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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盟新材(300200) -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08-20 18:47
审计委员会组成 - 由三名董事组成,两名独立董事[5] - 成员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6] - 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7] 审计委员会工作要求 -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与外部审计机构单独沟通会议[11] - 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半年检查重大事件和大额资金往来[12][13] 报告相关 - 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控制评价报告[12] -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13] - 年度报告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18] 会议相关 -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例会,可开临时会议[20] - 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决议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20] - 表决方式多样,临时会议可通讯表决[20] 其他 - 可聘请中介机构,费用公司支付[21] - 委员有利害关系应回避表决[22] -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29] - 会议议案及结果书面报董事会[30] - 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24] - 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25]
高盟新材(300200)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08-20 18:47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 2025 年 8 月 1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 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 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支取薪酬的正副董事长、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 ...
高盟新材(300200) -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08-20 18:47
提名委员会细则通过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于2025年8月19日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1] 提名委员会组成 - 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数[4]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4] - 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4] 提名委员会任期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届满连选可连任[4] 提名委员会会议 - 召开应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12] -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12] - 决议需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2] 其他 - 会议记录档案保管不少于十年[12] - 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15]
高盟新材(300200) - 公司章程
2025-08-20 18:47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于2011年3月17日获批发行268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4月7日在深交所上市[6] - 公司注册资本为43097.3206万元,已发行股份数为43097.3206万股,均为普通股[7][13] -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18] 股份相关规定 - 为他人取得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10%,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4] - 公司因特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合计持有不得超已发行股份总数10%,并应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17]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25%[19] 股东权益与义务 -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公司若拒绝应在15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23] - 股东对股东会、董事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决议内容有异议,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24]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要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管赔偿[25] 股东会相关 - 股东会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融资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32]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等五类交易需股东会审议[32][33]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超1000万、与关联法人交易超3000万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等关联交易需股东会审议[33] 董事会相关 -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为独立董事、一名为职工代表董事[75] - 董事会审议批准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的交易[78]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需提前十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116][82] 独立董事相关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为公司前十名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127][87] - 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中前三项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30][90] -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等事项需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31][90] 审计委员会相关 -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其中独立董事两名[93]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需经成员过半数通过[93][96] 财务与利润分配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103] - 公司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103]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104] 其他重要事项 -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97]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聘期一年,费用由股东会决定,解聘提前30天通知[114]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本公司净资产10%,可不经股东会决议[122]
高盟新材(300200) - 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08-20 18:47
战略委员会细则 - 实施细则于2025年8月19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1] - 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4]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4] 战略委员会设置 - 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委员选举产生[5]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连选可连任[4] - 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任组长[4] 会议规则 - 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12] - 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2] 其他 - 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14] - 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14]
高盟新材(300200)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08-20 18:47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于2025年8月19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 -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合规性、平等性、主动性、诚实守信原则[4] 管理责任人与部门 -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具体负责人[7] - 证券部承办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8] 人员要求与培训 -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全面了解公司及行业情况[10] -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具备良好专业知识结构和沟通协调能力等素质[10] - 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部门需对特定人员开展法规和知识培训,重大活动时举行专门培训[11] 信息披露原则 - 公司不得向证券分析师或行业分析师提供未披露重大信息,资料应平等提供[11] - 公司可自愿披露与投资决策有关信息,但不得冲突和误导投资者[15] 档案管理 -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分类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18] 沟通活动 - 公司可通过网站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及时更新并区分历史与当前信息[23] - 公司在定期报告结束等必要时可举行分析师会议等活动,确定可回答范围[25] - 公司必要时可与投资者等进行一对一沟通,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28] 现场接待 -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等需提前沟通,同意后登记并签署承诺书[30] 咨询渠道 - 公司应设立专门投资者咨询电话,专人负责且工作时间畅通,变更需尽快公布[34][38] - 公司可通过公开电子邮箱、邮寄文件、召开会议等方式与投资者沟通[36] 信息记载与披露 - 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当天需详细记载并披露相关信息[37][38] 舆情管理 - 舆情分为重大舆情和一般舆情[40][41] - 公司成立舆情工作组,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40] 违规责任 - 公司人员违反规定造成损害或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46] 公司信息 - 公司预约电话为010 - 69343241,联系地址是北京市房山区燕山东流水工业区14号[52] - 接待时间为9:30 - 11:30,14:00 - 16:30[53] - 证券代码为300200,证券简称为高盟新材[66] 保密协议 - 保密协议中的保密信息包括未公开定期报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等[60] - 若乙方违反保密协议,应赔偿甲方一切经济损失[63] 活动记录 - 需填写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记录活动类别等信息[66]
高盟新材(300200)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08-20 18:47
募集资金支取与审批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通知保荐或独董[7] - 单笔5万元以下募集资金使用,由财务和主管副总审批;5万元以上经财务报总经理审批[11] 募集资金使用限制 - 超投资计划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2]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原则上六个月内实施[14]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不影响投资计划[16] 节余资金使用规定 - 少量节余低于500万元且低于净额5%,用作其他用途可豁免程序,年报披露[21] - 节余达到或超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使用需股东会审议[21] 资金使用审议与公告 - 闲置资金现金管理需董事会审议、保荐同意,会后二日公告[18] - 暂时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需董事会审议,二日公告,到期归还并公告[19][20]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等,需董事会、保荐、股东会审议并披露[21] - 改变实施地点需董事会审议,二日公告[22] - 变更用途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二日公告[24][25] 监督与核查 - 会计设台账,内审至少每季度检查并报告[29]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项目进展,出具报告,聘请审核并披露[29] - 分析鉴证报告,提整改措施并年报披露[31] - 项目延期需董事会审议,保荐或独董发表意见并披露[31] - 保荐或独董至少半年现场检查,年度出具报告[31] - 专项报告披露核查结论[31] - 鉴证结论异常,保荐或独董分析原因提意见[31] 违规处理 - 保荐或独董发现违规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32] - 公司及董高违规承担法律责任[34] 制度相关 - 制度未尽依规定执行,抵触按新规定修订[34]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35] - 制度自股东会通过生效[35]
高盟新材(300200)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08-20 18:47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经 2025 年 8 月 1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 范董事会秘书行为,保证其认真行使职权、忠实履行义务,促进董事会的高效运作 和科学决策,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应确保董事会秘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应 当由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1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 行使相应的职权,履行相应的职责,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四条 本细则 ...
高盟新材(300200)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08-20 18:47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经 2025 年 8 月 1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下属公司(指公司的分公司及公司直 接或间接控股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下同)的 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 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指根据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 ...
高盟新材(300200) - 对外担保制度
2025-08-20 18:47
对外担保制度 公司只对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或控股子公司可对 公司提供担保,或控股子公司之间可相互担保。除上述情形外,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不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项 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能地防范因被担保人财务状 况恶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理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根据《证券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以及《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经 2025 年 8 月 1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 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