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通快递(002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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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通快递(002468)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5-10-27 20:09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机制,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 会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 会的职权,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成 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 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 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且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士: (一)具 ...
申通快递(002468)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10-27 20:09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 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 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包括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方式的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 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规定。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其他公司拥有实际控 制权的公司。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具体种 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保证及商业承兑汇票保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被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四条 公司可以为 ...
申通快递(002468)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10-27 20:09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充分 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 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使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不得隐 瞒关联关系,不得通过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应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四条 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 ...
申通快递(002468)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10-27 20:09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1 第一条 为规范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质量和规范信息披露程序,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 确性、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 下简称 "《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规定及《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 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或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 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通过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将相 关备查文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或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 ...
申通快递(002468) - 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10-27 20:09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 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 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 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个别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 ...
申通快递(002468)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10-27 20:09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 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请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委任证券事务代表,协 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 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 本工作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实、勤 勉地履行职责,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第 ...
申通快递(002468)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5-10-27 20:09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1 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上述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 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优化董事会和高管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 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董 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选程序、标准和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委员 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会议选 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 ...
申通快递(002468)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10-27 20:09
选聘流程 -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审计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定[2] - 选聘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等方式[5] - 公司拟更换事务所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10] 分值权重 -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7] 审计费用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公司应说明金额、定价原则等[8] 人员限制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五年,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9] 改聘情形 - 出现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重大缺陷等情形时公司应改聘[10] 改聘流程 - 年报审计期间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尽职调查后提议委任其他事务所并提交下次股东会审议[10] - 审计委员会审核改聘议案应全面了解评价并形成审核意见提交审议[10] - 公司拟改聘事务所应披露前任情况、变更原因等[12] 监督检查 -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及审计工作进展[14] 关注情形 - 审计委员会应对连续两年或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事务所等特定情形保持谨慎关注[14] - 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变动大或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需关注[14] 违规处理 -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违规且后果严重应报告董事会[14] - 承担审计业务的事务所若分包转包等严重情形,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聘用[14] 制度说明 -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冲突按相关规定执行[16] -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和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17] 制度主体及时间 - 制度涉及主体为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18] - 制度时间为2025年10月[18]
申通快递(002468) - 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10-27 20:09
定期报告披露 - 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度年报,上半年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本年度中报[5] - 定期报告财务报表至少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5] - 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应在规定截止时间前披露说明文件[6] 临时报告披露 - 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重大损失需披露[8] - 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需披露[8] - 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或新增借款、对外担保超20%需披露[8] 披露时间要求 - 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时间原则上不超两个工作日[9] - 暂缓披露期限一般不超两个月[13] 其他披露要求 - 按规定披露发行文件,含近三年审计财报及最近一期报表[5] - 董事、高管对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14] 披露流程 - 定期报告编制经多环节审阅后由董事会审议等,董秘组织披露[15][16] - 临时公告经多环节审批后以公司名义发布[17] - 重大事件发生,董事、高管通报董秘,董事长敦促披露[19] - 未公开信息由部门负责人提交董秘,按审议情况披露[20] - 信息披露经多部门审核后指定渠道披露[21] 管理与责任 - 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管理,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22] - 证券部为信息披露日常管理部门[23] - 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保存十年[25] - 人员失职致违规将受处分,制度冲突按法规执行[27]
申通快递(002468)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10-27 20:09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3] -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3]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为公司前十名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8] -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亲属不得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8] 独立董事提名与任期 -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11] - 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13] 独立董事履职与解聘 -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且不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应在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其职务[13] - 独立董事履职不符合资格应立即停止履职并辞职,未辞职董事会应启动程序免去职务,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专业人士应60日内完成补选[15] -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可辞职,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专业人士应继续履职至新任产生,公司60日内完成补选[16]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独立董事行使独立聘请中介机构等前三项特别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22] - 董事会收到独立董事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后10日内书面反馈,同意后5日内发出通知[25] -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等事项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6]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推举一人召集主持,不履职时两人及以上可自行召集[28] 独立董事履职要求 -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应明确清楚,至少包含重大事项基本情况等内容[22] - 独立董事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会议,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姓名等内容[20] - 一名独立董事一次董事会会议接受委托不超两名独立董事[20] - 独立董事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30] -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十年[33] - 年度报告编制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37] - 公司应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见面会[38] -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涉及经营业绩、资产构成等多方面[38][39] -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且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费用由公司承担[40] - 独立董事应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41][42] 公司对独立董事的保障 -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定期通报运营情况等[44] -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依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29] - 公司应不迟于规定期限向独立董事发董事会会议通知并提供资料,专门委员会会议原则上不迟于会前三日提供资料,会议资料保存至少十年[46] -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有问题可书面提延期,董事会应采纳[46] - 董事会秘书应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协助,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及时办理公告事宜[46] -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相关人员应配合,遇阻碍可向董事会说明,仍不能消除可向监管报告[47] - 独立董事履职涉及应披露信息,公司应及时披露,否则独立董事可申请披露或报告[47] - 公司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职权所需费用[47] -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年报披露[47] - 公司条件具备时可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48] 制度生效与管理 -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50][51]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