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同科技(00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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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同科技(002831)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6 22:16
投资者关系管理目的与原则 - 目的是促进公司与投资者良性关系、建立优质投资者基础等[3] - 原则包括合规性、平等性、主动性和诚实守信原则[4][5] 特定对象与沟通内容 - 特定对象指比中小投资者更具信息优势的机构和个人,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关联人属特定对象[7] - 沟通内容涵盖发展战略、法定信息披露、经营管理信息等[8][9] 沟通方式与说明会规定 - 沟通方式有定期报告、年度报告说明会、股东会等[9] - 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21] - 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应提前两日发布通知,会议时长不少于两小时[22] - 举行业绩说明会等活动网上直播应提前两日发布公告[23] 人员与职责 - 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负责人[14] - 工作职责包括信息披露、分析投资者构成、组织活动等[15][16] 人员素质与培训 - 从事人员需具备了解公司情况、知识结构良好等素质和技能[17] - 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未授权和培训人员不得代表公司发言[19] 活动限制与资料保存 - 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原则上不得开展投资者接待活动[20] - 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24] 互动易平台规则 - 发布信息及回复应注重诚信,以事实为依据[27] - 不得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宜公开信息,保证公平性[28][29]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发布或回复[32] 信息披露与档案制度 - 向特定对象提供未公开非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34] - 活动结束后两日内编制并刊载相关文件[36] - 应建立档案制度并在活动结束后两日内报送[36] 其他规定 - 公司受处罚或谴责应在五日内召开公开致歉会[36]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40]
裕同科技(002831)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6 22:16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制度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名单和信息的真实、 准确、及时和完整。 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为内幕信 息管理具体工作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 ...
裕同科技(002831)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8月)
2025-08-26 22:16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行为,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 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 ...
裕同科技(002831) -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2025-08-26 22:16
董事会构成 - 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含三名独立董事和一名职工代表董事[4] 交易审议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资产处置30%以上提请股东会),董事会审议[10]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一千万元,董事会审议[10]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一百万元,董事会审议[10]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一千万元,董事会审议[11]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一百万元,董事会审议[11] 决策权限 - 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委托理财,董事会决定[12] -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70%以下的银行贷款,董事会决定[14]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或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5] 会议召开 - 董事会每年至少上下半年度各召开1次定期会议[19]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等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22] - 董事长应在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25] - 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分别提前10日和2日发书面通知[27] - 董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变更需在原定会议召开日前3日发书面变更通知[30] 提案提交 - 新议案需在定期会议召开前5日、临时会议召开前2日提交董事会办公室[31] 会议举行 - 董事会会议需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35] - 1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2名董事的委托[40] -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可通过视频等方式召开[41] 表决规则 - 会议主持人应提请董事对提案发表明确意见[42] - 除全体与会董事一致同意外,不得对会议通知未包括的提案表决[44] - 表决票保存期限为10年[52] - 董事会秘书需在1名独立董事监督下统计表决结果[53] - 提案未获通过,条件和因素无重大变化时,1月内董事会不审议相同提案[54] - 1/2以上与会董事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问题时,会议对议题暂缓表决[55] - 董事会审议通过提案形成决议,须超全体董事半数投赞成票,特殊规定从其规定[58] 会议记录 - 董事会会议记录若无法立即整理,应在会议结束后3日内完成,并在下一次董事会时由董事补充签署[66] 档案保存 - 董事会会议档案保存期限为10年[72] 规则生效 -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76] 规则解释 -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77] 公告时间 - 公告时间为二〇二五年八月[78]
裕同科技(002831) - 信息披露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
2025-08-26 22:16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委员会实施细则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内部控制,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是按照公司董事会决议设立的跨部门协调机构,不同 于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不改变公司原有的信息披露体系,不替代董事会秘书职能。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委员会的委员从以下人员中产生:董事长、董事(含独 立董事)、总经理(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内审负责人、 证券事务代表以及可能涉及公司重大信息生成和传递的公司相关部门、相关子公司 负责人等。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委员会常设委员,负责组织日常工作。 第四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委员为独立董事。 第六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任期与公司董事会一致,委员无 ...
裕同科技(002831) -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2025-08-26 22:16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两名,由独立 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应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董事 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其中 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四条规定在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 日内补足委员人数。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资格和义务应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审计部是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 计委员会日常的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 1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
裕同科技(002831) - 投资决策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6 22:16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 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 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 联交易》及《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 目的的投资行为。 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投入产业效益化。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总部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 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 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三条 依据本管理制度进行的投资(交易)事项包括: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
裕同科技(002831)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
2025-08-26 22:16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深圳市裕同包 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含两 名)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 份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 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其中非独立 董事不含职工董事,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 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选 ...
裕同科技(002831)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6 22:16
重大差错认定 -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涉及资产等金额占比超5%且绝对金额超500万元[6][7] -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影响盈亏性质或被责令改正属认定范围[7] - 会计报表附注财务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涉及金额占净资产1%以上担保等或10%以上其他或有事项[10] -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涉及金额占净资产10%以上重大诉讼等交易[11] -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指变动方向不一致或幅度超20%以上[12] -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指与定期报告差异幅度达20%以上[12] 责任追究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遵循客观公正等原则,结果纳入绩效考核[5] - 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董事长等承担主要责任[13] - 责任追究形式包括责令改正等,可附带经济处罚[17] 处理流程 -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并披露[7] -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审计部收集资料调查,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8] - 董事会对责任认定及处罚决议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17] 其他 - 季度报告、半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19]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0][21]
裕同科技(002831)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6 22:16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维护公司所有股东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 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 规范关联交易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 联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及《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尽量避免、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原则; (三)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关联股东及董事回避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交易、关联人及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 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