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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斯(002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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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斯(002615) -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10-30 20:00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 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浙江哈 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裁工作细则》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 资金、股权、经评估后的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 作出资的财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投资的活动,包括: (一)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七)其他投资(含委托理财)。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 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公司主业发展,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良好的市场 前景及较好的投 ...
哈尔斯(002615) -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2025-10-30 20:00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 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025 年 10 月,需经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和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四条 ...
哈尔斯(002615) -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10-30 20:00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 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 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 ...
哈尔斯(002615) -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5-10-30 20:00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章 程 第五章 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十月 (经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一章 附则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
哈尔斯(002615) -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10-30 20:00
董事会构成 - 公司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含3名独立董事、1名职工代表董事,设董事长1名[5] 关联交易审议 - 与关联自然人超30万元、与关联法人超300万元且不超300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0.5%且不超5%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决定[8] 交易审议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由董事会审议,资产总额取账面值和评估值较高者[11]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由董事会审议,资产净额取账面值和评估值较高者[11] -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营业收入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由董事会审议[11] -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净利润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万元由董事会审议[11] - 交易成交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由董事会审议[11] - 交易产生利润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万元由董事会审议[11] 财务资助决议 - 董事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决议需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还需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12] 会议召开规则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14] -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等五种情形下应召开临时会议[14] - 董事长应自接到提议或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15] - 召开定期会议应提前十日发书面通知,临时会议提前五日,紧急时可口头通知[15][16] - 定期会议变更通知需在原定会议召开日前三日发出,不足三日需顺延或获认可[18] 会议出席与委托 - 董事会会议需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19] -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20] 决议通过规则 - 投资等重大事项方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形成决议[22] - 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人选由董事长提名,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决定聘任和解聘[23] - 公司副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裁提名,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决定聘任或解聘[23] - 董事会审议通过提案需超全体董事人数半数投赞成票,担保、财务资助事项还需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25] -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时,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三人应提交股东会审议[26] 表决相关 - 二分之一以上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问题时可要求暂缓表决[26] 会议记录与公告 -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包含日期、地点、出席董事等内容[27] - 与会董事需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签字确认,否则视为同意[27] - 董事会决议公告按深交所规定办理,决议公开前相关人员有保密义务[28] 档案保存 - 董事会档案保存期限为10年,影响超10年则保留至影响消失[28] 决议落实 - 董事长督促决议落实并通报执行情况,总裁主持实施并报告[28] - 董事长及董事可检查决议实施,违规时可召开临时董事会要求总裁纠正[29] 规则生效与修订 - 本规则经股东会批准生效,修订也需股东会审议通过[31]
哈尔斯(002615) -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10-30 20:00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10月,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 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 1 页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 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 ...
哈尔斯(002615) -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
2025-10-30 20:00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2025 年 10 月,需经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程序,切实保障股东选举公司董事的 权利,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哈尔 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 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该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董事人数,由公 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董事人选。董 事的提名推荐名单由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第 1 页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 ...
哈尔斯(002615) -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10-30 20:00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和保护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 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 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项,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具 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 总额与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本制度所称的"总资产"" ...
哈尔斯(002615) -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2025-10-30 20:00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2025 年 10 月,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 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 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公司总裁应向每位 ...
哈尔斯(002615) -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10-30 20:00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 年 10 月,需经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页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召集人。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专门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公司"、"本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有效保障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哈尔斯 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