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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缴费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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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知识】四问四答带你了解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中的社保费指标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8-01 08:25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核心内容 - 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的《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将"纳税信用"更名为"纳税缴费信用",实现税费信用同评和制度集成升级 [1] - 新规按照"税费皆重、税费一体、税费协同"理念,将全国统一征收且具备条件的社会保险费纳入信用评价范围 [1] 社会保险费评价指标 - 主要评价指标包括: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社保申报缴费、未按期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缴税费款 [2] - 其他扣分行为:未按规定提供涉税涉费资料、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或拒绝提供相关资料 [2] 信用评价实施机制 - 税务机关遵循无记载不评价、何时记载何时评价原则确定信用级别 [4] - 评价周期为公历年度,2026年4月将首次发布基于2025年度行为的信用评价结果 [4] 信用修复机制 - 符合条件的失信行为可申请信用修复,修复标准与纠正时效挂钩 [5] - 例如未按时申报社保费的行为,若在3日内纠正可全额修复扣分分值 [5] A级信用激励措施 - 年度评价得分90分以上可获A级信用评级 [6] - A级信用单位将获得税务机关提供的具体激励措施(文中未详述具体条款) [6]
【关注】新设立纳税人常见纳税信用误区→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7-31 08:46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4年 "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 发〔2024〕19号),为助力新设立经营主 体尽早提升信用级别,纳入纳税信用管理已 满12个月但因不满一个评价年度而未参加 年度评价的纳税人可申请纳税信用复评,税 务机关在次月依据其近12个月的纳税信用 状况确定其信用级别。 URKE 申请新设立纳税人复评时,如果对当前 评价结果有异议,可以同时对相关指标发起 复评 新设立纳税人复评不可与其他复评原因 同时发起申请。如果对当前评价结果有异议 可以先对相关指标发起复评,再申请新设立 纳税人复评。 误区 主管税务机关会在新设立纳税人复评受 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 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25年第12号)第二十三条,因距首次在 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 度未参加年度评价的,可在纳入纳税缴费信 用管理满12个月后申请复评,主管税务机 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25年第12号)第三条,本办法(纳税缴 费信用管理办法) 适用于已办理税务信息确 认、身份信息报告,从 ...
【操作指引】下载完税证明出现空白或无法打开怎么办?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7-09 21:53
纳税信用评级政策解读 - 核心观点:增值税零申报不影响A级信用评级,企业可通过留抵税额或加计抵减证明申请复评升为A级 [8] - A级信用福利包括:全社会公告提升市场信誉、按需领用发票、下年度评分提高1分、连续三年评A可享办税绿色通道、A级出口企业优先办理退税 [8] 税收优惠政策 - 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即征即退等政策不受纳税信用级别限制 [9]
今日看点|国内油价预计将迎年内第六涨
经济观察报· 2025-07-01 09:07
国内油价调整 - 国内成品油新一轮调价窗口将于7月1日24时开启 预计出现年内第六次上调 [1] - 今年以来国内油价已历十二轮调价 呈现"五涨五跌两搁浅"格局 汽柴油价格较去年底分别下调330元/吨和315元/吨 [1] - 若本轮调整落地 2025年调价格局将变为"六涨五跌两搁浅" [1] 创新药政策 - 国家医保局将于7月1日召开发布会 介绍《支持创新药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有关情况 [2] 网络身份认证管理 - 《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7月15日起施行 以法定身份证件信息为基础提供网号、网证等服务 [3] - 鼓励主管部门、重点行业和互联网平台推广应用网号、网证 [3] 个体工商户管理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7月15日起施行 允许通过变更登记方式转型为企业 [4] - 规定完善跨区域迁移登记规则 明确经营权继承要求 为老字号传承提供制度保障 [4] 纳税信用管理 -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7月1日起施行 将社保费和非税收入纳入信用评价 [5] - 优化信用评价指标 完善信用修复标准 允许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通过纠正失信行为等方式修复信用 [5] 卫生用品标准 - 强制性国家标准《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要求》7月1日起实行 涵盖妇女经期用品、排泄物用品等 [6] - 按风险等级增加pH值、荧光增白剂残留量等理化指标 调整微生物污染和毒理学安全性要求 [6] 金融市场动态 - 7月1日有4065亿元7天期逆回购到期 操作利率1.40% [7] - 欧元区6月CPI、印尼5月贸易差额等数据将公布 [8]
新规出台强化纳税缴费信用管理
经济日报· 2025-06-12 06:17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核心内容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共六章三十六条,明确纳税缴费信用的信息采集、评价指标、评价结果确定和应用等内容 [1] - 《办法》整合2014年以来纳税信用管理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规定,保持评价制度和结果基本稳定,同时优化税务领域信用建设,促进企业合规经营 [1] - 纳税缴费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对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1]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体系 - 纳税缴费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A级(90分以上)、B级(70-90分)、M级(新设或70分以上但无收入)、C级(40-70分)、D级(40分以下或有严重失信行为) [2] - 将社保费和非税收入纳入信用评价,结合按期申报和缴费情况综合评价信用级别 [2] - 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统一纳入信用评价,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可自愿申请纳入 [2]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优化措施 - 优化起评分规则,为应缴纳社保费经营主体预留容错空间 [3] - 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等指标扣分频次由"按税种按次计算"调整为"按月计算",避免单一指标影响过大 [3] - 优化不能评为A级情形,明确增值税应纳税额为0不影响评为A级 [3] 信用修复机制完善 - 完善信用修复标准,加大轻微失信行为修复力度 [3] - 建立欠税指标渐次修复机制,新增"整体守信修复"情形 [3] - 细化直接判为D级的指标修复条件,允许通过纠正失信行为、作出信用承诺等方式修复信用 [3] 实施计划 - 税务部门将通过新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等渠道提供纳税缴费信用查询和提示提醒服务 [3] - 第一次适用《办法》的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将在2026年4月发布 [3] - 税务部门将持续加强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发挥纳税缴费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 [3]
社保费等纳入纳税信用,有何影响
第一财经· 2025-05-31 15:21
纳税信用评级扩围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首次将社保费和非税收入纳入信用评价范围,涉及收入规模超10万亿(2024年社保基金预算收入约11.89万亿+非税收入约4.47万亿)[2][3] - 新规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采用五级信用评级(A/B/M/C/D),A级需年度得分90分以上,B级70-90分,M级针对新设企业或无收入企业,C级40-70分,D级低于40分或有严重失信行为[4] - 评价范围扩展后,社保费缴纳情况与信用挂钩,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同时体现税务部门征管优势[3] 信用评级激励与约束机制 - A级企业可单次领取3个月增值税发票用量(原为1个月),B级企业享受留抵退税、出口退税等便利[4] - D级企业将受限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实行验旧领新,并被列入税务重点监控对象[5] - 2024年全国A级纳税人达335万户,同比增加45.6万户,守信纳税人总数4127万户,同比增378万户[8] 评价规则优化与容错机制 - 起评分规则调整:经常性指标齐全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但纳税缴费信息齐全从93分起评(原统一90分)[6] - 扣分频次从"按税种按次"改为"按月计算",避免单一指标影响过大,增值税应纳税额为0不影响A级评定[6] - 社保缴费设置容错空间,避免因差异化情形导致"误伤",体现柔性执法[5] 信用修复机制升级 - 新增3日内纠正失信行为可100%修复扣分的标准,原有修复标准加分比例提升(80%/60%/40%对应不同纠正时效)[7] - 引入渐次修复机制:3日内补缴按比例*100%修复,30日内补缴按比例*80%修复,鼓励企业分期补缴[7] - 首次评价结果将于2026年4月发布,税务部门将加强跨部门信息共享[8]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7月起施行:允许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作出信用承诺等方式修复信用
每日经济新闻· 2025-05-31 00:46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核心内容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共六章三十六条,涵盖信息采集、评价指标、结果应用等全流程管理 [1] - 新规整合2014年以来纳税信用管理规范性文件,保持评价制度稳定性同时优化信用建设工作,促进企业合规经营 [2] - 首次将社保费和非税收入纳入信用评价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统一纳入评价,个体工商户可自愿申请 [2] 信用评价范围拓展 - 评价范围从纳税信用扩展至缴费信用,全国统一征收的社保费及符合条件的非税收入事项首次纳入评价体系 [2] - 2024年全国守信纳税人达4127万户,同比增加378万户,其中A级纳税人335万户,同比增加45.6万户 [3] - 专家预测未来信用管理范围可能延伸至自然人群体,构建更广泛的社会信用体系 [3] 信用修复机制优化 - 新增"整体守信修复"情形,细化直接判为D级的修复条件,允许通过纠正失信行为、信用承诺等方式修复信用 [1] - 失信行为3日内纠正可按100%修复原扣分分值,原有修复标准加分比例提升至80%/60%/40% [4] - 建立欠税指标渐次修复机制,对疏忽过失等轻微失信行为加大修复力度,激发企业合规管理积极性 [1][4] 政策实施影响 - 信用评价结果首次适用时间为2026年4月,税务部门将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渠道提供查询和提示服务 [5] - 高信用等级可带来社会认可与资源倾斜,形成正向激励效应推动更多主体主动参与评价 [3] - 政策被视作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助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5]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发布!2025年7月1日起施行(附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5-30 20:50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核心内容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整合了2014年以来纳税信用管理规范性文件[1][37] - 适用范围涵盖除自然人以外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缴费人,包括企业纳税人缴费人自动纳入管理,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可自愿申请纳入[2][38] -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5][38] 信用信息采集 - 纳税缴费信用信息包括信用基本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9] - 信用基本信息包括经营主体的基础信息和纳税缴费信用历史记录[9] - 税务内部信息分为经常性指标信息(如税费申报、缴纳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如税务检查信息)[9] - 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相关部门评定的信用记录)和外部评价信息(影响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9] - 信息采集主要通过税务管理系统、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和部门间数据交换等渠道[11] 信用评价 - 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13] -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从100分起评(信息齐全)、93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但纳税缴费信息齐全)或90分起评(信息不齐全)[13] - 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A级为90分以上,B级70-90分,M级为新设立或70分以上但无收入,C级40-70分,D级40分以下或有严重失信行为[16] - 评价周期为一个公历年度,新设立经营主体不满一个评价年度不参加当期评价[15] 评价结果应用 - 对A级经营主体提供激励措施,包括公布名单、提高起评分、发票便利、绿色通道等[30][18] - 对B级和M级经营主体提供税费政策辅导[31][32] - 对C级经营主体依法从严管理[33] - 对D级经营主体采取严格管理措施,包括限制发票领用、重点监控等[34] 信用修复机制 - 经营主体发生失信行为后符合条件可申请信用修复,包括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等[24][44] - 修复标准根据纠正时间分为3日内、30日内、90日内和90日后四档,修复加分比例相应递减[34][45] - 新增"整体守信修复"情形,连续6个月无新增失信行为可逐步修复扣分[45] - 细化直接判D指标修复条件,根据违规严重程度将修复等待期分为3个月、6个月和12个月三档[45]
这一税务新规7月1日起施行
金融时报· 2025-05-30 20:38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核心内容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共六章三十六条,涵盖信息采集、评价指标、结果确定和应用等内容 [1] - 首次评价结果将于2026年4月发布,税务部门将加强跨部门信息共享以强化信用体系基础性作用 [1] - 整合2014年以来纳税信用管理规范性文件,保持评价制度稳定性同时优化信用建设,促进企业合规经营 [1] 评价范围扩展 - 将社保费和非税收入纳入信用评价范围,结合按期申报和缴费情况综合评定信用级别 [2] - 适用范围覆盖除自然人外的生产经营纳税人缴费人,个体工商户可自愿申请纳入管理 [2] - 吉林财经大学专家指出该办法是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的具体举措,对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具有意义 [2] 评价指标优化 - 调整起评分规则,为社保缴费主体预留容错空间 [3] - 将申报期限违规扣分频次从"按税种按次"改为"按月计算",降低单一指标影响 [3] - 信用级别分A/B/M/C/D五级,明确禁止评为A级的四种情形(如实际经营期不满3年、上年度D级等) [3] - 优化增值税零申报不影响A级评定的情形(如留抵税额未抵减完、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等) [3] - 列举直接判为D级的13类严重违法行为(如偷税金额超10万元且占比超应纳税额10%) [3] 信用修复机制 - 明确四类不影响信用评价的情形(如税务机关原因、非主观计算错误等) [4] - 建立分级激励措施:A级企业可获3个月增值税发票增量、连续3年A级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6] - D级企业将面临发票限量供应、重点监控等惩戒措施 [6] - 完善修复标准包括:放宽轻微失信修复条件、建立欠税渐次修复机制、新增整体守信修复情形 [6]