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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新能源(00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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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新能源(001258) -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10-26 15:47
独立董事任职要求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5] - 董事会有3名独立董事,至少1名会计专业人员[6] - 有5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9]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股东等不得担任[10] 提名与任期 - 董事会、持股1%以上股东有权提名候选人[14]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续任职不超六年[16] - 满六年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候选人[16] 履职规定 - 连续两次未出席且不委托,董事会30日内提议解职[17] - 辞职或被解职致比例不符,60日内完成补选[18] - 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过半数同意[21] - 关联交易等经同意后提交审议[24] 工作保障 - 工作记录及资料至少保存十年[25]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8] - 公司提供必要条件和人员支持[32] - 享有同等知情权,公司定期通报情况[32] 会议相关 - 两名以上认为材料问题可提延期,董事会应采纳[33] - 履职受阻可报告证监会和交易所[34] - 专门会议提前三日通知,紧急可随时通知[36] - 过半数推举一人召集,不履职时两人以上可自行召集[36] - 七类事项需经审议[37][38] - 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40] 其他 - 给予与其职责适应的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并年报披露[34] - 建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风险[34] - 制度自股东会通过生效,修订亦同[45]
立新能源(001258) -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10-26 15:47
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5]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时应在2个月内召开[5] 股东会召集与通知 - 独立董事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后10日内反馈[7][8]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在作出决议后5日内发出通知[8]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14] - 年度股东会应在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应在召开15日前公告通知股东[16] 股权登记与会议安排 - 股权登记与会议时间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登记日确认后不得变更[18] 股东会延期与取消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需提前2个工作日公告[19] 投票相关规定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时间有明确限制[21] - 公司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有相关限制[28] 决议事项规定 - 普通决议事项包括董事会工作报告等[30] - 特别决议事项包括公司增减注册资本等,部分提案需特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1] 表决权限制 - 股东买入超规定比例有表决权股份,超比例部分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32] 担保与关联交易表决 - 为股东等提供担保议案,由出席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35] - 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不参与表决,公告应披露非关联股东表决情况[36] 董事选举制度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股份比例超30%等情况选举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33] 表决方式与结果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一种表决方式,重复表决以第一次结果为准[40] 决议公告与实施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提案未通过或变更需特别提示[36][37] - 股东会通过派现等提案,应在会后2个月内实施[40] 决议撤销与规则生效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规股东会决议[43] -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46][47] 会议记录保存 - 股东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39]
立新能源(001258) -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10-26 15:47
制度制订 - 公司制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时间为2025年10月[2] 管理原则 - 投资者关系管理基本原则包括合规性、平等性、主动性、诚实守信原则[5] 沟通内容与方式 -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内容涵盖公司发展战略等多方面[9] - 通过官网等多渠道、股东会等多方式沟通交流[8] 会议要求 - 特定情形应召开投资者说明会[13] - 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15] 权益维护 - 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活动[16] - 承担处理投资者诉求首要责任[17] 机制与流程 - 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15] - 活动结束后及时编制并刊载活动记录表[21] - 建立接受调研事后核实程序及信息泄露应对措施[18] 信息发布 - 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答复问题应谨慎、客观、有事实依据[20] 职责分工 -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有拟定制度等多项职责[21] - 董事长为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21] - 指定董事会办公室为职能部门[21] 工作要求 - 开展工作应严格审查信息,不得违规[23] - 人员需具备品行等素质和技能[23] - 可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系统培训[24] 档案管理 - 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25] 制度生效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审议通过后生效[28][29]
立新能源(001258) -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10-26 15:47
重大风险 - 公司营业主要资产查封、扣押等超总资产30%面临重大风险[14] 股东情况报告 - 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控人持股等情况变化需报告[16] - 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报告[16] 信息报告制度 - 重大信息实时报告,责任人提供材料,经多人审核[17][19][20] - 联络人在第一责任人签字后两工作日内上报信息[19] 信息保密 - 公司建立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4]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其解释修订[25]
立新能源(001258) -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10-26 15:47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 分。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 的承诺相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 ...
立新能源(001258) -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25-10-26 15:47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 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新疆立 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 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守保密义务,不得进行违法违规 的交易。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 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 幕交易。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
立新能源(001258) -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10-26 15:47
股份转让限制 -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董事和高管不得转让股份[11] - 离职后半年内董事和高管不得转让股份[11] - 任期内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25%[13][17] -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25%[17] - 所持股份不超1000股可一次全部转让[18] 交易时间限制 - 年度、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董事和高管不得买卖股票[12] - 季度报告、业绩预告、快报公告前5日内董事和高管不得买卖股票[13] 违规处理 -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30日内收回违规收益[14] - 公司可追究违规董事和高管责任并收回收益[24] - 公司记录并报告披露违规处理情况[26] 增持计划 - 公告需含已持股数量及占比等内容[20][21] - 拟增持下限不为零,上限不超下限一倍,期限不超六个月[21] - 承诺实施期限内完成,期限过半披露进展[21][22] - 定期报告发布未完成需披露实施情况[22] - 实施完毕公告前增持主体不得减持[22] 其他规定 - 董事和高管申报个人信息2个交易日内完成[6][7] - 股份变动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公告[9] - 当年可转未转股份计入次年计算基数[19] - 定期报告披露董事和高管买卖情况[19]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订,解释权归董事会[28]
立新能源(001258) -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10-26 15:47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 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行为,促进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司及公 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有权 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 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 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应对董 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 ...
立新能源(001258) -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2025-10-26 15:47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保障公司经营的稳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 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 效果等开展的一些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独立行使职权,不 受公司内部其他部门或者个人干涉。 第二章 ...
立新能源(001258) -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2025-10-26 15:47
投资类型 - 公司对外投资类型包括独立兴办企业、合资合作、收购兼并、股票债券基金投资等[7] 决策审批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情形之一时,由董事会审议[8]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情形之一时,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东会审议[11] - 未达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决定[10] 决策流程 - 公司对外投资决策经过提出、初审和审核三个阶段[16] 方案实施 - 公司应制订对外投资实施方案,明确出资时间、金额等内容,方案及变更需经相关方审查批准[18] - 公司总经理是对外投资方案实施主要责任人,负责总体计划等工作[19] 检查审计 -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19] - 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20] 转让回收 - 公司对外投资的转让和回收须经公司审批,达特定标准的投资项目需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策并履行审批程序[23] - 公司可因发展战略或经营方向变化等原因转让对外投资[25,26] - 转让对外投资应合理拟定价格,必要时委托专门机构评估[25] 财务审计 - 财务部门要审核对外投资相关资料并及时进行会计处理[25] - 审计部门应建立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制度[28] 监督检查 -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岗位设置、授权审批等多方面[28] - 涉及委托理财要关注审批权力、受托方情况等[29] - 涉及证券投资等要关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等[29] -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及时纠正完善[30] 责任追究 - 对造成公司投资损失的行为将追究责任[30]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