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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违法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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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严肃查处瑞丰达违法违规案件:共计罚没超4100万元,实控人终身市场禁入
每日经济新闻· 2026-01-23 17:27
监管处罚与执法行动 - 中国证监会对浙江瑞丰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关联私募机构、实际控制人孙伟等相关责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1] - 上海证监局对瑞丰达及关联私募机构合计罚没超过2800万元人民币 并对5名责任人员罚款超过1300万元人民币 [1] - 证监会对瑞丰达实际控制人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销了相关私募机构的管理人登记 [1] - 证券监管部门将持续严厉查处私募基金领域的违规募集、侵占挪用、自融自用、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并将可能涉及犯罪的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1] 公司风险事件与市场影响 - 市场传闻瑞丰达资产“跑路” 其管理的私募产品规模据称达到20至50亿元人民币 [2] - 有私募投资者表示 向瑞丰达提出的赎回申请无法完成 涉及金额达3300万元人民币 仅到账500万元人民币 [2] -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经侦支队已介入调查 并查封了瑞丰达资产的上海办公区 [2]
一机构总部被注销,12亿蒸发!实控人被终身禁入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12-18 01:02
案件概览与处罚结果 - 浙江优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挪用近10亿元基金财产、11只产品信息造假、报送虚假实控人信息等行为,被浙江证监局处以罚款2100万元,对3名责任人罚款1425万元,对实际控制人黄巍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罚款总额达3525万元[1] - 该案因处罚力度空前,被业内称为私募行业“史上最重”罚单[2] - 基金业协会同步撤销了优策投资的管理人登记,相关违法犯罪线索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1] 公司背景与产品结构 - 优策投资成立于2016年12月,2017年11月备案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2025年12月12日被注销,注销前管理规模超过20亿元[4] - 公司构建了“募集层-投资层”的复杂产品结构,先后成立并管理8只募集层基金产品,这些产品的全部财产最终投向3只投资层产品,而3只投资层产品均投向银行协议存款[4][10] 事件暴露与调查过程 - 2024年7月,投资者发现优策投资未按惯例发布《账户余额明细表》,查询银行流水后发现,三只产品在长安银行私募基金专户的协议存款合计应达12.52亿元,但账户余额仅剩8.6万元,巨额资金“失踪”[5] - 优策投资将责任指向长安银行,但银行回应称相关《账户余额明细表》单据、印章、金额均系伪造变造,并已报案[6] - 2024年8月,浙江证监局介入并进行现场检查,最终揭开了骗局[6] 核心违法事实 - 报送的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公司实际控制人自2019年3月已变更为黄巍,但长期向协会报送的实际控制人为“李某晴”[8][9] - 挪用基金财产:2020年4月至6月,在实际控制人黄巍安排下,公司违规将3只投资层产品投向的银行协议存款资金转出至基金产品托管户之外的其他账户,截至2024年7月2日,尚有9.55亿元未归还[10] - 提供、报送的产品信息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4月至2024年6月,公司向投资者及基金业协会提供的11只基金产品的资产、收益、净值等信息均与实际情况不符[11]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办公场地、业务、人员混同:公司与关联机构办公地址、财务信息存储及财务人员存在混同情况[15] - 投资者风险测评不符合要求:公司管理的多只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适当性材料存在问题,投资者可根据标注的分值达到自己预期的风险等级[15] 行业监管与影响 - 证监会表示将坚决贯彻落实新“国九条”相关要求,依法严厉查处私募基金各类违法违规活动,清除“害群之马”[2] - 近五年来,证监会扎实推进私募领域风险整治,已出清违法违规及僵尸机构超过8000家[15] - 监管部门坚持“惩防并重”,积极开展合规培训、普法教育,督促机构自查自纠,旨在引导行业向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方向发展[16]
12亿存款“失踪”案,最新进展
南方都市报· 2025-12-13 15:49
监管处罚与公司违规行为 - 浙江证监局对浙江优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罚款2100万元,并对3名责任人员罚款1420万元 [1] - 公司实际控制人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1] - 公司存在违规挪用基金财产、报送虚假信息等严重违反私募基金法律法规的行为 [1]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同步撤销了公司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4] 事件背景与各方回应 - 2024年8月,市场曾流传“优策投资旗下三只基金在长安银行超12亿存款不翼而飞”的消息 [4] - 优策投资曾通过律师函指出,长安银行的私募专户违反协议约定开立网银,导致资金被划出 [4] - 长安银行于2024年8月20日发布声明,称相关“12.52亿元存款丢失”的报道严重失实,所用单据、印章、金额均系伪造变造,并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5] - 长安银行声明指出,优策投资的控股股东已向银行送达《致歉函》并对外发布声明,并就公司内部可能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向警方报案 [5] 监管态度与后续处理 - 证监会指出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行为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秩序 [4] - 证监会表示将贯彻落实新“国九条”要求,严厉查处私募基金各类违法违规活动,清除“害群之马”,以净化市场环境,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4] - 对于相关违法行为可能涉及的犯罪问题线索,证券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移送公安机关 [4]
罕见!证监会开出私募史上最重罚单
深圳商报· 2025-12-12 21:12
事件概述 - 中国证监会对浙江优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包括对公司罚款2100万元 对3名责任人员罚款1425万元 并对实际控制人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同步撤销了该公司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市场人士认为此次处罚力度为顶格 合计罚款超3500万元 堪称私募监管领域“史上最重”处罚 [1] 违法事实详情 - **报送虚假实际控制人信息**:优策投资自2019年3月起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的实际控制人为李某晴 但实际控制人已变更为黄巍 该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3] - **挪用基金财产及利用基金牟利**:2018年11月至调查日 公司成立并管理8只募集层基金产品 其资金最终投向3只投资层产品并用于银行协议存款 2020年4月至2024年6月 在实际控制人黄巍决策安排下 公司将投资层产品的银行协议存款资金违规转出至非托管账户 截至2024年7月2日 尚有9.55亿元资金未归还 [4] - **提供及报送虚假产品信息**:2020年4月至2024年6月期间 公司隐瞒基金财产被挪用的事实 向投资者及基金业协会提供的8只募集层产品及3只投资层产品的资产、收益、净值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共计11只基金产品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5] 对责任人员的具体处罚 - **对实际控制人黄巍的处罚**:黄巍因利用私募基金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损害投资者利益 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并处900万元罚款 同时 因其策划、实施重大违法行为 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7] - **对责任人刘凯歌的处罚**:刘凯歌虽未在公司任职 但实际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并参与涉案基金运作 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被给予警告 并处420万元罚款 [8] - **对责任人焦健的处罚**:焦健作为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及多数涉案产品的投资经理 因未审慎履行职责 被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被给予警告 并处105万元罚款 [8] 监管态度与行业影响 - 证监会表示 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行为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并破坏市场秩序 监管机构将坚决贯彻落实新“国九条”要求 依法严厉查处各类私募基金违法违规活动 以清除“害群之马” 净化市场环境并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1]
顶格重罚!证监会开罚单
搜狐财经· 2025-12-12 19:54
公司处罚与监管行动 - 浙江优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因违规挪用基金财产、报送虚假信息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 - 浙江证监局对优策投资处以罚款2100万元人民币 对3名责任人员处以罚款1425万元人民币[1] - 对实际控制人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同步撤销其管理人登记[1] 监管政策与行业影响 - 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的行为被认定为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并破坏市场秩序[1] - 证监会表示将坚决贯彻落实新“国九条”相关要求 依法严厉查处私募基金各类违法违规活动[1] - 监管机构旨在清除行业“害群之马” 以净化市场环境并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1] 后续法律程序 - 对于相关违法行为可能涉及的犯罪问题线索 证券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移送公安机关[1]
12亿存款“失踪案”新进展:涉事私募机构被罚2100万元
南方都市报· 2025-12-12 18:34
公司违规与处罚 - 浙江优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违规挪用基金财产、报送虚假信息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2] - 浙江证监局对优策投资处以2100万元人民币罚款 并对3名责任人员处以1425万元人民币罚款 [2] - 实际控制人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2]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同步撤销了优策投资的管理人登记 [5] 事件背景与各方回应 - 2024年8月 市场曾流传优策投资旗下三只基金在长安银行超过12亿元人民币存款不翼而飞的消息 [6] - 优策投资曾通过律师函指出 长安银行相关私募专户违反协议约定开立网银 导致资金被划出 [6] - 长安银行于2024年8月20日发布声明 称相关“12.52亿元存款丢失”的报道严重失实 所用单据、印章、金额均系伪造变造 并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6] - 长安银行声明指出 优策投资的控股股东已向银行送达《致歉函》并对外发布声明 同时就公司内部可能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报案 [6] 监管态度与行业影响 - 证监会指出 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行为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破坏市场秩序 [6] - 证监会表示将坚决贯彻落实新“国九条”相关要求 依法严厉查处私募基金各类违法违规活动 [6] - 监管目标是清除“害群之马” 净化市场环境 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6] - 对于相关违法行为可能涉及的犯罪问题线索 证券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移送公安机关 [5]
罚款2100万元、实控人终身禁入!优策投资遭监管严肃查处
北京商报· 2025-12-12 18:27
公司处罚与监管行动 - 浙江优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因违规挪用基金财产、报送虚假信息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3] - 浙江证监局对该公司处以2100万元人民币罚款,并对3名责任人员处以1425万元人民币罚款 [3] - 对实际控制人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同步撤销其管理人登记 [3] 监管立场与后续措施 - 证券监管部门表示,对于相关违法行为可能涉及的犯罪问题线索,将依法依规移送公安机关 [3] - 监管机构认为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行为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秩序 [3] - 证监会将坚决贯彻落实新“国九条”相关要求,依法严厉查处私募基金各类违法违规活动,以清除“害群之马”,净化市场环境,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3]
证监会:顶格重罚!
中国基金报· 2025-12-12 18:21
案件概况与处罚结果 - 浙江证监局对浙江优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责任人员开出重磅罚单 合计罚款3525万元 其中对公司罚款2100万元 对3名责任人员罚款1425万元 [1][4] - 公司实际控制人黄巍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同步撤销其管理人登记 [4][7] - 此次处罚力度为顶格处罚 在私募监管领域被称为“史上最重” 相关犯罪线索已移送公安机关 [4][5][7]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公司报送的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自2019年3月起实际控制人已变更为黄巍 但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的实际控制人仍为李某晴 [6][10] - 公司挪用基金财产 实际控制人黄巍利用基金财产牟利 2020年4月至2024年6月期间 违规将3只投资层产品资金转出至非托管账户 截至2024年7月2日尚有9.55亿元未归还 [11] - 公司提供、报送的产品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隐瞒基金财产被挪用事实 导致其管理的11只基金产品的资产、收益、净值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11] - 公司存在办公场地、业务、人员与关联机构混同的情况 且投资者风险测评不符合要求 问卷设计存在缺陷 [18] 监管态度与行业影响 - 证监会指出 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行为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破坏市场秩序 [7] - 监管将坚决贯彻落实新“国九条”要求 依法严厉查处私募基金各类违法违规活动 清除“害群之马” 以净化市场环境 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7]
重罚!证监会开“顶格”罚单
第一财经· 2025-12-12 18:17
监管处罚事件 - 浙江证监局对浙江优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罚款2100万元 对3名责任人员罚款1425万元 对实际控制人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 -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存在违规挪用基金财产 报送虚假信息等行为 严重违反私募基金法律法规[3]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同步撤销了该公司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3] 监管态度与行业影响 - 证监会指出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行为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破坏市场秩序[3] - 监管部门将坚决贯彻落实新“国九条”相关要求 依法严厉查处私募基金各类违法违规活动[3] - 监管目标是清除“害群之马” 净化市场环境 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3] 后续处理 - 对于相关违法行为可能涉及的犯罪问题线索 证券监管部门将坚持应移尽移的原则 依法依规移送公安机关[3]
因违规挪用基金财产等,优策投资及3名责任人员被罚
新京报· 2025-12-12 18:13
公司处罚与违规行为 - 浙江优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因违规挪用基金财产、报送虚假信息等行为被证监会行政处罚[1] - 浙江证监局对优策投资处以2100万元人民币罚款 并对3名责任人员处以1425万元人民币罚款[1] - 公司实际控制人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同步撤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1] 监管行动与行业影响 - 证券监管部门将把相关违法行为可能涉及的犯罪问题线索依法依规移送公安机关[1] - 证监会指出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行为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并破坏市场秩序[1] - 证监会表示将坚决贯彻落实新"国九条"要求 依法严厉查处私募基金各类违法违规活动以清除害群之马、净化市场环境、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