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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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三部门公布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
中国新闻网· 2025-07-01 00:19
境外投资者利润再投资税收抵免政策 政策核心内容 - 境外投资者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将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符合条件的境内直接投资,可按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 [1] - 若税收协定中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税率低于10%,则按协定税率执行 [1] 投资形式与条件 - 允许的投资形式包括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但排除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战略投资除外) [1] - 被投资企业需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全国鼓励类产业 [1] - 投资需连续持有至少5年(60个月) [1] 资金流转要求 - 现金支付时:利润分配款项需直接从分配企业账户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禁止中间周转 [1] - 非现金支付时:相关资产所有权需直接从分配企业转移至被投资方,禁止代持或临时持有 [1] 利润来源限定 - 抵免仅适用于境内居民企业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
外资利好来了,三部门宣布
中国基金报· 2025-06-30 21:35
税收抵免政策核心内容 - 境外投资者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进行直接投资,可按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2] - 税收协定中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税率低于10%的,按协定税率执行[2] - 政策适用需满足利润来源为留存收益分配、投资方式为权益性投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投资产业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持有期至少5年等条件[3][4][5] 投资形式与合规要求 - 直接投资形式包括新增或转增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新建居民企业、非关联方收购境内居民企业股权,但排除上市公司股份收购(战略投资除外)[3] - 现金支付需利润分配企业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账户,非现金支付需资产所有权直接转移,禁止中间周转或代持[5] - 被投资企业需通过商务部系统报送投资者信息、投资金额、行业领域等,由省级商务部门会同财税部门审核确认[7] 政策执行与监管机制 - 投资满5年后收回的,需在7日内补缴递延税款;未满5年收回的需补缴税款并按比例减少抵免额度[6] - 企业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可继续享受税收抵免政策[8] - 商务部门联合税务部门加强跟踪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追缴税款,延迟缴纳期限从享受政策之日起算[8] 时效性与追溯条款 - 政策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未使用抵免余额可延续至清零[9] - 2025年1月1日至公告发布前的符合条件投资可追溯享受,但2025年前投资不适用追溯[9]
利好外资!三部门出台税收抵免政策
券商中国· 2025-06-30 20:12
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发布公告,明确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的,若符合条件可享受税收抵免 [1] - 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按照投资额的10%抵免境外投资者当年的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准予向以后结转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税收协定中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税率低于10%的,需按照协定税率执行 [2] 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条件 - 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 - 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境内直接投资,包括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 [4] - 被投资企业从事的产业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所列的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 [5] - 境外投资者境内再投资需连续持有至少5年(60个月)以上 [6] - 境外投资者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 [7] - 境外投资者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8] 政策执行与监管 - 境外投资者在投资满5年(60个月)后收回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全部或部分直接投资的,其收回投资对应的境内居民企业分配利润,应在收回投资后7日内向利润分配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9] - 境外投资者在投资不满5年(60个月)时收回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全部或部分直接投资的,其收回投资对应的境内居民企业分配利润视为不符合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境外投资者除补缴递延的税款外,还应按比例减少境外投资者可享受的税收抵免额度 [9] - 符合公告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应按照税收管理要求向利润分配企业提供其符合政策条件的资料 [10] - 各级商务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再投资的跟踪管理,对于境外投资者已享受税收抵免政策但在后续管理中发现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及时向税务部门反馈相关情况,并配合税务部门追缴税款 [10]
三部门: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可享税收抵免
财联社· 2025-06-30 19:02
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 政策核心内容 - 境外投资者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将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符合条件的境内直接投资,可按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部分可结转后续年度 [1] - 若税收协定中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税率低于10%,按协定税率执行 [1] 符合条件的具体要求 - 利润来源需为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 - 投资方式包括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战略投资除外) [2] - 被投资企业需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所列产业 [2] - 投资需连续持有至少5年(60个月) [3] - 现金支付需从利润分配企业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账户,非现金支付需直接转移资产所有权 [3][4] 税收抵免执行细则 - 可抵免税额涵盖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4] - 利润分配企业需根据境外投资者提供的资料暂不扣缴再投资利润的企业所得税 [4] - 投资满5年后收回投资的,需在7日内补缴递延税款 [5] - 不满5年收回投资的,除补缴税款外还需按比例减少税收抵免额度 [5] 申报与监管流程 - 境外投资者需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报送投资信息,由商务部门核实后出具《利润再投资情况表》 [6] - 收回投资时需同步报送信息,省级商务部门需在季度终了15日内汇总至财政、税务部门 [7] - 被投资企业发生符合特殊性重组的,可继续享受税收抵免政策 [7] 政策适用范围与时效 - 境外投资者指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 [8] - 政策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抵免余额可延续使用至清零 [8] - 2025年1月1日至公告发布前的符合条件投资可追溯享受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