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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恒威(3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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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恒威(301222)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08-28 21:03
投资分类 - 对外投资分为短期(不超一年)和长期(超一年)投资[2] 交易审议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5种情况,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6]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5种情况,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7] - 交易标的为“购买或出售资产”,累计达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提交股东会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7] 决策机构 - 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议为决策机构,董事会设战略委员会[10] 投资实施 - 短期投资由证券事务部预选,财务提供资金流量,按权限审批后实施[13] - 长期投资由证券事务部初步评估,经多部门讨论、审批后实施[15] - 长期投资合同须经法律顾问审核、决策机构批准[26] 项目管理 - 投资项目实行季报制,预算调整需原审批机构批准[16] 监督管理 - 独立董事等对投资项目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档案管理[16] 投资收回与转让 - 公司可在投资项目经营期满、经营不善破产、遇不可抗力等情况收回对外投资[18] - 经审批,公司可在投资项目有悖经营方向、连续亏损无前景等情况转让对外投资[18] 人员委派 - 被投资公司董监高由公司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按相关制度委派[21] 财务核算与审计 - 公司财务部门对对外投资全面记录核算,按项目建明细账[23]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年末对长短期投资全面检查,对子公司定期或专项审计[23] - 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23] -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监督财务状况[23] 信息披露与处罚 - 公司对外投资应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6] - 违规实施对外投资造成重大损失,公司将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28]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股东会批准后于2025年8月28日生效实施[30][31]
浙江恒威(301222)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08-28 21:03
独立董事任职要求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6] - 董事会成员中三分之一以上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会计专业人士[6] - 特定股东及亲属不得担任[9][10] - 董事会或特定股东可提候选人[13] - 有违法、违规等情况不得被提名[13][14]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 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知情权[32] - 公司定期通报运营,必要时组织考察[33] - 特定情形及时向深交所报告[29] - 按时提供会议资料,保存至少十年[30] - 行使职权费用公司承担,给予津贴[37] 独立董事责任与义务 - 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31] - 制作工作记录,资料保存至少十年[32] - 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32] 制度生效与解释 - 经董事会审议、股东会批准生效,董事会解释[34]
浙江恒威(301222)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08-28 21:03
制度审议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于2025年8月28日由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1]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15] 离职生效 - 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自公司或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生效[4] -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产生新董事之日自动解任[4] - 高级管理人员因违规损害公司利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解除职务,未明确日期则自决议作出之日生效[5] 离职要求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进行工作交接,交接内容包括文件、印章等[8] - 对公司商业秘密和未公开信息保密至公开,其他义务持续不少于离职之日起五年[10] -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有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10] 追责与复核 - 公司发现离职人员未履行承诺等情形,应对其追责并追究赔偿责任[12] - 离职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可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13] 信息披露 - 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情况[4]
浙江恒威(301222)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08-28 21:03
董事会秘书任职 - 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3] - 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3] - 特定违规人士不得担任[4] 履职与解聘 - 原任离职3个月内聘任新秘书[5] - 空缺超3个月董事长代行职责[5] - 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职可解聘[6] 职责范围 - 负责信息披露及制度制订[9] - 季度检查董高人员股票买卖披露[11] - 协助制定资本市场发展战略[11] 制度相关 - 按法规和章程执行,董事会解释[17] - 经董事会会议通过生效[17]
浙江恒威(301222)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08-28 21:03
制度审议 - 本管理制度于2025年8月28日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 信息申报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特定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个人及其近亲属身份信息,时间为两个交易日内[7] 减持规定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本公司股份,应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10]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11] 交易限制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15]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15]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16]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16] 违规处理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17] 转让额度 - 公司董事和高管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的25%,所持不超1000股可一次全转[21] - 每年首个交易日,登记结算公司按上年末持股基数的25%计算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21] - 董事和高管证券账户年内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21] 离任规定 - 公司董事和高管任期届满前离职,任期内和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的25%[25] - 公司董事和高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25] - 公司向深交所申报董事和高管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的2个交易日内起,离任人员所持股份全部锁定[27] -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6个月内,其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锁定[27] 锁定权益 - 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管所持公司股份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权益不受影响[29] 报告披露 - 公司董事和高管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规定的,应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30] 违规处罚 - 公司董事和高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证券监管部门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和处罚[32]
浙江恒威(301222) -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08-28 21:03
议事规则通过 - 议事规则于2025年8月28日由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 股东会审议事项 - 一年内审议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9]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审议[10]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审议[10] - 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审议[10]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审议[10]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审议[10]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审议[10]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须审议[10] 股东会召开规定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于上一会计年度终结后六个月内举行[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16] 股东会通知相关 - 董事会收到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请求后,10日内书面反馈[15][16][17]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作出决议后5日内发出通知[16][17] - 召集人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公告通知股东[18] 临时提案相关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20] - 召集人收到临时提案后,2日内发出补充通知[20] 投票相关规定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2]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确认后不得变更[22] 股东会延期或取消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若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23] 对外担保提案 - 需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提案,董事会可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审议[21] 会议记录保存 - 股东会会议记录需保存不少于十年[30] 决议通过要求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2]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34] 投票权征集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35] 关联交易决议 - 关联交易普通决议需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6] 董事提名 -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名非职工代表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37] 董事选举制度 -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37] 会议记录要求 -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需记录在会议记录中[29] 股东发言登记 - 股东要求在股东会发言应在会前两日到股东会办公室登记[32] 违规股份表决权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比例部分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总数[34] 独立董事选举计票 -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需对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39] 表决方式规定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39] -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39] 计票监票 - 股东会对提案表决时由律师与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结果[40] 表决票处理 -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及未投的表决票视为弃权[40] 股东会决议公告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列明出席会议股东和代理人人数等信息[41] - 提案未获通过或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需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41] 董事就任时间 - 股东会通过董事选举提案,新任董事就任时间自决议通过日起至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41] 分红实施时间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将在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41] 规则生效与修订 - 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批准后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43]
浙江恒威(301222) - 股东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
2025-08-28 21:03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由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是指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系统是指利用网络与通信技 术,为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 投票行为,便于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 票时间、投票 ...
浙江恒威(301222)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08-28 21:03
(本管理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由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 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 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 (二)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 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三)公司必须严 ...
浙江恒威(301222) -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08-28 21:03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规则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由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内部 机构及运作程序,保障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确保董事会的 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为公司常设权力 机构,受股东会的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 心,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在股东会闭会期间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一名、独 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名,不设副董事长。董事长由董事会 ...
浙江恒威(301222)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08-28 21:03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3、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除独立董事外)、高级 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管理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由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 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 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 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和《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将关联交易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纳入企业管理,并严 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予以办理。 第二章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