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斯(002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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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斯(002615) -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08-25 22:28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 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 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 ...
哈尔斯(002615) -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08-25 22:28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 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项,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具 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 总额与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本制度所称的"总资产""净资产"以公 司合并报表为统计口径。 第四条 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 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需经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对外担保行为,防范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
哈尔斯(002615) -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远期结售汇内控管理制度
2025-08-25 22: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 结售汇业务,降低国际贸易业务中的汇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 理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内控管理制度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内控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公司与有外汇经营结算的银行签订远期结售 汇协议,约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期限及汇率,在到期日外汇 收入或支出发生时,按照该协议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售汇的业 务。 第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 ...
哈尔斯(002615) -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08-25 22:28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强化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使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有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二)提议和召集会议; (三)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行并履行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主任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主任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是按照董事会决议设 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 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并在董事会授权下监督、检查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 案的执行情况。 第 1 页 共 6 ...
哈尔斯(002615) -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和保密制度
2025-08-25 22:28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和保密制度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和保密制度 (2025 年 8 月,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 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 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汇总。董事长 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 ...
哈尔斯(002615) -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2025-08-25 22:28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2025 年 8 月,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 用本制度。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 ...
哈尔斯(002615) -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08-25 22:28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哈 尔斯真空器皿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或"委员会")是按照 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的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选择程序和人选提名提出意见。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裁、副总裁、首席财务官、董 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 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行并履行职责; 第 1 页 共 7 页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 ...
哈尔斯(002615) -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2025-08-25 22:28
舆情制度 - 2025年8月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舆情管理制度[2] 舆情定义与范围 - 舆情包括媒体负面与不实报道等信息[4] - 管理范围涵盖日常监控维护等[5] 舆情分级与处理 - 舆情分为重大舆情和一般舆情[7][8] - 一般舆情灵活处置,重大舆情需会议决策[16] 组织架构与责任 - 成立舆情工作组,总裁任组长,董秘任副组长[9] - 未执行制度造成损失将追究责任[21]
哈尔斯(002615) -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细则
2025-08-25 22:28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细则 (2025 年 8 月,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浙江 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细则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 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挥参与 ...
哈尔斯(002615) -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08-25 22:28
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4]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时应在2个月内召开[4] 股东会审议事项 - 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7] - 审议公司与关联人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5%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7]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由股东会审议批准[53]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超5000万元,由股东会审议批准[53]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50%以上且超5000万元,由股东会审议批准[53]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超500万元,由股东会审议批准[53] - 交易成交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超5000万元,由股东会审议批准[53] - 交易产生利润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超500万元,由股东会审议批准[53] - 购买或出售资产累计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提交股东会审议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57]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58]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58]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59] - 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超70%,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59] -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59]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出席股东会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59] 股东会召集与通知 - 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在5日内发通知[8][9][11] -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特定情况下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12] -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应在收到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17] - 年度股东会应在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应在召开15日前公告通知股东,计算起始期限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16][22]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一经确认不得变更[24] 股东会投票与决议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8]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9] - 董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等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40][41]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44] -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制[45] 股东会其他规定 - 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股东会;监事会自行召集的,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监事推举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31][32][33]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如需延期或取消,应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两个交易日前公告说明原因,延期召开需披露延期后日期[25] - 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确需变更应于现场会议召开日两个交易日前通知说明原因[27] - 年度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应作过去一年工作报告,独立董事应作述职报告[34][35]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52] - 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无效;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决议内容违反规定,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60] 提名规定 - 董事候选人可由董事会提名,或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提名[19] - 独立董事候选人可由董事会、监事会提名,或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19][20]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可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人数不得超拟选举或变更的监事人数[21] 会议记录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51] 规则生效 - 本规则“以上”“内”含本数,“超过”等不含本数,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