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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本信息(3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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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本信息(300925)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5-04-28 16:26
财务资助适用范围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特定控股子公司除外[3] 审议规则 - 董事会审议须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7] - 特定情形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7] - 关联参股公司资助需经特定程序并提交股东会[10] 资助延续与披露 - 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继续资助视同新行为,需重新报批[10] - 披露资助事项应公告相关内容[16] 违约处理 - 被资助对象到期未还款,财务管理中心制定补救措施并上报,证券部披露[17] 违规追责 - 违反制度造成损失,追究相关人员经济责任[20]
法本信息(300925)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04-28 16:26
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限制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或独立财务顾问[5] - 可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需在到账后六个月内进行[10]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十二个月[12]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实施[9]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9][10] - 募投项目涉及市场环境重大变化,需重新论证项目[9] 资金用途变更与审议 - 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须经股东会决议[9] - 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超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14] -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或超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22] 资金存放与管理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其他用途[5] - 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5] 资金使用差异处理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3] 资金使用监督 - 会计部门应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记录支出和投入情况[23]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并报告董事会[24]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现场检查一次[25]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5] 独立董事职责 - 独立董事应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26] - 半数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配合并承担费用[27] 其他规定 -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12个月内累计不超总额30%[14]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少量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22] - 本制度中“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29] -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不一致时以其规定为准并及时修订[29] - 本制度自股东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并实施[30]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1]
法本信息(300925)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04-28 16:26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 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 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 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 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 高 ...
法本信息(300925)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04-28 16:26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维护投资者 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包括控 股子公司)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 括了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可能是银行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 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本制度所称控股 ...
法本信息(300925)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04-28 16:25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解聘)执行财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下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 所,也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并满 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任职要 求;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法本信息(300925)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04-28 16:25
董事监事提名 -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监可实行累积投票制[2] - 董事会等3%以上股东可提名非独立董事[3] - 董事会等1%以上股东可提名独立董事[3] - 监事会等3%以上股东可提名股东代表监事[4] 候选人提出与投票规则 - 3%以上股东可在股东会前提董监候选人[5] - 股东对单个候选人投票不超有效投票权总数[6] - 投票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或总数多于累积票数无效[6] 当选与重选规则 - 当选董监票数应占出席股东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7] - 三轮重选未选出,原任董监不离任,10日内重推候选人[8]
法本信息(300925) -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胡振超)
2025-04-28 16:25
会议召开 - 2024年召开7次董事会、3次股东会,独立董事均出席[4] - 2024年召开4次审计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未缺席[5] - 2024年召开2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未缺席[6] - 2024年召开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未缺席[6] 人员变动 - 2024年1月12日完成第四届董事会成员选举[10] - 2024年1月29日通过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10] - 2024年12月31日刘志坚辞去公司职务[11] - 2025年1月3日沈启盟补选为非独立董事[11] 议案通过 - 2024年4月25日通过续聘审计机构议案,5月20日经股东会审议通过[9] - 2024年4月25日通过2024年度薪酬方案,5月20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1] - 2024年4月25日通过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12] 其他事项 - 2024年独立董事累计现场工作时间满足15个工作日[8] - 公司按时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等报告[9] - 2024年度独立董事严格履职,2025年将继续履行职责[14]
法本信息(300925)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04-28 16:25
关联交易审批额度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低于3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11] - 与关联法人交易300万元以内或占净资产绝对值低于0.5%由总经理审批[11]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超30万元由总经理提交董事会审议[11] - 与关联法人交易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由总经理提交董事会审议[11] - 与关联人交易超30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2] 关联交易审议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3人提交股东会审议[15]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决议须经出席非关联股东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19] - 董事会表决关联交易,扣除关联董事表决权,由非关联董事表决[18] 关联交易其他规定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由董事会审议后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方应提供反担保[14] - 向关联方委托理财按12个月累计额适用规定[13] - 交易标的为股权变更合并报表范围,以对应公司资产和营收为计算标准[14] - 12个月内与关联人相关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适用规定[15] - 关联股东会前向董事会披露关联关系[19] - 不得将资金提供给关联人使用[19] - 达披露标准关联交易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21] - 审议交易应了解情况并按要求聘请中介审计或评估[22] - 可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超预计重新履行程序和披露,协议超3年每3年重新履行[24] - 交易按12个月累计计算确定审议程序,可仅提交本次事项并说明前期情况[24][25] - 披露交易涉评估按规定披露,提交股东会审议评估值差异大需详细披露[25] - 董事会和独立董事对评估机构发表意见[25][26] 制度说明 - 制度中“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28] - 制度未尽按国家法律执行,不一致时修订[28] - 制度自股东会通过生效,修改亦同[29]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0]
法本信息(300925) -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04-28 16:25
总经理工作细则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经 理及经理层的工作,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公司经 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法本信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 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诚信、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 总经理履行职责应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以合理的谨 慎、注意和应有的能力在其职权和授权范围内处理公司事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从事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总经理应当严格执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相关决议,不得擅自变更、 拒 ...
法本信息(300925) - 内部审计制度
2025-04-28 16:25
内部审计制度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部审计制度,加强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与监督,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 规定》,并参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 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 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及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定的内部控制管 理制度对公司本部及公司所属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以下简称"下属企业")的经济和管理活动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向被审计单 位或组织提供与所审查的活动有关的分析、评价和建议,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 法权益,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 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