屹通新材(3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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屹通新材(300930) - 《内部控制制度》2025.10修订
2025-10-24 19:49
制度建设 -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等多项制度加强管理[2][13][15][18] - 明确各层级在内部控制中的职责[3][4][17] 组织架构 - 依据法规章程建立职责分工和组织架构[5] - 明确各分子公司等岗位职责权限并动态授权[6] 风险与应急 - 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分析风险[9] - 制订重大事项议事规范和应急处理机制[12] 监督与评价 - 内部审计部门监督评价并提交报告[3][18] - 公司定期自查,董事会披露自评报告[18] - 会计师事务所核实评价,有异议董事会说明[18][19]
屹通新材(300930) -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2025.10修订
2025-10-24 19:49
资金占用防范 - 公司制定制度防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2] - 资金占用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种[2][3] - 董事长是防资金占用第一责任人[4] 资金往来规定 - 公司不得多种方式向关联方提供资金[6] - 大股东等承诺占用资金归还前不转让股份[7] - 财务管理和内审部每季度核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8] 担保相关规定 - 公司或子公司对控股股东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7] - 全体董事应严控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担保债务风险[13] 违规处理措施 - 注册会计师审计应出具占用资金专项说明[10] - 控股股东等占用资金应承担赔偿责任[12] - 董事会对协助侵占资产责任人给予处分[13] - 董事会对重大责任董事提议股东会罢免[13] - 董事对违规对外担保损失承担连带责任[13] 制度相关说明 - 制度未规定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15] - 制度与新法规有差异参照新法规执行并适时修订[15] - 制度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15]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15]
屹通新材(300930)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10修订
2025-10-24 19:48
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6] - 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公司可终止协议注销专户[7] 募集资金使用审议 -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特定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10]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等达股东会审议标准,需经股东会审议[10] - 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达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提交股东会审议[17] - 节余募集资金达或超单个或全部投资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提交股东会审议[24]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12] - 超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对项目论证[12] 协议签订与公告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6] - 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6]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7] 资金置换与使用限制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原则上在资金转入专户6个月内实施[13] -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还贷,12个月内累计不超总额30%[17] - 闲置募集资金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超12个月[18]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净额5%,可豁免审议程序[24] 资金使用其他规定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经董事会审议并公告[14,24]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需符合条件并公告[14]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6] - 公司计划用超募资金还贷或补流需符合条件[17,18] 资金管理与监督 - 公司可对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投资产品需符合条件[21] - 会计部门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记录[26] - 董事会关注资金存放等情况,当年有募集资金运用需出具专项报告并披露[26] - 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核资金使用情况并披露鉴证结论[26] - 当期使用闲置资金现金管理需披露收益等情况[27] - 鉴证结论为特定情况,董事会应分析整改并在年报披露[27] - 保荐机构至少半年现场检查资金情况,年度出具核查报告并披露[27] - 公司资金情况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机构应分析并提意见[27] - 保荐机构发现违规或风险应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27] 违规惩戒 - 公司相关人员违反制度将视情节惩戒,严重报相关机构查处[29] - 董事等违反制度,除监管处罚外公司也将处罚并要求赔偿损失[29]
屹通新材(300930)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10制定
2025-10-24 19:48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维护公司治理稳定,保障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辞任(辞职)、 任期届满、被解除职务或者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董事离职包含情形: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或者辞职。董事辞任、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以 及辞职后是否继续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 的情况)等情况。 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 其认为有必要引起上市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 ...
屹通新材(300930)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10修订
2025-10-24 19:48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度 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加大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的 问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 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披露 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并使投资者遭受可确认的重大损失、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 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 ...
屹通新材(300930)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10修订
2025-10-24 19:48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 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和《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守保密义务,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 易。 第四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证 ...
屹通新材(300930) -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10.修订
2025-10-24 19:48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机 制,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下简称"本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 机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 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三条 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本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召集人(即 ...
屹通新材(300930)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10修订
2025-10-24 19:48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 形式的担保,即公司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公司作为保证人按 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 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 险,并对违规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至少应 ...
屹通新材(300930)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10修订
2025-10-24 19:48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 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 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
屹通新材(300930)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2025.10修订
2025-10-24 19:48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其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对所议事项进行独立研讨,并形成讨论意见。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