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欣新材(00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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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欣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2023-11-30 20:37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特别提示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欣新材"、"发行人"或"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与 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 则》(深证上〔2023〕100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8〕279 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 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3 年修订)》 (深证上〔2023〕110 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中国证券业协 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 号)、《首次 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中证协发〔2023〕19 号)(以下简称"《网 下投资者管理 ...
兴欣新材:公司财务报表及审阅报告(2023年1月-9月)
2023-11-30 20:37
您可使用手机"扫一扫"或进入 "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scc.mof.gov.cn】 .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审阅报告及财务报表 二〇二三年一至九月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审阅报告及财务报表 (2023 年 01 月 01 日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止) | 目录 | 页次 | | --- | --- | | 审计报告 | 1-2 | | 财务报表 | | | 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 1-4 | | 合并利润表和母公司利润表 | ર-Q | | 合并现金流量表和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 7-8 | |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受动表 | 9-12 | | 财务报表附注 | 1-80 | l l 1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DO CHINA SHU LUN PAN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I 审阅报告 一、审阅意见 我们审阅了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欣新材) 财务报表,包括2023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 年 1-9 月期间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
关于同意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2023-09-21 18:26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0815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名 称 关于同意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同意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关于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审核意见及你公司注册申请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0〕5号)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阅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意见及你公司注册申请文 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 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中国证监会 2023年9月11日 【打印】 【关闭窗口】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_招股说明书(注册稿)
2023-07-28 15:31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拓展路 2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注册稿)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履行相应程序,本招股说 明书(注册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 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 号)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注册稿) 重要声明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 人注册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 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 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1-1-1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注册稿) | 发行股票类型 | 人民币普通股(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