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隆光电(3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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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隆光电(300710) -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2025-12-12 21:04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控 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的,须报公司 1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 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 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公司在国家政策、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 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境内外证 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 ...
万隆光电(300710)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2025-12-12 21:04
信息披露规定 - 公司应在规定时间通过规定媒体公开披露重大信息并备案[2]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相关主体[3] - 应及时、公平披露重大信息,保证真实、准确、完整[5] - 披露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6] - 筹划重大事项应分阶段披露进展并提示风险[7] - 符合条件可申请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信息泄露应立即披露[8] - 不得通过新闻发布等代替信息披露,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8][9] - 可申请调整适用深交所信息披露要求,需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9] - 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视同公司重大事项,参股公司按持股比例适用规定[9] 报告披露要求 - 应在规定时间披露年度、半年度和季度报告,预计不能按期披露需报告[11] - 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出现六种情形之一,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预告[12] 交易披露情形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五种情形之一,应及时披露[15]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等三种情形之一的关联交易,应及时披露[16] 重大事项披露 - 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等四种情形之一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及时披露[16][17][18] - 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合同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应及时披露[17]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应及时披露[18]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应及时披露[18] 信息披露时点 - 应在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就重大事件形成决议等三个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义务[19] - 重大事件难以保密等三种情形出现时,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现状和风险因素[19] - 已披露重大事件出现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进展或变化,应及时披露[19] 股东配合义务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等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21]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21] 信息披露管理 - 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是最终责任人[23]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25] - 董事应关注生产经营等情况并获取决策资料[26] - 审计委员会监督董事等履行信息披露职责[26] - 高级管理人员应向董事会报告经营财务重大信息[26]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事务[26] - 各部门等应指定专人报告重大信息[31] - 信息披露报告人原则上书面报告重大信息[32] 报告编制流程 - 财务部负责编制财务报表及附注并组织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33] - 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需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基础资料[33] - 董事会秘书组织编制定期报告并提交审议、审核及披露[33] 投资者沟通 - 投资者来访需提前三个工作日预约并签署承诺书[35] - 来电咨询应依据已公告内容答复,特定人员才可回复[35] 档案管理与违规处罚 - 证券事务部负责信息披露文件档案管理[36] - 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的人员将受批评、警告等处罚[38] - 信息披露违规人员可能被追究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38] - 公司对违规人员处分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深交所备案[40] 时间定义 - “及时”指自起算日或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42]
万隆光电(300710)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2025-12-12 21:04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委托理财适用公司另行制定的《委托理财管理制度》;证券投资适用 公司另行制定的《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外汇衍生品适用公司另行制 定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1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 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杭州万隆光电设备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 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或其他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新设子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除外)、向子公司追 加投资(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
万隆光电(300710) -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2月)
2025-12-12 21:04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监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 法》《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 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审计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 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增加公 司价值,促进公司发展。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 ...
万隆光电(300710)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2月)
2025-12-12 21:04
重大会计差错认定 - 涉及资产等差错金额占比超5%且绝对金额超500万元等情况认定为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6][7] - 业绩预告与年报、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差异超20%且不能合理解释认定存在重大差异[10] 责任划分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直接和领导责任,编制人员担直接责任,部门负责人担领导责任[13] - 董事长等对年报信息披露和财务报告承担主要责任[13] 处理流程 - 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采取措施,财务管理部门查实原因,董事会追究责任[20] -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更正后的年报[9] -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错误,财务管理部门收集资料提交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做决议[11] 责任追究 - 对责任人作出处罚前应听取意见并保障陈述和申辩权利[14] - 责任追究主要形式包括公司内通报批评、警告等,可结合使用[14] - 公司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不替代其应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14] 制度相关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并负责解释,经审议批准后生效[16] -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等规定执行[16] -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16]
万隆光电(300710)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2025-12-12 21:04
(2025年12月)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如出现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本制 度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公司 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万隆光电设备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或者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 的情形。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除非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选举连任, 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 第四条 ...
万隆光电(300710)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2月)
2025-12-12 21:04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1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保障社 会公众股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在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可以实 行累积投票制,为保证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董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 第四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 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在召 ...
万隆光电(300710) -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2025-12-12 21:04
提名委员会组成 - 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不少于二名,独立董事任召集人[3]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3] 提名委员会任职与会议 - 任期与董事会相同,连选可连任[3] - 每年至少开一次会,提前七天通知,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7] 决议与记录 - 决议须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表决方式多样[7] - 会议记录由董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10] 细则生效 - 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亦同[10]
万隆光电(300710) -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2025-12-12 21:04
第一条 为适应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 加强决策 科学性, 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它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战略 委员会, 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 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并由董事长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 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则其委员资格自动失效。委员在任 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 ...
万隆光电(300710)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5年12月)
2025-12-12 21:04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 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定期或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