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威(3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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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恒威(301222)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08-28 21:03
制度审议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于2025年8月28日由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1]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15] 离职生效 - 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自公司或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生效[4] -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产生新董事之日自动解任[4] - 高级管理人员因违规损害公司利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解除职务,未明确日期则自决议作出之日生效[5] 离职要求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进行工作交接,交接内容包括文件、印章等[8] - 对公司商业秘密和未公开信息保密至公开,其他义务持续不少于离职之日起五年[10] -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有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10] 追责与复核 - 公司发现离职人员未履行承诺等情形,应对其追责并追究赔偿责任[12] - 离职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可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13] 信息披露 - 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情况[4]
浙江恒威(301222)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08-28 21:03
董事会秘书任职 - 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3] - 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3] - 特定违规人士不得担任[4] 履职与解聘 - 原任离职3个月内聘任新秘书[5] - 空缺超3个月董事长代行职责[5] - 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职可解聘[6] 职责范围 - 负责信息披露及制度制订[9] - 季度检查董高人员股票买卖披露[11] - 协助制定资本市场发展战略[11] 制度相关 - 按法规和章程执行,董事会解释[17] - 经董事会会议通过生效[17]
浙江恒威(301222)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08-28 21:03
制度审议 - 本管理制度于2025年8月28日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 信息申报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特定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个人及其近亲属身份信息,时间为两个交易日内[7] 减持规定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本公司股份,应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10]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11] 交易限制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15]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15]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16]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16] 违规处理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17] 转让额度 - 公司董事和高管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的25%,所持不超1000股可一次全转[21] - 每年首个交易日,登记结算公司按上年末持股基数的25%计算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21] - 董事和高管证券账户年内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21] 离任规定 - 公司董事和高管任期届满前离职,任期内和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的25%[25] - 公司董事和高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25] - 公司向深交所申报董事和高管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的2个交易日内起,离任人员所持股份全部锁定[27] -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6个月内,其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锁定[27] 锁定权益 - 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管所持公司股份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权益不受影响[29] 报告披露 - 公司董事和高管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规定的,应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30] 违规处罚 - 公司董事和高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证券监管部门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和处罚[32]
浙江恒威(301222) -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08-28 21:03
议事规则通过 - 议事规则于2025年8月28日由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 股东会审议事项 - 一年内审议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9]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审议[10]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审议[10] - 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审议[10]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审议[10]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审议[10]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审议[10]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须审议[10] 股东会召开规定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于上一会计年度终结后六个月内举行[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16] 股东会通知相关 - 董事会收到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请求后,10日内书面反馈[15][16][17]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作出决议后5日内发出通知[16][17] - 召集人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公告通知股东[18] 临时提案相关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20] - 召集人收到临时提案后,2日内发出补充通知[20] 投票相关规定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2]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确认后不得变更[22] 股东会延期或取消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若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23] 对外担保提案 - 需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提案,董事会可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审议[21] 会议记录保存 - 股东会会议记录需保存不少于十年[30] 决议通过要求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2]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34] 投票权征集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35] 关联交易决议 - 关联交易普通决议需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6] 董事提名 -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名非职工代表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37] 董事选举制度 -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37] 会议记录要求 -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需记录在会议记录中[29] 股东发言登记 - 股东要求在股东会发言应在会前两日到股东会办公室登记[32] 违规股份表决权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比例部分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总数[34] 独立董事选举计票 -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需对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39] 表决方式规定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39] -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39] 计票监票 - 股东会对提案表决时由律师与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结果[40] 表决票处理 -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及未投的表决票视为弃权[40] 股东会决议公告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列明出席会议股东和代理人人数等信息[41] - 提案未获通过或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需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41] 董事就任时间 - 股东会通过董事选举提案,新任董事就任时间自决议通过日起至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41] 分红实施时间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将在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41] 规则生效与修订 - 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批准后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43]
浙江恒威(301222) - 股东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
2025-08-28 21:03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由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是指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系统是指利用网络与通信技 术,为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 投票行为,便于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 票时间、投票 ...
浙江恒威(301222)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08-28 21:03
制度通过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于2025年8月28日由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 担保审议 - 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0] - 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0] - 一年内向他人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3]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对象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3] - 单笔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3] - 对股东等关联方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3] - 连续十二个月超净资产50%且超5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13] 表决规则 - 股东会审议关联方担保议案,关联股东不参与表决,其他股东过半数通过[13] - 连续十二个月超总资产30%,股东会特别决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4] 后续管理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15个工作日不履行,财务部了解详情并报告[18] - 担保债务到期展期需重新审批和披露[18] - 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担保需及时披露[18] 子公司担保 - 控股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报公司董事会审议[20] 制度说明 - 制度“以上”等含本数,“超过”等不含本数[20] -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20] - 与日后法规抵触以法规为准[21] - 由董事会解释,制订和修订经股东会批准生效[21]
浙江恒威(301222) -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08-28 21:03
董事会构成 -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含一名职工代表董事、三名独立董事,设一名董事长[4] - 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其他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4] -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9] - 兼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及职工代表董事总计不得超过董事总数二分之一[9] 董事履职与离职 - 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且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职,董事会建议股东会撤换[10] -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且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应在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其职务[10] - 公司收到董事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情况[11] - 独立董事辞职致董事会或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比例不符规定,公司应在60日内完成补选[11] - 离任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义务至秘密公开时止[12] 会议召开规则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开临时会议,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20]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22] -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提议、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等情形下,董事长应在十日内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23] -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通知[24] - 董事会定期会议变更通知需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不足三日会议日期应顺延或取得全体与会董事认可后按期召开[26] - 董事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出临时提案[26] -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26] 专门委员会职责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选择标准和程序等并向董事会提建议[24]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标准和薪酬政策等并向董事会提建议[25] -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17] -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等多项职责,部分事项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18] -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等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19] 会议决议规则 -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过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32] - 董事会对担保、财务资助等事项作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32] - 董事回避表决时,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32] - 提案未获通过,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一个月内不应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34] -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等情况,会议主持人应要求会议对该议题暂缓表决[34] 其他规定 -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28] -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会议召开日期、地点、召集人姓名等内容[34] - 董事会会议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38] 审批权限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未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担保由董事会批准[39]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连续十二个月内不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由董事会批准[39] - 公司为资产负债率不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由董事会批准[39] - 单笔担保额未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由董事会批准[39]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超30万元且低于3000万元或不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41] -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金额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并低于3000万元或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41]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但未超50%的重大交易由董事会批准[41] -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但未达规定更高标准的重大交易由董事会批准[41] -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万元但未达规定更高标准的重大交易由董事会批准[41]
浙江恒威(301222)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08-28 21:03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3、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除独立董事外)、高级 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管理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由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 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 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 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和《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将关联交易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纳入企业管理,并严 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予以办理。 第二章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 ...
浙江恒威(301222)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08-28 21:03
委员会组成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2025年8月28日由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工作细则[1] - 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4] - 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4]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7] - 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可连选连任[8] 会议规则 - 每年结束后四个月内至少开一次定期会议[13] - 董事会等可要求开临时会议,主任委员十日内召集主持[13] - 会议提前三日发通知,紧急除外[13] - 会议记录保存不少于十年[15] -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18] 表决与决议 - 委员可委托他人出席并表决,需提交授权书[18] - 连续两次不出席且不委托视为不能履职,董事会可撤职务[18] - 决议需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8] - 表决方式有举手表决等[19] 其他规定 - 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修订亦同[22] - 未尽事宜按法律和《公司章程》执行[22] - 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22]
浙江恒威(301222) - 重大交易决策制度
2025-08-28 21:03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交 易活动的决策管理,保证重大交易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切实保护公 司利益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浙 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制度。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交易决策制度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交易决策制度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由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交易决策行为,本制度所称"交易" 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