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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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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明确!居家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可认定工伤
新浪财经· 2025-11-21 17:44
政策核心内容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旨在解决实践问题并保障职工与用人单位权益[2] - 意见明确五类情形的工伤认定及依据,包括医疗救治中受医疗侵权、居家工作、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等[2]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标准 - 上下班途中定义为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与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3] - 合理路线涵盖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路线[4] - 合理时间与路线的确定需结合日常上下班的周期性、固定性,不包括休假等个人活动时间[5] - 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活动且在合理时间路线内的上下班途中也属认定范围[4] 居家办公工伤认定细则 - 按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有充分证据证明因工作原因受事故伤害的,应认定工伤[6] - 使用微信电话邮件等进行临时性偶发性简单工作沟通,不视为工作原因[6] - 在家处理工作根据用人单位要求进行,且工作强度状态与日常一致明显占用休息时间的,可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6] 不予认定工伤的情形 - 因职工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等法定原因导致的伤亡不认定为工伤[7] - 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认定须以公安机关法律文书或法院生效裁决为依据[7] - 公安机关未确认事故事实且申请人无法证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不予认定工伤[7] - 非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导致的医疗侵权损害,其救治和赔偿不属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7] 劳动关系确认与工伤认定受理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需确认劳动关系,存在争议时告知申请人通过仲裁诉讼确认[8] - 对违法分包转包的用工单位、被挂靠单位等明确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情形,行政部门应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8]
人社部最新工伤认定解读,涉及上下班通勤、居家办公等情形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11-21 14:29
政策背景与核心目标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旨在完善工伤保险法规的理解适用,解决因规定笼统导致的认定尺度不一问题[1] - 全国每年有超过200万职工获得工伤保障,该条例于2004年施行,此前在2013年和2016年已发布过两份执行意见[3] - 新规通过细化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具体情形,有利于条款理解适用把握,维护职工权益[6] 细化“三工”因素认定标准 - 在工作时间方面,明确将“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或者特定工作任务的时间”和“加班时间”纳入其中,即使是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只要是因公所需都属于工作时间范畴[5] - 在工作场所方面,不再局限于单位的物理空间,扩展到“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和“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为外勤、多点办公人员提供保障[5] - 在工作原因方面,特别加入“工作期间在合理场所内因解决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受到伤害”的情形,明确在工作场所内上厕所、喝水等过程中发生的意外,只要非完全个人原因导致也应认定为工伤[5] 明确“上下班途中”认定情形 - 对“上下班途中”的具体情形进行细化,明确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8] - 新规细化后,职工上下班途中接送孩子、买菜等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都将得到工伤保障,此前往返亲属家、上下班途中办日常琐事受伤等情况的分歧将大幅减少[10] - 明确“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需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杜绝“私了”或口头协议带来的认定难题[10] 保障居家办公人员权益 - 规定职工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居家工作期间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应因在家工作而影响认定工伤[12] - 对于职工在家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充分考虑职工的职业要求、岗位职责等因素,若在家处理工作是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及需要进行,且与日常强度状态基本一致并明显占用休息时间,可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12] - 同时规定,利用微信、电话、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进行简单工作沟通,具有临时性和偶发性的,不应视为工作原因,避免了临时工作沟通被滥用为工伤认定理由的情况[13]
打工人福音!工伤认定“三大谜团”,官方给答案了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11-21 13:33
政策核心内容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旨在完善工伤保险法规的理解与适用,为工伤认定中的模糊地带提供明确判断依据 [2] 政策背景与影响范围 - 全国每年有超过200万职工获得工伤保障,《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施行,此次为第三次发布执行意见 [3] - 新规旨在解决因工作模式变化(如居家办公、灵活办公)和现实复杂情况(如下班途中处理私事)导致的工伤认定争议 [2][10] 工作时间认定细化 - 明确将“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或特定工作任务的时间”和“加班时间”纳入工作时间范畴 [5] - 规定意味着即使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只要是因公所需,都属于工作时间 [5] - 引用案例:员工周末在家加班写会议材料时突发疾病死亡,新规明确此类加班时间属于工作时间,有助于减少争议 [4] 工作场所认定扩展 - 工作场所不再局限于单位物理空间,扩展到“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和“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5] - 此项扩展为外勤、多点办公等人员提供了保障 [5] 工作原因认定补充 - 特别加入“工作期间在合理场所内因解决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受到伤害”的情形,例如在工作场所上厕所、喝水时发生的意外 [6] - 明确只要非完全个人原因导致,此类伤害也应认定为工伤 [6] 上下班途中认定明确 - 细化“上下班途中”为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 [7] - 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活动(如接送孩子、买菜)时受到事故伤害,应得到工伤保障 [7][8] - 引用案例:员工下班顺路去幼儿园接孩子途中被撞伤,新规下此类情况不应被认定为纯个人行为而影响工伤认定 [7] - 明确“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需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的正式法律文书或法院生效裁决为依据 [8] 居家办公工伤保障 - 规定职工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若有充分证据证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不应因在家工作而影响工伤认定 [12] - 对于在家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需充分考虑职业要求、岗位职责等因素 [12] - 若在家处理工作是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及需要进行,且与日常工作强度状态基本一致,明显占用休息时间,可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12] - 强调利用微信、电话、邮件等进行临时性、偶发性的简单工作沟通,不应视为工作原因 [13] - 政策在保障权益的同时,也明确劳动者主张权利需承担相应举证责任,需提供证据链证明其处于高强度工作状态 [14]
事关工伤认定等 新规发布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新华网· 2025-11-21 07:14
工伤保险制度更新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11月20日发布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旨在明确条例规定、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权益、维护制度公平统一 [1] - 此次意见是自2013年以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为不断解决工伤保险实践问题而发布的系列政策文件的延续 [1]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 - 明确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 [1] - 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时,“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须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决为依据 [1] 居家办公工伤认定 - 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且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居家工作期间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工伤 [2] - 利用微信、电话、邮件等方式进行简单工作沟通,若具有临时性和偶发性,则不应视为工作原因 [2] - 职工在家处理工作若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及需要进行,且与日常的工作强度和工作状态基本一致,明显占用休息时间的,可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2] 工伤医疗与侵权责任 -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的医疗侵权不影响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的工伤认定 [1] - 若医疗侵权损害结果不是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导致的,则侵权引发的相关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 特殊用工形式责任 - 意见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受理因违法分包转包、个人挂靠等情形下的工伤认定申请 [2] - 有关规定已明确违法分包转包的用工单位、被挂靠单位等情形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 工伤待遇调整机制 - 工伤职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且鉴定结论发生变化时,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自作出最终生效鉴定结论的次月起按新结论调整 [3]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变化时不作调整 [3]
官方明确!居家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可认定工伤
中国基金报· 2025-11-20 20:54
政策核心内容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旨在解决工伤保险实践问题,更好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1] 工伤认定情形 - 明确5类情形工伤认定及认定依据,包括职工工伤医疗救治中受到医疗侵权、居家工作、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等 [1] -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的医疗侵权不影响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的工伤认定 [2] - 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居家工作期间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应因在家工作而影响认定工伤 [2][4] - 对于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认定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决为依据 [2] 上下班途中界定 - 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 [3] - 包括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 [3] - 包括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 [3] - 包括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 - 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确定应结合日常上下班的周期性、相对固定性统筹考量,不包括休假等属于开展个人活动或处理私事的往返时间和路线 [3] 居家办公工伤认定 - 工伤核心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且有充分证据证明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应影响认定工伤 [4] - 利用微信、电话、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进行简单工作沟通具有临时性和偶发性的不视为工作原因 [5] - 职工在家突发疾病如有充分证据证明在家处理工作是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及工作需要且与日常工作量强度状态基本一致明显占用休息时间的可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6] 不认定为工伤情形 - 职工伤亡由于职工本人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法定原因导致的不认定为工伤 [7] - 对于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工伤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决为依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没有确认交通事故事实存在且申请人不能证明职工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结论 [7] - 医疗侵权损害结果不是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导致的侵权引发的相关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8] 工伤认定劳动关系确认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决定是否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应确认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难以确认的应告知申请人通过仲裁、诉讼方式确认 [8] - 有关规定已明确违法分包转包的用工单位、被挂靠单位等情形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受理此类工伤认定申请以更好维护这类情形劳动者工伤权益 [8]
民生直通车丨事关工伤认定等 新规发布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新华社· 2025-11-20 20:17
政策核心内容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旨在明确条例规定理解适用,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1] - 政策细化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具体情形,维护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统一[1]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 - 明确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标准: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1] - “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依据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1] 医疗过程中的工伤认定 -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伤或患职业病,在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的医疗侵权不影响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的工伤认定[2] - 医疗侵权损害结果若非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导致,其引发的相关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2] 居家办公工伤认定 - 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居家工作期间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应因在家工作而影响认定工伤[3] - 利用微信、电话、邮件等方式进行简单工作沟通,具有临时性和偶发性,不应视为工作原因[3] - 在家处理工作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及需要进行,且与日常工作强度状态一致,明显占用休息时间的,可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3] 特殊用工形式责任 - 明确违法分包转包的用工单位、被挂靠单位等情形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3]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受理此类工伤认定申请[3] 工伤待遇调整 - 工伤职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且鉴定结论变化,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自作出最终生效鉴定结论的次月起按新结论调整[4]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作调整[4]
官方明确!居家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可认定工伤
中国基金报· 2025-11-20 20:09
政策核心内容 - 明确五类工伤认定情形 包括职工工伤医疗救治中受到医疗侵权 居家工作 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等 [2] - 规定上下班途中的定义 指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 [3] - 明确合理路线范围 包括往返工作地与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 单位宿舍 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 以及日常工作生活所需活动的合理路线 [4] - 确定合理时间合理路线需结合日常上下班周期性固定性考量 不包括休假等个人活动时间 [5] 居家办公工伤认定标准 - 单位安排居家办公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不影响工伤认定 [6] - 使用微信电话邮件等进行简单临时性工作沟通不视为工作原因 [6] - 在家处理工作符合用人单位要求且与日常强度一致明显占用休息时间的 可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6] 非工伤认定情形 - 因职工故意犯罪 醉酒吸毒 自残自杀等法定原因导致的伤亡不认定为工伤 [7] - 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认定需以公安机关法律文书或法院裁决为依据 无法证明的不予认定工伤 [7] - 医疗侵权损害结果非工伤事故导致的 相关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7] 劳动关系确认机制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需确认劳动关系 存在争议时告知申请人通过仲裁诉讼确认 [8] - 明确违法分包转包用工单位 被挂靠单位等情形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行政部门应受理此类工伤认定申请 [8]
中国官方明确:居家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应当认定工伤
中国新闻网· 2025-11-20 19:43
居家办公工伤认定标准 - 人社部发布《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明确职工按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期间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认定工伤[1] - 利用微信、电话、邮件等进行简单、临时性、偶发性工作沟通的情形不应视为工作原因[1] - 职工在家突发疾病是否属"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需考虑职业要求、岗位职责,如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处理工作且与日常强度状态一致并明显占用休息时间可视为工作[1]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细化 - 明确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2] - 细化了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4类具体情形以统筹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权益[2] 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 明确因职工本人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等法定原因导致的伤亡不认定为工伤[2]
民生直通车丨事关工伤认定等,新规发布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新华社· 2025-11-20 19:12
工伤认定新规核心内容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旨在明确条例规定理解适用,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维护制度公平统一 [1] - 新规细化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具体情形,回应社会关切 [1]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 - 明确上下班途中认定标准: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 [2] - “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依据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决 [2] 医疗过程中的工伤认定 -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伤或患职业病,在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的医疗侵权不影响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的工伤认定 [3] - 医疗侵权损害结果若非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导致,其引发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3] 居家办公工伤认定 - 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居家工作期间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工伤 [4] - 利用微信、电话、邮件等进行简单、临时性、偶发性工作沟通,不应视为工作原因 [4] - 在家处理工作若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及需要进行,且与日常强度状态一致,明显占用休息时间的,可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4] 特殊用工形式工伤责任 - 规定明确违法分包转包的用工单位、被挂靠单位等情形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4] - 意见(三)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受理此类工伤认定申请,以更好维护劳动者权益 [4] 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变化待遇调整 - 工伤职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且鉴定结论变化,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自作出最终生效鉴定结论的次月起按新结论调整 [5]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变化时不作调整 [5]
梳理解读·居家办公期间如何认定工伤?细化工伤认定“三要素”情形 ↓
央视网· 2025-11-20 16:48
政策核心与目标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旨在明确条例有关规定的理解适用,更好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1] - 政策细化了工伤认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要素和“上下班途中”的具体情形 [1][3] - 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受理“违法分包转包”“个人挂靠”情形的工伤认定申请,以提升依法行政水平,维护各方权益 [5] 工伤认定三要素细化 - “工作时间”认定包括: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完成临时指派任务和加班时间 [7] - “工作场所”认定包括:用人单位有效管理的日常生产经营区域、为完成特定工作所涉单位以外相关区域、以及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职责相关场所间的合理区域 [9] - “工作原因”认定包括: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活动、完成用人单位指派工作、以及维护用人单位正当利益而受到伤害 [11] 上下班途中与居家办公认定 - “上下班途中”明确为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 [13] - 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13][15] - 但利用微信、电话、邮件等进行临时性、偶发性的简单工作沟通,不视为工作原因 [17] - 在家处理工作若根据用人单位要求,与日常强度状态一致且明显占用休息时间,可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19] 不予认定工伤的情形 - 因职工本人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法定原因导致的伤亡,不认定为工伤 [20][22] - 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须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的有效法律文书或法院生效裁决为依据 [24] - 医疗侵权损害结果若非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导致,其相关救治和赔偿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6] 劳动关系确认与申请受理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需确认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难以确认的,应告知申请人通过仲裁、诉讼方式确认 [27][29] - 对于违法分包转包、个人挂靠等已明确由用工单位或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情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