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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曼光电(30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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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曼光电(300162) -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0826)
2025-08-27 21:06
审计委员会构成 - 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超半数且至少一名为专业会计人士[4]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4]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每届不超三年,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超六年[4][5] 审计委员会职责 -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7] - 审核财务会计报告,关注重大会计等问题及舞弊可能性[9] -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和实施,审阅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9][11] - 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等[10] - 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12] 内部审计规定 - 内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重大问题立即直接报告[12] - 督导内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重大事项和大额资金往来情况[13] - 内审部门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工作[13] - 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18] 会议相关 - 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16] - 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16] - 定期会议提前五天通知,临时会议提前三天通知,紧急情况随时通知[16] - 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可建议董事会撤换[17] - 会议决议需成员过半数通过[17] 其他 -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等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8][9] - 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21] - 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23]
雷曼光电(300162)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0826)
2025-08-27 21:06
董事会秘书设置 -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任期3年,连聘可连任[2][7] 聘任与解聘 - 原任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新秘书[7] - 空缺超三月董事长代行,六个月内完成聘任[7] - 六种情形人士不得担任[4][5] - 四种情形公司应一月内解聘[9] 职责与保障 - 负责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职责[11] - 公司为履职提供便利,董事长保证知情权[12] - 履职受阻可向深交所报告[13] 其他要求 - 聘任签保密协议,离任前审查移交文件[9] - 保证任职期间参加深交所后续培训[15]
雷曼光电(300162)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0826)
2025-08-27 21:06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 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 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的规定,应当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
雷曼光电(300162) - 内部审计制度(20250826)
2025-08-27 21:06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经济活动实施的内部监督, 即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分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所进行的一种 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关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监察部,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审计监察部 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和报告工作,接受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审计监察部负责人由审计 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规模,经营管理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和相关技术人员。 第六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管理中心的领导之下 ...
雷曼光电(300162) -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50826)
2025-08-27 21:06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确保审计委员会对年度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 质量和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结 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 工作,保证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职责及程序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 投、融资活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并对有关重大问题 进行实地考察。 第六条 审计委 ...
雷曼光电(300162)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0826)
2025-08-27 21:06
认定标准 -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认定涉及资产等差错金额占比及绝对值等情况[5] -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认定涉及金额占净资产比例等情况[7] - 业绩预告及快报重大差异有相应认定标准[8] 处理流程 -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审计并披露[6] -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由审计部处理后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6] -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由审计部处理后提交董事会审议[9] 责任追究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追究责任人责任[4] - 责任追究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指标[21] - 季度、半年报信息披露差错责任追究参照执行[13] 制度相关 - 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15]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亦同[15] - 文件发布于2025年8月26日[16]
雷曼光电(300162)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0826)
2025-08-27 21:06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5] - 特定股东及其配偶等不得担任独立董事[7][8] - 需有5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7] - 最近12个月内有特定情形人员不得担任[8] 提名与选举 - 董事会、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10] -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11] 任期与履职 - 连续任职不超6年[11] - 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年[17] - 每年应披露述职报告[20] 履职规范 - 不符合规定应立即停止履职并辞职,60日内补选[11] - 辞职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专业人士应继续履职,60日内补选[12] - 连续两次未出席且不委托他人,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15] 资料保存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保存10年[19] -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资料保存10年[23] 其他规定 - 可建责任保险制度[26] - 给予与其职责适应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股东会审议并年报披露[26] - 不得从公司及主要股东等获其他利益[26] - 董事法律责任适用于独立董事[28] - 擅自离职致损失应赔偿[28] - 受证监会批评等取消收回当年津贴并披露[28] - 制度修改经股东会批准生效[30] - 制度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实施[30]
雷曼光电(300162)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0826)
2025-08-27 21:06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劵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雷曼光电(300162)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0826)
2025-08-27 21:06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二)审计委 ...
雷曼光电(300162) -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20250826)
2025-08-27 21:06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二条 公司在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信息发 布及回复的总体要求。 (一)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严格 遵守有关规定,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 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二)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谨慎、理性、 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发布的信息和回复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互动易平台披露 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 (三)公司不得使用虚假性、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 应当注重与投 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具备明确事实依据的, 公司不得在互 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 第三章 内容规范性要求 第三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容的规范要求: (一)不得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投资者提问涉及已披露事项的, 公司可以 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