帕瓦股份(688184)
搜索文档
ST帕瓦(688184) -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9 19:40
内部控制制度 -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保障经营合法合规等多项目标[2] - 遵循全面性等五项原则建立内部控制制度[2][3] 内部控制体系 - 内部控制管理组织体系包括董事会等[6] - 各中心等负责人为内控第一责任人[6] 内部控制要素与范围 - 内部控制要素涵盖八项内容[7] - 制度涵盖经营各环节及专项管理制度[8][9] 风险评估与子公司管理 - 完善风险评估体系监控各类风险[12] - 加强对子公司管理控制并明确环节[12] - 子公司控股需逐层建立控制管理制度[13] 关联交易控制 - 关联交易遵循诚实信用等原则[15] - 明确关联交易审批权限等要求[16] - 达披露标准关联交易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披露[16] 对外担保 - 对外担保遵循相关原则并控制风险[20] - 为关联方担保时关联方需提供反担保[20] 募集资金管理 - 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管理并跟踪监督[24] - 变更用途须经相关决议和审议通过[25] - 董事会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披露鉴证报告[26] 投资管理 - 重大投资遵循原则控制风险[28] - 衍生产品投资制定程序、制度并限定规模[28] - 委托理财选合格受托方并跟踪资金状况[29] 信息披露与保密 -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发布联系人[31] - 各负责人为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31] - 员工对未公开信息保密并处理泄漏[32] 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 - 制定评价及自查计划,内审部检查[34] - 内审部形成报告并处理异常[35] - 董事会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37] - 会计师事务所核实评价报告[38] - 注册会计师有异议时董事会作说明[39] 绩效考核与追责 - 将内部控制执行情况作绩效考核指标[40] - 建立追责机制[40] 报告披露与资料保存 - 同时披露年度报告等相关报告[42] - 内审部资料保存不少于10年[43]
ST帕瓦(688184) -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9 19:40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的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财务风险,保障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 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 公司")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外部主 体提供资助的行为,包括不限于: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一)借款; (二)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一般水平;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管理。但属于以下情形 之一的,可免于按本制度执行: (一)公司为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二)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财务资助; (三)子公司 ...
ST帕瓦(688184) -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8月)
2025-08-29 19:40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二五年八月 目 录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发起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91330681307478340A。 | 总则 | 第一章 | | --- | --- | | 经营宗旨和范围 . 第二章 | | | 第三章 股份 | | |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 | |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 |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 |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 | | 第一节 股东 | |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 |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 | | |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 ...
ST帕瓦(688184) -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2025-08-29 19:40
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6] - 临时股东会在特定情形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6,7] 股东会审议事项 - 审议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股东会决定[5] -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七种担保情形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5] 临时股东会提议与召集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等情形可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7,10] - 董事会收到提议后应在十日内书面反馈[9,10] - 董事会同意应在决议后五日内发出通知[9,10] - 审计委员会同意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通知[10] -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特定情况下可自行召集和主持[10] 股东提案与通知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临时提案[13] - 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13] - 股东会通知应充分完整披露提案内容及相关资料[14] 其他相关规定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15] - 发出通知后延期或取消需提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示并说明原因[15] - 股东买入超规定比例有表决权股份,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该部分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22] - 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22] -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通知应披露候选人详细资料[15] - 股东委托他人出席的委托书应载明相关内容[23] -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授权签署需公证并备置指定处[24] - 股东会审议提案不得修改,变更视为新提案[26][27]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一种表决方式,重复表决以首次结果为准[26][27] -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主持人宣布表决情况和结果[28] - 召集人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特殊原因致中止或无法决议应采取措施并公告报告[30] - 股东会决议及时公告,列明出席股东等信息及表决结果等[30] - 提案未通过或变更前次决议,在公告中特别提示[31] -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34] - 本规则“以上”“内”含本数,“过”等不含本数[36] - 公告或通知在指定报刊披露,篇幅长可摘要并在指定网站公布全文[36] -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定、修订和解释,修改草案报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36][37]
ST帕瓦(688184) -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2025-08-29 19:40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公司内 部监督机制,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 业操守, ...
ST帕瓦(688184) -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2025-08-29 19:40
委员会组成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2名为独立董事[4]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4] - 设主任委员1名,由独立董事担任[4] 任期与会议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连选可连任[4] - 会议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13] -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需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4] 薪酬与考评 - 董事和高管薪酬计划报董事会批准,董事薪酬还需股东会审议[8] - 考评先述职自评,再绩效评价,最后报报酬和奖励方式[11] 其他 - 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16] - 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17]
ST帕瓦(688184) -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9 19:40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 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 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 内审部的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 ...
ST帕瓦(688184) -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2025-08-29 19:40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提高董事会规 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本规则所涉及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 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二条 董事会是本公司常设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在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下,履行其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 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董 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 设董 ...
ST帕瓦(688184) -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9 19:40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
ST帕瓦(688184) -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9 19:40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解任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如存在以下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相关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