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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木科技(3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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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木科技(301110) - 董事会对独董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2025-04-29 00:40
经核查独立董事韩慧博、廖俊峰、王浩及前述独立董事的直系亲属和主要社 会关系人员的任职经历以及独立董事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独立董事韩慧博、廖 俊峰、王浩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 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不得担任独 立董事的情形。前述独立董事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均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 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 位或个人的影响。董事会认为公司在任独立董事韩慧博、廖俊峰、王浩符合《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 格及独立性的要求。 青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要 ...
青木科技(301110) - 青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借款管理办法
2025-04-29 00:40
青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借款管理办法 青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更好的吸引和留住人才,激发员工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员工福利等体 系建设,青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为员工提供借款。为 规范员工借款的申请与执行管理,保证员工借款的合理运行和指导日常操作,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及用途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重要岗位的人员及有特殊贡献员工, 不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 人。 公司为员工提供借款主要用于满足个人或其家庭合法、合理的支出需求, 款项使用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章 借款申请 第三条 借款类型 公司提供的为无息借款。逾期还款的,公司有权要求支付利息。 第四条 借款额度及期限 员工借款资金池的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在此额度范围内,员 工归还的借款及尚未使用额度将循环用于后续符合条件的员工借款申请。 每位员工可获得借款额度及借款期限将根据借款用途、偿债能力、工作年 限、业绩考核结果、岗位价值、发展潜力等实际情况由公司人事行政部审批确 定。 ...
青木科技(301110) - 青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04-29 00:40
青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青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建立、完善高级管理 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定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实施公司的人才开 发与利用战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青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 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 第四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 ...
青木科技(301110) - 青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25-04-29 00:40
关联人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4]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5] 关联交易定义与原则 - 关联交易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购买原材料等多种情况[8] -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符合诚实信用、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等原则[9] 关联交易审议与批准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需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决议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17]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决议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18]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30万元以上的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披露[18]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且超300万元的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披露[18] -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且超3000万元的交易,比照规定提供报告并提交股东会[19]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并提交股东会,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反担保[19] - 公司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2/3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20] - 不属于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范围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批准,有利害关系人士回避表决[27] 关联交易其他规定 -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过100%,交易对方未提供盈利担保等承诺,公司需说明原因等[12] -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关联交易价格或收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标准[13] -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等情况,以相关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关联交易规定[11] - 公司及其关联人向公司控制的关联共同投资企业同比例现金增资达股东会审议标准可免审计或评估[12] - 公司放弃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等情况,以相应金额和指标适用关联交易规定[12] - 关联交易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达标准适用对应规定,已履行义务不再累计[21] - 审计委员会监督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履行情况[28] - 未获事前批准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在六十日内履行批准程序[25] -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相关股东需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25]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年,需每3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32] - 关联交易决策记录等文件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39] - 需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原则上应事前批准,未获批准已执行的应六十日内确认[25] - 关联交易定价应公允,有多种参考原则和定价方法[28][29] - 公司可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超出预计需重新履行程序并披露[31][32] - 部分关联交易可免予审议和披露或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35][36] -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38]
青木科技(301110) - 青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5-04-29 00:40
股份锁定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年内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8]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13]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13] -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锁定其持有及新增公司股份[10] 信息申报 -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申报个人信息[7] -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申报个人信息[7] -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变化后两个交易日内申报[7] -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申报个人信息[7] 股份交易限制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13]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13]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25%,持股不超一千股可一次全转[15] 股份转让规定 - 每年首个交易日按上年末持股基数的25%计算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16] -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基数[17] 交易报告与公告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应在两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18] - 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转让股份,应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20] 违规处理 - 违规“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公司董事会应收回收益并披露[18] 增持规定 -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达或超30%但未达50%,一年后每十二个月内增持不超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24] - 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披露增持计划需包含多项内容[24] - 披露增持计划后,实施期限过半时应通知公司披露增持进展公告[25] - 增持股份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2%或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时或实施期限届满时,需通知公司并披露结果[26] - 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情形,增持行为完成时需通知公司并披露结果[27] - 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情形,集中竞价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2%应披露进展公告[26] - 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应包含增持主体、时间、情况、计划履行等内容[27] - 完成或提前终止增持计划,应比照要求通知公司履行披露义务[27] - 公司发布定期报告时,增持计划未完成应披露实施情况[29] - 发布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增持主体不得减持股份[28] 其他规定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拟再聘任,公司应披露聘任理由及离任后买卖股票情况[17] - 本制度“超过”不含本数[30]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30] -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30]
青木科技(301110) - 青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04-29 00:40
信息披露制度 - 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 - 不确定或临时商业秘密信息可暂缓披露[4] - 属国家或商业秘密信息可豁免披露[4] 申请与审批 - 相关人员提交书面申请,机密事项经审核审批[8] 后续处理 - 暂缓信息泄露或原因消除应披露[10] -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12]
青木科技(301110) - 青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04-29 00:40
董事与总经理任职 -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不超董事总数二分之一[4] 总经理任期与考核 -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4] - 总经理定期接受董事会考核[4] 总经理职权 - 总经理可提请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6] 总经理工作规范 - 拟订职工切身利益问题需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意见[8] - 接受职中和离任审计,未经审计不得离任[9] - 特定情况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向总经理报告[9] - 四种情形下总经理两个工作日内召开工作会议[13] -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含多方面内容[16] - 向董事会报告资金运用、经营盈亏等事项[17] - 董事会闭会期间向董事长报告日常工作[17] 总经理报酬与制度 - 报酬在聘用合同确定,年薪制另由董事会制定[19] 细则相关 - 细则未尽依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办理[19] - 细则与规定不一致以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为准[19] - 董事会负责细则修改,总经理提要求需审议批准[19] - 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同此[19] - 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19]
青木科技(301110) - 青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2025-04-29 00:40
青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青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青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 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 董事的权利,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及《青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股东 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 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 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 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五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提名的方式和 程序为: 各届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下一届董 事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非独 ...
青木科技(301110) - 青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04-29 00:40
青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青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青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 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青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 制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 ...
青木科技(301110) - 青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5-04-29 00:40
青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青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1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青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 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 下称"规范运作")及《青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 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 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 及信息披露要求,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