、剩余期限、收益分配、交易结构、担保情况及金额 [2] 权益类产品披露要求 - 需披露股票投资风险及价格波动情况 [2] - 未上市股权资产需逐笔披露融资企业名称、交易结构、投资金额及风险状况 [2] 商品及衍生品类产品披露要求 - 需披露基础资产或挂钩资产、投资金额、持仓风险、控制措施及衍生品公允价值变化 [2] 混合类产品披露要求 - 需披露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衍生品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2] - 需说明资产组合情况并提示相应投资风险 [2] - 涉及非标债权或未上市股权的需按前述规定补充披露 [2]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应当披露公募产品的过往业绩,产品成立不足一个月的除外
快讯· 2025-05-23 17:42
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核心观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拟规范银行保险机构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重点强化过往业绩披露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1] 信息披露规则 - 管理人需制定合理的过往业绩披露规则,明确计算方法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全面 [1] - 披露时需注明统计数据和资料来源,遵循稳定性和内在逻辑一致性原则 [1] 业绩披露禁止行为 - 不得片面夸大过往业绩或通过选择性披露部分时间段数据误导投资者 [1] - 不得随意变更披露规则或对同类产品适用明显不同的标准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