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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环环保(300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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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环环保(300692)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12-10 16:32
对外投资审议规则 - 对外投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五种情况提交股东会审议[10][11] - 对外投资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五种情况由董事会审议[12] - 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累计达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2/3以上表决权通过[11] 责任追究 - 相关人员因明显过失致对外投资重大损失应担责[21] - 擅自越权审批投资项目造成损害需承担经济赔偿责任[21] - 责任人怠于履职致公司损失可视情节担责[22] 其他规定 -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23] - 对外投资活动应遵守相关规定[23]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实施[25] - 制度发布时间为2025年12月10日[26]
中环环保(300692) -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25-12-10 16:32
第五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 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独立董事应 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就年报初审意见进行沟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独立 董事应履行见面监督的职责。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加强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 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 责的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 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 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第四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独立董事应和年审注册会计师对审计 计划 ...
中环环保(300692) - 承诺管理制度
2025-12-10 16:32
承诺制度规范 - 制度规范公司及相关方承诺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3] - 承诺事项应有明确履约时限,不得用模糊词语[3] 承诺履行要求 - 相关方作出承诺前应分析可实现性,需审批应明确披露及补救措施[4] -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5] 违规处理与变更 - 违反承诺,公司董事等应要求担责[5] - 部分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特定情形可变更[5] 特殊情况规定 - 收购人承接原控股股东未履行承诺,受让方遵守原承诺[7] - 追加股份持有期限承诺,2 个交易日内通知并公告[8]
中环环保(300692)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12-10 16:32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和投 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 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公司在日常交易及在各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等需为自身提供 的抵押或质押等担保事项不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 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票、 保函等担保。 本制度所称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可以是单独 订立的书面合同(包 ...
中环环保(300692)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12-10 16:32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和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 当按照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将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或事项,在规定时 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 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 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承担信 ...
中环环保(300692)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12-10 16:32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投资 者关系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 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
中环环保(300692)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12-10 16:32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 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 1/3,其中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 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 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召集人。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与 ESG 等专门委员会。提名 委 ...
中环环保(300692)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12-10 16:32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 (五)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 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 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中环环保(300692) -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2025-12-10 16:32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持有的 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其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有关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其他情形的股东。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 ...
中环环保(300692) - 公司章程(2025年12月)
2025-12-10 16:32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6]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2375.2983万元[6] - 公司已发行股份数为42375.2983万股,均为普通股[12] 股份相关规定 - 为他人取得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2/3以上通过[13]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特定用途时,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在3年内转让或注销[17]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同类别股份总数25%,上市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20] 股东权益与诉讼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25] - 股东对股东会、董事会召集程序等有异议,可自决议作出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26]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对违规董事、高管提起诉讼[27] 股东会相关规定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38] - 董事人数不足6人等情况,公司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38]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2日内发补充通知[46] 董事会相关规定 - 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职工代表董事1人[75] -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通过[79]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等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自接到提议后5日内召集和主持[84] 利润分配与审计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107] - 公司每年现金分配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可分配利润的10%[109] - 会计师事务所聘期1年,可续聘[116] 公司合并与解散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可不经股东会决议[123] - 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128] - 公司解散应在10日内公示解散事由[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