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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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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信披迎新规 保障投资者知情权选择权
证券日报· 2025-12-29 00:06
文章核心观点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旨在统一规范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强化投资者保护,并引导行业在统一框架下开展差异化竞争 [1][2] 政策背景与目标 - 当前三类资管产品缺乏专门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规则分散且标准不完全一致,亟需构建统一规则以强化行为监管 [2] - 《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按照产品生命周期对募集、存续、终止各环节进行全面规范,旨在实现产品情况“三清” [2] 信息披露具体要求 - 在产品募集环节,重点规范产品说明书与合同内容,明确业绩比较基准要求,让销售“看得清” [2] - 在产品存续环节,要求定期真实准确披露净值、收益表现和投资资产情况,并强化重大事项及时披露,让风险“厘得清” [2] - 在产品终止环节,要求披露收费、收益分配及剩余财产分配等情况,让收益“算得清” [2] - 公募产品需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披露季度报告,私募产品则按合同约定披露季度、半年度或年度报告 [3] - 定期报告需披露产品存续规模、杠杆水平等指标,非现金管理类产品需披露份额净值、累计净值、资产净值及收益表现,现金管理类产品需披露资产净值及年化收益率 [3] 行业影响与竞争格局 - 新规将降低投资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引导资金流向真正具备优秀管理能力的机构,优化市场资源配置 [4] - 在统一披露规则的同时,允许三类产品结合各自特点作出细化规定,形成“1+3”信息披露规则体系 [3] - 新规意味着保险资管、信托、银行理财将在统一框架下开展差异化竞争,产品特色和投资能力将成为核心竞争力 [1][4] - 信息披露要求趋严会增加资管机构的合规成本,可能给小资管机构带来更大的运营压力 [4] 保险资管行业现状 - 我国资产管理行业整体规模在2025年上半年达到174.50万亿元,其中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为36.23万亿元,占比21%,是规模最大、占比最高的资金类别 [5] - 截至2024年末,34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资金规模合计33.30万亿元,同比增长10.60% [5] - 保险资管公司管理资金结构保持以保险资金为主、业外资金为辅,近三年第三方保险资金管理规模占比连续两年下降,养老金管理规模占比连续两年上升,系统内保险资金占比同比上升 [5] 保险资管机构发展方向 - 保险资管机构的能力构建围绕服务保险资金的特点,寿险资金期限长、规模大,财险资金需高流动性管理且风险容忍度高 [6] - 未来保险资管机构需以服务保险主业为核心,并基于自身能力审慎拓展第三方资金管理业务 [6] - 保险资管机构应深耕养老金等长期资金管理,巩固绝对收益和风险控制的传统优势,同时持续拓展第三方业务以提升市场化竞争能力 [7] - 机构未来应依托科技赋能提升运营效率,并凭借信息披露打造透明、差异化的产品线,实现可持续发展 [7]
金监总局:原则上不得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全面规范资管产品信披要求
国际金融报· 2025-12-27 11:37
核心观点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统一规范资产管理信托产品 理财产品 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 旨在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提升监管一致性 [1] - 《办法》构建了“1+3”信息披露规则体系 在统一基本原则和要求的基础上 尊重三类产品的市场差异 并区分公募与私募产品的披露要求 [3][4] - 相关规定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为银行保险机构预留约8个月的调整过渡期 [1] 监管背景与目标 - 当前资产管理信托产品 理财产品 保险资管产品均无专门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 现行要求分散且标准不完全一致 [1] - 新规旨在立足“同类业务 相同标准” 统一监管规则 强化信息披露行为监管 督促机构履行信义义务 [1][3] 信息披露一般规定与禁止行为 - 明确了信息披露渠道 责任 方式 文本要求等一般规定 [2] - 禁止行为包括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 对实际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采用不具有可比性 公平性 准确性的数据进行业绩比较 诋毁其他机构或产品 [2] 全生命周期信息披露要求 - 分产品募集 产品定期 产品临时 产品终止信息披露4个方面进行全面规范 [2] - 对产品说明书 业绩比较基准 发行公告 定期报告 净值披露 过往业绩 临时披露事项 到期清算报告等作出具体规定 明确披露内容和时间 [2] 业绩比较基准披露要求 - 要求产品管理人原则上不得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确需调整的应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2] - 调整情况需在定期报告和更新产品说明书时披露 考虑到存量产品历史基准参考价值较小 机构可只披露《办法》施行后的历次调整情况 [2][3] 公募与私募产品的差异化要求 - 对公募产品信息披露总体要求更严 披露内容更多 以提升透明度 [3] - 公募产品信息应至少通过中国理财网披露 同时按约定通过全国性金融类主流媒体或其他渠道披露 [3] - 私募产品信息披露在基本要求之外尊重合同约定 可按约定渠道进行披露 [3] “1+3”规则体系构建 - 在遵循总体原则和基本要求的前提下 由相关行业协会会同登记托管机构 结合三类产品各自特点制定细化的信息披露自律规范 [4]
银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迎来信息披露新规!明年9月起施行
南方都市报· 2025-12-26 12:03
核心观点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统一规范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以强化投资者保护,该办法将于2026年9月1日正式施行,预留约8个月的调整过渡期 [2] 政策背景与目标 - 当前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均无专门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要求分散且标准不完全一致,亟需构建统一的信息披露制度 [3] - 政策旨在立足“同类业务、相同标准”,统一明确三类产品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责任义务、共性内容及内部管理要求,督促机构履行信义义务,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2] - 该办法在2025年5月23日至6月2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吸收了关于完善披露渠道、优化现金管理类产品披露内容、精简表述及优化过渡期等合理建议 [3] 信息披露全流程规范 - 在产品募集环节,重点规范产品说明书、合同内容,明确业绩比较基准要求,让销售“看得清” [4] - 在产品存续环节,重点规范定期报告,要求真实准确披露净值、收益和投资资产情况,强化重大事项及时披露,让风险“厘得清” [4] - 在产品终止环节,要求披露收费、收益分配及剩余财产分配等情况,让收益“算得清” [4] 信息披露禁止行为 - 明确规定信息披露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 不得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 [4] - 不得对实际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4] - 不得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 [4][5] - 不得对私募产品信息进行公开或变相公开披露(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不得诋毁其他产品、管理人、托管或销售机构 [5] - 不得登载任何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5] “1+3”信息披露规则体系 - 政策统一监管标准的同时,尊重三类产品在市场定位、客群基础等方面的客观差异 [6] - 区分公募与私募产品要求:对面向不特定公众的公募产品信息披露要求更严、内容更多,以提升透明度;私募产品则在基本要求外尊重合同约定 [6] - 公募产品信息应至少通过行业统一信息披露渠道(中国理财网)披露,同时按约定通过全国性金融类主流媒体或其他渠道披露;私募产品信息可按监管要求通过约定渠道披露 [6] - 在遵循总体原则前提下,由相关行业协会会同登记托管机构结合三类产品各自特点制定细化自律规范,形成“1+3”信息披露规则体系 [7] 业绩比较基准披露要求 - 披露业绩比较基准时,必须说明其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并重点反映其与投资策略、底层资产及金融市场表现的关系 [8] - 必须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 [8] - 披露业绩比较基准的产品,在存续期间需按规定披露过往业绩(产品成立不足一个月除外),且应自募集期开始披露,到期前不得取消披露 [8] - 同一产品同类份额的业绩比较基准在不同渠道的披露应保持一致 [8] - 产品管理人原则上不得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确需调整的应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在定期报告和更新产品说明书时披露历次调整情况 [8] - 对于存量产品,考虑到历史业绩基准参考价值较小,机构可以只披露《办法》施行后的历次业绩比较基准调整情况 [8]
监管发布资产管理信托、理财、保险资管产品统一信息披露制度
中国经营报· 2025-12-26 11:50
监管政策发布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12月25日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旨在规范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 [1] - 当前三类资产管理产品缺乏专门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要求分散且标准不完全一致,新规旨在构建适合其特点的统一信息披露制度 [1] - 《办法》立足“同类业务、相同标准”原则,统一明确了三类产品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责任义务、共性内容及内部管理要求,系统规范信息披露行为 [1] 监管核心要求 - 《办法》按照产品生命周期对募集、存续、终止各环节进行全面规范,引导行业将信息披露融入业务全过程 [2] - 在产品募集环节,重点规范产品说明书与合同内容,明确业绩比较基准要求,目标是让产品销售“看得清” [2] - 在产品存续环节,重点规范定期报告披露,要求真实准确披露净值、收益表现和投资资产情况,并强化重大事项及时披露,目标是让产品风险“厘得清” [2] - 在产品终止环节,要求披露到期公告或清算报告,内容包括收费情况、收益分配情况及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等,目标是让产品收益“算得清” [2] 实施安排 - 《办法》设定的正式施行时间为2026年9月1日,为银行保险机构预留了约8个月的调整过渡期 [2] - 过渡期旨在便于各方稳妥推进产品文本修改、系统改造对接等工作 [2]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 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金融时报· 2025-12-26 10:37
监管政策发布 - 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规范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 [1] - 该《办法》旨在强化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1] 政策出台背景 - 当前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均无专门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 [1] - 现行信息披露要求分散在不同制度中,存在标准不完全一致等问题 [1] - 监管机构认为亟需构建适合三类资产管理产品特点的信息披露制度,统一监管规则,强化信息披露行为监管 [1] 政策核心内容 - 《办法》立足"同类业务、相同标准",统一明确了三类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责任义务、共性内容及内部管理要求 [1] - 该政策对三类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了系统规范 [1] - 政策目的在于督促机构严格履行信义义务,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1] 业绩比较基准规定 - 为保障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的连贯性,《办法》要求产品管理人原则上不得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1] - 确需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产品管理人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1] -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后,需在定期报告和更新产品说明书时披露业绩比较基准历次调整情况 [1] 后续实施安排 -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做好《办法》实施工作 [1]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管理办法 引导信息披露融入业务全过程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25-12-26 07:47
监管政策发布 -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规范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并强化投资者保护 [1] - 《办法》按照产品生命周期对募集、存续、终止各环节进行全面规范引导行业将信息披露融入业务全过程实现产品情况“三清” [1] 具体规范要求 - 在产品募集环节重点规范产品说明书、产品合同内容明确业绩比较基准要求让产品销售“看得清” [1] - 在产品存续环节重点规范定期报告披露内容要求真实准确披露净值、收益表现和投资资产情况并强化重大事项及时披露让产品风险“厘得清” [1] - 在产品终止环节要求到期公告或清算报告披露收费情况、收益分配情况、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等让产品收益“算得清” [1] 施行与过渡安排 - 《办法》正式施行时间设定为2026年9月1日为银行保险机构预留8个月左右的调整过渡期 [1] - 过渡期旨在便于各方稳妥推进产品文本修改、系统改造对接等工作 [1]
金融监管总局发文 规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行为
新浪财经· 2025-12-26 01:23
核心政策发布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12月25日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1] - 该办法旨在规范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1] 政策出台背景 - 当前三类资管产品均无专门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要求分散且标准不完全一致[1] - 亟需构建适合三类产品特点的统一信息披露制度,以强化行为监管[1] 核心监管原则 - 立足“同类业务、相同标准”,统一明确三类产品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责任义务、共性内容及内部管理要求,提升监管一致性[1] - 充分尊重三类产品在市场定位、客群基础等方面的客观差异,作出针对性安排[1] 公募与私募产品差异化要求 - 对公募产品信息披露总体要求更严,披露内容更多,以提升透明度[1] - 对私募产品,在基本披露要求之外,尊重合同约定[1] 业绩比较基准管理要求 - 要求产品管理人原则上不得调整业绩比较基准,以保障其连贯性[2] - 确需调整的,应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在定期报告和更新产品说明书时披露历次调整情况[2] - 考虑到部分存量产品历史周期长,办法施行前的历史业绩基准参考价值较小,允许机构只披露办法施行后的历次调整情况[2] 配套制度建设 - 将制定三类产品各自的信息披露自律规范[1]
强化三类资管产品信披管理!金融监管总局最新发布
券商中国· 2025-12-25 23:41
核心观点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统一规范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 旨在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提升监管一致性 新规将于2026年9月1日施行 [1][2][3] 监管背景与目标 - 当前三类资管产品缺乏专门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 要求分散且标准不完全一致 亟需构建统一规则 [3] - 新规立足“同类业务、相同标准” 统一明确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责任义务、共性内容及内部管理要求 [1][3] - 资产管理业务的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充分信息披露是机构履行信义义务的必然要求 [3] 信息披露一般规定 - 明确了信息披露的渠道、责任、方式、禁止行为和文本要求等一般规定 [4] - 信息披露禁止行为包括: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 对实际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采用不具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的方法进行业绩比较 诋毁其他产品或机构等 [4] 全生命周期信息披露要求 - 规范产品募集、定期、临时和终止四个阶段的信息披露 [5] - 对产品说明书、业绩比较基准、发行公告、定期报告、净值披露、过往业绩、临时披露事项、到期清算报告等作出具体规定 明确披露内容和时间 [5] - 产品管理人原则上不得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确需调整的应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在定期报告和更新产品说明书时披露历次调整情况 [5] - 考虑到部分存量产品历史生命周期较长 新规施行前的历史业绩基准参考价值较小 机构可只披露新规施行后的历次调整情况 [5] 差异化与针对性安排 - 区分公募和私募产品要求 对面向不特定公众的公募产品信息披露要求更严、内容更多 以提升透明度 对私募产品则在基本要求外尊重合同约定 [6] - 公募产品信息应至少通过行业统一信息披露渠道(中国理财网)进行披露 同时按约定通过全国性金融类主流媒体或其他渠道披露 私募产品信息可按监管要求通过约定渠道披露 [6] - 在遵循总体原则前提下 将由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银行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会同相关登记托管机构 结合三类产品各自特点制定细化的信息披露自律规范 形成“1+3”规则体系 [7] 实施时间与过渡安排 - 《办法》相关规定将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2] - 为银行保险机构预留了约8个月的调整过渡期 以便稳妥推进产品文本修改、系统改造对接等工作 [2]
【金融街发布】金融监管总局发文规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行为
中国金融信息网· 2025-12-25 21:40
核心监管政策发布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12月25日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旨在规范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强化投资者保护 [1] 政策出台背景与目标 - 当前三类资管产品缺乏专门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现行要求分散且标准不完全一致,亟需构建适合其特点的统一信息披露制度 [1] - 政策目标为统一监管规则,强化信息披露行为监管 [1] 政策核心原则与框架 - 立足“同类业务、相同标准”,统一明确三类产品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责任义务、共性内容及内部管理要求,以提升监管一致性 [1] - 在统一框架下,充分尊重三类产品在市场定位、客群基础等方面的客观差异,作出针对性安排 [1] 公募与私募产品的差异化要求 - 对公募产品信息披露总体要求更严,披露内容更多,以提升透明度 [1] - 对私募产品,在基本披露要求之外,尊重合同约定,参考同业监管实践 [1] - 将制定三类产品各自的信息披露自律规范 [1] 业绩比较基准的监管要求 - 要求产品管理人原则上不得调整业绩比较基准,以保障其连贯性 [2] - 确需调整时,管理人须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在定期报告和更新产品说明书时披露历次调整情况 [2] - 考虑到部分存量产品历史生命周期较长,办法施行前的历史业绩基准对当前投资者参考价值相对较小,允许银行保险机构只披露办法施行后的历次调整情况 [2]
《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明年9月1日起施行
证券日报网· 2025-12-25 21:24
核心观点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旨在统一规范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 [1] 政策背景与目标 - 当前三类资管产品缺乏专门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要求分散且标准不完全一致,亟需构建统一规则 [1] - 政策立足“同类业务、相同标准”,统一明确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责任义务、共性内容及内部管理要求 [1] - 核心目标是督促机构履行信义义务,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1] 信息披露全流程规范 - **募集环节**:重点规范产品说明书、产品合同内容,明确业绩比较基准要求,让产品销售“看得清” [2] - **存续环节**:重点规范定期报告披露内容,要求真实准确披露净值、收益表现和投资资产情况,并强化重大事项及时披露,让产品风险“厘得清” [2] - **终止环节**:要求披露到期公告或清算报告,包括收费情况、收益分配情况、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等,让产品收益“算得清” [2] 业绩比较基准管理 - 要求产品管理人原则上不得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确需调整的应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2] - 调整情况需在定期报告和更新产品说明书中披露 [2] - 考虑到部分存量产品历史生命周期较长,机构可只披露《办法》施行后的历次业绩比较基准调整情况 [2] 施行时间与过渡安排 - 《办法》正式施行时间设定为2026年9月1日 [3] - 为银行保险机构预留约8个月的调整过渡期,以便稳妥推进产品文本修改、系统改造对接等工作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