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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骐环保(3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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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骐环保(300929) -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
2025-06-17 19:30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2025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69人,总量330万股[2] - 副总经理各获授10万股,财务总监等各获授7万股[2] - 中层及骨干共获授276万股,占比83.64%[2] - 首次授予占公司股本总额2.4975%[2] - 激励对象有相关限制条件[3]
华骐环保(300929) -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025-06-17 19:30
股权激励计划时间节点 - 2025年5月30日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6] - 2025年5月31日至6月9日公示激励对象名单[7] - 2025年6月6日收到批复[7] - 2025年6月17日股东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8] - 2025年6月17日董事会同意以该日为授予日[8] 股权激励计划关键数据 - 向69名激励对象授予33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8] - 授予限制性股票价格为4.93元/股[10] 股权激励计划条件 - 公司授予需满足未被出具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等条件[13] - 激励对象需满足6种情形[15] 股权激励计划合规情况 - 首次授予事项已取得必要批准和授权[8][16] - 首次授予条件均已成就[15] - 首次授予符合相关规定[15][16]
华骐环保: 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证券之星· 2025-06-11 17:20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自查情况 - 公司于2025年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涉及草案、考核管理办法等议案 [1] - 自查期间为2024年11月29日至2025年5月30日 覆盖草案公告前6个月 [2] - 核查对象包括44名内幕信息知情人 均未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 [2] 内幕信息管理措施 - 公司采取充分保密措施 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管理 [2] - 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查询确认交易记录 并取得书面证明 [2] - 未发现内幕信息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的情形 [3] 文件备查情况 -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3] - 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作为核查依据 [3]
华骐环保: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证券之星· 2025-06-11 17:20
华骐环保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公司于2025年5月31日至6月9日在内部OA系统公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或不良反映 [1] - 激励对象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均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 [2] - 激励对象不包括控股股东以外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 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 子女及外籍员工 [2] 激励对象审核情况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了激励对象名单 身份证件 劳动合同及任职文件 [2] - 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 不存在不得参与股权激励的情形 [2][3]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
华骐环保(300929) - 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5-06-11 16:34
激励计划 - 公司2025年5月30日通过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1] 自查情况 - 自查期为2024年11月29日至2025年5月30日[2] - 核查44名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2][4] - 44人自查期无买卖公司股票情况[4] - 未发现内幕信息交易或泄露情形[5] 其他 - 公司已建立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制度[5] - 备查文件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等[6]
华骐环保(300929)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2025-06-11 16:34
激励计划 - 2025年5月30日公司审议通过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1] - 2025年5月31日至6月9日公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无反馈[1] 激励对象 - 激励对象不包括特定人员[4] - 激励对象无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4] 委员会意见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5]
华骐环保(300929) - 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获得安徽工业大学批复的公告
2025-06-06 16:52
新策略 - 2025年5月3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2] - 公司收到安徽工业大学对激励计划事项批复,原则同意依法依规实施[2] - 本次股权激励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
华骐环保实控人方减持套现1253万元 上市见顶扣非连亏
中国经济网· 2025-06-04 11:07
控股股东减持 - 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刘光春减持1,057,300股,均价9.41元,套现约994.91万元 [1][2] - 兰萍减持264,000股,均价9.79元,套现约258.47万元 [1][2] - 合计减持1,321,300股(占总股本1%),套现总额约1,253.38万元 [1][2] - 减持计划于2025年4月30日至5月30日通过集中竞价完成,符合此前预披露的减持比例上限 [2] 公司上市及募资情况 - 2021年1月20日于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发行2,065万股,发行价13.87元/股,首日最高价达53.45元 [3] -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2.37亿元,较原计划3.50亿元少1.13亿元 [3] - 发行费用4,906.25万元,其中国元证券获保荐承销费用3,018.87万元 [3] - 募投项目包括污水处理厂扩建(1.20亿元)、智能化设备产业化(1.00亿元)及补充营运资金(1.30亿元) [3] 财务表现 - 2024年营业收入2.79亿元,同比下滑20.30%,净利润亏损0.42亿元(上年同期盈利0.06亿元) [4] - 2024年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0.28亿元,较上年同期0.51亿元显著恶化 [4] - 2025年一季度营收0.75亿元,同比大增94.24%,净利润扭亏为0.02亿元(上年同期亏损0.09亿元) [5] - 2025年一季度经营活动现金流改善至0.12亿元(上年同期为-0.25亿元) [5] 股本及分红情况 - 2021年权益分派方案为每10股派1.3元现金(含税),合计派发1,073.58万元,并以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6股 [4] - 转增后总股本由8,258.31万股增至13,213.30万股 [4]
华骐环保(300929) - 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2025-06-03 20:36
股东持股与减持 - 刘光春持股3346426股,占比2.53%,兰萍持股264000股,占比0.20%[2] - 刘光春和兰萍计划合计减持不超1321300股,比例不超1%[2] - 刘光春、兰萍已合计减持1321300股,占比1.00%[4] - 减持价格区间9.12 - 10.04元/股[4] 影响与合规 - 本次减持不影响公司治理和控制权[6] - 减持未违反法规和承诺[5][6] - 公司无破发破净,近三年分红达标[6]
华骐环保: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5-05-30 19:31
公司基本情况 - 公司全称为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1月11日,由马鞍山市华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 [3] - 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股票代码300929,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82,583,098股 [3] - 注册资本为13,213.2956万元,法定代表人王健,注册地址为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山路409号 [4] - 经营范围涵盖环保设备制造、污水处理、环境监测、新材料研发等40余项业务领域 [4] 股权激励计划主体资格 - 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未出现解散、破产等终止情形 [5] - 经审计确认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包括未出现年报非标意见、财务造假等负面情形 [5] - 公司具备实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完整法律主体资格 [6] 股权激励计划核心内容 - 激励计划草案包含16项法定必备条款,涵盖激励目的、对象范围、股票来源、授予条件等完整要素 [7] -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69人,包括董事、高管、中层及核心骨干,不含独立董事及持股5%以上股东关联方 [9][10] - 激励股票来源为定向增发,预留部分可根据发展情况调整激励对象范围 [10] 实施程序进展 - 已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关联董事金燕回避表决,通过激励计划草案等议案 [8] - 尚需完成激励对象名单公示(≥10天)、股东大会特别决议(2/3以上通过)等程序 [8] - 股东大会前需披露内幕交易自查结果及薪酬委员会对激励对象的审核意见 [8] 合规性确认 -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担保等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12] -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认为计划有利于健全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情形 [13] - 法律意见确认计划内容及程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规要求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