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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青科技(60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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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青科技(603125)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05-08 18:16
董事会秘书任职 - 设一名董事会秘书,为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2] 培训要求 - 候选人培训不少于36个课时并取得合格证书[9] - 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后续培训,被批评应参加最近一期[9] 聘任与解聘 - 原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新秘书[11] - 空缺超三月董事长代行职责[11] - 特定情形一个月内解聘[11] - 解聘需向交易所报告并说明原因[13] 责任承担 - 决议违法致损失,秘书担责,除非证明履职[15] 细则说明 - 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审议通过后生效[17]
常青科技(603125)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
2025-05-08 18:16
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 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 次卖出股份前向公司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由公司于申报计划卖出的前 15 个交 易日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 不得超过 3 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 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 的关联性。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 ...
常青科技(603125) -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2025-05-08 18:16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与《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方具有相同含 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 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 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 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 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 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 ...
常青科技(603125)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05-08 18:16
信息披露义务人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持股5%以上的股东等[5] 信息披露媒体与变更 -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等为信息披露媒体[8] - 公司变更指定报纸或网站需两个工作日内报告[9] 定期报告披露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13] - 中期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13] -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13] - 变更定期报告披露时间需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书面申请[14] 定期报告内容与审计 - 年度、中期、季度报告需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等内容[14][17]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必须审计,中期报告符合条件需审计[18] 业绩预告 - 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出现特定情形,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预告[19] - 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出现特定情形,应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预告[19] - 预计报告期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升降50%以上,满足条件可免披露业绩预告[19] 特殊情况处理 -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董事会需专项说明[20] - 发生重大事件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投资者未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23] 需关注情况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资产总额30%需关注[24]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关注[25] - 重大事件涉及标的物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3个月未完成,每隔30日公告进展[27] - 公司重大投资行为、订立重要合同等情况可能影响公司[24] -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违约、亏损等情况需关注[24] - 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经理变动等情况需关注[24] -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等计划及股权结构变化需关注[24] - 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等情况需关注[24] 临时报告处理 - 报送临时报告不符要求,承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28] 报告送达与职责 -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10日送达定期报告草案供董事审阅[32]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35] - 审计委员会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职责履行情况[35] - 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财务重大事件等信息[36] - 公司总部及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是信息披露报告第一责任人[37] - 公司子公司重大事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报告[38] - 公司董事等应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38] - 公司董事长等对公司临时报告和财务报告信息披露承担主要责任[39] 档案管理 -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相关内容[40] -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41] -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信息披露文件档案管理[41] - 董事、高管履职情况由董事会秘书或指定记录员记录并保管[41] 人员责任与制度执行 - 人员失职致信息披露违规,公司可处分并要求赔偿[41] - 制度与法规冲突时按法规执行[43] 时间定义 - “第一时间”指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当日[43] - “及时”指自起算日或触及披露时点两个交易日内[43] - “以上”“超过”含本数[43] 制度解释与修订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43]
常青科技(603125) - 对外投资决策制度
2025-05-08 18:16
按照投资期限分类,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是指 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 基金等;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 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长期债权 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决策制度 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 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 及《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了获取更大的收益,对外进行投 资兴办经济实体、收购兼并、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委托贷款、委托理财、购买 股票或债券等投资活动。 第三条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公司 ...
常青科技(603125)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05-08 18:16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流程 - 选聘由审计委员会审议,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决定[3] - 独立董事或1/3以上董事可提聘请议案[8] 选聘要求 - 新聘事务所近三年未受证券期货业务相关行政处罚[6] -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不高于15%[12] 费用与披露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下降20%以上需说明情况[14] 资料保存 - 审计委员会审核意见等资料保存至少10年[15] - 公司和事务所文件资料保存至少10年[19] 聘期与轮换 - 聘用聘期一年可续聘[18]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等满5年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23] 时间限制 - 改聘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21] - 年报审计期间一般不得改聘[21] 监督与处理 - 审计委员会监督,违规董事会处理[26] - 事务所严重违规不再续聘并可扣减费用[26][30] 制度相关 - 制度由董事会修订解释,按规定执行[27][28] - 制度自董事会通过生效,修改亦同[29]
常青科技(603125)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05-08 18:16
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 本制度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责任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 定提出相关处理意见,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情形与考量因素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工作,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 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 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 ...
常青科技(603125)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05-08 18:16
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 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充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 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 生或即将发生、尚未公开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交易量 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重大事项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 时将有关信息告知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的制度,确保重大信息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
常青科技(603125) -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2025-05-08 18:16
利润分配 - 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4] - 法定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时,留存额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4] -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决议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5] -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0%[6] - 每三年以现金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6] - 期末资产负债率超70%可不实施利润分配[6] 分红比例 - 成熟期无重大资金支出,现金分红比例最低达80%[7] - 成熟期有重大资金支出,现金分红比例最低达40%[7] - 成长期有重大资金支出,现金分红比例最低达20%[7] 政策调整 -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14] - 调整议案须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5] 监督披露 - 审计委员会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利润分配政策[17] - 年度报告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制定及执行情况[17] - 调整或变更现金分红政策需说明条件及程序合规透明情况[18] - 年度报告提示前次发行招股说明书披露内容执行情况[18] 其他规定 - 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扣减其分配的现金红利[18]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修订规则报股东会批准[20]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20] 重大投资 - 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等累计支出达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或总资产20%属重大投资计划[7] 中期分红 - 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超相应期间净利润[14]
常青科技(603125) -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5-05-08 18:16
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 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 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转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不得在公司 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间以任何形式传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