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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新能科(30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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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新能科: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4年04月)
2024-04-24 18:34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 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 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应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 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 书面意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 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 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2024 年 04 月)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进 一步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
海新能科: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2024年04月)
2024-04-24 18:34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 --- | --- | | | 页眉: | 页眉: | | 1 |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 |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 | 2 |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 | |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海新能源 | | |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三聚环保新 |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 | |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 司")对外投资控制,规范对外投 | | | 司")对外投资控制,规范对外投资 | 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证 | | | 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证对外 | 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 | | | 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 | 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 | |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劵 | 法》、《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 ...
海新能科: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2024年04月)
2024-04-24 18:34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 --- | --- | | | 页眉: | 页眉: | | 1 |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 |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 | |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2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 | | 为依法规范北京三聚 第一条 | 为依法规范北京海新能 第一条 | | | 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 | | 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 | 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 | | | 为,防范财务风险,健全内部控 | 财务风险,健全内部控制,提高公司 | | | 制,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确保 | 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公司经营稳健, | | | 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 | |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 | 3 | 法 ...
海新能科: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2024年04月)
2024-04-24 18:34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 --- | --- | | | 页眉: | 页眉: | | 1 |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 |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 | 2 |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 | 第一条 为了提高北京三聚环保 | 第一条 为了提高北京海新能 | | |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 | 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 | "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 | | |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 | |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 | |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 |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 | | 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 | 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 | |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 | 3 | 息披露管理办法 ...
海新能科:关于变更重大资产重组持续督导期间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公告
2024-04-16 17:1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出售公司持有的内蒙 古美方煤焦化有限公司70%股权构成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以下简称"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已实施完毕,独立财务顾问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恒泰长财")原委派张建军先生、陈跃杰先生、韩朕先生、何锡慧先生担任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负责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072 证券简称:海新能科 公告编号:2024-021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重大资产重组持续督导期间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恒泰长财出具的《关于变更持续督导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安 排的通知》,何锡慧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持续督导独 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本次变更后,恒泰长财委派的持续督导期间独立财务顾问主 办人为张建军先生、陈跃杰先生、韩朕先生。 特此公告。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04月16日 1 ...
海新能科:关于拟公开挂牌转让控股子公司四川鑫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55%股权并进行信息预披露的公告
2024-04-15 17:18
证券代码:300072 证券简称:海新能科 公告编号:2024-020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公开挂牌转让控股子公司四川鑫达新能源科技有限 公司55%股权并进行信息预披露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北京产权 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所持有四川鑫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55%股权。 2、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经公司研究后,决 定在北京产权交易所进行股权转让的信息预披露,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少于20个 工作日。 3、本次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 4、本次交易的方式为公开挂牌转让,因此最终的受让方、转让价格尚无法 确定,本次交易能否成功以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交易概述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新能科"或"公司")于 2024 年 04 月 15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公开挂牌转 让控股子公司四川鑫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 ...
海新能科: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04-15 17:18
证券代码:300072 证券简称:海新能科 公告编号:2024-019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04月11 日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通知,会议 于2024年04月15日上午10:00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63号馨雅大厦2层公司 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此次会议应到董事10人,实到10人,其中独立董 事4人;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张鹏程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 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拟公开挂牌转让控股子公司四川鑫达新能源科技有限 公司55%股权并进行信息预披露的议案》 根据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为优化公司产业结构,减少公司经营压力,减轻公 司经营风险,进一步优化公司资产质量,加快公司产业转型升级步伐,集中资源 聚焦公司生物能源 ...
海新能科: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变更的公告
2024-04-08 18:41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新能科")于2024 年03月21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 辞职暨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王力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及战略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王力女士不在公 司担任任何职务。为确保公司各项经营和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经公司控股股东北 京海新致低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推荐,公司董事会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审核, 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同意提名孙国平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公司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孙国平先生被选举为公司第六届非独立董事后, 由其接任王力女士在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及审计委员会中的职务。 公司于2024年04月08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非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选举孙国平先生为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并由其接任王力 ...
海新能科: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24年04月)
2024-04-08 18:41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2024 年 04 月 (经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升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质量,以及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 委、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企业。本办法所称"下属企业"指分公司、 子公司,分公司是指由公司投资注册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子公司包括全资 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及下属企业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 为。 公司及下属企业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 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责任 第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 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 ...
海新能科: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04-08 18:41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4]A0119 号 致: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 席见证贵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8 层 电话: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010-66090016 邮编:100005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