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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特生物(300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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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特生物(300683) - 对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5-10-22 20:17
控股子公司定义与治理监控 - 公司持有50%以上股权或能实际控制的为控股子公司[2] - 公司通过委派董监高实现对控股子公司治理监控[6] 会议与信息披露管理 - 控股子公司重大会议通知和议题提前十五日报公司董秘[5] - 控股子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14] - 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向公司董秘备案决议及资料[15] 经营与财务管控 - 公司下达经济指标,控股子公司拟定方案报总经理审批执行[10] - 控股子公司交易执行公司内部制度[11] - 财务运作归口公司财务部,负责人由公司委派[18][19] - 按要求报送报表并接受审计,公司审计部实施审计监督[19][20][23] 人事与薪酬管理 - 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原则上由公司推荐[8] - 制定薪酬制度和员工考核奖惩方案需报公司相关部门[26][27]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解释[30][31]
海特生物(300683)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10-22 20:17
内幕信息界定 - 股东持股或控制情况变化超5%属内幕信息[9] - 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属内幕信息[9] - 主要资产抵押等超30%属内幕信息[10] 管理机制 - 董事会是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2] - 审计委员会监督登记管理制度实施[3] 流程要求 - 内幕公开后5日内报送知情人档案等[16] - 重大事项制作备忘录并签名确认[5] 责任追究 - 违规泄露信息公司有权追责[25] - 非公开信息外泄公司追究责任并补救[23] 制度相关 - 制度由董事会修订解释,审议通过后生效[29][30]
海特生物(300683)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10-22 20:17
审议批准标准 - 股东会审议批准需满足多项资产、营收、净利润等指标超50%且部分有金额要求[5][6] - 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需满足多项指标低于10%或不超一定金额[7][8] 部门职责 - 投资管理部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等[10] - 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财务管理[11][12] - 运营部参与长期权益性投资日常管理[12] - 证券事务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合规性审查与信息披露[13] 投资管理 - 确定投资方案要听取意见选最优[14] - 项目实施后可派驻产权代表跟踪管理[15][16] - 财务部门加强对外投资收益控制[16] 资产处置 - 对外投资资产处置须经相关会议决议[18] 监督报告 - 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门监督对外投资活动[22][27] - 投资管理部或运营部三年内向董事会书面报告项目情况[21] 违规处理 - 公司相关人员违规投资需纠正、赔偿损失并受处分[28] 办法说明 - 与其他文件冲突按相关文件执行[30] - 办法解释权归董事会[31] - 办法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32]
海特生物(300683) -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10-22 20:17
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合法、科学、规范、高效地行使决策权,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武汉海特生物制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行使法律、法规、规章、公 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成员共同行使董事会职权。董事会享有并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公司 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独立履行对公司、股东、社会公众、监管部门的承诺。 第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不设副董事长。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处理董事会日常工作,履行公司章程和证券交易所上市 规则等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职责。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常设办事机构,在董事会秘书 ...
海特生物(300683)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10-22 20:17
董事会秘书任职要求 - 公司应自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7] - 受证监会行政处罚等人士不得担任[4] 董事会秘书职责与管理 - 设一名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证券事务部[2] - 需签保密协议,离任前接受审查并移交事项[9][8] 董事会秘书解聘与代行 - 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职应解聘,空缺超3个月董事长代行[7][8] 信息披露 - 聘任、解聘董事会秘书等需及时公告并提交资料[7]
海特生物(300683)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5-10-22 20:17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或独财[6] 项目论证与实施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实施[11]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1] 资金置换与协议签署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有资金,应在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3]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银行签三方协议[5] 协议终止与产品期限 - 三方协议中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6]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13] 资金用途与审议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达股东会审议标准,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3] 专户设置与管理 - 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应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6] - 超募资金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6] 流动资金补充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十二个月[15] -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需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5]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应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17]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需调整投资计划[23] 资金使用审核与检查 - 公司当年使用募集资金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24]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情况现场检查[24] 资金用途变更与地点变更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审议并披露[19] -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需公告相关情况及保荐机构意见[21] 项目进展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编制专项报告披露[23] 超募资金规定适用 - 本管理办法修订前后取得超募资金适用不同规定[28]
海特生物(300683) - 公司章程
2025-10-22 20:17
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二五年十月 1 | | | | | 附 则 52 | | --- | --- | | 第十一章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公司系由武汉海特生化制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在武汉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20100724667038L。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2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2017]1165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838,760 股,于 2017 年 8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4 日经中国证监会[2020]3610 号文核准,向特定对象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8,749,12 ...
海特生物(300683)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10-22 20:17
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对外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 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 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 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 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 ...
海特生物(300683)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10-22 20:17
董事离职 - 董事辞任公司收到书面报告日生效,两交易日内披露[4] - 任期届满未获连任股东会决议通过日自动离职[5] - 股东会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日生效[5] 离职交接与义务 - 董事及高管离职后3个工作日内移交文件[9] - 董事及高管忠实义务任期结束后3年内有效[12] 股份转让限制 -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所持同类别总数25%[12] -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12] 追责与复核 - 公司发现问题董事会审议追责方案[14] - 离职人员有异议15日内可申请复核[15] 制度施行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17]
海特生物(300683) -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2025-10-22 20:17
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 公平、 公正原则,进一步规范武汉海特生 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 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 范性文件及《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 《公司章程》 "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规范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和信息披露 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控股股东是指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 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 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14 第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