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法本信息(300925)
icon
搜索文档
法本信息: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及制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2024-04-28 15:42
公司章程修订 -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审议通过修订《公司章程》议案[1] - 修订需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10] 股东权益与义务 -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2] - 公司有合理根据可拒绝股东查阅请求,并在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说明理由[2] -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轻微瑕疵且未实质影响决议时,股东撤销权受限[3] -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请求撤销,一年内未行使则消灭[3]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3] - 召集人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内容[3] 董事任职与职责 -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等情况不能担任公司董事[3] - 负有个人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未逾3年不得担任董事等职务[4] - 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担任董事等职务[4] - 董事未经同意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等多项禁止行为[4][5] - 董事长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5] - 董事长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并告知其他董事[5] -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闭会期间行使职权需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5] -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且未委托代表出席,视为放弃该次会议投票权[6] 监事会职责 - 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书面意见[6] - 监事会可对违反规定的董事、高管提出罢免建议[6] 利润分配与公积金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7] -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7] -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留存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7]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7] - 股东大会违反规定提前分配利润,股东须退还利润[7] 公司运营决策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审计委员会审议、董事会审议,由股东大会决定[7]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净资产10%,可不经股东大会决议[8] - 公司减资需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在报纸公告,债权人30或45日内可要求清偿或担保[8]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后,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9] - 公司因特定事由解散,需在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9] 制度修订与制订 - 公司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13项制度,制订《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11][12] - 本次修订公司相关制度事项需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12]
法本信息:方正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2024-04-28 15:42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承销保荐"或"保荐机构") 作为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本信息"或"公司")的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 修订)》等有关规定,方正承销保荐对法本信息 2023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 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933 号),公司由主承销商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 3,237.0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20.08 元,共计募 ...
法本信息: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2024-04-28 15:42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 拟开展业务资金额度不超2亿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有效期一年,资金可循环使用[2] - 涉及欧元、美元、日元等币种,业务含远期结售汇等[3][5] - 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授权董事长审批及签合同[5] 风险与管理 - 业务存在汇率波动等风险,制定制度控制风险[6][7] 审批情况 - 2024年4月25日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议案,保荐机构认可[10][12][13]
法本信息: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4-04-28 15:42
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3] -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2个月内召开[3] 提议与反馈时间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在作出决议后5日内发出通知[7] -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在作出决议后5日内发出通知[7]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在作出决议后5日内发出通知[8] 通知时间 - 监事会同意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请求,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通知[9]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14] 提案相关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补充通知[13] 时间间隔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18] 延期或取消 - 股东大会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8] 投票时间 -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1] 决议通过比例 - 股东大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27] - 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7] - 《上市规则》规定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需特别决议通过[28] - 特定提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还需经出席会议的除特定股东外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9] - 股东大会对有关联关系的拟审议事项,普通决议需经出席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0][31] 投票权征集 - 公司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不得设最低持股比例限制[31] 投票制度 -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制,每一股股份拥有与应选人数相同表决权[32] 投票表决 -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重复表决以第一次结果为准[34] 决议公告 - 股东大会决议应在结束当日向深交所申请办理公告事宜[35] - 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需对多种情形进行特别提示[36] 会议记录保存 -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38] 提案实施 - 股东大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2个月内实施[38] 决议撤销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程序、方式或内容违法违规或违反章程的决议[39] 规则相关 - 规则术语含义与《公司章程》相同[41] - 公告或通知指在公司指定媒体刊登信息披露内容[42] - “以上”“内”“至少”含本数,“少于”“过半数”“多于”不含本数[43] - 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43] - 规则与国家法律等规定抵触时以其为准并修订规则[43] - 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实施[43] - 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44]
法本信息:独立董事制度
2024-04-28 15:42
独立董事制度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 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
法本信息: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3年度)
2024-04-28 15:42
债券代码:123164 债券简称:法本转债 证券代码:300925 证券简称:法本信息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23 年度) 债券受托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四月 1 重要声明 2 本报告依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 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 书》")《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等相关公开信 息披露文件、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等,由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方正 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承销保荐")编制。方正承销保 荐对本报告中所包含的从上述文件中引述内容和信息未进行独立验证,也不就 该等引述内容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 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方正承销保荐所 作的承诺或声 ...
法本信息: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2024-04-02 18:13
证券代码:300925 证券简称:法本信息 公告编号:2024-035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1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 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回 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2,5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按照回购股份价格 上限人民币 16.77 元/股计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1,490,757 股至 2,981,514 股, 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约为 0.35%至 0.70%,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 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 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和《回购股 份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 ...
法本信息: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变更名称及其他工商登记信息的公告
2024-03-05 16:39
证券代码:300925 证券简称:法本信息 公告编号:2024-033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变更名称 及其他工商登记信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 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深圳市木加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知,其名称、注册 地址发生变更。上述变更事项已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主要内容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567760M 名称:新余市木加林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康泰路 21 号 11248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严华 成立日期:2015 年 02 月 04 日 出资额:壹佰肆拾壹万元整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咨询(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 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 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的上述工商信息变更事项对公司经营活动不构成 影响,对公司的持股情况不构成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亦未发生 ...
法本信息: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2024-03-04 16:28
股份回购计划 - 拟用自有资金2500 - 5000万元回购股份[2] - 按上限价预计回购1490757 - 2981514股,占比0.35% - 0.70%[2] 回购进展 - 2024年2月5日首次回购[3] - 截至2月29日,累计回购3603300股,占比0.84%[4] - 截至2月29日,成交最高价7.90元/股,最低价7.31元/股[4] - 截至2月29日,支付资金27191858.26元(不含费用)[4]
法本信息: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补充质押的公告
2024-03-04 16:26
证券代码:300925 证券简称:法本信息 公告编号:2024-031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补充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股份补充质押基本情况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严华先生的通知,获悉严华先生将其所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办 理了补充质押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 股东 | 是否为控股 股东或第一 | 本次质押 | 占其所持 | 占公司总 | 是否为限售股 | 是否 | 质押 | 质押 | | 质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名称 | 大股东及其 | 数量(股) | | | (如是,注明 | 补充 | | 到期日 | 质权人 | 用途 | | | 一致行动人 | | 股份比例 | 股本比例 | 限售类型) | 质押 | 起始日 | | | | | 严华 | 是 | 6,100,000 | 4.6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