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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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再现1元测序仪中标,三问“野火烧不尽”的仪器政采市场
仪器信息网· 2026-02-26 17:29
文章核心观点 - 文章指出,尽管财政部在2026年初已发布旨在整治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政策,但政策实施后,科学仪器招采市场仍接连出现极端低价中标案例,表明政策在落实、监管和立法层面存在漏洞,未能有效遏制市场乱象,这损害了市场秩序并危及科学仪器国产化进程的健康环境[4][14][24][25] 根据相关目录总结 01 野火烧不尽 - **临沂市妇幼保健院基因测序仪采购案例**:2026年2月10日,苏州一公司以总价470.58万元中标,但其中限价5万元的二代测序仪报价仅为1元,其余470.58万元费用集中在配套试剂耗材[6] - **福州市第一总医院血细胞分析仪采购案例**:2026年2月26日,一台限价18.3万元的全自动血细胞分析仪,以1000元价格中标,评审得分高达98.6分,中标企业为一家监狱企业[11][13] 02 一问:政策是否落实? - **政策发布时间线**:财政部于2025年11月4日发布征求意见稿,并于2026年1月21日正式发布《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15] - **政策核心要求**:政策规定采购评审需对异常低价启动审查程序,未按规定审查的将追究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17] - **政策落实质疑**:在上述两起发生于政策施行后的案例中,评标委员会是否依法启动了审查程序存疑,否则1元和1000元的报价难以合理解释并中标[17] 03 二问:监管是否到位? - **审查过程透明度与科学性存疑**:文章质疑,即使启动了审查程序,其过程是否科学合理、采用了何种方法与参考数据、投标人提供了哪些成本证明材料,这些均不透明[18] - **监管主体与能力问题**:文章追问审查工作由谁监管,监管方是否有资质和能力对专业采购的价格及审查过程进行有效监管[18] - **呼吁公开监督**:建议将审查和监管的过程与结果公开发布,接受公众监督,以增强公信力[19] 04 三问:政策立法是否到位? - **对投标人的责任规定缺失**:现行政策明确了追究评审专家法律责任,但未明确规定投标人(供应商)在异常低价投标中应承担何种责任、如何处罚及量刑[21] - **审查程序标准流程缺失**: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审查异常低价的标准流程[22] - **处罚威慑力不足**:由于处罚制度不明确、威慑力不足,在巨大利润诱惑下,容易催生抱有侥幸心理的违规者[22] 05 写在最后 - **市场环境与后果**:在现有政策与市场环境下,供应商通过超低价投标,经过不透明的审查后仍可能成功中标,并利用政策漏洞逃避制裁,长期将导致“劣币驱逐良币”[24] - **对国产化进程的冲击**:文章指出,科学仪器国产替代,特别是中小型“专精特新”企业的发展,亟需健康稳定的市场环境,而这依赖于完善的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25]
整治政府采购领域“内卷式”竞争,财政部发文
搜狐财经· 2026-01-27 17:24
文章核心观点 - 财政部发布通知旨在整治政府采购领域的“内卷式”竞争,通过加强需求管理、强化异常低价审查和履约验收管理,推动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该通知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1][3][7][8] 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 采购人需根据实际工作、市场调查及同类项目信息形成科学采购需求,合理设定最高限价,未设定限价的以预算金额作为最高限价 [1] - 采购人应合理设置采购包,并可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要求供应商对运营、维护、升级、专用耗材及处置报废等约定期限内的费用进行报价,并作为评审因素 [1] -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需科学确定价格、技术、商务等因素的分值和权重 [1] - 需重点加强对信息化建设项目及耗材使用量大的复印、打印、实验、医疗等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的管理 [2] - 对于信息化建设项目,供应商须严格落实开放性、兼容性标准,按合同提供服务,且不得在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外向服务对象额外收费 [2][3] 强化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 - 评审委员会在出现以下情形时应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程序: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报价平均值的50%;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的50%;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的45%;或基于专业判断认为报价过低可能影响质量或履约的其他情形 [3][4] - 采购人可结合项目情况提高启动审查的数值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65% [4] - 启动审查后,评审委员会应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时间内(一般不少于30分钟)对价格作出解释,并提供成本测算等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 [5] - 评审委员会需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价格、市场价格水平、行业费用标准及行业平均成本等信息判断报价合理性,无法证明报价合理性的供应商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5] - 采购人及代理机构需为评审委员会获取市场价格、行业成本等信息提供便利,审查的启动原因、意见及结果需记录在评审报告中并归档 [6] - 各级财政部门将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指导和监管,对未按规定审查异常低价的行为依法纠正并追究法律责任 [6] 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 - 采购人需落实履约验收责任,验收内容需涵盖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 [7] - 对触发异常低价审查后仍中标(成交)的供应商,采购人需重点关注其履约承诺和实际履约情况 [3][7] - 对可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期考核、验收与支付,以便及时掌握履约进展 [7] - 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不履行合同导致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应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7] - 各部门各地区需通过完善采购文件文本、增设系统功能、加强履约担保、加大违约责任追究等措施细化工作,确保要求落实到位 [7]
整治政府采购领域“内卷式”竞争!财政部推动解决异常低价问题
搜狐财经· 2026-01-27 16:31
财政部整治政府采购异常低价竞争 - 财政部近日发出通知 旨在推动解决政府采购中的异常低价问题 以整治该领域的"内卷式"竞争 [1] 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 采购人需形成科学、完整、清晰的采购需求 并合理设定最高限价 为供应商竞争报价提供基础 [2] - 采购人应综合考虑技术、成本效益、促进竞争等因素 按照专业类型和领域合理设置采购包 [2] - 采购人可以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 要求供应商对约定期限内的运营、维护、升级、专用耗材及处置报废等费用进行报价 [2] - 采购人应重点加强对信息化建设项目及耗材使用量大的复印、打印、实验、医疗等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的管理 [2] - 对于信息化建设项目 供应商在系统运行过程中 不得在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之外以任何名义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 [2] 明确异常低价审查程序与责任 - 通知明确了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的几种情形 [2] - 要求将异常低价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结果在评审报告中记录 并将供应商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及评审委员会的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 [2] - 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或监督检查中 若发现评审委员会未按规定对异常低价开展审查 将依法予以纠正并追究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 [2] 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 - 对报价触发异常低价审查程序后仍中标(成交)的供应商 采购人需重点关注其履约承诺与实际履约情况 [3] - 对可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 实行分期考核、分期验收、分期支付 以便及时掌握供应商履约进展 [3] - 若供应商不履行合同或未按约定履行导致验收不合格 采购人应当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3]
探寻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根治路径
新浪财经· 2026-01-27 10:17
文章核心观点 - 财政部发布《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旨在整治“内卷式”竞争,推动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解决低价中标导致的履约质量低下和财政资金浪费问题 [2] 事前预防机制 - 明确最高限价设定需参考历史同类项目中标价、市场供给、产业发展、材料人工价格及行业费用标准,并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来合理划分采购包,避免“大而全”项目导致竞争不充分 [3] - 针对复印、打印、实验、医疗等耗材使用量大的仪器设备,要求采购人构建全周期成本分析模型,量化耗材消耗,并在招标中要求供应商提供耗材价格清单和供应保障承诺 [4] 事中监控与审查程序 - 设定了四种触发异常低价审查的情形:以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报价平均值、次低报价、项目最高限价为参考设定阈值,以及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报价过低可能影响履约 [6] - 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高前三种情形的异常低价审查阈值,但最高不得超过65%,并需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提高条件及提供成本分析等证明材料 [7] - 要求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对低价作出解释,给予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并需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书面证明材料 [8] - 评审委员会判断报价合理性时,需参考同类项目中标价、类似产品市场价格、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及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信息 [9] 事后追责与履约管理 - 压实评审专家主体责任,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中发现未按规定审查异常低价的,将依法纠正并追究法律责任,严重者可取消评审资格或追究刑事责任 [10][11] - 强化采购人履约验收责任,要求对报价触发异常低价审查后仍中标的供应商重点关注其履约承诺与实际履约情况,并建立专门的验收台账进行重点检查和定期回访 [11]
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
金融时报· 2026-01-27 10:09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印发《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旨在整治政府采购领域“内卷式”竞争 以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 该通知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1] 采购需求与项目管理 - 采购人需加强需求管理 综合考虑同类项目中标信息、市场供给、产业发展状况、材料人工等市场价格及行业费用标准 以形成科学完整的采购需求并合理设定最高限价 [1] - 采购人需综合考虑技术、成本效益、促进竞争等因素 按专业类型和领域合理设置采购包 [1] - 采购人应重点加强对信息化建设项目以及耗材使用量大的复印、打印、实验、医疗等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的管理 [1] 异常低价审查与专家责任 - 各级财政部门需强化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 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指导和监管 进一步压实评审专家责任 [1] - 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或监督检查中 若发现评审委员会未按规定对异常低价开展审查 将依法予以纠正并追究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 [1] 履约验收管理 - 采购人需加强履约验收管理 落实验收责任 依法组织验收工作 验收内容需涵盖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 [2] - 对于报价触发异常低价审查程序后仍中标(成交)的供应商 采购人需重点关注其履约承诺与实际履约情况 [2] 政策执行与部署 - 各部门、各地区需充分认识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重要意义 加强组织领导 周密安排部署 强化监督指导 [2] - 各部门、各地区需结合工作实际 进一步细化工作举措 以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2]
整治政府采购领域“内卷式”竞争 财政部推动解决异常低价问题
新华网· 2026-01-27 07:32
财政部发布通知整治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 - 财政部发布通知旨在整治政府采购领域的"内卷式"竞争,推动解决异常低价问题 [1] 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 采购人需形成科学、完整、清晰的采购需求,并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为供应商竞争报价提供基础 [1] - 采购人需综合考虑技术、成本效益、促进竞争等因素,按照专业类型和领域合理设置采购包 [1] - 采购人可以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要求供应商对约定期限内的运营、维护、升级、专用耗材及处置报废等费用进行报价 [1] - 采购人应重点加强对信息化建设项目以及耗材使用量大的复印、打印、实验、医疗等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的管理 [1] - 对于信息化建设项目,供应商不得在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之外以任何名义向相关服务对象收取费用 [1] 明确异常低价审查程序与责任 - 通知明确了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的几种情形 [1] - 要求将异常低价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结果记录在评审报告中,并与供应商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及评审委员会的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 [1] - 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或监督检查中,若发现评审委员会未按规定对异常低价开展审查,将依法予以纠正并追究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 [1] 加强履约验收管理 - 对报价触发异常低价审查程序后仍中标(成交)的供应商,采购人需重点关注其履约承诺与实际履约情况 [2] - 对可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期考核、分期验收、分期支付,以便及时掌握供应商履约进展 [2] - 若供应商不履行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导致验收不合格,采购人应当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2]
财政部推动解决异常低价问题
搜狐财经· 2026-01-27 06:37
文章核心观点 - 财政部发布通知 旨在整治政府采购领域的“内卷式”竞争 推动解决异常低价投标问题 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 完善评审程序及强化履约验收来规范市场行为 [1][2] 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 采购人需形成科学完整清晰的采购需求 并合理设定最高限价 为供应商竞争报价提供基础 [1] - 采购人应综合考虑技术 成本效益 促进竞争等因素 按专业类型和领域合理设置采购包 [1] - 可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 要求供应商对约定期限内的运营 维护 升级 专用耗材 处置报废等费用进行报价 [1] - 需重点加强对信息化建设项目及耗材使用量大的复印 打印 实验 医疗等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的管理 [1] - 对于信息化建设项目 供应商在系统运行中 不得在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之外以任何名义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 [1] 完善异常低价评审程序 - 通知明确了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的几种情形 [2] - 要求将审查启动原因 审查意见和结果记录于评审报告 并与供应商提供的书面说明 证明材料及评审委员会的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 [2] - 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或监督检查中 若发现评审委员会未按规定对异常低价开展审查 将依法纠正并追究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 [2] 强化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 - 对报价触发异常低价审查程序后仍中标的供应商 采购人需重点关注其履约承诺与实际履约情况 [2] - 对可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 实行分期考核 分期验收 分期支付 以及时掌握供应商履约进展 [2] - 若供应商不履行合同或未按约定履行导致验收不合格 采购人应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2]
财政部发文整治“内卷式”竞争,自2月1日起严查政府采购异常低价
搜狐财经· 2026-01-26 17:03
财政部发布《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发布《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旨在整治政府采购领域“内卷式”竞争,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该通知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1][4] 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 采购人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市场调查情况(包括同类项目中标信息、市场供给、产业发展、材料人工价格、行业费用标准等)形成科学完整的采购需求,并合理设定最高限价,未设定最高限价的以预算金额作为最高限价 [4] - 采购人应综合考虑技术、成本效益、促进竞争等因素合理设置采购包,并可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要求供应商对运营、维护、升级、专用耗材、处置报废等约定期限内的费用进行报价,作为评审因素并在合同中明确 [4] - 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应科学合理确定价格、技术、商务等因素的分值和权重 [4] - 采购人应重点加强对信息化建设项目和耗材使用量大的复印、打印、实验、医疗等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的管理 [5] - 对于信息化建设项目,供应商需严格落实开放性、兼容性标准和规范,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且不得在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之外以任何名义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 [5] 强化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 - 采购文件需明确,评审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评审委员会应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程序:1) 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报价平均值的50%;2) 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的50%;3) 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的45%;4) 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报价过低可能影响质量或履约 [1][6] - 采购人可根据具体项目实际情况,提高上述第1至第3项中启动审查的数值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65% [1][6] - 相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报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6] - 启动审查后,评审委员会应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时间内(一般不少于30分钟)对价格作出解释,并提供成本测算等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如原材料、人工、制造费用成本) [7] - 属于第3项情形且供应商已随投标文件提交相关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7] - 评审委员会需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行业人工费用标准、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 [7] - 供应商不能提供说明材料,或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7] - 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应为评审委员会及时获取市场价格、行业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评审委员会借助互联网查询时需遵守评审纪律 [7] - 异常低价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结果需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与供应商提供的说明材料、评审委员会的互联网查询历史一并归档 [8] -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指导和监管,压实评审专家责任,发现未按规定审查的将依法纠正并追究法律责任 [8] 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 - 采购人应落实履约验收责任,依法组织验收工作,验收内容需涵盖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 [9] - 对报价触发异常低价审查程序后仍中标(成交)的供应商,采购人需重点关注其履约承诺和实际履约情况 [9] - 对可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期考核、分期验收、分期支付,及时掌握供应商履约进展 [9] - 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的,将依法处理;供应商不履行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导致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应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9] - 各部门、各地区需充分认识解决异常低价问题的重要意义,通过完善采购文件标准文本、增设交易系统功能、加强履约担保、加大违约责任追究等措施细化工作举措,确保要求落实到位 [9]
1元中标百万项目成历史
第一财经· 2026-01-22 10:09
文章核心观点 - 财政部发布新规以整治政府采购中的异常低价中标问题 新规通过加强需求管理、异常低价审查和履约验收管理来推动解决“内卷式”竞争 旨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障项目质量与公共利益[3] 新规内容与审查标准 - 新规明确了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的三种量化情形 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平均报价50% 或低于次低报价50% 或低于项目最高限价45%时 评审委员会应启动审查[4][5] - 最终版新规增加了灵活性条款 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高上述启动审查的数值标准 但最高不得超过65% 此举可能降低审查门槛 使审查更为严格[5][6] - 以案例说明审查标准 若项目供应商平均报价为8万元 报价低于4万元将触发审查 若最高限价为10万元 报价低于4.5万元将触发审查 若采购人将标准提高至65% 则平均报价8万元的项目中 报价低于5.2万元即触发审查[5][6] 审查程序与责任落实 - 启动审查后 评审委员会应要求相关供应商在合理时间内(一般不少于30分钟)现场解释报价并提供成本测算等书面证明材料 包括原材料、人工、制造费用等[6] - 若供应商无法提供证明或证明无法证实报价合理性 评审委员会应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6] - 新规进一步压实评审专家责任 财政部门在后续监管中发现评审委员会未按规定审查异常低价的 将依法纠正并追究其法律责任[7] 行业现状与问题 - 政府采购领域存在投标人以明显低于成本的异常低价中标现象 例如医院生化免疫流水线采购项目预算几百万元 但有投标人以1元或1000元中标[3] - 行业内的低价中标行为导致“内卷式”竞争 影响公平 并可能通过后续增项、偷工减料等方式盈利 最终损害项目质量和公共利益[3] - 有行业企业家反映 政府采购中企业毛利越来越低 并建议采购人适当提高低价审查数值标准以强化审查 促进公平竞争[6]
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
搜狐财经· 2026-01-22 09:51
政策核心观点 - 财政部发布《财库〔2026〕2号》通知 旨在整治政府采购领域“内卷式”竞争 推动解决异常低价问题 以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 [1][2] 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 采购人需根据实际工作、市场调查及同类项目信息形成科学采购需求 并合理设定最高限价 未设定限价的以预算金额作为最高限价 [2] - 采购人应合理设置采购包 并可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 要求供应商对运营、维护、升级、专用耗材及处置报废等约定期限内的费用进行报价 作为评审因素并在合同中明确 [2] -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 需科学合理确定价格、技术、商务等因素的分值和权重 [2] - 采购人需重点加强信息化建设项目及耗材使用量大的复印、打印、实验、医疗等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的管理 [3] - 对于信息化建设项目 供应商须落实开放性、兼容性标准 按合同约定服务 不得在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外向服务对象额外收费 [3] 强化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 - 采购文件需明确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程序的四种情形: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报价平均值的50%;低于次低报价的50%;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的45%;或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报价过低可能影响质量或履约 [4] - 采购人可结合项目情况提高第1至第3项的启动标准 但最高不得超过65% [4] - 启动审查后 评审委员会应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时间内(一般不少于30分钟)对价格作出解释 并提供成本测算等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 [5] - 评审委员会需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价格、市场价格水平、行业费用标准及行业平均成本等信息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 [6] - 供应商不能提供或无法证明报价合理性的说明及材料 评审委员会应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6] - 采购人及代理机构需为评审委员会获取相关市场信息提供便利 评审委员会借助互联网查询时须遵守纪律 [6] - 异常低价审查的启动原因、意见及结果需记录于评审报告 并与供应商说明材料、查询记录一并归档 [6] - 各级财政部门需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指导和监管 压实其责任 对未按规定审查的依法纠正并追究法律责任 [6] 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 - 采购人需落实履约验收责任 依法组织验收 验收内容需涵盖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 [7] - 对报价触发异常低价审查后仍中标(成交)的供应商 采购人需重点关注其履约承诺与实际履约情况 [7] - 对可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 实行分期考核、验收与支付 以掌握履约进展 [7] - 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不按约履行导致验收不合格的 采购人应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7] - 各部门各地区需加强组织领导 通过完善采购文件文本、增设系统功能、加强履约担保、加大违约责任追究等措施细化工作 确保要求落实 [7] 政策施行时间 - 本通知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