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环宇(603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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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环宇: 东方环宇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5-08-26 17:17
审计委员会设立目的 -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并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而设立审计委员会 [2] - 审计委员会是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2] 审计委员会人员组成 - 审计委员会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且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3] - 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3] - 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相同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3] - 独立董事辞职或职务解除导致比例不符时 公司需在60日内完成补选 [4] 审计委员会职责权限 - 主要职权包括监督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监督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发表意见、监督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6] - 需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7] - 特定事项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7] -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需先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7] - 审计委员会审议后需形成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 [7] 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 -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 [8] - 每季度与内部审计部门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问题报告 [8] - 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8] -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必要时可采用视频、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11] - 会议需于召开3日前发出通知 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通知期限要求 [11] 审计委员会议事与表决 - 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11] - 委员可亲自出席或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独立董事委员需亲自出席或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 [12] - 决议需经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13] - 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通讯方式下的签字表决 [15] 会议记录与档案管理 - 会议记录需包括会议日期地点、出席人员姓名、会议议程、委员发言要点、表决结果等内容 [15] - 需制作单独的会议决议并由与会委员签字确认 [16] - 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材料、授权委托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 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且保存期限为10年以上 [16] 规则制定依据与执行 - 本议事规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 [2][3] - 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悖时 按后者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规则 [16] -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17]
东方环宇: 东方环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6 17:17
核心观点 - 公司为规范内幕信息管理、加强保密工作和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而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1] 内幕信息定义及范围 - 内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 [4] - 具体范围包括经营方针重大变化、重大投资行为(如一年内购买或出售资产超过总资产30%)、重大合同或关联交易、重大债务违约、重大亏损、外部条件重大变化、董事或经理变动、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化、分配股利或增资计划、重大诉讼或仲裁、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债券评级变化、新增借款或对外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20%、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等 [5][2] 内幕信息知情人定义及范围 -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或实际控制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职务或业务往来可获取内幕信息人员、上市公司收购人或重大资产交易方及相关人员、证券交易场所或服务机构人员、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等 [7][3]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 不得通过业绩说明会、投资者调研或媒体采访等形式泄露信息 [4] - 外部单位无法律依据要求报送资料时公司应拒绝 依法报送时需登记外部人员为内幕知情人并提醒保密 [9] - 外部单位泄露信息时公司需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0] -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11] - 信息知情范围需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12] - 主要股东不得滥用权利索取内幕信息 [13] - 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需妥善保管 防止未经授权调阅或拷贝 [14] - 定期报告公告前 财务、证券等人员不得泄露数据 [15] -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信息后即受本制度约束 [16]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 公司需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记录知情人名单、知悉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及内容等信息 [17] -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信息之日起填写档案 董事会秘书可要求补充信息 [18] - 股东、实际控制人、证券公司、收购人等需填写其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19] - 档案需真实准确完整 分阶段送达公司 完整档案送达时间不晚于信息披露时间 [19] -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内幕信息时需按制度登记 [20] - 公司进行重大事项(如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等)时需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记录关键时点、参与人员及决策方式等 [21] - 内幕信息知情人需配合登记备案工作 及时提供变更情况 [22] -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之日起保存10年 [23] 罚则 -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违规交易需核实并追究责任 2个工作日内报送处理结果 [10] - 违规行为可能导致民事赔偿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1] - 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违反制度时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25] -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规定可能面临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造成重大损失时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6] 附则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28][29]
东方环宇: 东方环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5-08-26 17:17
核心观点 -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3706)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属专门机构,负责制定和管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业绩考核标准以及股权激励计划,确保公司人力资源战略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1][2][3] 人员构成 - 薪酬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3] - 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3] - 若独立董事辞职或职务解除导致委员会独立董事比例不符合规定,公司需在60日内完成补选 [3] 职责权限 - 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包括薪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事项 [4][5] - 董事会若未采纳委员会建议,需在决议中记载未采纳理由并披露 [4] - 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且委员有权查阅公司经营计划、财务报表、会议记录等资料 [6] 会议召开与通知 -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临时会议可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议召开 [6][7] -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可采用视频、电话等方式,会议需提前3日发出通知,内容包括时间、地点、议题等 [7][8] - 会议通知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专人送达等方式进行 [8] 议事与表决程序 - 会议需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表决,但独立董事需亲自出席或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10][11] - 表决采用一事一议原则,决议需经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为有效,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通讯签字方式 [11][12] - 涉及高级管理人员考评时,相关委员需回避表决,不足法定人数时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12] 会议决议和记录 - 会议需进行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出席人员、议程、表决结果等,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 [12][13][14] - 会议档案(包括通知、材料、授权委托书、会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以上 [15] - 委员需对会议记录和决议签字确认,若有不同意见可书面说明,与会人员需对会议内容保密 [14][15] 附则 -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适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若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冲突,需及时修订规则 [15] - 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以上"包括本数 [15]
东方环宇: 东方环宇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6 17:17
关联方与关联交易定义 -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关联自然人 [1] - 关联法人指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或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倾斜的其他组织 [1] - 关联自然人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法人的董监高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 [2][3] - 关联交易涵盖购买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租出资产等17类事项 包括转让研发项目和存贷款业务等 [3][4][6] 关联人报备机制 - 公司董事、高管、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需及时向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 [4] - 关联自然人需申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及关联关系说明 关联法人需申报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及关联关系说明 [4][6] - 公司需逐层揭示关联关系 包括控制方持股比例等信息 [4] -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会同财务部、审计部持续更新关联人清单并下发各子公司和部门 [4]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 关联交易需根据金额和净资产占比标准分别提交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4][5][7]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7]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7]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需董事会审议后披露并提交股东会 [6] - 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相同交易类别的关联交易需累计计算 [8] 关联交易豁免情形 - 与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免于审批程序 [8] - 单方面获利益不支付对价、关联人提供利率不高于LPR的借款、现金认购公开发行债券等9类交易可免于审议披露 [9] - 所有出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出资比例确定股权的共同投资可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6] 关联方回避措施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决议需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9][11]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需非关联股东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特殊事项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 - 明确禁止向董事高管提供借款 禁止通过垫支费用、资金拆借、委托投资等6种方式向关联方输送资金 [10][12] 制度实施与修订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 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10] - 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按后者执行并及时修订 [11]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后生效 修订需董事会提草案报股东会审议 [11]
东方环宇: 东方环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6 17:17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公司信息披露行为需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2] - 信息披露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禁止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2][4] -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需通过指定媒体发布并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 [2][7] 信息披露范围与标准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年度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需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 [3] - 临时报告需在发生可能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时立即披露,包括经营业绩大幅变动、重大诉讼、资产重组等 [5][6][13] - 业绩预告需在预计亏损或大幅变动时及时发布,若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出现异常波动需及时披露财务数据 [6] 重大事件披露要求 - 重大事件包括大额赔偿责任、资产减值准备、股东权益为负值、主要债务人破产等 [6] - 公司需在董事会决议、签署协议或董事知悉重大事件时点及时披露信息 [7] - 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已泄露或证券出现异常波动,公司需及时披露相关进展和风险因素 [7] - 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影响证券价格时,公司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 交易披露标准 - 交易披露标准包括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审计总资产10%以上、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等 [14] -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交易标准包括资产总额占总资产50%以上、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等 [14] - 财务资助事项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及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董事审议通过,并符合特定条件时提交股东会审议 [15][16] - 提供担保事项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及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董事审议通过,特定情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16] 关联交易披露 - 关联交易包括购买原材料、销售产品、提供劳务、共同投资等可能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17]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超30万元、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及时披露 [18]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18] - 特定关联交易可豁免审议和披露,如单方面获利、关联人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等 [18] 其他重大事项披露 - 重大诉讼或仲裁涉及金额占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 [19] -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19] - 业绩预告需在净利润为负、扭亏为盈、同比变动50%以上等情形时发布 [19] -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需于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告,媒体传闻需及时澄清 [20][21] 信息披露流程与职责 - 临时公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草拟、审核后由董事长签发,定期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协调编制并经董事会审议 [21][22] -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事务 [22] -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日常管理部门,负责起草、编制报告及信息发布 [23][24] - 财务部门需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审计部门需对信息披露相关工作进行监督 [24][25] 股份变动与监管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在股份变动后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公告 [25] - 禁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定期报告公告前15日内、业绩预告前5日内等敏感期买卖股份 [26]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短线交易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需收回收益并披露 [26] -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数据及信息披露 [26] 违规责任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对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 [27] - 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内部人员将视情节给予批评、警告、降职或撤职处分 [27] - 涉嫌违法行为将按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规定处理,责任追究情况需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27] - 中介机构或关联人擅自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27]
东方环宇: 东方环宇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6 17:17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对外担保决策制度以规范担保行为并控制经营风险 明确对外担保的定义 适用范围及审批权限 强调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并规定不得为特定情形对象提供担保 同时建立日常管理和法律责任机制 [1][2][3][4][5][6][7][8][9][10] 制度总则 - 制度制定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 - 对外担保定义为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2] -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审慎对待和控制对外担保债务风险 [2] - 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时 对方需提供反担保 [2]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2] 审批权限与程序 - 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 原则上不为公司直接/间接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第三方担保 所有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2] - 公司需对被担保人的经营财务状况 项目情况 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核实 [3] - 明确规定不得提供担保的情形 包括提供虚假资料 前一会计年度亏损 有银行借款逾期或拖欠利息记录 经营状况恶化及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况 [3] -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情形包括: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总资产30%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对象担保 单笔担保额超过净资产10% 对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担保 以及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 - 股东会审议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总资产30%的事项时 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 - 股东会审议为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时 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 - 董事会有权决定除须股东会审议批准情形以外的对外担保 且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5] - 公司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进行风险评估以支持决策 [5] - 独立董事需在年度报告中对对外担保情况作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5] - 担保合同需明确约定主债权种类 数额 债务履行期限 担保方式 担保范围及其他事项 如被担保对象向多方申请担保 需明确公司担保份额及单独责任 [5] - 担保合同由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签署 [5] 日常管理 -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 包括资信调查 评估 合同审核 后续管理及档案管理 [6] - 财务管理部门需及时向证券投资管理部门备案担保相关资料 [6] - 财务管理部门需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生产经营 资产负债 对外担保及分立合并 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 发现风险时及时采取措施 若发现恶意串通需确认担保合同无效 经济损失需向被担保人追偿 [6] 法律责任 - 公司全体董事需严格按制度及相关法规审核担保事项 并对违规或失当担保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7] - 相关审核部门 人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需追究责任 [7] 附则 - 明确"以上" "以下" "以内"含本数 "超过" "少于" "低于"不含本数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9]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不一致时以后者为准 [9][10]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修订亦同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10]
东方环宇: 东方环宇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6 17:17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运作、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并保证真实性和连续性 [1] - 依据包括《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指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并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1]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 会计师事务所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 [2] - 需拥有固定场所、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2] - 需熟悉财务会计相关法律法规且拥有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2] - 近三年负责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未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行政处罚 [2] - 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选聘程序与审计委员会职责 - 选聘需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决定 [2] - 控股股东不得干预选聘过程 [2] - 审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选聘、审查资格、监督履约情况及处理投诉 [3] - 选聘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和单一选聘 [3] - 需通过公司官网发布选聘文件并记录评价意见 [4] - 选聘程序包括资质审查、董事会审核、股东会批准及签订业务约定书 [4] 审计费用与续聘机制 - 审计费用可根据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及业务规模变化调整 [6]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需在披露文件中说明原因 [6] - 审计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同一公司审计满5年后需连续5年回避 [7] - 审计委员会需对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工作进行全面评价以决定续聘或改聘 [6]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形与程序 - 改聘情形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缺陷、人员安排不足、资质丧失或主动终止业务 [7] - 改聘需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且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改聘 [8] - 审计委员会需约见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并调查执业质量 [8] - 独立董事需对改聘议案明确发表意见 [8] - 改聘需详细披露原因、审计委员会意见、审计费用变化等信息 [9] 监督与处罚机制 -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并定期向董事会提交评估报告 [11][12] - 需高度关注异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频繁被处罚、审计团队转移或费用大幅变动等情况 [12] -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分包或转包审计业务且需避免出具质量问题报告 [12] - 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报告将依法被处罚 [13] 附则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且经股东会审议生效 [13] - 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13]
东方环宇: 东方环宇股东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5-08-26 17:17
股东会职权范围 -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包括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利润分配方案、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修改公司章程、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议担保事项、重大资产购买出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职权 [3] - 特定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4] - 达到特定标准的交易需经股东会批准,包括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交易标的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 股东会召集程序 -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1/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请求、董事会认为必要、审计委员会提议等情形下召开 [8] - 董事会应在收到独立董事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后10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同意召开时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5日内发出通知,不同意时说明理由并公告 [8]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反馈,若不同意或未反馈,股东可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审计委员会同意时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通知 [9][10] 股东会提案与通知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持有1%以上股份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11]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在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通知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审议事项、股东权利、股权登记日、联系人信息及网络投票方式等 [12] - 股东会通知应充分披露所有提案内容及董事候选人详细资料,包括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与公司关联关系、持股数量、是否受过处罚等 [13] 股东会召开与表决 - 股东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地点应便于股东参加 [14] -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17] -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18] 股东会决议与记录 -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由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由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20] -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股东人数及所持股份比例、提案审议经过、表决结果、股东质询意见等,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21][22] -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22]
东方环宇: 东方环宇董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5-08-26 17:17
董事会组成与结构 -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各1名[2] -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筹备、文件保管及股东资料管理[2] -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办公室负责人并保管印章[2] 董事会职权范围 - 董事会作为公司经营决策中心,负责经营管理法人财产并对股东会负责[2] - 职权包括召集股东会、执行股东会决议、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利润分配方案等15项具体权限[2] -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需提交股东会审议[3] 重大事项审批权限 - 所有对外担保行为均须提交董事会审批,达到特定标准的还需提交股东会批准[4] - 董事会负责审批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五条所述交易事项(未达股东会审议标准)[4] - 单笔贷款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50%由董事会审议,5%-30%由董事长审议,5%以下由总经理审批[4] 会议召集与通知机制 -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每年至少上下半年度各一次)和临时会议[4] - 定期会议需提前10日发出书面通知,临时会议需提前5日通知[6] - 会议通知需包含时间、地点、召开方式、提案内容等7项必备要素[7] 议事规则与表决程序 - 会议需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原则上应亲自出席,特殊情况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行职责[7][8] - 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采用记名书面方式,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弃权三类[10] - 决议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关联交易事项中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11][12] 会议记录与档案管理 - 会议记录需包含会议届次、出席情况、提案审议过程、表决结果等8项核心内容[13] - 会议档案(包括会议材料、录音资料、表决票、签字记录等)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14] -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档案的保存管理工作[14] 规则效力与解释权 -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16] - 规则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冲突时以后者为准,需及时修订规则[16] -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程序相同,最终解释权归董事会[16]
东方环宇(603706) - 东方环宇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的公告
2025-08-26 17:11
证券代码:603706 证券简称:东方环宇 公告编号:2025-019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 备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 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说明 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 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 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 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 定的监事会职权,不会影响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正常运行。监事会取消后,公司 《监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