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电力(600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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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电力(600452) -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稿)
2025-09-29 18:17
投资审议规则 - 对外投资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提交董事会审议[7] - 标的涉及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提交董事会审议[7] -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提交董事会审议[7] - 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万元,提交董事会审议[7] - 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提交董事会审议[7] - 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万元,提交董事会审议[7] - 对外投资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9] - 标的涉及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9]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9] - 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万元,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9] 投资终止与转让 - 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经营不善破产、发生不可抗力、合同规定情形出现、公司认为必要时可终止投资[19][22] - 投资项目有悖公司经营方向、连续亏损且无市场前景、公司自身资金不足时可转让投资[22] 投资处置流程 - 处置对外投资前项目管理部门需分析论证并提交审批[19] - 对外投资收回和转让时要做好资产评估防止资产流失[19]
涪陵电力(600452)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09-29 18:17
制度审议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于2025年9月29日经公司第八届三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1] 披露要求 - 应及时依法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等[5] - 信息应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条件媒体发布,报送重庆监管局,采用中文文本[7] 责任划分 -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承担首要责任[8] -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对业务办理负直接责任[8] - 财务负责人对财务信息披露事项负直接责任[8] -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分管工作相关信息披露事项负直接责任[9] -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交所指定联络人[9] - 董事对信息披露内容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未经授权不得随意披露[10][11] - 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项应报告,对内容负责[11] - 董事长等对临时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披露承担主要责任[43] 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17] - 半年度报告需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17] - 季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17] 业绩预告 - 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特定情形,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预告[19] - 半年度出现特定情形应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预告[19] - 预计年度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变化超50%,满足条件可免予披露[19] - 预计利润总额等为负值且营收低于3亿元,应进行业绩预告[19] 其他披露规定 - 变更定期报告披露时间,需提前5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18] - 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应于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预告多项财务指标[20] - 披露业绩预告后有重大差异,应及时披露更正公告[21]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交易异常,应披露财务数据[24] -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董事会应作专项说明[25] - 董事等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性应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22] - 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后向交易所报送文件[22] - 应认真对待并及时回复交易所对定期报告的审核意见[23] 临时报告 - 应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变更公司名称等内容[25]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披露[27] - 除董事长或经理外其他董事等无法正常履职达3个月以上需披露[27] 编制与传递程序 - 定期报告编制需经总经理等组织、审计委员会审核等程序[30] - 临时报告编制需董事等报告、董事会秘书组织等程序[30] - 未公开信息传递需各部门上报、证券投资部审核等[31] 其他事项 - 符合特定情形的商业秘密信息可暂缓或豁免披露[32]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变化需告知并配合披露[34] - 通过委托或信托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控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36] - 公司董事等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38][39] - 应在董事会就重大事件形成决议等时点及时披露信息[40] - 重大事件难以保密等情形下应及时披露现状和风险因素[41] 制度施行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45]
涪陵电力(600452) -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25-09-29 18:17
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25 年 9 月 29 日经公司第八届三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 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 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 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 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 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未经公 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提供担保,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 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 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 ...
涪陵电力(600452)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5-09-29 18:17
股份转让限制 - 董事和高管任职及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25%,持股不超1000股可一次全转[3] - 年内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计算基数[4] 减持计划披露 - 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转让股份,应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报告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减持时间区间不超3个月[5] -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未实施完毕,应在相应时间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5] 信息披露要求 - 股份被法院强制执行,应在收到通知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内容[6] - 新任董事、高管等应在相关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申报个人及相关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6] - 股份发生变动,应自事实发生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公告[7] 买卖时间限制 -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等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7] 短线交易规定 - 董事、高管等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收益归公司,董事会应收回[8] - 董事会未按规定执行,股东有权要求30日内执行,未执行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股东可起诉[8] 交易行为限制 - 公司董事、高管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9] 交易流程要求 - 公司董事、高管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9] 董事会秘书职责 - 负责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并提示风险[9] - 负责管理董事和高管身份及持股数据和信息[9] - 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管买卖股票披露情况[9] 公司责任 - 及时了解董事和高管减持情况并做好规则提示[9] 违规处理 -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违规减持董事和高管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10] - 中国证监会对转让公司股份违规的董事和高管采取监管措施[10]
涪陵电力(600452)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09-29 18:17
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9 月 29 日经公司第八届三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 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公司董事组成。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共三名,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 ...
涪陵电力(600452)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09-29 18:17
第四条 薪酬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公司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 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9 月 29 日经公司第八届三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 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重 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薪酬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
涪陵电力(600452)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稿)
2025-09-29 18:17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 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 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 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 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应至少 包括一名具有会计 ...
涪陵电力(600452)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2025-09-29 18:17
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2025 年 9 月 29 日经公司第八届三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重庆涪陵电 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 ...
涪陵电力(600452) - 董事会基金管理办法
2025-09-29 18:17
(2025 年 9 月 29 日经公司第八届三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为了提高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水平和管理效率,更好地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它突出贡献人员的积极性,根据董事会工作实际需要,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特设立董事会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董事会基金提取标准: 按上年度实现销售收入总额的1.5‰或上年度董事会下达的年度净利润计 划超额部分的5%提取。 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基金管理办法 第四条 董事会基金的管理: (一)董事会基金由公司财务资产部统一核算管理; (二)当年未使用完的董事会基金,转存次年继续使用; (三)当年董事会基金使用情况送公司证券投资部备案。 第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 董事会基金使用范围: (一)对公司做出突出贡献人员给予奖励; (二)董事长认为必要的专项支出。 第三条 董事会基金 ...
涪陵电力(600452) -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修订稿)
2025-09-29 18:17
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修订稿)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 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 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涪陵电力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 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 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