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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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警方:男子摆拍“吸阳气”等虚假视频蓄意制造地域和群体标签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新浪财经· 2026-01-17 20:35
事件概述 - 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于2026年1月17日发布警情通报,依法对涉嫌寻衅滋事的网络博主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关停其相关网络账号 [1][4] 涉事主体与行为 - 犯罪嫌疑人齐某为某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自2025年12月以来,为博取关注、吸引流量并为后续直播带货牟利做准备,组织摆拍虚假视频 [1] - 齐某发布的视频含有“吸阳气”等虚假情节,并刻意关联成都,恶意将剧情影射至污名化成都男性群体,蓄意制造地域和群体标签 [1] 事件影响与定性 - 相关虚假视频传播量巨大,引发大量不实解读,严重扰乱网络秩序,破坏公序良俗,造成极为恶劣社会影响 [1] - 齐某的行为已涉嫌寻衅滋事罪,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1] 监管立场与行业规范 - 公安机关强调,对于任何为了牟取流量而恶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煽动地域与群体对立的行为,将坚决依法严厉打击 [3] - 呼吁在网络活动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共建清朗有序的网络环境 [3]
成都警方:一男子为博流量摆拍视频污名化成都,被刑拘
新浪财经· 2026-01-17 20:35
事件概述 - 成都公安机关在1月16日与17日连续通报两起网络博主为博取流量编造虚假视频抹黑成都的案件 [1][3] 涉案人员与公司 - 犯罪嫌疑人齐某 男 25岁 为宜宾珙县人 系某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1] - 违法行为人孙某政 男 23岁 为山东枣庄市人 [3] 行为动机与手段 - 齐某自2025年12月以来 为博取关注吸引流量并为后续直播带货牟利做准备 组织摆拍并发布含有“吸阳气”等虚假情节的视频 [1] - 孙某政为博取关注吸引流量 故意以其所谓“同性恋身份”为噱头编造剪辑发布虚假视频 [3] - 两人均蓄意将剧情恶意关联并影射至成都 旨在制造地域和群体标签 煽动对立 [1][3] 行为后果与影响 - 相关视频传播量巨大 引发大量不实解读 [1] - 行为严重扰乱网络秩序 破坏公序良俗 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1][3] 处理措施与法律依据 - 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 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其相关网络账号已被依法关停 [1] - 孙某政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 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已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 [3] - 公安机关重申将坚决依法严厉打击为牟取流量而恶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煽动对立的行为 [1]
单次1.99元,“地铁代坐协议”受法律保护吗?
新浪财经· 2026-01-16 08:32
地铁代坐服务模式 - 服务内容为在地铁早高峰期间,由卖家提前上车占座,再私下将座位“使用权”转让给买家 [1] - 服务定价体系为单次售价1.99元,包月50元,并衍生出高峰时段加价、冷门线路打折等差异化定价 [1] - 交易发生地点为上海地铁9号线某特定路段,通过社交平台进行 [1] 服务性质与法律定性 - 地铁座位属于遵循“先到先得”原则的公共资源,“代坐”服务实质是“有偿占座”行为 [1] - 该行为将本应平等、免费开放的公共座位资源异化为个人牟利的“商品” [1] - 此类行为涉嫌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面临被公安机关查处及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风险 [1] 交易的法律效力与风险 - 通过付费“插队”获取座位的行为,侵害了其他乘客的平等使用权,与社会普遍认同的公平观念和公共道德相悖 [2] - 以此类违背公序良俗的事项为内容的“协议”或交易,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无效 [2] - 对于买家,若卖家收款后未按约定让座,买家可起诉要求履行或返款,但法院可能认定双方均有过错,损失由各方自行承担 [2] - 对于卖家,若买家接受服务后拒绝付款,卖家可起诉索费,但一旦法院认定“代坐服务协议”因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无效,卖家主张报酬的请求将无法得到支持 [2]
1900万元送给婚外第三者,男子死后妻子起诉!上海法院判了
新浪财经· 2026-01-11 04:33
案件核心判决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定已婚男子金某向婚外第三者陶某赠与1900万余元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1] - 法院判决该赠与行为侵犯了配偶沈某的财产权益且违背公序良俗 陶某需全额返还相应款项[1] - 二审法院驳回陶某上诉 维持一审要求陶某向沈某返还1400万余元的判决[1] 案件事实与经过 - 沈某与金某于1999年7月登记结婚 婚后育有一子一女[1] - 金某与陶某自2015年左右发展为婚外情人关系 期间金某向陶某赠与大额财产[1] - 金某于2022年5月死亡 其配偶沈某及子女随后提起诉讼[1] - 一审法院在扣除陶某曾向金某转回的540万余元后 判决陶某需返还1400万余元[1] 司法认定要点 - 法院认定金某的赠与行为并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1] - 该行为因侵犯配偶财产权益且违背公序良俗而被认定为无效[1]
【8点见】两部门督促雀巢(中国)有限公司做好乳粉召回工作
央视网· 2026-01-09 08:09
能源与化工行业 - 中国石化与中国航油官宣重组,标志着能源化工领域国有企业的强强联合 [4] - 我国在非常规油气勘查领域取得突破,意味着上游资源勘探行业有新的进展 [8] 交通与物流行业 - 2025年全国铁路旅客发送量超过45亿人次,显示铁路客运需求旺盛,行业规模庞大 [6] 航天与高端制造行业 - 我国公开发布2025年度《中国空间站科学研究与应用进展报告》,显示航天产业在科研与应用方面持续推进 [6] 教育行业 - 教育部宣布将于2026年启动新一轮“双一流”高校建设,预示着高等教育领域将迎来新的投资与发展周期 [3] 商业与服务业 - 海底捞门店因顾客不文明行为(幼童将尿不湿扔进火锅)报警并更换全部锅具,显示餐饮服务业在应对突发运营事件时的处理方式 [13] - 广州一餐厅因直播顾客吃饭被质疑侵犯肖像权和隐私,律师指出此类行为存在法律风险 [12] - 南昌一餐厅因服务态度纠纷(驱赶用纸巾垫桌的顾客)引发争议,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属服务纠纷,商家已退款 [12] 媒体与娱乐行业 - 华纳兄弟再次拒绝派拉蒙天舞的敌意收购要约,显示媒体娱乐行业可能出现重要的并购动态 [11] - 博主“快快超快乐”因拍摄吃播室友剩饭菜博取流量被平台封禁,人民网评批评此为“恶心式表演”,反映网络内容平台对低俗内容的监管趋严 [12][16] 医疗与社会服务行业 - 湖北十堰竹溪一医院因发现未成年人被侵害后未按规定报告,被罚款1.5万元,显示医疗行业合规监管加强 [12]
法院判决首次认定销售烟卡“违反公序良俗”,电商平台何为?
南方都市报· 2025-12-29 20:31
案件判决核心 - 北京互联网法院于12月23日就“烟卡公益诉讼第一案”作出判决 判决明确相关店铺向消费者退还货款 但驳回要求平台下架产品的诉讼请求 [1] - 法院认定将带有香烟标识的烟卡作为儿童玩具在互联网上销售 其履行以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为代价 违背公序良俗 依据《民法典》相关条款 案涉网络购物合同无效 [9] - 法院判决并非直接基于控烟规定 而是基于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违背公序良俗 [9] 案件背景与各方观点 - 原告李恩泽(控烟专家及家长)于去年5月28日花费23.04元在某电商平台购买40张“烟卡” 发现其为私自印刷的“三无”产品 担忧其变相传播烟草信息诱导未成年人 [3] - 原告认为电商平台有审核监管义务 允许销售烟卡会对未成年人产生诱导 案涉合同因违法而无效 [4] - 销售店铺辩称商品系“一键代发”来自供应商 样品为真烟卡 不存在自行印刷和欺诈行为 仅同意退款 [4] - 电商平台辩称自身仅为网络交易平台 不参与商品信息制作和交易 且现行法律法规未界定烟卡为禁售品或认定其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5] - 平台认为下架(禁售)措施需法律明确规定或由行政机关经法定程序决定 目前售卖烟卡属行业普遍业态 [5] 法院对烟卡危害的论述 - 法院认为烟卡直接承载烟草标识及包装 作为面向未成年人的玩具销售 其隐形传播更具渗透性和持续性 违背了法律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草影响的意旨 [8] - 烟卡作为烟草商标品牌信息的物质载体 其推广销售构成对烟草制品符号的传播 以隐蔽且趣味化的方式向未成年人渗透 [9] - 烟卡通过收集、竞技、交换等游戏化形式 将烟草品牌与同伴交往、游戏竞争等情感体验捆绑 潜移默化中诱发未成年人对特定烟草品牌的好奇与认同 [9] 平台责任与治理现状 - 法院指出涉案平台虽通过“绿网计划”等屏蔽措施对烟卡商品予以管控 体现了其合规导向和社会责任意识 但现有治理措施尚不稳定 烟卡商品销售链接仍反复出现 管控效果与保护要求有差距 [12] - 平台在庭审期间展示的“绿网计划”屏蔽功能曾出现系统故障 后经修复重新上线 [11] - 判决生效后实测发现 涉案平台仅在手机APP端搜索“烟卡”会跳转至“绿网计划”页面 但其电脑网页端和微信小程序仍显示在售烟卡产品 [12] - “绿网计划”页面在刊登科学戒烟知识的同时 滚动播放一次性烟嘴、循环烟嘴等产品 被控烟专家认为在宣传控烟之余推销吸烟用具 [12] 行业监管与治理行动 - 2024年 国家烟草专卖局曾发文要求北京、上海、浙江、广东、深圳等地压实属地监管责任 采取行政约谈等方式 要求互联网企业自主清理电子烟、烟卡等商品信息 关停非法销售店铺 [14] - 多地烟草局回复函件显示已组织对互联网企业的约谈和督促清理工作 [14] - 但此次判决生效后 除涉案平台部分屏蔽外 其他常见主流电商平台仍能检索到大量烟卡产品在售卖 显示此前由烟草部门主导的治理行动未取得长期效果 [15] 后续影响与呼吁 - 原告认为法院判决已较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明确了销售烟卡行为与法律和监管政策相悖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背公序良俗 为后续行政工作带来依据 [10][15] - 原告呼吁互联网企业应履行社会责任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同时主管部门也应采取措施敦促平台行动 [15]
相亲后索财不断,“给钱才领证”?法院:全额返还!
新浪财经· 2025-12-28 07:52
案件核心事实与争议焦点 - 原告涂某与被告蒋某通过相亲微信群结识 原告在不到一年时间里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向被告支付了5万余元人民币[1] - 被告在交往过程中多次以领证等为由向原告索要钱款 并在原告提议领证时采取推脱态度 表示需再给钱才能领证[1] - 原告主张该5万余元属于被告借婚姻索取财物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 婚姻未成应予返还[1] - 被告辩称该款项属于恋爱期间的自愿赠与 赠与行为已完成 不应返还[1] 法院审理与判决依据 - 法院经审理认定 被告的行为构成借婚姻索取财物[3] - 法院指出 被告对双方感情持漠然态度 主要目的是满足自身物质欲望 其行为违反民法典规定 并违背婚姻伦理与公序良俗[3] - 基于上述认定 法院判决原告的赠与行为无效[4] -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应将所得的5万余元款项全额退还原告[4]
企业生产销售“儿童色情特征”情趣娃娃,当地通报:已要求其停产
观察者网· 2025-12-03 19:47
监管行动 - 惠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公安、文化、卫健等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针对涉嫌生产售卖具有儿童色情特征“情趣娃娃”的企业进行核查处置 [1][2] - 联合调查组已要求涉事企业立即暂停生产并接受调查 [1][2] - 惠阳区将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专项排查,加强对此类企业的监管 [2] 行业产品与市场现状 - 电商平台存在将具备性功能的成人情趣用品,通过“BJD手办”、“动漫人偶”、“二次元关节可动”等标签进行销售的现象 [3] - 相关产品高度复刻儿童面庞与体态,身高范围在70厘米至140厘米之间,价格从数百元到上千元不等 [3] - 源头工厂位于广东东莞、惠州,支持40厘米至170厘米身高定制,并提供加热、夹吸等情趣功能,此外还生产“孕妇娃娃” [3] 社会影响与行业反应 - 公益组织认为生产销售带有儿童色情特征的娃娃公然挑战公序良俗,冲击儿童保护共识,散播儿童软色情风气 [3] - 作为应对措施,多家电商平台已处置下架“儿童形象情趣玩偶” [4]
女主播拒绝与粉丝“恋爱”,遭公司起诉
新浪财经· 2025-12-03 11:41
案件背景与合同约定 - 褚女士与某经纪公司于2023年6月签订为期一年的《艺人主播经纪合同》[1][3] - 合同约定主播每月需完成25天有效直播(每天超6小时)和21条合格短视频,达标后可获得每月9000元保底收入及礼物分成[1][3] - 合同规定若主播擅自解约,需支付高额违约金[1][3] 经纪公司违约行为 - 2023年10月,经纪公司为获取更多收益,指使主播与粉丝假意建立"恋爱关系"以索取打赏[1][3] - 经纪公司工作人员直接登录主播微信账号冒充本人与粉丝聊天索要礼物[1][3] - 在主播拒绝后,经纪公司无依据判定其正常直播为"无效",致其长期无法获得每月9000元保底收入[1][4] 法院判决与法律认定 - 法院认定经纪公司要求建立虚假"恋爱关系"等行为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和合同约定,构成根本违约[2][4] - 法院认为主播在经纪公司根本违约情况下停止直播不构成违约[2][5] - 宝山区法院驳回经纪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包括索赔违约金30万元及律师费1万元[2][5]
求打赏,经纪公司要求主播与粉丝“假恋爱”?法院判了
新京报· 2025-12-02 15:40
行业运营模式 - 经纪公司与主播签订经纪合同,约定主播每月需完成25天有效直播(每天超6小时)和21条合格短视频,达标后可获得每月9000元保底收入及礼物分成 [1] - 部分经纪公司为追求流量和打赏收益,要求主播与粉丝建立虚假“恋爱关系”以诱导打赏,甚至直接登录主播账号冒充本人与粉丝互动 [1] - 网络直播行业经济蓬勃发展,但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运营行为,损害网络空间健康秩序 [1][2] 合同条款与纠纷 - 经纪合同约定若主播擅自解约需支付高额违约金 [1] - 经纪公司在主播拒绝其不当要求后,单方面判定主播的正常直播为“无效”,影响其收入 [2] - 经纪公司因主播停止直播而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赔违约金30万元及律师费1万元 [2] 司法判决与影响 - 法院审理认为经纪公司要求主播建立虚假关系诱导打赏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及公序良俗原则,构成根本违约 [2] - 法院判决驳回经纪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2] - 司法判决明确合同的履行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对类似行业行为具有规范意义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