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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斯美(300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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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斯美: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变更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2023-12-29 20:45
股份转让 - 禾凯祁源、瀚笙鼎石、瞬通临拟向熙华2号协议转让合计19,324,8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5%[3][5][6] - 禾凯祁源转让16,013,243股,占总股本4.43%,总价199,204,742.92元[6][14] - 瞬通临转让2,043,902股,占总股本0.57%,总价25,426,140.88元[17][18] - 瀚笙鼎石转让1,267,743股,占总股本0.35%,总价15,770,722.92元[22][23] - 股份转让价款分两期支付,各为20%和80%[15][19][25] 股权结构 - 转让前陈峰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28.45%股权,转让后控制29.37%股权[3][4][5] 协议相关 - 陈峰与江苏熙华青禾2号于2023年12月29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不低于18个月[5][31] - 江苏熙华青禾2号在治理事项上与陈峰保持一致行动[26] 承诺事项 - 禾凯祁源、瀚笙鼎石承诺上市36个月内不转让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减持价不低于发行价[33] - 陈峰及一致行动人承诺自交易完成日起18个月内不减持股份[35] 其他 - 转让需深交所合规确认,能否完成存在不确定性[36] - 转让不触及要约收购,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导致控制权变更[36]
贝斯美: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3-12-29 20:45
股票简称:贝斯美 股票代码:300796 上市公司名称: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苏熙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江苏熙华青禾 2 号私募 证券投资基金)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 15 号》")及相关的法律、法 规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 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确认后,方能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相关手续; 四、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 15 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 息披露义务人在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白龙江东街 9 号金鱼嘴基金大厦 B2 栋 2 单元 ...
贝斯美: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2023-12-28 16:58
董事会秘书任职 - 设1名董事会秘书,为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2] - 特定受罚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5] - 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11] - 应由特定高级管理人员担任[8] 聘任解聘流程 - 聘任前五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报送资料[11] - 上市或原任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15] - 出现特定情形一个月内解聘[15] 证券事务代表 - 聘任秘书同时聘证券事务代表协助[12] - 任职条件参照秘书,需培训合格证书[13][14] 履职要求 - 接受多方指导和考核[23] - 保管会议文件、记录并建档[18] - 筹备股东大会,核对股东资格[19] - 公告股东大会决议,管理保存文件[20] 会议通知 - 年度股东大会二十日前、临时股东大会十五日前通知并公告[19] 违规处分 - 交易所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等处分[23][24] 细则规定 - 细则自董事会通过生效[28] - 修改及解释权属董事会[29]
贝斯美:独立董事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2023-12-28 16:56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2] - 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十五日[7] - 有特定股份持有情况或股东关系的自然人及其配偶等不得担任[8] - 需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12] 独立董事提名与任期 - 董事会、监事会、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13]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任不超六年[14] 独立董事履职与监管 - 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过半数同意[21] - 部分事项需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3]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25]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十年[31] 独立董事辞职与补选 - 连续三次未亲出席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提请撤换[15] - 因特定情况致比例不符,六十日内完成补选[15] - 辞职致比例不符,继续履职至新任产生,六十日内补选[16] 独立董事费用与津贴 - 聘请中介及行使职权费用由公司承担[35] - 公司给予与其职责适应的津贴,标准经股东大会审议并年报披露[36] 公司支持与保障 - 为专门会议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25] - 保障其知情权,提供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27][29] 独立董事责任 - 擅自离职致公司损失应担责[33] - 在董事会决议签字并担责,违法违规担法律责任[33] - 受处罚或严重失职,取消和收回奖励性薪酬或津贴并披露[33][36] 制度相关 - 制度未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34] - 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37] -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37]
贝斯美: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2023-12-28 16:56
股东大会基本信息 -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1月16日召开,现场会议14时30分开始[2] - 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1月10日[6] - 现场会议地点在浙江省绍兴市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十一路2号公司二楼会议室[6] 审议事项 - 审议修订《公司章程》等7项议案,部分需三分之二以上、部分需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通过[7][8] 登记信息 - 登记时间为2024年1月15日9:00 - 16:30,地点在绍兴市经十一路2号董事会办公室[15] 投票信息 - 普通股投票代码为“350796”,简称为“斯美投票”[17] - 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1月16日9:15 - 15:00[19][21]
贝斯美:总经理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2023-12-28 16:56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明确总经理的职权、职责,规范总经理的行为,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经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 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行使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职权。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
贝斯美: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2023-12-28 16:56
证券代码: 300796 证券简称:贝斯美 公告编号:2023-078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3年12月28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 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 拟修订章程情况 | |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 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 | | --- | --- | --- | | |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 | | | 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 | 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 | | | 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 | 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 | | 会的运作。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 | | |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 ...
贝斯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2023-12-28 16:56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 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范围: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批 准,公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融资事 项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平等、自愿、公 平、诚信的原则,严格控制对外担保的风险。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 ...
贝斯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修订)
2023-12-28 16:56
重大事项审议 - 股东大会审议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交易[6] - 审议超300万元的与关联自然人关联交易及超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与关联法人关联交易[6] - 审议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达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的融资事项[6] 担保事项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股东大会审议[8]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达或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需审议[8]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审议[8]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审议[8]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审议[8] 股东大会召开 -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6个月内举行[11] - 临时股东大会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12] 股东请求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18] - 董事会不同意或未反馈,上述股东可向监事会提议,监事会同意应5日内发通知[18] 股东自行召集 - 监事会未按规定发通知,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20] 提案相关 -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3%以上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22] - 召集人收到临时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22] 通知时间 -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通知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通知股东[24] 股权登记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一旦确认不得变更[26] 延期取消 -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26] 投票时间 -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15: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30] 会议主持 -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37] 决议通过比例 - 股东大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8] 特别决议事项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特别决议通过[40] 投票权限制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比例部分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40] 投票权征集 - 公司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41] 关联交易表决 -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表决时回避,决议需出席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43] 提名资格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可提名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45] 会议记录保存 -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十年[37] 中小投资者表决 -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40] 表决投票清点 -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投票,由两名以上非关联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当场公布结果[44] 候选人相关 -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候选人需作出书面承诺[44] 累积投票制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股份比例达30%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采用累积投票制[46] 提案实施 - 股东大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将在会后2个月内实施[49] 决议撤销 - 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违规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股东大会决议[49] 资料保管 - 会议签到簿等文字资料由证券部负责保管[51] 上报披露事务 -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后向监管部门上报材料及信息披露事务[51] 规则修改 - 公司应在国家法律法规或章程修改致规则抵触、股东大会决定时修改规则[53][54] 规则披露 - 规则修改事项属法定披露信息的按规定披露[54] 规则生效 - 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59] 规则附件及解释 - 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60] - 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61]
贝斯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2023-12-28 16:56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保障独立董事有效履职,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治理中的作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绍兴贝斯 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第二章 议事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 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 资料和信息。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间限制。 第四条 通知内容应当包含以下事项:(一)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二)事 由和议题;(三)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视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