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新材(605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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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莱新材(605488) -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2025-07-01 18:32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五年七月 1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君合"或"本所")为具有从事 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福莱新材"或"公司")的委托,担任福莱新材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有关事项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和《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 ...
福莱新材(605488)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增加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2025-07-01 18:3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增加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福莱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315 号)核准,公司向社 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00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 20.43 元/股,应募集资金总额 612,900,000.00 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82,268,702.32 元 (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530,631,297.68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全部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 [2021]202 号)验证。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行专户管理。 (2)截至 2025 年 6 月 23 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如下: | 序 | 项目名称 | 拟投入募集资金 | 累计已投入募集资 | | --- | --- | --- ...
福莱新材(605488)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07-01 18:32
第四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 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 ...
福莱新材(605488)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07-01 18:32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 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 业务宣传。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或危害国 家安全的,可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 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 者豁免披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 ...
福莱新材(605488) -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制度
2025-07-01 18:32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关联交易,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其 附属企业、关联方占用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 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 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 理工作细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为 ...
福莱新材(605488) - 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5-07-01 18:32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子 公司的管理,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运作,提高公司整体资产运营质量,维护公 司整体形象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被公司控股或实际控 制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 管理者、股权处置等股东权利,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服务等义务。 第四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 资产、投资等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五条 子公司应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建立对其 下属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公司相关职 ...
福莱新材(605488)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07-01 18:32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 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 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 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 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 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 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包括新聘、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 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公司依据 ...
福莱新材(605488)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07-01 18:32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 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上市规则》及上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 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 第 1 页 共 21 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加公司管理透明度,规范公司信息披露, 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福莱新材(605488)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07-01 18:32
第二章 人员组成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 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在董事会中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 1 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 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补足委员 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 ...
福莱新材(605488)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07-01 18:32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在董事会中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 2 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 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补足委员 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