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光股份(30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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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光股份(301092) -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19 19:16
审计工作安排 -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工作[7] - 内部审计机构每年至少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8] - 审计委员会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重大事件实施情况和资金往来情况检查一次[8] -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9] 审计档案管理 - 审计工作底稿档案保存期限为10年[10] - 公司部门查阅审计档案先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再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核准[11] - 对外披露、上报等查阅审计档案须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批[11] 审计机构设置与人员管理 - 内部审计机构在董事会下设立,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4] -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决定任免或解聘[4] - 公司建立内部审计机构激励与约束机制以评价人员工作绩效[20] 审计工作流程 - 内部审计工作需提前通知被审计部门准备资料[22] - 内部审计机构可聘请外部专家或抽调内部人员组成审计组[22] - 内部审计人员应获取审计证据并编制工作底稿[22] - 内部审计机构以核实证据为依据出具审计结论或报告[22] - 审计报告提交前可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22] 审计整改与监督 -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违规应督促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并纠正[21] - 内部审计机构要监督整改措施落实情况[13] 制度相关 - 制度未规定事项依国家法律和公司章程执行[15] - 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15] 审计业务范围 - 内部审计涵盖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等业务环节[10]
争光股份(301092)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19 19:16
交易审议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五种情况应提交董事会审议[6]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五种情况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会审议[6] -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按交易类型连续12个月内累计金额达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应提交股东会审议[10] 投资审批权限 - 投资金额未达上述标准的对外投资项目由董事长审批[7] 委托理财规定 -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相关额度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8] 交易计算方式 - 除特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按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8] -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按单个方向交易涉及指标较高者计算[8] 投资核算与审计 - 财务部门对对外投资项目全面记录和核算,按项目建明细账[14] - 内部审计机构对投资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审计,必要时聘中介审计[14] 投资收回与转让 - 投资项目经营期满等情况公司可收回对外投资[16] - 投资项目背离经营方向等情况公司可转让对外投资[17] - 投资转让按国家法规和公司制度办理,批准程序和权限与投资实施相同[17] 制度生效与解释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19]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19]
争光股份(301092)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19 19:16
投资者关系管理基本情况 - 公司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加强与投资者沟通[2] - 宗旨是实现公司与股东利益最大化[3] - 遵循合规、平等、主动、诚实守信原则[4][6] 管理职责分工 - 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第一责任人,董秘负责组织协调[10] -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工作并制定办法[12] - 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沟通、危机处理等工作[13] 沟通与活动规范 - 与投资者沟通内容包括发展战略等[17] - 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15个交易日内举行业绩说明会[24] - 应避免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接受现场调研等[19] 信息发布与处理 -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需多部门审核批准[28] - 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首要责任,董秘为主要负责人[27][29] 危机处理 - 媒体重大负面报道需汇报、调查、沟通等[31] - 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需及时披露、评估影响[31][32] - 受监管部门处罚需及时汇报、公告并分析原因[32] - 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需分析原因、发布预告等[32][33]
争光股份(301092) - 《公司章程》(2025年11月)
2025-11-19 19:16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 第一章 | 总则 1 | | --- | --- | | 第二章 |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 | 第三章 | 股份 2 | | 第一节 | 股份发行 2 | | 第二节 | 股份增减和回购 3 | | 第三节 | 股份转让 4 | | 第四章 | 股东和股东会 5 | | 第一节 | 股东的一般规定 5 | | 第二节 |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8 | | 第三节 |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9 | | 第四节 | 股东会的召集 12 | | 第五节 |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13 | | 第六节 | 股东会的召开 15 | | 第七节 |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17 | | 第五章 | 董事和董事会 21 | | 第一节 | 董事的一般规定 21 | | 第二节 | 董事会 24 | | 第三节 | 独立董事 27 | | 第四节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30 | | 第六章 | 高级管理人员 32 | | 第七章 |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4 | | 第一节 | 财务会计制度 34 | | 第二节 | 内部审计 38 | ...
争光股份(301092)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19 19:16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 及下属公司(含分公司、子公司,下同)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 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 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深圳 ...
争光股份(301092) - 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2025-11-19 19:16
人员任期 - 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每届任期3年,连聘可连任[4] 会议制度 - 总经理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10] - 议题提前5天申报,议程等提前3天通知及送达材料[11] - 会议记录保管期为10年[11] 总经理职责 - 遵守法规章程,履行忠实勤勉义务[16] - 执行职务违规致损应担责[17] 细则规定 - 未规定事项依法律和章程执行[19] - 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及修改[19] - 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19]
争光股份(301092) -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19 19:16
资金占用规定 - 制度防止控股股东等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涵盖经营与非经营占用[3] - 公司不得多种方式为关联方提供资金[6] - 控股股东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形式占用资金[7] 关联交易要求 - 关联交易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保证公允透明[7] - 关联交易资金审批、支付执行公司规定,签有真实背景合同[10] 担保与清偿 - 股东会审议关联方担保议案,关联股东回避,其他股东表决权过半数通过[8] - 公司被占用资金原则上现金清偿,严控非现金资产清偿[12] 责任与制度执行 - 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及清欠工作第一责任人[13] - 对协助侵占等责任人处分并要求赔偿[14] - 制度未规定依国家法律和《公司章程》执行[16] 制度相关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及修改亦同[16]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16] -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间为2025年11月[17]
争光股份(301092)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2025-11-19 19:16
董事会秘书任职 - 公司设一名董事会秘书,为指定联络人,属高管[4] 任职限制 - 近36个月受相关处罚或批评者不得任[5] 聘任解聘 - 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可连聘[10] - 出现特定情形,公司应一个月内解聘[10] 履职相关 - 聘任应签保密协议,辞职提前一月通知并说明原因[11] - 应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履职[12] 空缺处理 - 原任离职,原则上3个月内聘任新的[12] - 空缺超三月,董事长代行职责,6个月内完成聘任[12]
争光股份(301092)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19 19:16
募集资金使用规定 - 公司应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用于主营业务[2] -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及高风险投资[10] 募集资金检查与通知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检查一次[3]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及时通知保荐方[6] 专户管理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6] 项目论证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0]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2] -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3] 协议签订与置换 - 公司应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3] - 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置换前需对外公告[14] 现金管理与流动资金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应为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且不得质押[14]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仅限于主营业务生产经营活动[16]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需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情况[23] 核查与报告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2] - 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的,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3]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一次,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4]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应在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17] 项目地点变更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董事会通过后需及时公告相关情况[20] 信息披露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相关内容[14][16]
争光股份(301092)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19 19:16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保 行为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担保行为,降低经营风险,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 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争光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 押或者质押,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 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保函等担保。公司为自身债务 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的股 权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 的,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