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威(3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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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恒威(301222)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08-28 21:03
制度通过 - 制度于2025年8月28日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 内幕信息界定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公司资产总额30%等属内幕信息[5]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情况变化属内幕信息[5] 影响债券交易价格情况 - 公司新增借款或对外担保超上年末净资产20%可能影响[7] - 公司放弃债权或财产超上年末净资产10%可能影响[7] - 公司发生超上年末净资产10%重大损失可能影响[7] 重大事项报送要求 - 重大事项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及时报送相关档案及备忘录[12] - 涉及重大事项五个交易日内报送知情人名单[14] 信息披露与承诺 - 董事会对备案文件真实性等作承诺[14] - 经决议由证券事务部按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4] 档案保存与报备 -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备忘录至少保存十年[15] - 知情人变动两个工作日内向浙江监管局重新报备[17] 违规处理与查询 - 发现内幕交易等两个工作日内报送浙江证监局等[20] - 董事会秘书每月底查询董高人员买卖股票情况[21] 追责与备案公告 - 擅自披露内幕信息公司保留追责权利[22] - 知情人受处罚后公司报送结果备案并公告[23] 特殊情形报备 - 重大资产重组等高比例送转需向深交所报备登记表[18] 信息登记与拒绝要求 - 内幕信息流转一事一记登记信息[17] - 公司拒绝无法律依据外部统计报表要求[17] 权利限制 - 内幕信息披露前控股股东等不得滥用权利获取信息[22]
浙江恒威(301222)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08-28 21:03
累积投票制细则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于2025年8月28日由第三届董事会十一次会议通过[1] 董事候选人提名 - 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股超1%股东可在股东会前提董事候选人[5] 投票权计算 - 股东累积表决票数为股份数乘选举董事人数之积[7] - 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投票权分别为股份数乘对应待选人数[7] 董事当选规则 - 当选董事得票数须超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二分之一[8] - 超半数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按得票排序,多者当选[9] - 票数相同进行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下次股东会再选[9] - 当选董事不足章程规定,会后两月内再开股东会补选[9]
浙江恒威(301222) - 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
2025-08-28 21:03
制度通过时间 - 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于2025年8月28日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 股东会通知 - 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5]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6] 会议记录保存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7] 报告披露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9] -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9] -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报送年度报告[9] 报告审计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8] - 半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一般可不审计,但特定情形需审计[8] - 季度报告财务资料一般无须审计,证监会或深交所另有规定除外[9] 业绩预告 - 公司预计年度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等四种情形之一,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11] 信息披露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公司需披露[11] - 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董事会应作专项说明[11] - 公司应在临时报告所涉及重大事件最先触及四个时点后及时首次披露[13] -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有进展或变化应及时披露[13] - 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4] -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认定异常,应了解因素并披露[14] 股利派发 -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决议后或董事会制定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派发[18] 交易审议 - 公司发生交易超《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权限,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东会[20] 担保审批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一定比例,须经股东会审议[20]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审批[21] - 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审批[21] 股东会召开与提案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20][21]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23] 股东会决议 - 股东会特别决议需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4][25] 董事提名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28] -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28] 现场接待 - 投资者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等需提前3个工作日联系[30] - 公司应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接受现场调研等[30] 资料存档 - 接待特定对象形成的相关资料存档期限不少于10年[31] 沟通规定 - 公司与机构和个人沟通前应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32] 业绩说明会 - 业绩说明会可网络进行,需公告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32] 制度执行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34] - 制度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冲突时按相关规定执行[34] - 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34]
浙江恒威(301222)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08-28 21:03
制度通过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于2025年8月28日由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 管理职责 -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2] - 证券事务部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10] 工作目的与原则 - 投资者关系工作目的包括促进与投资者良性关系、建立稳定优质投资者基础等[5] - 投资者关系工作基本原则有合规性、平等性、主动性、诚实守信原则[5] 管理对象与沟通 - 投资者关系管理对象包括投资者、财经及行业媒体等[6] -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内容涵盖发展战略、法定信息披露等[7] -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方式有公告、股东会、公司网站等[9] 信息披露 - 公司应按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强制性和自愿性披露[12] - 自愿披露有预测性质信息时需列明风险因素[13] - 公司应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发布信息,并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14] 投资者服务 - 公司应在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接受投资者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14] -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保证工作时间线路畅通[15] 档案与会议 - 公司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16] -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可利用互联网络直播[17] -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进行一对一沟通[18] -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规定举行路演[18] 活动记录与互动 - 公司应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及时编制活动记录表并刊载[19] - 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董事会秘书审核互动易信息[22]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24]
浙江恒威(301222) -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08-28 21:03
审计委员会细则通过时间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于2025年8月28日由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 审计委员会成员构成 - 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4] 审计委员会成员产生 - 成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5] 审计委员会人员调整 - 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成员,未达规定人数前暂停行使职权[5] - 独立董事辞职等致比例不符规定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应60日内完成补选[6] 审计委员会工作汇报 - 应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工作情况[14]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 - 原则上提前三日发通知,紧急时可随时通知[14] 审计委员会会议举行 - 应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15] 审计委员会关联议题讨论 - 讨论关联议题时,关联委员应回避,无关联成员过半数出席且决议过半数通过[15] 审计委员会事项提交 - 多项事项需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5] 审计委员会成员撤销 - 成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董事会可撤销其职务[17]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 - 会议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17] 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方式 - 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可用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18] 审计委员会决议生效 - 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不得擅自修改[19] 审计委员会决议报送 - 成员或董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次日,将议案及表决结果书面报公司董事会[19] 审计委员会会议保密 - 出席会议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19] 审计委员会细则生效 -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21]
浙江恒威(301222) -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08-28 21:03
战略委员会构成 - 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至少含一名独立董事[4] 资料送达要求 - 研究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提前30天送达草案及资料[11] - 研究重大投资项目提前15天送达立项申请书等资料[13] - 研究重大融资和资本运作项目提前15天送达方案及资料[14] 会议相关规定 -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提前三天通知,紧急情况不限[16] - 董事会等提议时10日内召集主持临时会议[16] - 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17] - 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8] 记录保存 -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期限至少十年[18] 细则通过信息 - 本细则于2025年8月28日由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
浙江恒威(301222)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08-28 21:03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 2025年8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选聘制度[1]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股东可直接向股东会提选聘提案[8] -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不高于15%[9] - 选聘文件设最高限价需说明确定依据及合理性[10] 改聘相关规定 - 公司改聘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12] - 出现执业质量缺陷等特定情况应改聘[15] - 除特定情况外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改聘[16] 人员任职限制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等累计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13] - 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等上市审计业务,上市后连续执行期限不超2年[13] 其他要求 - 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十年[12] - 改聘应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相关情况[16] 职责分工 -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及监督工作[18] - 审计委员会关注变更事务所等情形[19] - 审计委员会监督检查选聘工作,结果体现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19] 违规处理 - 发现选聘违规造成严重后果,董事会处理相关责任人[19] - 会计师事务所严重违规,股东会决议不再选聘[20]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股东会批准生效,董事会负责解释[23]
浙江恒威(301222) -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2025-08-28 21:03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由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 资金管理。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 1 - 浙江 ...
浙江恒威(301222) -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08-28 21:03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细则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由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人员的 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的选拔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 建议。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高管是指董事会聘任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由公司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不少于二名。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 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 ...
浙江恒威(301222)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08-28 21:03
信息披露制度通过时间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于2025年8月28日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 信息披露职责主体 -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及控股股东等负有信息披露职责[3] -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主要责任人[10]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29] 信息披露内容 -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6] -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等[12] - 公司预计年度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等四种情形,应进行业绩预告[16] -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等情况需披露[20] - 公司发生的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标准之一应及时披露[21]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除担保、资助)应及时披露[23] -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担保、资助)应及时披露[23]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披露外还应审计或评估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3]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3] - 公司应披露涉案金额超一千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24] 定期报告要求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经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2] - 公司当年有募集资金运用,需对其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在年报披露[13] - 半年度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14] - 季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14] - 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披露时间[14]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无法保证或有异议应陈述理由并披露[16] - 定期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董事会应做专项说明[40] 信息披露流程 - 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披露工作,证券事务部会同相关义务人拟定披露时间并预约[26] - 临时报告披露前需经各单位报送信息、申请、起草初稿、审查、签发等程序[27] 相关人员职责 - 董事应了解公司情况,董事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30] -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等多项工作[31] - 高级管理人员应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财务重大事件[32] - 各单位负责人督促本单位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并报告重大信息[32] -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宣传文件发布需其书面同意[33] 其他规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35] - 公司各单位需提供报告期经营、财务等数据,负责人对数据负责[37] -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文件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42] - 停牌期间公司至少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事件进展公告[44] -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48] -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股东会表决时应允许其陈述意见并披露更换原因[47] - 公司董事等接触未公开重大信息人员负有保密义务[50] - 公司各单位在公共媒体宣传与信息披露有关内容需经董事会秘书审查[47] -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向保荐人等提供真实准确完整资料[45] - 公司可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可能违反保密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义务[51] - 违反信息披露制度致违规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可要求赔偿[51] - 信息披露涉嫌违法按《证券法》追究法律责任,处分结果五个工作日内报交易所备案[51] - 公司向监管等部门报送报表报告需填制审批单提交审批[53] - 制度未尽事宜依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抵触时按相关规定执行[53] - 制度中“以上”等含本数,“不超过”等不含本数[53]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53]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订时亦同[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