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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东微(68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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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东微(688172) -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8月)
2025-08-28 22:06
信息披露规范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范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2]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相关主体等[2] - 应及时、公平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信息[6] - 公告文稿经上交所登记后在指定媒体披露,不得提前发布[7] - 发现已披露信息有误应及时发布更正等公告[7] - 信息披露前应控制知情范围,不得泄露信息和内幕交易[8] 披露工作管理 -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9] -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组织披露工作及相关事务[9] - 董事会成员对披露信息真实性等具有审核权并承担责任[10] - 审计委员会保证定期报告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进行审核[10] 定期报告披露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14] - 中期报告应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14] - 季度报告应在第3、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14] - 变更定期报告披露时间需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交易所书面申请[14]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有相关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4] - 半年度报告拟下半年利润分配等情况需审计[14]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等需披露本报告期财务数据[16] - 定期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董事会需专项说明[16] 重大事件披露 - 重大事件包括经营方针变化、重大投资等29种情况[18][19][20] - 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时点为董事会形成决议等时[21] - 已披露重大事件有进展或变化,按不同情况持续披露进展[22] - 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3] - 未达披露标准但可能影响股价的事件,公司应比照披露[24] 其他披露要求 -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公司资产总额30%等需披露[18]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情况变化需披露[19]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披露[19] - 紧急情况公司可申请股票及衍生品临时停牌并披露临时报告[24] - 董事会公告披露会议召开和审议情况[26] - 股东会公告披露会议通知和决议情况[27][28] 披露程序与责任 - 定期报告编制到披露需经多部门和程序[28] - 重大信息报告到披露有相应程序[28] - 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回复上交所问询并公告相关情况[30] - 持有、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特定情况应配合披露[32] -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时,应向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问询并澄清[33] - 通过委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34] -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泄漏未公开重大消息等[34] -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接收股东等信息及信息披露工作[34] -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负责信息披露文件档案管理[36] -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审批表记录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情况[36]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信息披露负责,部分人员承担主要责任[38] - 公司人员违反办法规定将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38] - 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和解释,自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40]
燕东微(688172)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2025-08-28 22:06
股东会召开规则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2个月内召开[2]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11] 股东会审议事项 - 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6] - 审议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7] - 审议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7] - 审议公司一年内对外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8] - 审议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8] - 审议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8] 股东会通知与登记 - 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16]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确认后不得变更[17] 股东投票相关 - 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需在股东会召开2个交易日前提供股东数据,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至少间隔2个交易日[17] - 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当日本所交易时间段,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网络投票,也可在9:15 -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18] - 股东买入超规定比例有表决权股份,超部分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32] - 公司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32] - 股东与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应回避表决,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33] -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应实行累积投票制[33] - 同一表决权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34] 股东会决议规则 - 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1/2以上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30] - 董事会工作报告、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等事项由股东会普通决议通过[30] -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事项需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31] 其他规定 - 出现股东会延期或取消情形,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9] -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35] - 股东会通过派现等提案,公司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36] - 股东会决议内容违法,股东有权请求法院认定无效[36] - 股东会程序等违法或违反章程,股东60日内可请求法院撤销决议[3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15]
燕东微(688172) -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8 22:06
审计委员会 - 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不少于3名[4] -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监察中心报告[7] -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7] - 根据审计监察中心报告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2] 审计监察中心 - 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设专职负责人1名[5] -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8]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初稿[8]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季度内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8] - 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13] - 重要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14] - 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审计一次[17] - 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其进行审计[18] 报告与披露 -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等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11] -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年度报告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22] - 公司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审计报告[23] - 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无保留结论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需做专项说明[23] -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时在指定网站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鉴证报告[23] 监督与处理 - 公司建立审计监察中心激励与约束机制,监督考核内部审计人员[25] - 内部审计人员违规由公司董事会处理,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25] - 公司内部机构不配合审计工作,董事会及时处理,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25]
燕东微(688172)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2025年8月)
2025-08-28 22:06
会议审议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事项需全体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4][5] 会议通知 - 公司应提前三日发通知并提供资料,一致同意可不受限[7] 会议召集 - 过半数独立董事推举一人召集主持,不履职时两人以上可自行召集[8] 会议表决 - 表决采取书面或举手,每人一票[7] 会议记录 - 会议工作记录及资料至少保存十年[12]
燕东微(688172)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8 22:06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2]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为前十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5] - 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或为前五股东任职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6] 独立董事提名与任期 - 董事会、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7] -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8] 独立董事履职与补选 - 辞职或被解除职务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人士,60日内完成补选[9][10] - 行使特别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2] - 应亲自出席董事会,不能出席需书面委托[13] 审计委员会规定 - 独立董事应过半数,会计专业人士任召集人[3] - 事项需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16] - 每季度至少开一次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16] 其他规定 - 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任职,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18] - 工作记录及资料保存至少10年[19]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0] - 聘请中介机构费用由公司承担[24] - 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披露[24]
燕东微(688172)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8 22:06
报告义务人 - 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2] - 职责包括收集整理、编写提交报告等[13] 报告标准 - 重大交易资产总额占比达10%以上需报告[6] - 关联交易无论金额大小需提前报告[7] - 重大诉讼涉案超1000万且占净资产10%以上需报告[8] 报告形式与材料 - 形式有书面、电子通讯、会议等[13] - 报送材料含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等[11] 责任与进展报告 - 未及时上报造成影响追究责任[13] - 已报告信息超期未完成需定期报进展[9] 制度生效 -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15]
燕东微(688172)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8 22:06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监管指引》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科创板上市规则》《监管指 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 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 ...
燕东微(688172)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2025-08-28 22:06
委员会组成与任期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5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不少于3名[4] - 设主任委员1名,由独立董事担任[6]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可连选连任[4] 会议规则 - 会议提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10] -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10] - 决议须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0] 薪酬审批 - 董事薪酬计划报董事会同意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8] -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方案报董事会批准[8] 规则生效与解释 - 规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14] - 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14]
燕东微(688172) -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8 22:06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 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独立董事应和年审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计划、审计 小组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 进行沟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加强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 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 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章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管理制度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公司总裁应当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 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 ...
燕东微(688172)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25年8月)
2025-08-28 22:06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东股份"或"公 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推动提升审计质量,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 号) 及公司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燕东股份及所属公司。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 计报告的全过程管理。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采购 行为,可以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