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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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银行理财行业的影响
五矿证券· 2025-05-29 17:15
政策概述 - 2025年5月2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1] - 《办法》统一明确三类产品信息披露原则等,兼顾差异,规范各环节披露要求,保障投资者权益[2][6] 对银行理财行业影响 - 大幅提升公募理财产品信息披露要求,规范和提升其披露质量[3][7] - 信息披露渠道需升级改造,信息科技成本上升,或增加认可的披露平台[8] - 引导使用市场指数作业绩比较基准,增加营销难度,但利于脱离“刚兑”印象,扩展投资能力[3][9][10] - 禁止利用过往业绩误导营销,引导营销转向投资者导向模式[3][10] 风险提示 - 正式稿与征求意见稿内容可能不同[5][12] - 业绩比较基准指数化进展可能不如预期[5][12] 长期影响 - 短期内加大行业信息科技和人力成本投入压力,长期利于行业发展[3][11]
监管规范资管产品信息披露行为!实现“三清”,对公私募、业绩比较基准设要求
新浪财经· 2025-05-27 10:36
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新规核心内容 - 金融监管总局起草《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资产管理产品生命周期各环节进行全面规范,实现产品"三清"目标(销售看得清、风险厘得清、收益算得清)[1][2] - 新规覆盖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三类业务,首次建立统一信息披露监管制度,解决现行标准不一致问题[2][3] - 信息披露要求贯穿产品募集、存续、终止全流程,包括产品说明书、定期报告、清算报告等关键文件[3][6] 公募与私募产品差异化监管 - 公募产品因面向普通公众,信息披露要求更严格,需通过官方平台披露且内容更全面[1][8] - 私募产品尊重合同约定,原则上采用非公开披露方式,仅面向持有产品的投资者[8][9] - 公募产品需按季度/半年度/年度定期披露报告,时间节点明确(如季度报告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私募产品则按合同约定执行[9] 业绩比较基准与过往业绩规范 - 产品可自主选择是否披露业绩比较基准,若披露需说明测算依据并以醒目文字提示"不构成收益承诺"[6] - 业绩比较基准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需履行内部审批并披露历次变更情况[6][7] - 过往业绩披露禁止片面夸大、选择性展示数据,要求保持披露规则稳定性[7] 信息披露禁止行为清单 - 明确八大禁止行为:包括虚假记载、违规承诺收益、预测业绩、不当比较基准、私募产品公开披露等[4][5] - 禁止诋毁同业机构或使用推荐性文字,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5] 监管体系与实施安排 - 构建"1+3"规则体系,行业协会需结合三类产品特点制定细化规定[10] - 新规拟设定半年过渡期,便于机构完成文本修改和系统改造[3]
监管新规让资管产品“看得清、厘得清、算得清”
证券时报· 2025-05-27 02:13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办法》以规范资产管理信托、理财、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推动同类业务统一监管标准,强化投资者保护 [1] - 当前资管市场产品类型繁多,但信息披露监管制度分散,标准不一,执行尺度不同,亟需构建统一的信息披露制度 [1] - 《办法》针对行业痛点,对三类资管产品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系统规范,覆盖产品募集、存续、终止全流程 [1] 统一信息披露监管规则 - 《办法》以专门规章方式统一三类资管产品信息披露监管标准,避免信息披露质量参差不齐问题 [2] - 构建统一但有差异化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提升制度权威,减少监管套利空间,推动行业公平竞争 [2] - 监管强化有助于提升资产管理行业规范度和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 规范产品全过程信息披露 - 《办法》按产品生命周期对募集、存续、终止各环节进行全面规范,实现产品情况"三清" [3] - 募集环节重点规范产品说明书、合同、风险揭示文件等,明确业绩比较基准要求,让销售"看得清" [3] - 存续环节规范定期报告披露,要求真实准确全面披露过往业绩,强化重大事项及时披露,让风险"厘得清" [3] - 终止环节要求披露收费和收益分配情况,让收益"算得清" [3] 业绩比较基准规范 - 《办法》要求说明业绩比较基准的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并醒目提醒投资者其非预期收益率 [4] - 业绩比较基准需从募集期开始披露,到期前不得取消,以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 [4] - 严格"三清"要求有助于投资者理性决策,防控信息失真、误导引发的法律和合规风险 [4] 公募与私募产品差异化监管 - 对公募产品信息披露要求更严,披露内容更多,因其面向不特定普通公众 [4] - 私募产品参考同业监管实践,在基本披露要求外尊重合同约定,兼顾市场透明度和交易灵活性 [4] 实施时间安排 - 《办法》拟设定正式发布后半年左右的实施时间,便于机构稳妥推进文本修改和系统改造 [5] - 实施后将更好保护投资者权益 [5]
规范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行为
人民日报· 2025-05-25 05:52
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核心观点 - 金融监管总局起草《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推动同类业务统一监管标准,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 [1] - 办法按照产品生命周期(募集、存续、终止)全面规范信息披露,实现"三清"目标:销售"看得清"、风险"厘得清"、收益"算得清" [1] - 对公募产品信息披露要求更严格以提升透明度,私募产品则尊重合同约定并参考同业监管实践 [1] 产品生命周期规范 募集环节 - 重点规范产品说明书、合同、风险揭示文件等内容,明确业绩比较基准要求 [1] 存续环节 - 要求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全面披露过往业绩,强化重大事项及时披露 [1] 终止环节 - 要求到期公告和清算报告披露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 [1] 信息披露差异化安排 - 统一明确3类产品(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责任义务、共性内容及内部管理要求 [1] - 公募产品需通过金融监管总局认可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还可通过其他约定渠道披露 [2] - 私募产品原则上采取非公开披露方式面向持有者披露,但销售时对合格投资者的披露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实施安排 - 办法拟设定正式发布后半年左右的实施过渡期,以便银行保险机构完成产品文本修改、系统改造对接等工作 [2]
金融监管总局,又有重要新规
中国基金报· 2025-05-24 20:47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资管产品信息披露新规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系统规范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 [1] - 《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全面覆盖资管产品募集、存续、终止各环节,推动同类业务实施统一监管标准 [1][4] - 新规旨在强化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让产品销售"看得清",产品风险"厘得清",产品收益"算得清" [1] 建立全生命周期信披要求 - 当前三类资管产品缺乏专门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新规将统一监管规则,强化信息披露行为监管 [4] - 《办法》按照产品生命周期分为募集、存续、终止三环节进行全面规范,实现产品情况"三清" [4][5] - 形成"1+3"信息披露规则体系,行业协会和产品登记机构将结合三类产品特点作出细化规定 [5] 各环节具体信披要求 - 募集环节:重点规范产品说明书、合同、风险揭示文件等,明确业绩比较基准要求 [5] - 存续环节:规范定期报告披露内容,要求真实准确全面披露过往业绩,强化重大事项及时披露 [5] - 终止环节:要求披露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 [5] - 区分公募和私募产品要求,公募产品信息披露要求更严,私募产品尊重合同约定 [5] 信息披露禁止行为 - 规定八种"不得有"行为,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违规承诺收益、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等 [6] - 不得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 [6] - 不得对私募产品信息进行公开披露或变相公开披露 [6] 不同类型产品差异化要求 - 对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混合类等不同类型产品提出不同信披要求 [7] - 固收类产品需披露利率、汇率等市场风险及每笔非标债权类资产详细信息 [7] - 过往业绩披露需遵循稳定性和内在逻辑一致性原则,不得片面夸大或选择性披露 [7] 实施时间安排 - 《办法》拟在正式发布后半年左右实施,给予银行保险机构充足时间进行产品文本修改和系统改造 [8]
金融监管总局拟要求资产管理产品的定期报告应披露产品主要投资风险等
北京商报· 2025-05-23 19:41
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新规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1] - 定期报告需披露产品存续规模、杠杆水平、期末份额净值、累计净值、资产净值 [1] - 需列示报告期收益表现、收益分配情况及投资账户信息(含托管账户) [1] - 投资资产情况需分别披露穿透前和穿透后的资产种类及投资比例(公募基金可豁免穿透) [1] 固定收益类产品披露要求 - 需披露债券投资的利率、汇率风险及价格波动情况 [2] - 非标债权类资产需逐笔披露融资客户、项目名称、剩余期限、收益分配、交易结构、担保情况及金额 [2] 权益类产品披露要求 - 需披露股票投资风险及价格波动情况 [2] - 未上市股权资产需逐笔披露融资企业名称、交易结构、投资金额及风险状况 [2] 商品及衍生品类产品披露要求 - 需披露基础资产或挂钩资产、投资金额、持仓风险、控制措施及衍生品公允价值变化 [2] 混合类产品披露要求 - 需披露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衍生品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2] - 需说明资产组合情况并提示相应投资风险 [2] - 涉及非标债权或未上市股权的需按前述规定补充披露 [2]
金融监管总局拟全面规范资产管理产品全生命周期信息披露要求
北京商报· 2025-05-23 19:35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起草背景 - 资产管理业务的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需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1] - 当前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缺乏专门信息披露监管制度,要求分散且标准不一致 [1] - 亟需构建适合三类资产管理产品的信息披露制度,统一监管规则 [1] 主要内容 - 《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三十五条 [2] - 第一章总则明确立法依据、适用范围、信息披露原则和监督管理职责 [2] - 第二章规定信息披露渠道、责任、方式、禁止行为和文本要求 [2] - 第三章全面规范产品全生命周期信息披露要求,包括募集、定期、临时和终止信息披露四节 [2] - 对产品说明书、业绩比较基准、发行公告、定期报告、净值披露、过往业绩等作出具体规定 [2] - 第四章明确信息披露内部管理要求,强化主动披露,规定托管机构、销售机构职责和文件保存要求 [2] - 第五章规定监管职责及违规处罚要求 [2] - 第六章明确用语含义、解释权和实施安排 [2]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应当披露公募产品的过往业绩,产品成立不足一个月的除外
快讯· 2025-05-23 17:42
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核心观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拟规范银行保险机构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重点强化过往业绩披露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1] 信息披露规则 - 管理人需制定合理的过往业绩披露规则,明确计算方法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全面 [1] - 披露时需注明统计数据和资料来源,遵循稳定性和内在逻辑一致性原则 [1] 业绩披露禁止行为 - 不得片面夸大过往业绩或通过选择性披露部分时间段数据误导投资者 [1] - 不得随意变更披露规则或对同类产品适用明显不同的标准 [1]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规范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强化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快讯· 2025-05-23 17:38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1] - 该办法旨在规范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 [1] - 办法强化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