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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恒威(3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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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恒威(301222)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08-28 21:03
委员会组成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2025年8月28日由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工作细则[1] - 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4] - 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4]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7] - 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可连选连任[8] 会议规则 - 每年结束后四个月内至少开一次定期会议[13] - 董事会等可要求开临时会议,主任委员十日内召集主持[13] - 会议提前三日发通知,紧急除外[13] - 会议记录保存不少于十年[15] -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18] 表决与决议 - 委员可委托他人出席并表决,需提交授权书[18] - 连续两次不出席且不委托视为不能履职,董事会可撤职务[18] - 决议需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8] - 表决方式有举手表决等[19] 其他规定 - 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修订亦同[22] - 未尽事宜按法律和《公司章程》执行[22] - 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22]
浙江恒威(301222) - 重大交易决策制度
2025-08-28 21:03
交易审议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5种情况应提交董事会审议[2]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5种情况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3][4] - 交易仅达第六条第(三)或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年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0.05元可免于股东会审议[5] - 购买或出售资产涉及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达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应提交股东会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5] 财务资助 -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等情况需提交股东会[6] 对外担保 -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会[7]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会[7] - 公司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殊审议[8]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需特殊审议[8]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特殊审议[8]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特殊审议[8]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8] - 股东会审议特定担保事项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8] - 为股东等关联方提供担保表决由出席股东会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8] 交易执行 - 交易项目实施需有经审批的交易预算方案和相关资料[9] - 交易协议需经授权决策机构批准后签署,包含成交金额等主要内容[10] - 以实物作价交易时,实物作价低于评估价值需董事会批准[10]
浙江恒威(301222) - 内部审计制度
2025-08-28 21:03
制度通过与生效 - 内部审计制度于2025年8月28日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 - 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34] 审计部设置与人员 - 审计部是专职内部审计机构,直接对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负责[7] - 审计部应配备不少于一人的专职内审人员[10] - 转岗至审计部的内审人员半年内不得参与原经办业务相关审计事项[10] 审计部职责 - 对公司各机构及参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评估[13] - 对公司各机构及参股公司会计资料及经济活动进行审计[13] 审计工作汇报与计划 -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工作[13] - 每年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提交一份内部审计报告[13] - 每年第四季度拟定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22] 审计检查频率 - 内部审计职能部门至少每半年对重大事件实施情况和大额资金往来情况检查一次[18] - 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19] 审计程序与档案 - 一般审计项目,审计部于实施审计三日前发《审计通知书》[22] - 审计档案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26] 质量控制与评价 - 审计部应建立内审工作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28] - 应对内审项目质量进行合理有效控制[28] - 内部评价包括审计部自评等[29] - 外部评价由公司外部独立第三方进行[29] 奖励与追责 - 审计部可对有功人员提奖励建议[31] - 可提请对违规单位和人员追责,违法移交司法机关[31] - 对违反制度单位和个人可报请给予行政、经济处罚[31] - 审计工作人员违反制度将受处罚[31] 制度其他说明 - 制度中“以上”等含本数,“超过”等不含本数[34]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34] - 制度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抵触时按相关规定执行[34] - 制度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授权审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34]
浙江恒威(301222)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08-28 21:03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由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二)交易事项,包括: 1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 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 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 息向公司董事 ...
浙江恒威(301222) -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2025-08-28 21:03
利润分配与公积金 - 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5] -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留存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5] 重大投资与决策 - 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等累计支出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30%为重大投资或支出[11] -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需董事会批准,股东会审议且经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11] 投票权与政策调整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股东等可在股东会召开前向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投票权[12] -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需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再由股东会批准[12] - 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项时需提供网络投票系统[13] 股利派发与章程调整 -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派发[17] - 调整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需满足条件,经论证和决策程序,且经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17] 其他规定 - 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需在年报披露原因、资金用途及增强投资者回报举措[18] - 公司名称为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21] - 制度生效及修订时间为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20]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和修改[20]
浙江恒威(301222) -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办法
2025-08-28 21:03
中小投资者定义 - 除公司董事、高管及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外的其他股东[2] 单独计票事项 - 含提名任免董事、聘任解聘高管等18项[4][5] 股东会投票 - 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结合,中小投资者可任选[7] 单独计票流程 - 登记中小投资者姓名、股份数及持股比例[7] - 统计表决结果时另统计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7] 信息披露 - 股东会决议公告列明单独计票事项、投票方式等内容[10] - 法律意见书包含见证律师对单独计票的意见[10]
浙江恒威(301222)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08-28 21:03
制度通过 - 制度于2025年8月28日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 内幕信息界定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公司资产总额30%等属内幕信息[5]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情况变化属内幕信息[5] 影响债券交易价格情况 - 公司新增借款或对外担保超上年末净资产20%可能影响[7] - 公司放弃债权或财产超上年末净资产10%可能影响[7] - 公司发生超上年末净资产10%重大损失可能影响[7] 重大事项报送要求 - 重大事项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及时报送相关档案及备忘录[12] - 涉及重大事项五个交易日内报送知情人名单[14] 信息披露与承诺 - 董事会对备案文件真实性等作承诺[14] - 经决议由证券事务部按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4] 档案保存与报备 -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备忘录至少保存十年[15] - 知情人变动两个工作日内向浙江监管局重新报备[17] 违规处理与查询 - 发现内幕交易等两个工作日内报送浙江证监局等[20] - 董事会秘书每月底查询董高人员买卖股票情况[21] 追责与备案公告 - 擅自披露内幕信息公司保留追责权利[22] - 知情人受处罚后公司报送结果备案并公告[23] 特殊情形报备 - 重大资产重组等高比例送转需向深交所报备登记表[18] 信息登记与拒绝要求 - 内幕信息流转一事一记登记信息[17] - 公司拒绝无法律依据外部统计报表要求[17] 权利限制 - 内幕信息披露前控股股东等不得滥用权利获取信息[22]
浙江恒威(301222)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08-28 21:03
累积投票制细则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于2025年8月28日由第三届董事会十一次会议通过[1] 董事候选人提名 - 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股超1%股东可在股东会前提董事候选人[5] 投票权计算 - 股东累积表决票数为股份数乘选举董事人数之积[7] - 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投票权分别为股份数乘对应待选人数[7] 董事当选规则 - 当选董事得票数须超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二分之一[8] - 超半数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按得票排序,多者当选[9] - 票数相同进行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下次股东会再选[9] - 当选董事不足章程规定,会后两月内再开股东会补选[9]
浙江恒威(301222) - 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
2025-08-28 21:03
制度通过时间 - 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于2025年8月28日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 股东会通知 - 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5]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6] 会议记录保存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7] 报告披露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9] -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9] -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报送年度报告[9] 报告审计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8] - 半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一般可不审计,但特定情形需审计[8] - 季度报告财务资料一般无须审计,证监会或深交所另有规定除外[9] 业绩预告 - 公司预计年度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等四种情形之一,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11] 信息披露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公司需披露[11] - 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董事会应作专项说明[11] - 公司应在临时报告所涉及重大事件最先触及四个时点后及时首次披露[13] -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有进展或变化应及时披露[13] - 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4] -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认定异常,应了解因素并披露[14] 股利派发 -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决议后或董事会制定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派发[18] 交易审议 - 公司发生交易超《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权限,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东会[20] 担保审批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一定比例,须经股东会审议[20]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审批[21] - 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审批[21] 股东会召开与提案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20][21]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23] 股东会决议 - 股东会特别决议需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4][25] 董事提名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28] -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28] 现场接待 - 投资者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等需提前3个工作日联系[30] - 公司应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接受现场调研等[30] 资料存档 - 接待特定对象形成的相关资料存档期限不少于10年[31] 沟通规定 - 公司与机构和个人沟通前应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32] 业绩说明会 - 业绩说明会可网络进行,需公告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32] 制度执行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34] - 制度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冲突时按相关规定执行[34] - 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34]
浙江恒威(301222)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08-28 21:03
制度通过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于2025年8月28日由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 管理职责 -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2] - 证券事务部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10] 工作目的与原则 - 投资者关系工作目的包括促进与投资者良性关系、建立稳定优质投资者基础等[5] - 投资者关系工作基本原则有合规性、平等性、主动性、诚实守信原则[5] 管理对象与沟通 - 投资者关系管理对象包括投资者、财经及行业媒体等[6] -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内容涵盖发展战略、法定信息披露等[7] -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方式有公告、股东会、公司网站等[9] 信息披露 - 公司应按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强制性和自愿性披露[12] - 自愿披露有预测性质信息时需列明风险因素[13] - 公司应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发布信息,并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14] 投资者服务 - 公司应在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接受投资者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14] -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保证工作时间线路畅通[15] 档案与会议 - 公司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16] -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可利用互联网络直播[17] -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进行一对一沟通[18] -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规定举行路演[18] 活动记录与互动 - 公司应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及时编制活动记录表并刊载[19] - 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董事会秘书审核互动易信息[22]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