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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有所悟 | 将党的自我革命进行到底
根据提供的文档内容,该文本主要围绕党的自我革命和全面从严治党展开,不涉及公司和行业相关内容。因此无法按照要求提取与公司或行业相关的关键要点。建议提供包含企业动态、行业趋势或经济数据的新闻素材以便进行专业分析。
南京:创新方式丰富内容 推动廉洁教育入脑入心
根据提供的新闻内容,该文档主要涉及南京市纪委监委的警示教育活动,不包含公司和行业相关内容。因此无法按照要求提取关键要点。建议提供包含企业运营、市场动态或行业趋势的财经类新闻素材进行分析。
纪委书记谈监督丨系统发力强化基层监督
基层纪检监察机构优化 - 福建省安溪县纪委监委通过公开招录、考察遴选、择优调任等方式补充法律、财会、审计、工程等专业人才24人,显著增强基层一线监督执纪执法力量 [1] - 完善派驻机构管理体制,制定集中办公管理办法,调整补充乡镇纪委干部36人,推动367名村级纪检委员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 [1] - 深化运用"室组地"联动机制,构建"委挂钩、室包联、组协同、镇联动"工作格局,释放基层监督叠加效应 [1] 基层监督机制创新 - 建立"派驻纪检监察组点题、挂钩联系纪检监察室审题、县纪委常委会定题"机制,实施"每季一跟踪、半年一调度、全年一评估"流程 [2] - 2024年督促解决群众诉求217个,发现问题线索26条,立案25件25人,发出纪检监察建议书18份,推动建章立制48项 [2] - 乡镇纪委聚焦教育、医疗、住房、社保等民生领域,在24个乡镇整治36个民生问题,发现问题线索47条,立案28件32人 [2] 数字化监督平台应用 - 基层小微权力监督平台公开村级财务收支、工程建设、资产资源处置等重点环节,群众可通过手机实时监督 [3] - 平台直播功能实现村级重大事务"微直播",累计发现问题线索40条,立案22件,处理54人,解决群众诉求467条 [3] - 乡村振兴智慧监管平台纳入村级工程项目招投标、专项资金管理等,设置智能监督模块,产生预警信息193条,处理13人 [3]
以片区协作推动基层监督办案效能提升
纪检监察协作机制优化 - 临沂市兰山区纪委监委通过"三统一"原则(统一协调指挥、统一调配力量、统一把关业务)深化片区协作,实现力量联合、监督联通、办案联动、系统联治[1] - 建立"区纪委监委班子成员+纪检监察室+派驻纪检监察组+镇(街道)纪(工)委"协作模式,优化整合3个纪检监察协作片区,每个片区可调度30余人[2] - 协作片区2023年集体研判问题线索384件、重点重复信访举报件14件[2] 监督体系创新 - 制定"协作片区监督清单",围绕政治监督、营商环境等细化任务,动态更新监督重点[3] - 实行"派单式"动态授权机制,组建监督检查人才库,2023年开展重点监督15次,解决问题26个[3] - 建立量化评估体系,涵盖案件查办、民生实事等8个方面11项标准[3] 办案效能提升 - 建立"简单线索指导办、复杂线索交叉办、重大线索提级办"机制,实现"室组地"资源融合[4] - 实施案件质效立体评查,制定《案件质效立体评查暨星级评定办法》规范实体、程序等关键环节[4] - 开展5期纪法教育活动,推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公益岗管理领域专项治理[4] 基层监督网络建设 - 构建"人大+司法+审计"协同监督机制,建立镇级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强化跨部门协作[5] - 整合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级纪检委员等力量,延伸监督触角至基层[5] - 编制《清廉村居暨村级监督指引手册》,细化5类50项小微权力监管事项[5]
河南拉网式排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四级贯通守好中原粮仓
高标准农田建设监督 - 河南省纪委监委发现盛湾镇旗杆岭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存在施工单位擅自替换材料并虚报预算的问题,已督促整改并对类似项目进行排查 [1] - 河南省纪检监察机关将监督高标准农田建设作为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的重要抓手,重点监督工程招投标、资金使用、管护利用等环节 [1] - 河南省已建成高标准农田8808万亩,占耕地面积近八成,为粮食总产量连续8年保持在1300亿斤以上提供支撑 [1] 问题排查与整改 - 河南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2020年以来新立项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开展"拉网式"排查,发现问题457个,立行立改330个 [2] -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联合有关部门暗访调查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和建后管护情况,发现问题线索257个并限期整改 [2] - 新县纪委监委对669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开展全面排查,发现60个问题并实行台账管理、跟踪督办 [2] 资金与廉政风险防控 - 洛阳市孟津区纪委监委对近三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进行"回头看",梳理规划设计、招标采购、工程验收等环节廉政风险点 [3] - 南乐县纪委监委通过线下审计和线上追踪资金流向,从严查处虚报工程量套取资金、截留挪用管护经费等行为 [3] - 周口市淮阳区纪委监委查处村党支部书记和机井管护员贪占机井电费问题,并督促整改农田水利设施 [3][4] 制度完善与长效机制 - 河南省纪检监察机关通过制发纪检监察建议书等方式,督促职能部门完善制度机制 [4] - 濮阳市纪委监委督促推进智慧农业系统平台建设,对高标准农田建成区进行实时监测与精准分析 [4] - 渑池县纪委监委推动建立项目立项、实施、竣工验收、设施管护、风险防控等全链条监管机制 [4]
优化业务指导载体 保障提高案件质量
案件质量提升措施 - 制定《黄石市纪委监委机关自办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及配套细则,从线索受理到初步核实等8个方面139个小项列出案件"质量清单" [1] - 实行"一案双评"机制,案件移送审理时同步开展初评并打分,15日内完成二次评查,2025年第一季度评查案件120余件 [1] - 对县区案件采取"季度评查+重处分案件提级审核"模式,评查结果与干部选拔任用及评优表彰挂钩 [1] 业务指导体系优化 - 编撰《常见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收集指引》等文件,通过构成要件释义、典型案例剖析等形式提供类型化依据 [2] - 定期发布典型案例并开设"业务微课堂",以实战性内容补齐执纪执法人员业务短板 [2] - 2024年以来案件审理室接受县区业务咨询1200余次,指导解决疑难问题400余个 [3] 人员能力建设 - 开展"以案代训"项目,选调基层干部上挂锻炼,重点提升证据关、定性关、量纪关把控能力 [3] - 组织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款适用等专题研讨,通过案例复盘形成方法论 [3] - 建立市县联系人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片区案件质量把关,将联系点质量纳入考核 [3]
增强法规制度权威性和执行力
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建设 - 贵州省纪委监委制定五年规划(2023-2027年),涵盖监督执纪执法、自身建设、内部运行等领域,规划57项制度已出台45项 [2] - 采用年度实施计划与季度考核调度机制,将制度及时性、科学性纳入考核,防范"为建而建" [2] 制度制定流程优化 - 规范性文件起草需经过调研、征求意见、咨询论证三环节,例如《贵州省推动纪检监察监督巡视巡察监督与财会监督贯通协调实施办法》两轮征求意见64条并采纳48条 [3] - 针对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问题,通过研究论证推动专项记录与追责办法出台 [3] 前置审核与备案管理 - 2024年对27项制度开展前置审核,提出86条意见,未经审核或未通过的文件不得提交审议 [4][5] - 备案审查严格执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2024年审查63件规范性文件并退回10件,建立跨部门会商机制处理分歧文件 [6] 执行评估与清理机制 - 2023-2024年对19件规范性文件开展执行后评估,结合书面调研与实地检查修订制度 [7] - 2024年清理党的十八大以来182件规范性文件,解决制度老化、碎片化问题,并固化评估经验为《规范性文件执行后评估实施办法》 [7]
单位受贿与受贿交织如何准确认定
贪污罪与受贿类犯罪定性分析 - 我国刑法中贪污罪与受贿类犯罪存在相似性 特别是在单位受贿中单位负责人将部分贿赂款据为己有的行为定性存在争议 需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准确认定[1] - 单位受贿罪的认定需满足"以单位名义实施"和"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两个要件 包括体现单位整体意志 由主管人员根据单位意志实施 且犯罪所得由单位支配[4] - 将单位应得贿赂款转为个人使用不必然构成贪污罪 关键在于该款项是否已由单位实际控制或确定为应得收入 未实际控制的款项不构成对公共财产的侵害[6] 典型案例分析 - 2016-2024年某县人民医院A科室收受药品经销商黄某"科室建设费"120余万元 由科室主任李某保管并使用或私分[2] - 2019年李某要求黄某为其女儿安排工作并支付"五险一金" 黄某通过减少给科室好处费的方式支付18万元工资及社保 李某女儿未实际工作[2] - 该科室作为国有事业单位内设机构收受财物构成单位受贿罪 李某作为主管人员应追究刑事责任 但对18万元定性存在三种争议观点[3] 18万元款项的三种定性观点 - 第一种观点认为18万元可作为单位受贿罪的量刑情节 不宜单独评价[3] -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款项属于将单位财物占为己有 构成贪污罪[3] - 第三种观点认为资金未被科室控制 应认定为李某个人受贿数额 该观点获得支持[3] 18万元不构成单位受贿罪的理由 - 李某决定将款项用于女儿个人利益 不代表单位意志 资金未归属单位支配 不符合单位受贿罪构成要件[5] -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单位犯罪需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 本案款项由个人支配[4] 18万元不构成贪污罪的理由 - 贪污罪要求侵害公共财产所有权 但该款项未被单位实际控制 也非单位确定应得收入 单位无主张权利[6] - 国有单位应得利益属于公共财产范畴 但本案款项在达成合意时尚未成为单位应得收入[6] 18万元应认定为个人受贿的依据 -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 国家工作人员使特定关系人不工作却领薪应以受贿论处[7] - 李某与黄某达成新的权钱交易合意 主观明知资金不支付给单位 客观上由特定关系人使用[7] - 李某在交易中处于主导地位 黄某为弱势方 双方形成新的行受贿合意[7]
以案明纪释法丨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自洗钱”问题后的监检衔接程序解析
监察与检察机关程序衔接 - 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犯罪中发现"自洗钱"问题时,若事实清楚且证据充分,可在起诉意见书中叙明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否则需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6][7] -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自洗钱"问题,经核实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可征求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同意后直接追加起诉 [8][9] - 对于"他洗钱"或其他洗钱共犯,若未涉及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6][7] 证据收集与使用 - 监察机关调查阶段收集的"自洗钱"证据符合刑事诉讼标准,可直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10] - 检察机关认为证据需补证的,可自行补充侦查或移送公安机关重新取证,补证后符合要求的证据可作为认定依据 [11][12] - 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的洗钱证据,若经审查或补证后满足条件,可与监察机关证据一并使用 [12] 审查起诉程序 - 监察机关已查实的"自洗钱"事实,检察机关审查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可合并职务犯罪提起公诉 [13] - 检察机关自行发现"自洗钱"问题且证据充分的,经征求相关机关同意后可追加起诉,否则移送公安机关 [14][15] - 案例一中张某某通过转账和挂名买房掩饰受贿款,证据充分可直接起诉洗钱罪 [7][13] - 案例二中刘某将贿赂款转入亲属账户并汇至境外,检察机关认定证据充分后追加起诉 [9][14] 法律依据与协作机制 - 依据《法法衔接意见》,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证据移交和起诉程序上需遵循协作配合原则 [8][10] - 国家监委与两高一部联合文件明确"自洗钱"犯罪事实查明的处理流程 [6][8] - 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适用于证据瑕疵但情节一致的案件 [11]
三堂会审丨贪污伴随的滥用职权行为是否应单独评价
案件定性分析 - 甲、乙、丙三人通过虚构2吨种子采购量套取12万元公款并私分,构成共同贪污罪而非受贿罪 因资金来源于公共财政且三人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预谋性[8][9] - 甲与丁在退休前后共同收受460万元好处费 利用甲职务便利为农资供应商谋利 构成共同受贿罪 其中甲为主犯丁为从犯[12][13][14][15] - 甲与丁为通过审批向乙行贿13.7万元 构成行贿罪共同犯罪 该行为独立于受贿罪评价范围[16][17] 法律适用争议 - 虚构采购量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与贪污罪数罪并罚 因滥用职权是贪污的手段行为 已通过贪污罪完整评价[9] - 非国家工作人员丁参与受贿行为仍构成共犯 因其与甲具有共同受贿故意并实施对接供应商、分赃等行为[13][14] 量刑情节认定 - 甲在监察机关未掌握犯罪事实时主动投案并供述贪污、行贿事实 被法院认定为自首[18][19] - 丁在留置期间才供述犯罪事实 不符合自动投案要件 不构成自首[20] 涉案金额数据 - 贪污涉案金额12万元 甲分得3万元[5] - 受贿总额668万元 其中甲单独收受208万元 与丁共同收受460万元(甲分230万元)[5][6] - 行贿金额13.7万元 用于打点审批环节[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