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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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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者再投资时,如何计算税收抵免额度?官方解读
搜狐财经· 2025-08-01 09:58
政策效力与适用范围 - 新出台的税收抵免政策不影响原有的递延纳税政策效力,境外投资者可同时享受两项政策 [1] - 税收抵免政策是一项阶段性税收优惠,执行期为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20] - 对于政策执行期前(2025年1月1日至公告发布前)已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再投资,允许追补享受税收抵免政策,但形成的抵免额度仅可用于抵减公告发布后产生的应纳税额 [21] 税收抵免额度计算 - 税收抵免额度计算可选择按再投资额的10%或适用的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比例(如5%)计算,比例一经选定不得变更 [3] - 以人民币以外货币进行再投资的,需按实际支付投资款当日的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后计算税收抵免额度 [10] - 同一境外投资者的多笔符合条件的再投资,需按利润分配企业分别归集税收抵免额度,不同企业间的抵免额度不得混用 [3][5] - 举例说明:境外公司取得1000万元利润再投资,选择10%比例则抵免额度为100万元,选择5%的税收协定比例则抵免额度为50万元 [4] 持有时间认定与政策条件 - 境外投资者持有再投资的时间计算起点为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中列明的再投资时间当月 [2] - 持有时间计算终点为收回投资款与被投资企业完成法律形式变更手续月份中较早者 [2] - 享受税收抵免政策需满足连续持有再投资至少5年(60个月)的要求,不满5年收回投资则不符合条件 [2][6] - 举例说明:2025年10月再投资,2030年9月转让股权并完成变更,持有时间共60个月,符合5年要求 [2] 抵免额度调整与税款补缴 - 当境外投资者持有再投资不满5年收回全部或部分投资时,需调整(调减)税收抵免额度 [6][7] - 不符合条件但已享受抵免政策导致少缴税款的,需自抵减税款当日起加收滞纳金 [8] - 部分收回投资时,按比例减少可享受的税收抵免额度,并视为先行处置已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投资 [18][19] - 举例说明:形成100万元抵免额度后,在持有不满5年时收回700万元投资,需调减抵免额度70万元,并补缴递延税款70万元 [7] 可抵免应纳税额范围 - 可抵免的应纳税额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来源于同一家利润分配企业、所得类型为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取得所得时间在再投资时间之后 [9] - 举例说明:2026年3月再投资形成100万元抵免额度,2027年从同一企业取得特许权使用费产生的60万元应纳税额属于可抵免范围 [9] 投资收回顺序与涉税处理 - 收回直接投资时,确认收回投资的顺序为:已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投资、符合条件但未实际享受的投资、享受递延纳税但不符合抵免政策的投资、其他投资 [13][17] - 同一类型投资按投资时间先后顺序依次确认收回 [13] - 收回投资时需区分是否符合条件,并按规定计算应缴税款及滞纳金,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1][12] - 举例说明:收回投资时,先使用税收抵免结转余额抵减应补缴的递延税款,余额不足部分需缴纳 [11][12] 政策到期后安排 - 政策执行期结束后(2028年12月31日后),境外投资者已形成的税收抵免余额可继续使用直至余额为零 [20] - 举例说明:截至2028年底有40万元抵免余额,2029年1月产生40万元应纳税额可继续抵免,抵免后余额为零 [20]
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出台
搜狐财经· 2025-08-01 09:4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5年第18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 (2025年第2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在境内居民企业已经认缴的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 积的,属于"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情形。 二、境外投资者按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中列明的再投资时间当月,确认开始计 算其持有该再投资的时间。 三、境外投资者享受再投资税收抵免政策后,从被投资企业减资、撤资,或者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的, 以被投资企业完成股权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当月,确认停止计算其持有该再投资被收回部分的时间。 境外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完成股权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前,从被投资企业取得资产或从股权受让方取得 股权支付对价的,以取得上述资产或者股权支付对价当月,确认停止计算其持有该再投资被收回部分的 时间。 四、境外投资者在确定税收抵免额度时,可选择按再投资额的10%或者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规 定的低于10%的股息征税比例计算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搜狐财经· 2025-08-01 09:41
境外投资者利润再投资税收政策 - 境外投资者将分得利润用于补缴境内居民企业注册资本或增加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的行为被明确界定为"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情形 [1] - 税收抵免额度计算可选择两种方式:按再投资额的10%比例或适用税收协定中低于10%的股息征税比例 [1] - 选定比例后若在5年内收回投资,补缴递延税款时不得再适用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股息征税比例 [1]
新华财经晚报:AMD计划在许可证获批后恢复MI308产品出货
新华财经· 2025-07-16 18:11
产业链与供应链 - 中国将坚持分工协作、开放包容,推动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互利共赢,促进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升级 [1] - 第三届中国国际供应链促进博览会在京开幕,强调中国在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中的稳定作用 [1] 半导体行业 - AMD计划在许可证获批后恢复MI308产品对华出货 [1][2] - 英伟达CEO黄仁勋表示需要时间提升H20供应链产能,未来几个月将加速这一过程 [2] 钾肥行业 - 中农集团等7家骨干钾肥流通企业倡议增加供应、降价让利销售,推动钾肥价格回归合理水平 [1][2] - 倡议提出行业上下游应抵制恶意炒作行为,不囤货惜售,维护市场秩序 [2] 智能手机市场 - 华为第二季度在中国智能手机市场份额达18%,重回榜首,vivo和OPPO等品牌份额下滑 [2] 外资流动 - 2025年6月外资净卖出亚洲五国(印度、印尼、泰国、马来西亚、韩国)债券21.1亿美元,为五个月来首次月度流出 [4] - 印尼单月流出约19亿美元,创2024年11月以来最大 [4] 货币政策 - 印尼央行如期降息25个基点,符合2025年、2026年通胀前景逐渐降低的预期 [5] 经济数据 - 英国6月CPI年率升至3.6%,高于预期,英国央行预测通胀率将在9月达到3.7%的峰值 [4] - 欧洲央行管委内格尔称需应对特朗普关税威胁带来的不确定性 [4] 市场表现 - 上证指数报3503.78点,下跌0.03%;深证成指报10720.81点,下跌0.22% [5] - WTI原油下跌0.4%至65.11美元/桶,布伦特原油下跌0.44%至68.41美元/桶 [5] - COMEX黄金上涨0.3%至3346.8美元/盎司,白银上涨0.39%至38.26美元/盎司 [5]
商务部办公厅:做好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落实工作
快讯· 2025-07-16 16:33
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落实 - 商务部要求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外汇等部门建立跨部门协同管理服务机制 [1] - 需制定具体工作流程并加强与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 [1] - 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资格审核及监管责任 [1] - 按照《公告》第六条要求做好信息共享工作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7-09 21:53
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 政策核心内容 - 境外投资者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将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符合条件的境内直接投资,可按照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应纳税额,不足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3] - 税收协定中股息红利税率低于10%的按协定税率执行[3] 投资条件要求 - 利润来源必须是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 - 投资方式包括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战略投资除外)[3] - 被投资企业需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全国鼓励类产业[4] - 投资需连续持有至少5年(60个月)[5] - 现金支付需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账户转入被投资企业账户,非现金支付需直接转移资产所有权[6] 税收抵免执行细则 - 可抵免税额涵盖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应缴企业所得税[6] - 利润分配企业可暂不扣缴再投资利润的企业所得税,后续支付时申报抵减[6] - 投资满5年后收回的需在7日内补缴递延税款,不满5年收回的需补缴税款并按比例减少抵免额度[7] 申报管理流程 - 需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报送投资信息,由省级商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确认[8] - 收回投资时需同步报送信息至商务主管部门[8] - 企业重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的可继续享受政策[9] 政策执行期限 - 执行期为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未抵免余额可延续使用至清零[10] - 2025年1月1日至公告发布前的符合条件投资可追补享受,此前投资不可追溯[10]
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出台—— 为投资中国打造更优税收环境
经济日报· 2025-07-06 06:12
税收优惠政策 - 境外投资者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进行符合条件的境内直接投资,可按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应纳税额,不足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1] - 该政策是对2018年政策的升级,适用范围从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项目和领域[1] - 政策旨在降低企业税收成本,促进境外投资者加大在华投资,打造"投资中国"品牌[1] 政策适用条件 - 利润来源必须是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2] - 投资形式包括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战略投资除外)[2] - 被投资企业产业需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 - 投资需连续持有至少5年(60个月)以上[2] - 现金支付需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账户转入被投资企业账户,不得周转[2] - 非现金支付需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不得代持[2] 政策执行细则 - 投资满5年后收回投资的,需在7日内补缴递延税款[3] - 投资不满5年收回的,除补缴税款外还需按比例减少税收抵免额度[3] - 已使用抵免额度超过调整后额度的,需在7日内补缴超出部分[3] - 政策鼓励长期投资,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公告2025年第2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7-05 17:29
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 政策核心内容 - 境外投资者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将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符合条件的境内直接投资,可按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2] - 税收协定中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税率低于10%的,按协定税率执行[2] - 政策执行期限至2028年12月31日,但抵免余额可延续使用至清零[7] 投资条件要求 - 利润来源需为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2] - 投资方式包括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战略投资除外)[2] - 被投资企业产业需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范围[3] - 投资需连续持有至少5年(60个月)[3] - 现金支付需利润直接转入被投资方账户,非现金支付需资产所有权直接转移[3] 税收抵免执行细则 - 可抵免税额涵盖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 - 利润分配企业可暂不扣缴再投资利润的企业所得税,后续申报抵减[4] - 投资满5年后收回的,需在7日内补缴递延税款[5] - 不满5年收回的,除补缴税款外还需按比例减少抵免额度[5] 申报管理流程 - 需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提交投资信息,包括投资者、被投资企业、金额等[6] - 省级商务部门需在季度终了15日内向财政、税务部门提交汇总信息[6] - 收回投资时需同步报送收回信息,由商务部门核实[6] 特殊情形处理 - 被投资企业发生符合特殊性重组的,可继续享受税收抵免政策[7] - 2025年1月1日至公告发布前的符合条件投资可追补享受[7]
境外投资者可按当年投资额10%抵税
长江商报· 2025-07-01 11:37
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税收政策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联合发布公告,明确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可享受税收抵免 [1] - 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按照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部分可向以后年度结转 [1] - 税收协定中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税率低于10%的,按协定税率执行 [1] 税收抵免政策条件 - 利润来源需为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 - 直接投资形式包括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战略投资除外) [2] - 被投资企业需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所列产业 [2] - 投资需连续持有至少5年(60个月)以上 [2] - 利润支付需以现金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账户,或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直接转移资产所有权 [2] 政策执行要求 - 投资不满5年收回的,需补缴递延税款并按比例减少税收抵免额度 [3] - 收回投资对应的分配利润视为不符合优惠条件 [3] - 2017年已有类似政策出台,将大部分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方式纳入暂不征税范围 [1]
中国三部门公布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
中国新闻网· 2025-07-01 00:19
境外投资者利润再投资税收抵免政策 政策核心内容 - 境外投资者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将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符合条件的境内直接投资,可按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 [1] - 若税收协定中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税率低于10%,则按协定税率执行 [1] 投资形式与条件 - 允许的投资形式包括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但排除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战略投资除外) [1] - 被投资企业需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全国鼓励类产业 [1] - 投资需连续持有至少5年(60个月) [1] 资金流转要求 - 现金支付时:利润分配款项需直接从分配企业账户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禁止中间周转 [1] - 非现金支付时:相关资产所有权需直接从分配企业转移至被投资方,禁止代持或临时持有 [1] 利润来源限定 - 抵免仅适用于境内居民企业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