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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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银行理财行业的影响
五矿证券· 2025-05-29 17:15
政策概述 - 2025年5月2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1] - 《办法》统一明确三类产品信息披露原则等,兼顾差异,规范各环节披露要求,保障投资者权益[2][6] 对银行理财行业影响 - 大幅提升公募理财产品信息披露要求,规范和提升其披露质量[3][7] - 信息披露渠道需升级改造,信息科技成本上升,或增加认可的披露平台[8] - 引导使用市场指数作业绩比较基准,增加营销难度,但利于脱离“刚兑”印象,扩展投资能力[3][9][10] - 禁止利用过往业绩误导营销,引导营销转向投资者导向模式[3][10] 风险提示 - 正式稿与征求意见稿内容可能不同[5][12] - 业绩比较基准指数化进展可能不如预期[5][12] 长期影响 - 短期内加大行业信息科技和人力成本投入压力,长期利于行业发展[3][11]
监管规范资管产品信息披露行为!实现“三清”,对公私募、业绩比较基准设要求
新浪财经· 2025-05-27 10:36
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新规核心内容 - 金融监管总局起草《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资产管理产品生命周期各环节进行全面规范,实现产品"三清"目标(销售看得清、风险厘得清、收益算得清)[1][2] - 新规覆盖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三类业务,首次建立统一信息披露监管制度,解决现行标准不一致问题[2][3] - 信息披露要求贯穿产品募集、存续、终止全流程,包括产品说明书、定期报告、清算报告等关键文件[3][6] 公募与私募产品差异化监管 - 公募产品因面向普通公众,信息披露要求更严格,需通过官方平台披露且内容更全面[1][8] - 私募产品尊重合同约定,原则上采用非公开披露方式,仅面向持有产品的投资者[8][9] - 公募产品需按季度/半年度/年度定期披露报告,时间节点明确(如季度报告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私募产品则按合同约定执行[9] 业绩比较基准与过往业绩规范 - 产品可自主选择是否披露业绩比较基准,若披露需说明测算依据并以醒目文字提示"不构成收益承诺"[6] - 业绩比较基准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需履行内部审批并披露历次变更情况[6][7] - 过往业绩披露禁止片面夸大、选择性展示数据,要求保持披露规则稳定性[7] 信息披露禁止行为清单 - 明确八大禁止行为:包括虚假记载、违规承诺收益、预测业绩、不当比较基准、私募产品公开披露等[4][5] - 禁止诋毁同业机构或使用推荐性文字,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5] 监管体系与实施安排 - 构建"1+3"规则体系,行业协会需结合三类产品特点制定细化规定[10] - 新规拟设定半年过渡期,便于机构完成文本修改和系统改造[3]
监管新规让资管产品“看得清、厘得清、算得清”
证券时报· 2025-05-27 02:13
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 《办法》),以规范资产管理信托、理财、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推动同类业务实施统一监管 标准,强化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拟将实施时间设定为正式发布后半年左右,这样更便于银行保险机构稳妥推进 产品文本修改、系统改造对接等工作。《办法》的实施,对投资者无疑是一种更好的保护。 当前,我国资产管理市场产品类型繁多,涉及银行理财、信托、保险资管等多类金融机构,而且这些资 管产品均无专门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现行要求分散在不同制度中。比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 理办法》只在个别条款中对信息披露提出相关要求,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也只是对信 息披露与报告设立专章进行约束。然而,这些规定存在标准不一、执行尺度不同等问题,不利于形成行 业共识,也给投资者带来困惑,亟需构建适合三类资产管理产品特点的信息披露制度,以统一监管规 则,强化信息披露行为监管。 《办法》则回应了行业痛点和市场关切,针对性强、覆盖面广,是我国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领域的一 次重要的制度创新和完善,是投资者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 ...
规范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行为
人民日报· 2025-05-25 05:52
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核心观点 - 金融监管总局起草《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推动同类业务统一监管标准,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 [1] - 办法按照产品生命周期(募集、存续、终止)全面规范信息披露,实现"三清"目标:销售"看得清"、风险"厘得清"、收益"算得清" [1] - 对公募产品信息披露要求更严格以提升透明度,私募产品则尊重合同约定并参考同业监管实践 [1] 产品生命周期规范 募集环节 - 重点规范产品说明书、合同、风险揭示文件等内容,明确业绩比较基准要求 [1] 存续环节 - 要求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全面披露过往业绩,强化重大事项及时披露 [1] 终止环节 - 要求到期公告和清算报告披露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 [1] 信息披露差异化安排 - 统一明确3类产品(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责任义务、共性内容及内部管理要求 [1] - 公募产品需通过金融监管总局认可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还可通过其他约定渠道披露 [2] - 私募产品原则上采取非公开披露方式面向持有者披露,但销售时对合格投资者的披露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实施安排 - 办法拟设定正式发布后半年左右的实施过渡期,以便银行保险机构完成产品文本修改、系统改造对接等工作 [2]
金融监管总局,又有重要新规
中国基金报· 2025-05-24 20:47
【导读】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5月23日晚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 《办法》),系统规范了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推动同类业务实施统一监管标准,强化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全面覆盖资管产品募集、存续、终止各环节,督促机构严格履行信义义务,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让产品销 售"看得清",让产品风险"厘得清",让产品收益"算得清"。 不得片面夸大过往业绩 建立资管产品全生命周期信披要求 形成"1+3"信息披露规则体系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谈到《办法》出台的背景,当前,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均无专门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现行要求分 散在不同制度中,存在标准不完全一致等问题,亟需构建适合三类资产管理产品特点的信息披露制度,统一监管规则,强化信息披露行为监管。 此次发布的《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对三类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了系统规范,全面覆盖产品募集、存续、终止各环节。比如第三章对资产管 ...
金融监管总局拟要求资产管理产品的定期报告应披露产品主要投资风险等
北京商报· 2025-05-23 19:41
北京商报讯(记者 胡永新)5月23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资产管理产品的定期报告 应当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存续规模、杠杆水平等;本报告期(季度、半年或年度)期末的产品 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和资产净值,本报告期收益表现情况、收益分配情况;产品投资账户信息(至 少包括托管账户信息);产品主要投资资产情况,分别列示投资穿透前和穿透后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 等信息(对于投资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可以不穿透底层资产);产品主要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产品投资债券和股票等标准化资产、非标准化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面临的风险,以及投资组合的流 动性风险分析和风险防控措施等。 《征求意见稿》提出,对于固定收益类产品,应当披露产品投资债券面临的利率、汇率等市场风险以及 债券价格波动情况,产品投资的每笔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融资客户、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 收益分配、交易结构、担保情况、投资金额及风险状况等。对于权益类产品,应当披露产品投资股票面 临的风险以及股票价格波动情况,产品投资的每笔未上市企业股权资产的融资 ...
金融监管总局拟全面规范资产管理产品全生命周期信息披露要求
北京商报· 2025-05-23 19:35
北京商报讯(记者 胡永新)5月23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于《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背景,金融监管总局 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资产管理业务的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 权,是资产管理机构履行信义义务的必然要求。当前,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均 无专门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现行要求分散在不同制度中,存在标准不完全一致等问题,亟需构建适合 三类资产管理产品特点的信息披露制度,统一监管规则,强化信息披露行为监管。 对于《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三十五 条,包括:第一章总则,明确立法依据、适用范围、信息披露原则和监督管理职责。第二章资产管理产 品信息披露一般规定,明确信息披露渠道、责任、方式、禁止行为和文本要求。第三章资产管理产品信 息披露要求,分为产品募集信息披露、产品定期信息披露、产品临时信息披露和产品终止信息披露四 节,全面规范资产管理产品全生命周期信息披露要求。对于产品说明书或合同、业绩比较基准、发行公 告(或报告)、定期报告、定期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应当披露公募产品的过往业绩,产品成立不足一个月的除外
快讯· 2025-05-23 17:42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 见,其中提到,管理人应当制定合理的过往业绩披露规则,披露规则应当包含过往业绩计算方法,计算 使用的统计数据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并在过往业绩披露时注明统计数据和资料来源。过往业 绩的披露应当遵循稳定性和内在逻辑一致性原则,不得随意变更披露规则。不得片面夸大过往业绩,不 得通过选择性披露部分时间段数据等方式夸大过往业绩,不得随意变更披露规则,不得对同类产品适用 明显不同的披露规则。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规范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强化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快讯· 2025-05-23 17:38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 意见,规范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强化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相关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