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信至诚(688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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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信至诚(688244)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9 17:58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或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可行性[10]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0] 资金使用规定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1]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12]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可免于特定程序[14] - 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用于科技创新领域[9]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应明确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13] 协议与审批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7]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经董事会审议等[12][13]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用于其他用途需经董事会审议等[14]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信息[16]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变更实施地点,由董事会决议,无需股东会审议[16] -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需公告原项目情况、变更原因、新项目情况等内容[20] - 公司拟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需公告转让原因、已使用资金、项目完工程度等内容[19] - 募集资金项目资金支出,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由使用部门申请,财务总监审核,董事长/总经理批准;超授权范围报股东会审批[20] 监督与报告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2]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2]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3]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结论性意见[25]
永信至诚(688244) -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2025-10-29 17:58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为公司常设权力 机构,受股东会的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 心,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在股东会闭会期间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一条 为规范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保障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确保董事 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 ...
永信至诚(688244)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9 17:58
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投资 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使资金 的时间价值最大化,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 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投资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 期投资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 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长期投资指:公司投出的超过一年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 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 ...
永信至诚(688244) -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9 17:58
审计部设置 - 公司设审计部为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5] - 审计部应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领导之下或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5] 审计工作安排 - 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工作[8] - 审计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8] - 审计部应根据公司各阶段工作重点组织审计工作[8] 审计流程 - 审计部提前3个工作日发审计通知书给被审计对象[14] - 审计工作需编制工作底稿并保证其真实性[14] 审计制度 - 审计部应建立工作底稿和档案管理制度,明确资料保存时间[9] - 审计部有权要求被审计部门按时报送文件资料[9] 内部控制评价 -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11]
永信至诚(688244)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9 17:58
报告披露时间 -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10] - 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10] - 应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10] -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10] 报告审核与审议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0] - 定期报告内容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11] - 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应经审计委员会审核[11] 业绩预告与数据披露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13]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传闻致交易异常波动,应及时披露财务数据[13] 股份相关披露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披露[15][16][24] -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股东或实控人股份情况等变化应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24] 报告编制与披露流程 - 公司定期报告编制由总经理等高管起草,审计委员会审核财务信息,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22] - 临时报告由董事等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组织编制和披露[23] 重大事件披露 - 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签署协议、董高知悉并报告等时点履行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义务[17] -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影响事件,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8] - 涉及公司收购等行为致股本等重大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披露权益变动[18] - 公司证券交易被认定异常,应了解影响因素并披露[21] 关联信息报送 -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等应及时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25] - 接受委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控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25] 其他规定 -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说明具体原因和其陈述意见[26] -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秘为主要责任人[26] - 信息知情人对未公告信息有保密责任,内幕交易造成损失应赔偿[28] - 未经董事会批准披露重大信息等将追究当事人责任[28] - 违反信息披露规定造成损失应承担行政、民事责任,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29] -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应在刊登当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归档,保存不少于十年[31] - 董事等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文件资料应在收到起两个工作日内归档,保存不少于十年[31]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4]
永信至诚(688244)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9 17:58
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5]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5] 关联交易审批 - 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非关联董事审议并提交股东会[11]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非关联董事同意并提交股东会,为控股股东等担保需反担保[11] - 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披露[11]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15]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按普通或特别决议处理[16] 关联交易披露 - 关联交易标的为股权应披露财务报告,为其他资产应披露评估报告[16] - 关联交易事项表决需出席股东会非关联股东表决权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7] 日常关联交易 - 可按类别预计年度金额,超出需重新履行程序披露[17] - 协议期限超3年应每3年重新履行程序披露[17] 特定金额交易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交易经独立董事同意后履行程序披露[21] - 与关联法人成交占资产或市值0.1%以上且超300万元交易需经程序披露[21] - 与关联人交易占资产或市值1%以上且超3000万元交易应提供报告并提交股东会[21] 其他 - 与日常经营相关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评估[21] - 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公司符合条件可豁免提交股东会[21] - 制度“以上”等含本数,“超过”等不含本数[24]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24]
永信至诚(688244)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2025-10-29 17:58
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3]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两个月内召开[3] 股东会召集反馈与通知 - 独立董事等提议或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7][8][9] - 单独或合计持1%以上股份股东可在会前十日提临时提案,召集人两日内发补充通知[11]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十五日前公告通知股东[11] 股权登记与会议时间安排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12] - 发出通知后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提前两日公告说明原因[12] 投票相关规定 -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在现场会前一日下午3:00至当日上午9:30,结束不早于现场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4] - 同一表决权选一种方式,重复表决以第一次为准[21] - 未填等表决票计为“弃权”[21] 计票监票与决议公告 - 表决前推举两名非关联股东代表计票和监票[21] - 现场会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等方式[22] - 决议及时公告,提案未通过或变更前决议应特别提示[22] 其他规定 - 会议记录保存不少于十年[23] - 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派现等方案[24] - 回购普通股决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4] - 股东可在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有问题决议[25] - 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解释[27] - 控股股东等不得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24]
永信至诚(688244)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9 17:58
股份转让限制 - 核心技术人员4年内每年转让首发前股份不超上市时总数25%[6] - 董事和高管任职期每年转让股份不超总数25%,不超1000股可全转[7] - 董事和高管新增无限售股当年可转25%,新增限售股计入次年基数[8] 减持披露要求 - 董事和高管减持应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计划,时间区间不超3个月[8] 买卖时间限制 - 董事和高管在年报、半年报公告前15日及季报等公告前5日不得买卖[9] 限售解除公告 - 公司申请股份解除限售应提前5个交易日披露提示性公告[9] 信息申报要求 - 董高股份变动、个人信息变化等应2个交易日内申报[11]
永信至诚(688244) -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10月)
2025-10-29 17:58
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 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 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 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 ...
永信至诚(688244)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9 17:58
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规范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出于经营管理需要,以第三人的身 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包括以保证、财产抵押、财产质押 等形式提供的担保;下同),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 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提供对外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批准,公司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