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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盟新材(300200) -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2025-08-20 18:47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经 2025 年 8 月 1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强化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的基础, 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工作中的作 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按照中国证监会、 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勤勉尽责 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公司指定财务部为公司年报沟通牵头部门,负责向审计委员会、年 审机构提供沟通会议所需生产经营信息、财务资料及其他信息,积极参与三方沟 通工作。 第二章 年度财务报告审核和沟通机制 第四 ...
高盟新材(300200) -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08-20 18:47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3]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特定情形应在两个月内召开[3] - 六种情形下应召开临时股东会,如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3] 提议与反馈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反馈[7] 提案相关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10]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10] 通知与披露 - 召集人应于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10] -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通知应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详细资料[11] 投票制度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12] -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可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应实行[29] 会议主持 - 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主持[19] 决议通过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2][23]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特别决议通过[23] 其他规定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确认后不得变更[14] - 股东买入超规定比例部分股份,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25]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征集股东权利[25] - 股东与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回避表决,其股份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5]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4] -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决议需出席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8] -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提案由董事长提出经董事会决议后提请[28] - 累积投票制下股东表决权为所持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之积[30] - 股东会对提案逐项表决,不得搁置或不予表决,审议时不得修改提案[30] - 股东会采取记名投票,同一表决权选一种方式,重复表决以首次为准[31] - 股东会表决前推举两名股东代表计票和监票,关联股东不得参与[32]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含出席股东等信息及表决结果等[33] - 提案未通过或变更前次决议需在公告中特别提示[34] -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不少于十年[34] - 控股股东和实控人不得限制中小投资者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益[36] - 股东会决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违规或内容违反章程,股东可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36] - 相关方对股东会相关事项有争议应及时起诉,判决前执行股东会决议[36] - 法院判决或裁定后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6] - 未开会、未表决等四种情形下股东会决议不成立[36] - 议事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需在指定报刊、网站刊登[38] - 议事规则中“以上”“以内”含本数,“过”等不含本数[39] - 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相关法规和章程执行[39] - 议事规则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解释[39] - 议事规则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实施[39]
高盟新材(300200) -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2025-08-20 18:47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经 2025 年 8 月 1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与加强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加强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和对外披露信息的一致性, 确保信息披露公平,避免内幕交易,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设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重要信息"是指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 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正式公告的对公司自身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财务数据、生产数据、 ...
高盟新材(300200) -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08-20 18:47
总经理工作细则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经2025年8月1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促进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 的正确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的规定,特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负责人。总经理及其 领导的经营班子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 理工作。本工作细则所适用的人员范围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聘任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因离任或因 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副总经理或其 ...
高盟新材(300200)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08-20 18:47
信息披露时间要求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9] - 中期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9] 报告审计规定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9] - 中期报告财务会计报告一般可不审计,特定情形必须审计[9] 报告内容要求 - 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10] 审议与审核流程 - 定期报告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信息经审计委员会审核[11] 业绩预告与报告期限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12] - 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原因[14] 股份相关披露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出现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披露[16] 重大事件披露 - 公司应在董事会形成决议等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义务[18] - 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长应分阶段披露进展并提示风险[18] 责任主体 -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负责实施[23] - 董事长是信息披露首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直接责任人[23] - 证券部是公开信息披露主管部门[23] - 各职能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是提供信息披露资料责任人[23] 信息发布限制 - 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23] 自查与报告 - 董事会应定期自查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并改正问题[25] - 董事知悉重大事件应立即书面报告董事会[25] 股东与关联人义务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多种情况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28][29][31][34][35]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系说明[29] - 通过委托或信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并配合披露[29] 信息报告与审核流程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24小时内报告董事长并通知董事会秘书[32] - 公司未及时披露或披露不符,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深交所报告[34] - 定期报告编制由董事会秘书部署,各部门分工完成[31] - 定期报告草案由高级管理人员编制,提请董事会审议[31] - 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财务信息事前审核,过半数通过提交董事会[31] - 对外披露信息需经各部门报告、合规审查、董事长核准等程序[32] -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有明确流程[32][33] 宣传文件审核 - 公司草拟内部刊物等宣传文件需董事会秘书审核[36] 信息保密 - 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前知情者范围应最小化且需保密[38] 特定对象沟通 - 公司与特定对象沟通需对方出具资料、签署承诺书并记录存档[39] - 董事会秘书核查特定对象报告文件需在两个工作日内回复[40] 业务信息保密 - 公司进行业务活动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需对方签署保密协议[40] 第三方公告处理 - 公司应立即披露第三方涉公司公告及影响[42] 信息发布形式 - 公司披露信息应以董事会公告形式发布[42] 信息保密与差错更正 -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生产经营情况知情者不得泄露信息[42] - 公司因定期报告差错更正需及时披露并按规定处理[43] 暂缓、豁免披露 -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47] - 应登记豁免方式等事项,涉及商业秘密还需登记更多内容[49] - 应在年报等公告后十日内报送登记材料至北京证监局和深交所[49] - 公司及相关义务人应审慎确定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范围[49] 违规处理 - 相关部门、人员违反信息披露制度致违规或损失,董事会应检查制度并采取更正措施[51] - 对违规责任人应采取处分并追究经济损失[51] 制度执行与修订 - 制度未尽事宜依国家法律法规、深交所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53] - 制度规定与后续法规抵触时依新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修订[53] 制度生效与解释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54]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55]
高盟新材(300200) - 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
2025-08-20 18:47
关联交易定义 -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公司关联人[5] - 关联交易包括购买原材料、销售产品、提供劳务等十八种事项[8][9] 决策审批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3]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特定情形股东应回避表决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14]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30万元以内(含)由董事长批准,30 - 1000万元(含)由董事会批准,超1000万元由股东会批准[15]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300万元以内(含)或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不含)由董事长批准,超300万元且占0.5%以上由董事会批准,超3000万元且占5%以上(含)由股东会批准[16] 特殊规定 - 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购买资产事项,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100%,交易对方未提供盈利担保等承诺的,公司应说明原因等[23]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0] 披露要求 - 关联交易公告应包含关联交易概述、关联方及标的基本情况等内容[23] - 关联交易协议应包含成交金额、支付方式、生效条件等内容[23] - 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需在公告披露[25] - 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30] 日常关联交易 - 公司需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超预计金额应重新履行程序和披露义务[30] -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超三年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应每三年重新履行程序和披露义务[30]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应含交易价格、定价原则等主要条款[34] 其他 - 关联交易决策记录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34]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34]
高盟新材(300200)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08-20 18:47
投资审议标准 - 非证券类投资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等,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7] - 非证券类投资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8] - 购买、出售资产交易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0] - 证券投资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投资前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7] - 证券投资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投资前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17] -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预计动用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18] -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最高合约价值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18] - 委托理财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投资前董事会审议并披露[22] - 委托理财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投资前股东会审议并披露[23] 投资信息要求 - 投资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达规定标准,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股东会召开日不超六个月[10] - 投资标的为股权以外非现金资产,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股东会召开日不超一年[10] 投资限制与管理 - 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14] -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限于与生产经营相关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14] - 证券投资或期货和衍生产品投资事项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15] - 董事会持续跟踪证券投资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15] -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最近一年经审计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及时披露[20] - 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委托理财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额度[18][19][23] -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委托理财,适用关联交易规定[18][19][23] - 董事会关注重大投资项目执行进展和效益,异常时查明原因并追责[25] 投资终止与适用范围 - 投资项目终止情形包括经营期满、经营不善、不可抗力、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等[30] - 公司终止投资原因有项目悖于经营方向、连续亏损无前景、自身资金不足等[30] - 本办法适用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32] 信息披露与保密 - 公司对外投资按《上市规则》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4] - 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34] - 子公司遵循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司享有知情权[34] - 子公司提供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报送公司[34]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6] -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相关规定执行,有抵触时按新规定执行并修订制度[36] 制度发布 - 该制度由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9日发布[37]
高盟新材(300200)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2025-08-20 18:47
制度相关 - 制度经2025年8月1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1] - 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19] 适用对象 - 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 决策主体 - 股东会决定董事报酬,审议批准制度及修订[6] - 董事会向股东会报告董事情况,审批高管薪酬分配方案[6] 薪酬构成 -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薪酬组成[10] 绩效薪酬 - 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经营业绩和个人考核确定,分一至三年发放[12] - 六种情形下高管年度绩效考核为零分,不发或追回绩效薪酬[13] 激励计划 -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激励董事、高管[15]
高盟新材(300200) -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2025-08-20 18:47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与现行有效的《上市规则》之规定具有 相同含义。本公司及纳入本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所有资金往来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 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 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 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 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 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 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1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经 2025 年 8 月 1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
高盟新材(300200) -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25-08-20 18:47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经 2025 年 8 月 1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 理结构,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 编制和信息披露中的监督作用,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的相关制度,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 尽责地开展工作,认真的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 法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 沟通制度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30 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 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四条 独立董事需要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和财务负责人关于公司本年度生产 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